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辩证应用

2020-07-31 09:51陈岳荣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0期
关键词:刑事政策

关键词 刑事政策 刑法关系 辩证分析

作者简介:陈岳荣,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174

刑事政策与刑法虽然是两个概念,却在辩证的角度存在明显的双向互动式关系,简而言之,刑事政策可以指引刑法的执行与完善,刑法对刑事政策有规范作用和推动作用,同时,两者互相制衡。本文将对比分析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属性,并分层论述刑事政策与刑法之间的互相影响。

一、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属性对比分析

从基本概念来看,刑事政策和刑法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从溯源角度来分析,刑事政策起源于德国,早在18世纪末,德国法学教授克兰斯罗德和费尔巴哈就在他们的著作中针对刑事政策展开详细论述。1801年,费尔巴哈就出版了《德国刑法教科书》,之后,刑事政策被相继使用于欧洲各国。目前,刑事政策有广义与狭义之分,通常,广义视角下的刑事政策特指关于犯罪防控工作的所有公共政策,该政策的表现形式是刑事法律,执法手段是一系列刑事类措施,同时,包括非刑事法律表现形式和非刑事类措施;在中国,狭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政府和中国共产党根据社会发展状况所制定的刑事立法政策、司法政策与执法政策,三项政策紧密衔接方能达到预防和惩治犯罪的目的,维护国家与社会的长治久安。

刑法会按照法律条文对刑事犯罪予以界定,然后,规定依次实施犯罪嫌疑人的逮捕、起诉与审判,而且,刑法还是适用于被定罪的罪犯的惩罚方式的所有法律体系。中国刑法有总则与细则之分,总则部分规定了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适用范围、犯罪的特征、刑法的种类以及适用刑罚的一般原则;分则部分具体规定了10种主要犯罪。

从属性来看,刑事政策和刑法存在显著的异同点,刑事政策的范围比刑法更为广泛,属于一种批判刑法学。就拿刑事诉讼法来讲,当前,国内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依法给与犯罪人以应有的惩罚活动。然后,公安机关将案件情况与收集的证据材料提交给监察委员会,由监察委员会予以批准逮捕。监察委员会再经过进一步对案件查证核实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技能型严格的审理后,得到正确的判决。根據判决结果,由司法机关执行判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几个阶段。刑事诉讼法是根据国家法律实质,规定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法律。

其次,刑事政策通常刚倾向于社会治安防卫政策。虽然刑事政策和刑法均属于维护社会治安的机制,然而,从刑法教义的层次来看,刑法的微观性更为显著,刑事政策却具有宏观性特征。而且,刑法具有稳定性、具体性与规范性特征,刑事政策的特征为灵活性、概括性与宏观性。李斯特曾经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由此可以看出,刑事政策侧重于社会防卫工作,而刑法主要是基于规范制度,以保障人权为主要倾向。

再次,刑事政策与刑法是在双向互动中不断发展,两者存在辩证统一的关系,用法律语言来讲,“法律上的限制和合乎刑事政策的目的,这二者之间不应该互相冲突,而应该结合到一起,也就是说,法治国和社会福利国之间其实也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对立性,反而应当辩证地统一起来。”由此可见,法治国家的刑法和社会福利的刑事政策存在辩证统一的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立法依据与灵魂,刑法是刑事政策执行工作的具体化体现。另一方面,刑事政策是刑法的指导依据,两者有交叉关系,而非重合关系,中国刑法体现了刑事政策的法律化程序。

二、刑事政策对刑法的影响

李斯特曾经说:“刑事政策是在赋予现行法以价值判断的基准,以便发现更妥当之法律。”刑事政策对刑法具有价值引导作用,在修订和完善刑法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据刑事政策做好立法工作。从发展视角来看,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刑法在不断完善,对于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法律条文,国家政府和党中央会基于刑事政策进行修改和废除,重新做好立法工作。2018年,国家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指出中国监察委员会的制度、职责和依法履行本机构职责的方法,同时,指出监察委员会和各司法机关的关系,这标志着中国监察体制改革已初步完成,成功建立了“一府一委两院”机制。基于刑事政策的指导,以前由检查机关所行使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先由监察委员会来执行,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监察委员会已完全替代了人民检察院。刑法规定,由最高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和专门监察委员会开展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和专门监察委员会既要接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同时,又接受上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这样方能确保监察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行使监察权。而且,刑法还指出监察委员会必须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分工负责,秉承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以此优化法律功能,确保中国刑事政策的顺利落实。

三、刑法对刑事政策的影响

刑事政策对刑法具有指导作用,而刑法也会影响刑事政策,尤其是刑事政策的执行工作。刑事政策刑法化是刑事政策发挥作用的路径之一,也是经由社会实践检验的刑事政策规范化、成文化的重要途径,同时还是现代刑事政策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但是,刑事政策刑法化只是刑事政策发挥作用的途径之一,并不是刑事政策发挥作用的全部。刑事政策还可以通过其他社会政策发挥作用,从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标。从这个角度上说,并非所有的刑事政策都要实现刑法化的改造,很多刑事政策自身并不适合进行刑法化调整,也有很多刑事政策需要与社会政策结合,并通过社会化方法加以实现,他们都不适合进行刑法化调整。因此,能够并有必要进行刑法化改造的刑事政策,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由此可见,刑法内容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刑事政策的执行与落实,能够制衡与规范国家刑事政策。

其次,国家刑法对中国刑事政策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刑法属于一种实体法,因而,一直在制定与发展实体法的标准以实现具体运用的目标,规范法律界限。在制定和应用刑法的过程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运而生,以往的“从重从快”与“严打”政策得到了完善与调整,这说明刑法的完善推动了刑事政策的发展。可以说是在刑法的影响下,法官作为刑事诉讼的审判主导者,依法享有刑事调查权。而且,刑法中的调查权规定法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单独行驶审判权,确保庭审结果的公正性。目前,刑法也进一步完善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制度、阅卷权制度和会见权制度。而不可忽视的是,从律师制度来看,当前律师所行使的辩护权尚不能和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保持平等关系,辩护制度依然需要完善。法律赋予了法官的庭审主导权,也意味着法官有义务维护公共利益。因为律师在取证过程中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在部分领域无权进行取证,有的被告甚至没有辩护律师,这就需要法官全面做好庭外调查取证工作,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刑法所规定的法官庭外取证调查权是法官甄别证据真实性的一种权利,也是法官审判权以及审判权中所包含的事实查证权的一种表现。法官虽然要保持中立态度,却并不是消极中立,也并非要承担当事人的证人或者类似于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无须对败诉或者审判后果负责。一般来讲,原告与被告均有证据,双方所持有的证据都有重要价值,却存在显著的矛盾對立性,双方各执一词,法官有时很难从真实而矛盾的证据中做出正确判断。对此,法官有权利开展庭外调查工作,调查更全面而真实的证据,尽量避免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法官行使庭外调查权,有助于法官快速了解案件客观真实,避免拖延诉讼,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下法官作为完全中立的裁判者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法官在行驶调查权的过程中应着重优化庭外取证调查途径,对于公诉案件,应坚持中立、公正原则,依法启动庭外调查应作为当事人申请启动的补充和辅助手段。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对庭外取证时间有严格的规定,因此,法官在取证过程中应按照法律程序和时间规定,依法进行庭外取证。通常,是在庭审开始后方能进行庭外取证。

最后,刑法还规定法官在进行庭外取证时,应主要限制存疑证据的范围,一般来讲,存疑证据有以下三个特点:

1.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存在立功表现,这样虽然可以减轻罪刑,却需要对这些表现进行依法核实。

2.如果关键证据经过司法鉴定存在疑点,就需要重新鉴定。

3.如证人的证词前后说法不一致,或者证人自身应疾病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作证,就需要重新核算证人的证词。

另外,刑法规定了法官在庭外调查工作中可以依法使用七种手段,然而,在实际取证工作中,法官可以适当增加取证手段,例如在对言词证据进行调查取证或者保全过程中,还可以向证人、证据鉴定人或者被告人进行询问。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庭外调查启动方案必须以被告方所提出的申请为基础准则,依法限制法官依职权主动发起庭外调査。目前,受刑法的影响,由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公诉权,该机关具有国家公权,而且,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补充侦査权,其举证能力颇为强大,因而,没有必要再给予检察机关庭外调查申请权力。同时,需要依法赋予被告人庭外调查申请权,这样方能平衡控辩双方的举证能力,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从法律角度来看,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职能。刑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依法开展刑事诉讼工作,分工负责,在诉讼管理工作中,因为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均属国家权力机关,所以这两个机关行使公权的本质是一致的,这样也必然会从一定程度上致使法院的审判职能倾向于检察院的控诉职能。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时常会出现相比辩方审判员更容易认同公诉方意见的情况。如果不限制法官依职权主动发起的庭外调查权力,法官基于对公诉方意见的认同就会在无形中偏向追诉职能,不利于维护被告方的合法权利,这也体现出了刑法对刑事政策的深远影响。

四、结语

综上所述,刑事政策与刑法存在辩证关系,刑事政策为刑法的完善工作提供了指导方向,刑法推动了刑事政策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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