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晗玉 李佳蕊
关键词 法律 分级制度 电影分级 文字作品分级
基金项目:本研究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项目名称: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文艺作品分级制度的可行性,指导教师:徐化耿。
作者简介:周晗玉、李佳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091
在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国际主题之下,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人民所接受的文化从单一转向多元,对于文艺创作的热情也日益高涨。相应的,随着更多文艺作品的产出,与之相关的大小问题也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中。
首先,本文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尼泊尔公约》所下的定义,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的一切作品。本文将选取文艺作品中较为典型的两项:电影产品与文字作品进行分析。
接下来,本文将概括地提出现阶段文艺作品所面临的热点问题,这些问题将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得到具体的展开。问题一,现行审查制度难以充分保障创作者的创作自由;问题二,“一刀切”式审查結果难以满足多元文化的要求;问题三,单一的审查标准难以满足不同年龄段的作品受众。综合上述三个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本文初步得出结论:解决上述问题的可行方式是对于文艺作品实行新的分级制度。
(一)分级制
所谓分级制度,就是指相关组织或有关部门根据一定的标准,通过分析其中色情、暴力、粗俗等内容的程度及出现频率,将文艺作品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依照该标准对相应的各受众群体进行公开。
(二)审查制
所谓审查制度,是指官方机构对于即将面向公众的作品根据其在政治、宗教、经济、思想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检查筛选,以满足其预期的目的。这是我国目前决定文艺作品的能否发行的主要手段。
1.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
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确立于2001年12月25日,以《电影管理条例》的颁布为标志,以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为发展。然而,对于电影审查,两者都仅就禁止内容以及审查程序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未出具细则来保障法律的实施。
2.我国的文字作品审查制度
我国文字作品审查制度同样确立于2001年12月25日,以《出版管理条例》的颁布为标志,至今共修订四次。2017年2月4日,广电总局针对网络读物公布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但和前者一样,大多属于原则性规定,并没有确立清晰的立法及实施细则。
(三)分级制之于审查制的优点
1.有利于社会精神文明的提升
实行分级制度,首先可以带动艺术创作的蓬勃发展。众所周知,文艺作品需要足够的空间,更何况在我国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然而,一个仅能满足少年儿童健康发育的作品,势必会缺少成年人获得心理满足的必要条件;与其只划定一条标准线,不如面向不同年龄群体的文艺作品实施不同的准入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落实“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政策,减少脸谱化的复制粘贴,为我国文艺界创造出更多的优质作品,提高整个社会的精神层次。
2.有利于产业发展带动经济发展
随着国民文化水平的普遍提高,我国依靠廉价劳动力获取竞争优势的被动局面正在逐步得到改善。我国在科学领域取得了长足进步,工业产业正向国际顶尖水平奋起直追;有了国家硬实力的提高,相应我们就需要更多优秀的作品来发展我们的文化软实力。文艺作品可谓是文化市场的主力军,因此,提倡并鼓励大众参与文艺创作,有利于壮大文化产业。
3.满足不同年龄群的不同需求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为我国领导核心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在现有法律法规下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落实,例如:根据犯罪者基于不同职业身份实施的同一行为制定“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就是一项由于主体不同而区别对待的立法实践。基于亚马逊中国和新华网联合发起的“2019全民阅读大调查”收到的近14000份有效问卷,我们发现人们在不同年龄阶段有着不同的偏好和需求。而社会的长足发展不仅需要提高生产力,还要充分考虑到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精神需求,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地提供文化产品,才能使大众得到精神上的满足,进而反过来促进经济的再发展。
4.有利于文化出口,提升我国软实力
电影是文娱产业,不仅能带来大规模的经济效应,而且能实现文化的对外出口。如好莱坞电影所传达的个人英雄主义,就已随着其世界性公映的脚步征服了许多国家的青少年群体。年轻人是一国发展繁荣之本,因此,我国也应当利用文化产品,弘扬中国文化、中国精神,为世界文化界注入新的活力。现如今,绝大部分国家已经实行电影分级制,我国如果能跟上国际社会的步伐,将会更轻松、也更有效果地实现文化出口、提升文化软实力的目标。
(一)国外立法实践
1.美国
美国的电影分为G级;PG级;PG-13级;R级和NC-17级。除此之外,还有未经定级的影片NR级。电影分级制度实行之后,美国公众对此颇有议论,电影业内人员更是不满其中的NC-17级的制度。在实践中,很多电影的导演为了使自己的影片可以得到好的分级从而赚取更多的利益不得不删除其中的成人镜头。资本与创作的冲突令其国内电影行业的矛盾逐渐尖锐。
2.法国
法国影院共有八种分级:全年龄层观众;全年龄层+警告;12岁以下禁止观看;12岁以下禁止观看+警告;16岁以下禁止观看;16岁以下禁止观看+警告;18岁以下禁止观看;18岁以下禁止观看+警告,这其中不包括色情电影产业以及电影院之外的发行。法国严格实行电影分级制度取决于政治和道德两方面的因素,而后法国能拥有比较健全的电影产业环境,则要归功于于政府严格的管控政策,这也促使分级制度在法国取得了可观成效。
3.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将影片分为以下四级:普遍级(普级);保护级(护级);辅导级(辅级);限制级(限级)。分级标准以年龄划分,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和青少年。依照“电影法”的规定,除了教学电影之外,所有长短电影片,包括预告片、非宣传电影片的广告片都应经过中华民国新闻局的检查,通过才允许放映 。我国台湾地区的电影检查仅仅检查内容上是否存在“电影法”中明确规定禁止的情形,而对技术和艺术方面并未涉及,给予编导人员足够的创作自由。
(二)我国的立法思路
1.分级标准
在本项研究中,研究小组分别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与我国台湾地区较为成熟的电影分级制度,经讨论与优化得出了以下研究成果。本研究小组以年龄为划分标准,将要上映的电影分为五级:
(1)全年龄级为所有观众皆可欣赏,此类影片无裸体、色情、性爱场面、暴力、违法犯罪行为、血腥、恐怖场景以及脏话等不文明行为。
(2)保护级为未满六岁的儿童不可欣赏,此类影片基本无裸体、色情、性爱场景、违法犯罪情节、血腥、暴力场景、不文明用词,即使存在,表达时间也必须非常短。
(3)辅助级要求已满六岁但不满十四岁的青少年须有家长陪同观影,已满十四岁的青少年可自由观影,此类影片一般没有裸体、性爱场面、血腥展现、暴力行为,但可能会出现恐怖场景和不文明行为。
(4)特别辅助级要求已满十四岁但不满十八岁的青少年须有家长陪同观影,已满十八岁的成年人可自由观影,此类影片有不超出必要限度的性爱场面,可能会出现血腥场景、违法犯罪情节、不文明行为或是含有较多恐怖元素。
(5)成人级为未满十八岁的成年人不可欣赏,此类影片有清晰的性爱场面,可能存在较多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过于血腥暴力的镜头。
2.分级机构
我国电影行业目前实行的是审查制度,审查工作由专门成立的电影审查委员会依法承担。该委员会共计有三十七名成员,由广电总局官员及各行各业的专家组成。而在制度改革后,则应当对原有机构进行改良,以使其组织结构能够完成后续的分级工作。
本文建议将原审委会更新为评审小组,其成员应当在原人数基础上进行增补。在人员构成上,应采取不固定形式,定期从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中抽取“人民陪审团”,吸纳其他群体综合民意,最后由专业人员与社会公众一同进行电影分级的工作。这可以有效避免固定评审员所带来的思维僵化、固化等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和其他行政要求一致,所有分级工作都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评审工作流程、评审小组的人员构成以及最后的分级结果。此外,对于已经公布结果的影片,还应予制片人或导演以救济的权利,如通过申诉组织重审、复审等。
3.内在合理性
(1)分级年龄标准以六岁、十四岁、十八岁为界。以六岁为界,其内在原因是我国法定义务教育年龄为六岁,在六岁以前属于学龄前儿童,尚未接受系统的教育,是家长必须充分尽到监护责任的年龄阶段。此时儿童对善与恶、好与坏的标准和定义尚不明确,因此需要对其能观看的电影内容进行严格筛选和限制。
以十四岁为界,其内在原因是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四岁,年满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已能就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法律视角下,达到这一年龄的青少年应已初具明辨是非的能力,因此可以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亲友陪同观看一些可能令人感到不适的场面,而不会偏离正道。反之,在监护人的辅导下,电影中某些不当的做法还能起到积极正向的教育作用,使处于叛逆期的青少年引以为戒。
以十八岁为界,其内在原因是在我国年满十八岁就意味着跨入成年人的行列,需要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一个成年人,应当是一个有理智、有判断的人。他或她有一套完整的道德价值观、明辨是非曲直的能力,并经历过义务教育与普法教育,因此不会被以上限制元素所影响。
(2)充分考虑少年儿童对各种场面的接受程度。参考美国对限制元素的描述,同时结合我国对电影禁止载有内容的法律规定,我们将限制元素总结如下:
裸体、色情或性爱场面:少年儿童缺乏稳固的价值观和必要的自制力,如果他们看到过于清晰明确的性爱场景或色情作品,很可能去模仿其中的动作与行为。一项针对多个国家青少年的性学研究显示 ,青少年越频繁地观看露骨的色情内容,就越有可能过早发生性行为,这对于少年儿童的健康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血腥、暴力场面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生物学研究表明,儿童对红色、黄色、蓝色等明度较高的颜色有着更强的辨识度,这些颜色所构成的影像也更容易留存在儿童的记忆区内。因此,血腥场景很可能会被儿童无意识地记住,并对其成长产生难以预见的影响。同样,基于上一条对于少年儿童模仿性行为的考虑,暴力行为、犯罪行为也应当受到相同的限制,并由家长进行正确的引导。
脏话或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在生活中,说脏话、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虽然无法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但仍然有可能为少年儿童作出不正确示范,引发儿童的不文明行为。因此,在全年龄级与保护级影片中,不建议出现类似的场景;即使有,也应当利用反面人物表达,以达成教育儿童文明举止的目标。
(3)引入监护人或成年亲友辅导机制。在本文建议设立的分级制度中,六岁至十四岁(不含十四岁)和十四岁至十八岁(不含十八岁)的青少年都可以在监护人或成年亲友的陪同下观看有部分限制元素的电影。这种设计在美國、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分级制度中都有所体现。
辅导机制的优点在于:家长与孩子同看一部电影,可以构筑青少年与成年人之间的共同话题,促进亲子关系,有效减少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谐;家长指导孩子正确认识社会中的光明与阴暗,去学习接受那些美好与不美好的事物,将帮助青少年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更有利于其成年后顺利步入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引导家长在关心孩子的物质生活之余,将更多注意力投入其精神生活,鼓励家长在看电影时因势利导,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还有助于加强监护力度,减少少年罪犯的产生,诸如孩子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灰太狼烧火煮肉的惨案将大概率得到避免。
4.与我国法规的兼容性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是规范我国电影产业的一部制定法,该法详细规定了电影审查制度的程序及监管措施等内容。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简政放权与本文所提出的分级制度不谋而合。在分级的决定上,笔者认为应当给予大众更多的权利,而不是仅仅由广电总局和少数专业人士进行单一决定。
第一,从施行成本方面,分级制是以原有法律为基础对组织机构进行更新,人员也可在组委会的基础上增补,属于对原法的改良,并非全盘推翻。
第二,分级制度与《电影产业促进法》立法目的相同,都是为了更好地顺应时代的发展,维护观众的合法权益,鼓舞艺术者的创作热情。
第三,《电影产业促进法》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一些禁止内容以及审查程序,为分级制度的设置提供了足够的空间。
第四,《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电影不得含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指出电影的某些限制的意义在于保护未成年人,此举忽略了广大成年人的合理需求,在法律中留下了漏洞。可见,为了满足不同年龄段观影者的不同偏好,实行分级制度不失为一个更好的选择。
(一)研究过程
本研究小组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为问卷调查和个例访谈。在中期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组经过多次讨论与反复修改,最终敲定问卷要调查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围绕当今在正规出版物和网络读物中频频受到限制的敏感元素询问被调查者现在的年龄、在文字作品中读到上述敏感元素的年龄、被调查者主观是否支持这样的元素出现在文字作品中;围绕内容受限和创作自由询问被调查者对创作自由的理解与态度、是否认为文字作品应当拥有绝对自由;围绕分级制度询问被调查者主观希望什么年龄以上的读者可以阅读上述元素、希望如何进行分级管理等。
本次研究中,本组共回收了一百三十七份有效问卷,被调查者的年龄分布主要集中在十八岁至二十二岁,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对于分级制度表现出支持的倾向。本组筛选出其中五名问卷填写较具代表性的案例,依次做了访谈。据统计,对五名被访者的访谈持续时间共超过六小时,这对我们确定研究方向以及分级标准起到了引导作用。
(二)研究成果
1.分级标准
在参考了国外关于儿童分级阅读的政策、我国有关儿童分级的文献并综合我们得到的问卷调查结果,本文总结出一套关于文字作品的分级标准。
(1)与性有关的元素。综合我们了解的儿童认知水平与问卷调查结果,本组规划有关性爱的元素分级标准如下:六岁以下儿童可以阅读的是一些亲吻、拥抱的正向描写;六岁以上的儿童可以阅读含有进一步亲密行为描写或者一些对于性爱行为的提及,但不可出现详细的过程描写,以防儿童对照图书去尝试模仿;十四岁以上的青少年可以阅读正向的明确的性爱描写;十八岁以上的成年人可以阅读其他非常规性行为的描写。
本文认为,与影像作品不同,文字更为隐晦,也更难导致模仿。允许儿童阅读与性爱有关的元素,并非放纵儿童,而是一种性教育方式,鼓励儿童了解性的概念可以在其遭遇性侵害时提供保护。另外,当前市场上流通着许多有科普价值的性教育图书、绘本,也可以印证社会公众对于让儿童接触性元素并不抵触。
(2)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元素。综合我们对刑法的了解与问卷调查结果,本组规划分级标准如下:十四岁以上的青少年可以阅读上述含有暴力行为的作品,但不宜对暴力行为有正面宣扬的倾向或详细的描写;十六岁以上的青少年可以阅读包含卖淫情节或其他违法犯罪的作品,同样不宜对此进行宣传和鼓励;十八岁以上的成年人可以阅读描写违法犯罪行为的场景,且无论该行为在作品中受到支持还是反对。
本文认为,少年儿童应当了解到世界存在不尽如人意的一面,但在允许青少年接触社会阴暗面的同时,也要教育他们这种行为的错误性,避免青少年模仿犯罪。至于已经接受了义务教育和普法教育的成年人,则应当已具明辨是非的能力,因此没有必要对其阅读的内容进行限制。有实验报告证明:丹麦的淫秽色情品合法化以后,相关犯罪的犯罪率逐年下降,最为突出的是猥亵儿童罪的犯罪率下降了约80%。对此,社会学者提出一种理论:观看淫秽色情品可以使欲望得到宣泄,从而降低反社会行为,最终结果就是犯罪率的降低。本文认为,违法犯罪行为也是同理,文字作品中描写的犯罪行为不会导致犯罪,反而可能降低犯罪率。
(3)与公序良俗有关的元素。综合我们对舆论的统计与问卷调查结果,本组规划有关公序良俗的元素分级标准如下:六岁以上的儿童可以阅读性少数群体、宗教相关的情节,但不宜进行过度宣扬,需要作者以中立的态度去展现和描写;十四岁以上的青少年可以阅读含有脏话、恐怖场景的文字作品,但应注意篇幅与程度;十六岁以上的青少年可以阅读含有恋童情节、血腥场景的文字作品,但不应对此进行正向描写;十八岁以上的成年人则没有限制。
本文认为,在制定涉及公序良俗的分级标准时,最重要的是把握公众的态度和这种元素对少年儿童的潜在影响。性少数群体的正当权利已经得到联合国人权组织的支持,而我国宪法又明确规定了宗教自由,因此本研究小组认为,对于这两种元素,不应避免儿童的接触。至于其他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如此分级的理由和前述违法犯罪所列理由是相同的。
2.分级机构
(1)出版单位。对于文字作品中的出版物,分级工作应由作者与出版单位共同完成。作者应当根据本文字作品中出现的上述因素,提供建议阅读年龄;而出版单位应认真审核将付出版的文字作品,对作者提供的建议阅读年龄予以核实与确认。如对于作者提供的建议年龄给予反对意见,应该与作者商议删改文字作品或者重新进行年龄的分级。对于分级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如果出版物中的内容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或者出版单位的主管人员滥用职权、未履行自己的职责,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网络平台。对于在网络平台上发表的文字作品,分级工作应由作者与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共同完成。作者应当在上传自己文字作品的同时,按照其文字作品的真实情况,根据分级的标准填写年龄建议;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对该年龄建议进行审核。与文字作品的审核方式不同的是,对于网站上连载的小说,作者需要分多次发表。在每次发表的同时,网站需要允许作者根据新的篇章内容适当修改作品的建议阅读年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也需要根据作者提供的最新建议进行审核工作。
(一)推行的困难
客观上,评审小组的工作势必变得更为繁重。从抽取“人民陪审团”到观看所有被提交的影片,从组织讨论到提出分级意见,以及最终表决得出结论,都难免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主观上,未成年人相对于成年人可能更抵触分级制,认为该制度会限制他们观赏文艺作品的权利。
本组提出的解决方案是:解决客观问题可以统计分级工作流程中所需的所有人工、物资成本,扣除原制度中审查的开销,多余部分可由接受服务(指分级服务)者承担相应的成本。 解决主观问题则需要将分级制融入义务教育,并辅以行政管理手段,方可成功推行。
(二)落实的困难
分级可能导致某些创作者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罔顾整体效果,生硬地删减片段或者以“打擦边球”的形式使自己的作品获范围更为宽松的分级;在评审方面,可能会出现以公谋私,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取他人好处,为某些文艺作品打出低于实际等级的情况。
本组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当前我国对于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已明确追究法律责任。实行分级制度后,只需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法律即可保障分级制度的推行。
(三)管理的困难
如何分年龄地进入影院观影、欣赏网站上和线下出版作品,以及如何管理网上盗版作品是实行分级制度后,我们需要面对的新挑战。
本组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对于电影分级,应督促影院醒目地设立指示牌,明确地告知观众观影要求;在检票口实施严格年龄查证,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要求影院工作人员核实观众的年龄信息以及是否有家长陪同等。对于文字作品分级,应要求出版单位尽到自己提供建议阅读年龄的义务,而更多通过教育鼓励青少年根据自身年龄阅读相适应的作品。此外,还应倡议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引导孩子接触于自身有益的作品。至于如何解决盗版资源的泛滥,本文认为国家应从知识产权方面着手,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从而避免盗版资源对于文艺作品市场秩序的破坏。
本文初步论述了分级制度的内在合理性及可行性。考虑到近年来业界人士不断发出电影分级、游戏分级的呼声,我们不妨尝试讨论并确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级制度,从而实现文艺作品与不同年龄段消费者的良性匹配,发挥我国源远流长的文化优势,加强文化出口力度,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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