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民法典时代民商关系的立法反思

2020-07-31 09:51陈浩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0期

关键词 后民法典时代 民商关系 立法反思

作者简介:陈浩,长江大学文理学院2016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093

自我国成立以来,四次启动编订民法典的工作,但收效甚微,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究其根源,由于民法协调的社会关系相对丰富,加之法律制度设计繁琐,致使社会实践具有非完整性。当然,每一个国家编撰民法典并非一蹴而就,相反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凝聚了民族精神,聚合了民众法律意识与观念。2014年10月,在相关会议中提出“修订民法典”,表明民法典编撰工作再次拉开帷幕。如何处理民商关系,看待商事立法的特殊性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上述问题能否妥善处理,会影响到民法的功能定位,甚至还会影响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全文对后民法典时代民商关系的立法展开深入研究。

一、重审《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

长时间以来,法典化的成文法被当成法律成熟的标志,特别是其编撰工作,开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法国民法典》相比来说,《德国民法典》更具严谨性,一度被其他国家所参照,其明确的总则和分则分离,并应用潘德克顿法律体系来编撰民法典[1]。在颁发的《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依照上述原则细分条文。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和要求

在编制民法典期间,立法部门和学术界均将焦点置于法律制度的设计,但却没有重视民法的作用边界与本体性定义,民法基本原则也不例外。由于法律具有传承性,使得民法基本原则被假设为一个常识性名词。按照学术界的解释,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整体框架,可以全面反映社会关系、民法理念,并为民事立法、司法等提供指導。该界定形式尽管简单概括了民法基本原则的特点、作用,却没有揭露本质。其他观点指出站在产生条件的角度,通常将民法基本原则当成指导思想,除了可以体现民法社会基础以外,还融于立法、司法等多个环节。总而言之,民法基本原则应包含多个层面的内容:(1)为民事活动的开展、保障民事权利提供参考依据;(2)充分体现社会活动的本质;(3)凸显民法独一无二的价值[2]。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在超越法律条文的基础上,保障民事权利,正如布瓦斯泰尔所言:“民法典提倡尊重个人权利,实质上默认了法原则。”也就是说,民法基本原则为凸显民法价值、承担民法使命、指导民法制度的法律理念。

(二)民法基本原则在商事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

在《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各项具体原则,比如“平等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自愿原则”等。上述原则可以为民事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指导,维持民事交易秩序。可若是将其运用于商事活动中,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比如平等原则,难以适用商事活动。平等原则是指各主体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具有平等性,明显区别于其他法律。然而,主体平等仅为民法对当事人地位所做的假设,实际上,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均具有差异性。在法律制度设计方面,由于民事主体的性质、适用范围不同,故将民事主体区分成自然人或法人。其中,法人被划分成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上各种分类不光体现为主体资格的多元化,更表现为权利、行为等能力的不同。基于自然人,可将其划分成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各种分类代表权利和义务的不同[3]。这表明,在民事领域,各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存在差异性。该种差异性,在商事领域表现的更为显著。从整体层面来讲,商法和民法相分离,根源在于商人的行为具备特殊性,为保护商人利益产生的法律需求,进而严格区分民事主体与商主体。哪怕在商法内部,在制度设计方面大多针对主体的不平等性展开。也就是说,一味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不仅忽视了民商关系的差异性,还否定了商事法律制度基础。

为全面发挥民法的重要作用,首要任务是在其总则、分则中确定民事权利,优先解释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将上述原则融于民法制度的设计中。

二、回归民事立法的定位

(一)民法制度设计在商事活动中的适用限制

民法的基本制度同样会影响民法内容。结合民商合一的思路,在《民法总则》中明确了基本制度,主要是为约束民商关系。只不过,在商法领域的适用范围,和民法基本原则相类似,依旧会面临问题,比如因重大误解产生的可撤销制度是否能被运用于商法领域,需要展开研究。依照《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重大误解行为列属于可撤销行为的范畴,行为人具有阻止上述行为的权利。对于一般民事行为来说至关重要,而且满足公平的要求[4]。然而,在商法领域,由于受到外观主义的约束,许多商事行为不具备可撤销性。而在商事司法的实践过程中,因上述行为不具备可撤销性,致使投资者难以向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之所以出现该行为,是因采取合法程序展开的证券交易不具备可撤销性。这表明,保障证券行为的真实性满足交易特征,当然,可撤销行为不包含在内,就连民法的多项制度与规则也不适用商事领域。

民法基本制度难以适用商法领域,根源在于商法自身的特殊性,尤其是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的性质、要求不同。一般来说,商事主体的表现方式为企业组织,民事主体的表现形态为自然人。企业组织与自然人在多个方面具有不同,具体表现为:(1)自然人的生存价值具备正当性,即生存权赋予天赋性;关于企业组织,除了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还应证明自身的行为。也就是说,自然人是否为社会做过贡献,都不会剥夺他们的生命;若是企业组织无法为社会创造财富,甚至损害他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国家有关部门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强令要求关闭,不认可其存在价值。(2)所有自然人的行为均被假设为具备偶发性、任意性等特征,故有必要救济其非理性行为,基于此,设计可撤销制度。至于企业行为,需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策,因而被认定为理性行为。又因法律对经济人、自然人的评价存在差异,致使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也存在不同。另外,自然人的主体结构单一,法律关系纯粹;相反,企业的组织结构繁琐,法律关系复杂,牵涉诸多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因民事立法的主体为自然人,商事立法的主体为企业组织,立法思路的不同致使法律制度设计不同[5]。在法律调整方面,民事主体的真实想法被重视,行为则被当成表达想法的手段,关注当事人的内心想法,提倡保障主体的公平;商事主体的外观效力大多被关注,要求程序公平,提倡实事求是。从当前立法表现来说,许多国家的民法制度仅适用自然人,却不适用其他主体。正因为如此,民法基本原则、制度均难以适用商事领域。换句话说,任何法律包含民法都具有一定局限性,不论如何涵盖全部社会经济关系。此外,民事立法也不需要一味考虑所有商事主体的适用需求,更不用过度关注民事制度在商事领域的适用范围,只需回归法律本质,自始至终坚持基本价值定位即可。

(二)坚持民事立法的人本主义定位

依照民法的本源,其作为商品经济、大众生活的基本法,设计民法制度时应坚持人本主义的价值定位。人本主义是指以人为本,人的价值、尊严承载最高价值。在民法典制度设计中,包括以下内容:(1)维持人基本生存需求的内容。人的生存权为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2)和人的尊严有着密切联系的内容。社会发展史又被称为人的解放史,揭示了人性的认识,提倡保障人的尊严。(3)推动人的全面发展[6]。人的发展和进步为社会制度演化的要求,更体现了人的价值。在法律保障下,人才得以自由发展,故民法典应涵盖保障人权的内容。

三、优化后民法典时代的民商关系

(一)重建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关于民商是否合一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民商合一主张考量理论的完整性和严谨性,民商分立提倡完善技术层,也就是协调现行法律。尽管两者存在联系,但不等于等同全部[7]。简而言之,商法的独立性并非指商法典单独立法,但也不否认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目前,在遵循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基础下,梳理民商间的关系。要求立法部门依照上述立法体例,增强经济基础和商法之间的联系。其中,民法是以商品经济为前提,商法则是以市场经济为前提,故商法必须依照民法的基本原则,选取适宜的立法体例。

(二)合理设计民法典的制度内容

科学处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重点在于法典内容的选取,但必须遵从以下要求:第一,坚持民法的主体地位。第二,承认商法具有特殊性。在遵循以民法为主的条件下,承认商法的属性,即特殊性,同时调整私权关系,做到以民为主,以商为本,相互协调。第三,主张精简立法理念。避免民法典内容过于繁琐,应规范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8]。民法典作为立法的载体,要求规范法律的普适性、原则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典作为基础性法律,在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利、调整主体行为等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更是民族实现中国梦的载体。当前,编订民法典的工作已迈入攻坚阶段,协调商事立法和编订民法典间的关系亟待解决。基于此,应梳理民法和商法间的价值定位,要求重申人文主义属性,保障社会主体的基本权利。另外,始终依照商法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为规范、引导市场经济活动。相信不久以后,不论民法、商法还是其他法律均能共同发展,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阮辉玲.走入“民法典时代”[N].厦门日报,2020-06-05(B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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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趙万一,赵舒窈.后民法典时代民商关系的立法反思[J].湖北社会科学,2019(10):117-134.

[4]王蕴涵.浅谈民法典时代下的商事立法[J].中国校外教育,2019(12):80-81.

[5]赵万一,石娟.后民法典时代司法解释对立法的因应及其制度完善[J].现代法学,2018,40(4):28-42.

[6]李泽波.论法律渊源与民商事审判依据的关系——以民法典编纂和司法改革为背景[C]//广西民法学研究会.广西民法学研究会2016年论文集,2016:31-41.

[7]袁碧华.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探讨——以民商合一格局下民法典总则的商事规范构建为中心[J].岭南学刊,2016(3):95-100.

[8]乔苗苗.民商合一基础上普通与特别的关系——民法典总则制定征程中的选择[J].法制与社会,2016(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