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 超
與東晉南朝不同,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度有其獨特的發展脉絡。(1)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度雖仿效南朝,但也摻雜了北魏早期大師、小師制度,並有中央、地方中正之别。關於中央、地方之説,可參見嚴耕望: 《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 魏晉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張旭華: 《九品中正制研究》,北京: 中華書局,2015年。另,筆者研究南朝時期的勛品與寒人升遷問題,認爲寒人以勛升遷多依靠上司以及皇權,其中并不涉及中正。梁武帝天監改革,將勛品制度納入正式的官僚政治體制之中,以此爲基礎,重新劃分士庶之别。要之,皇權與士人、寒人之間圍繞九品中正制度所呈現出來的南朝歷史狀況與北朝迥然不同。過超、晉文: 《南朝時期的勛品及其升遷制度》,《南京曉莊學院學報》2018年第2期,第21—25頁。作爲北朝最後的王朝,北周官制的演變是探討北朝向隋唐過渡變遷的重要綫索。然而,無論《周書》還是《北史》,傳世文獻中記載任職中正的北周人物,幾乎全爲西魏時事。那麽,北周究竟是否存在過中正呢?這個問題一直以來困擾着衆多學者。
王仲犖先生認爲,“西魏北周選舉之格,多取法太和,亦尚冠冕,尊右姓”,(2)王仲犖: 《北周六典》卷五《夏官府第十》,北京: 中華書局,1979年,第358頁。並引庾信《周上柱國宿國公河州都督普屯威神道碑銘》、《李元海造元始天尊像》、《大唐故銀青光禄大夫守司刑太常伯李公墓志銘》等多條材料,列舉任職北周的州大中正李崇義等四人,州都李亮一人,郡中正李穆等六人,縣中正李景儁一人,由此説明“北周本有州大中正之置也”。(3)王仲犖: 《北周六典》卷五《夏官府第十》,第358頁。王先生還注意到北周中正與北齊之制有差别,“是不用京官爲州大中正,與北齊有異也”。(4)王仲犖: 《北周六典》卷五《夏官府第十》,第359頁。
張旭華先生認爲西魏、北周時期的中正組織沿用北魏舊制,仍然分爲中央與地方兩大系統,“就中央系統而言,中正組織仍然分爲州郡兩級,即州設大中正,郡設中正”。進而指出,西魏、北周的選官體制以九品中正制度作爲主導,門蔭制度與世襲州郡縣制度爲重要補充,北朝的門閥世襲制度在西魏、北周時代依然存在並延續。(5)張旭華: 《九品中正制研究》,北京: 中華書局,2015年,第468頁。另外,張先生在此書第六章第三節詳細闡述了西魏、北周時期的九品中正制度,並引王仲犖先生在《北周六典》中的相關墓誌碑銘,對西魏、北周時期九品中正制度的内涵、作用、意義等做了分析,認爲“從大量史實來看,西魏、北周的選官體制仍然具有較爲濃厚的門第色彩,九品中正制並没有發生根本性的變革”。(第467—479頁)
日本學者宫川尚志認爲,“所有西魏時期在任並且在隋唐時期有列傳的北周系人物,他們擔任中正的經歷都無一例外未被記載,根據正史第一主義這類説法來看,甚至可以説北周没有中正,這讓人想起《通典》中所説的‘他史多闕’”。(6)(日) 宫川尚志: 《六朝史研究·政治社會篇》,東京: 日本學術振興會,1956年,第310頁。在宫川看來,雖無記載,但可能存在“他史多闕”的問題,他相信北周有過中正。宫崎市定後來對這種現象作了解釋,指出北周“不存在門閥、貴族流品的貴賤清濁之分,而純爲地位的上下之别,一命以上爲士之地位,九秩則爲庶人身份,其間没有大的斷層”。(7)(日) 宫崎市定著,韓昇、劉建英譯: 《九品官人法研究》,北京: 中華書局,2008年,第31頁。宫崎没有明確表明北周是否存在中正,但對北周的選人制度及其性質作了如下論斷:“如果此制度長期實行下去,也會形成另外一種貴族制度。”(8)(日) 宫崎市定著,韓昇、劉建英譯: 《九品官人法研究》,第304頁。即認爲北周也有類似九品中正制度的起家官制度,但其標準卻已無法找到。
萬繩楠先生的觀點是:“北魏分裂爲東、西兩魏後,東魏、北齊與西魏、北周的選舉之法分爲二途。東魏、北齊繼承了北魏的選舉法,州與縣都設置了中正;西魏、北周則廢除了九品中正制。”(9)萬繩楠: 《魏晉南北朝文化史》,合肥: 黄山書社,1989年,第61頁。毛漢光先生在統計魏晉南北朝時期中正數據作分析時,並没有列北周,因爲其依據來源是“正史中尋找得到三百二十七名中正”。(10)毛漢光: 《兩晉南北朝主要文官士族成分的統計分析與比較》,《中國中古社會史論》,上海書店,2002年,第174頁。從這點來看,他似乎也不認同北周有中正。(11)參見毛漢光: 《中國中古社會史論》,第176頁。
黄壽成先生近年的一系列文章,從中正任職以及選官制度兩個層面對北周實行九品中正制度予以了否定。黄先生首先考證《北齊書》、《周書》、《隋書》、《北史》、《陳書》等史籍以及《漢魏南北朝墓誌彙編》等考古資料中所載疑似北周中正的記録,指出這些“都是在西魏時期,而進入北周之後再也没有一個官員擔任過中正這一職官”。(12)黄壽成: 《北周是否實行九品中正制》,《文史哲》2014年第4期,第97—115頁。其次,針對其時任宰相、柱國的族屬仕宦情況進行分析,認爲其中並無一人通過九品中正制入仕。由此説明,雖然割據關隴的宇文氏在西魏實行過九品中正制的選官制度,但在進入北周後并没有實施這項制度。(13)黄壽成: 《北周是否實行九品中正制》,《文史哲》2014年第4期。
至於《北周六典》以及張旭華先生所引相關碑銘,黄先生判斷其大部分記載時間有誤,或時間不確定,或碑銘自身的真僞存疑,並認爲北周放棄九品中正制度的原因,有可能是北周政權廢止了九品官秩,以命之高低來區别官員的地位高下,確定官員應享受的俸禄,由此放棄了漢魏以來的職官制度而實行周六官制。(14)黄壽成: 《再論北周政權未實施九品中正制》,《陝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5期,第115—121頁。
由此可見,考察北周制度,需澄清以下問題: 北周是否存在中正?是否實行過九品中正制度?如果存在中正,它又以怎樣的形式在北周存續,是否有别於北朝其他政權?本文擬在前輩學者的研究基礎上,深入探討北周中正的存廢問題,同時從中正任職的變遷這一角度對北周府兵制度下的選官制度稍作考察。
張旭華先生據王仲犖先生《北周六典》所引,明確指出西魏、北周施行過九品中正制度。(15)嚴耕望先生首先提出了北朝中正“有中央地方之别”(《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 魏晉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第639頁),張旭華先生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梳理了西魏、北周時期的中正組織,“西魏、北周時期,中正組織依然沿用北魏舊制,分爲中央與地方兩大系統”(《九品中正制研究》,第468頁)。本文主要解決的是北周中正有無的問題,對中正組織的中央與地方系統之分並不涉及,故本文所列表1中之中正不再標注中央或地方中正,對州都的考察也不在本文範圍内。本文參照王、張二位先生所引史料,同時根據筆者搜檢史料所得,製成《出土、金石材料所見記載爲北周中正一覽表》:
表1 出土、金石材料所見記載爲北周中正一覽表(16)《北周六典》中還有其他一些書寫爲中正或疑爲中正的材料,經黄壽成先生辨析,應被排除的,已不再列入本表。如《周宜州崇慶寺釋僧妙碑》云:“姓張,弟環,一任郡正,再舉賢良,三辟郡功曹”等。
續表序號州郡大中正/中正姓名本 官時 期出處10京兆郡郡中正李祖雍州州都北周《西安碑林博物館新藏墓誌續編》三三《李楷墓誌》11京兆郡大中正李亮北周《唐代墓誌彙編》總章〇二〇《大唐故銀青光禄大夫守司刑太常伯李公墓志銘》12檢校永興酒泉二郡中正郡中正李穆北周《敦煌碑銘贊輯釋》之《李君莫高窟佛龕碑并序》13上黨郡郡中正李沖壺關寄氏二縣令北周《漢魏南北朝墓誌集釋·李沖暨妻郭氏墓誌》14清河郡本郡大中正張達北周《唐代墓誌彙編》垂拱〇五六《大唐故左□□□監察御史張府君墓誌銘并序》15淮州本州大中正費清北周《唐代墓誌彙編》咸亨〇七一《□□□□州刺史上護軍費府君墓誌銘并序》16甘州大中正康默北周《唐代墓誌彙編》咸亨〇二九《大唐故康敬本墓誌銘》
此表絶大部分資料已爲學界熟知,如王仲犖先生《北周六典》據《□□□□州刺史上護軍費府君墓誌銘并序》、《李元海造像記》、《大唐故銀青光禄大夫守司刑太常伯李公墓誌銘》、《李君莫高窟佛龕碑并序》等材料斷定,“則北周本有州大中正之置也”。(17)王仲犖: 《北周六典》卷五《夏官府第十》,第358頁。張旭華先生在墓誌、造像碑之外,又加入《文苑英華》卷九一一庾信《周上柱國宿國公河州都督普屯威神道碑銘》以及《周書》等相關材料,説明“西魏、北周時期,中正組織依然沿用北魏舊制”。(18)張旭華: 《九品中正制研究》,第468頁。
然而,黄壽成先生通過分析第2、第3、第4、第9、第11、第12、第13、第15條材料,提出了不同意見。
第2、3條: 《李元海造像記》云:“弟平東將軍羽林直長大中正都督李元淑……周建德元年,歲次壬辰,九日庚子朔,十五日甲寅造記。”黄先生一方面認爲這條資料並没有明確説李元淑任中正的時間一定是在北周。另一方面,從平東將軍和羽林直長兩個官職入手,通過對《周書》、《北史》、《隋書·百官志》等文獻的分析,認爲並無一人在北周任以上兩個官職,“不論如何北周政權並没有設置平東將軍和羽林直長這兩項官職,那麽,李元淑所任的中正當也是在西魏時期”。(19)黄壽成: 《再論北周政權未實施九品中正制》,《陝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5期。
第4條: 《周上柱國宿國公河州都督普屯威神道碑銘》云:“建德四年,授河州總管都督七州諸軍事,即爲河州大中正。”黄先生根據《周書·辛威傳》與《北史·辛威傳》記載一致,從而强調“辛威任河州大中正是在北周政權建立之前的西魏政權時期”。(20)黄壽成《再論北周政權未實施九品中正制》云:“據《周書·辛威傳》記載,辛威‘遷河州刺史,本州大中正。頻領二鎮,頗得民和。閔帝踐祚,拜大將軍,進爵包罕郡公,增邑五千户’,《北史》卷六五《辛威傳》的記載與之相同。由此可知,辛威任河州大中正正是在北周政權建立之前的西魏政權時期。”
第9條: 《新唐書》卷七二上《宰相世系表》李氏丹陽房所記“崇義,後周雍州大中正”,通過對李崇義任殷州刺史在後魏時期,而《舊唐書·李靖傳》也未提其祖父李崇義任職雍州大中正的記録,推斷“《新唐書·宰相世系表》李氏丹陽房關於李崇義任雍州大中正的記載也未必靠得住”。(21)黄壽成: 《再論北周政權未實施九品中正制》。
第11、第12條: 《大唐故銀青光禄大夫守司刑太常伯李公墓誌銘》云:“祖亮,周儀同三司、京兆郡大中正、雍州州都、宕渠郡守、司藩大夫、光州刺史。”(22)周紹良主編: 《唐代墓誌彙編》總章〇二〇《大唐故銀青光禄大夫守司刑太常伯李公墓誌銘》,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94頁。《李君莫高窟佛龕碑并序》云:“曾祖穆,周敦煌郡司馬、使持節張掖諸軍事、張掖太守,兼河右道諸軍事、檢校永興酒泉二郡大中正,蕩寇將軍。”(23)鄭炳林: 《敦煌碑銘贊輯釋》,蘭州: 甘肅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13頁。黄先生以追述先祖事迹簡略爲據,對這兩條材料提出了質疑,並認爲與《辛威神道碑》可能存在同樣問題,即先祖任中正的時間可能是西魏年間。
第15條: 《□□□□州刺史上護軍費府君墓誌銘》云:“□諱胤,江夏人也。父清,周本州大中正。”黄先生從“胤”的書寫方式出發,判斷此墓誌的可靠性存疑。(24)黄壽成先生在《再論北周政權未實施九品中正制》一文中談到,王仲犖先生在《北周六典》中引用墓誌的“胤”字缺末筆,應是避諱,而南北朝時無避諱“胤”字,“所以此墓誌的可靠性讓人生疑”。
由上述可知,黄先生對王、張二位先生所引史料一一做了批駁,認爲在傳世文獻並無記載的情況下,僅以幾方墓誌來斷定北周存在中正似嫌牽强,而出土、金石材料所載或多或少均有年代不清、本爲西魏中正以及記載模糊等問題。
黄先生的考證,當然值得重視,不過在某些具體材料的判斷上似乎還有可斟酌之處。以下試以第4條和第11條爲例,稍作分析。
第4條《周上柱國宿國公河州都督普屯威神道碑》(25)爲便於行文,後文簡稱爲《辛威神道碑》。是較爲重要的一則材料。普屯威即辛威,“仍賜姓普屯”。(26)《庾子山集注》卷一四《周上柱國宿國公河州都督普屯威神道碑》,第883頁。在《辛威神道碑》中,辛威任職中正的時間約爲建德四年(575),即“(建德)四年(575),授寧州總管、都督七州諸軍事,即爲河州大中正”。(27)《庾子山集注》卷一四《周上柱國宿國公河州都督普屯威神道碑》,第887頁。
但《周書》記載不同:“十三年(547),遷車騎大將軍、儀同三司、驃騎大將軍、開府儀同三司,賜姓普屯氏,出爲鄜州刺史。威時望既重,朝廷以桑梓榮之,遷河州刺史,本州大中正。頻領二鎮,頗得民和。閔帝踐阼,拜大將軍,進爵枹罕郡公,增邑一千户。”(28)《周書》卷二七《辛威傳》,北京: 中華書局,1971年,第447頁。這條史料載於西魏大統十三年(547)後,閔帝踐祚之前。《北史》記載較《周書》簡略,對辛威官職記載僅短短幾行:“累遷開府儀同三司,賜姓普屯氏。出爲鄜州刺史。威時望既重,朝廷以桑梓榮之,遷河州刺史、本州大中正。頻領二鎮,頗得人和。周孝閔帝踐祚,拜大將軍,進爵枹罕郡公。”(29)《北史》卷六五《辛威傳》,北京: 中華書局,1974年,第2311頁。李延壽在《北史·序傳》中也已申明:“梁、陳、齊、周、隋五書,是貞觀中敕撰……臣既夙懷慕尚,又備得尋聞,私爲抄録,一十六年,凡所獵略,千有餘卷。連綴改定,止資一手。”可見《北史·辛威傳》的文字應出自《周書·辛威傳》。
目前可知載有辛威任職中正記録的,主要集中於《庾子山集注》、《周書》和《北史》。《庾子山集注》所載小注云“本傳在魏大統十七年(551),此爲周建德四年(575),小異”,(30)《庾子山集注》卷一四《周上柱國宿國公河州都督普屯威神道碑》,第887頁。在四庫本《庾開府集箋注》中,此碑録爲《周上柱國宿國公河州都督辛威神道碑》,記載與點校本同,見第36頁。雖不知其來源,但就《周書》與《北史》而言,其任大中正時間當在大統十三年(547)之後,北周孝閔帝踐祚之前的西魏時期。《北史·辛威傳》本就取材於《周書·辛威傳》,兩者出現記載一致的情況不足爲奇。據此,可從兩方面展開分析:
第一,從史料來源來看,《北史》與《周書》成於唐初,而辛威神道碑作者庾信與辛威生活在同一時代,辛威在宣政元年(578)去世,其神道碑作於開皇元年(581)七月,即“以今開皇元年七月某日,反葬於河州金城郡之苑川鄉”。(31)《庾子山集注》卷一四《周上柱國宿國公河州都督普屯威神道碑》,第888頁。該神道碑不僅作爲庾信作品録於《庾子山集》中,也作爲金石材料,録入《隴右金石録》中,從碑銘和文集史料記載一致來看,其可信度較高。(32)《庾子山集注》卷首《庾子山年譜》載大定元年(隋開皇元年)辛丑條:“碑銘(指辛威碑)猶出信手。子山之殁,當在秋冬矣。”以神道碑反證庾信生卒年月,神道碑之真實性,應當較高。
第二,單從《周書》記載而論,對辛威的官職履歷也有省略,如辛威本傳載“(建德)三年(574),遷少傅,出爲寧州總管”。(33)《周書》卷二七《辛威傳》,第448頁。但《周書》卷六《武帝本紀下》記載辛威擔任寧州總管的時間爲建德四年(575),“建德四年春正月戊辰,以柱國枹罕公辛威爲寧州總管,太原公王康爲襄州總管”。在辛威神道碑中,辛威就任寧州總管有兩次,“保定四年(564),授寧州總管”,“建德二年(573),授少傅。四年(575),授寧州總管、都督七州諸軍事”。(34)《庾子山集注》卷一四《周上柱國宿國公河州都督普屯威神道碑》,第887頁。至少在建德四年這一次記載中,《周書·武帝本紀》與辛威神道碑保持一致,而《周書》爲記事簡便,將建德四年省略爲“出”,導致僅從《周書》入手無法判定辛威任寧州總管的時間。此外,《周書·辛威傳》中遷少傅的時間記載爲建德三年(574),中華書局本《周書》校勘記第20條云:“普屯威碑‘三’作‘二’。按卷五《武帝紀》建德二年(573)五月載‘滎陽公司馬消難爲大司寇’,知辛威已由大司寇遷少傅,疑碑作‘二年’是。”(35)《周書》卷二七《辛威傳》,第460頁。
由上述可知,辛威任職中正的時間雖然存在西魏年間與北周建德四年兩種説法,但建德四年任河州大中正的説法較爲可信。
再看第11條。《大唐故銀青光禄大夫守司刑太常伯李公墓誌銘》收於《唐代墓誌彙編》中,墓主李爽之祖父李亮任北周中正:“祖亮,周儀同三司、京兆郡大中正、雍州州都、宕渠郡守、司藩大夫、光州刺史。”(36)周紹良主編: 《唐代墓誌彙編》總章〇二〇《大唐故銀青光禄大夫守司刑太常伯李公墓誌銘》,第494頁。墓主去世於貞觀十年(636),總章元年(668)遷葬。
據《唐六典》卷四“主客郎中”條載,“(主客郎中)龍朔二年(662)改爲司藩大夫,咸亨元年(670)復故”。(37)(唐) 李林甫等: 《唐六典》卷四《尚書禮部》,北京: 中華書局,2014年,第129頁。從墓誌中“司藩大夫”一職可推測,該墓誌書寫年份在總章元年,“司藩大夫”之名爲唐職,但如因“司藩大夫”的書寫而判定該史料爲假則過於冒險,據王仲犖先生判斷“司藩大夫當是蕃部大夫之誤。蕃藩古通用”。(38)王仲犖: 《北周六典》卷六《秋官府第十一》,第420頁。
李亮任職中有“宕渠郡守”一職,宕渠郡於史記載主要有兩處,一處爲唐代合州,“宋置東宕渠郡。西魏置合州(涪、漢二水合流處,因爲名)。後周爲宕渠郡。隋初郡廢,改合州爲涪州。煬帝初州廢,置涪陵郡”。(39)(元) 馬端臨: 《文獻通考》卷三二一《輿地考七》,北京: 中華書局,1986年,第2520頁。另一處爲唐代渠州,“建安末,蜀先主割巴郡之宕渠等三縣置宕渠郡。大通三年(529)又置渠州,大業三年(607)罷州爲宕渠郡,武德元年(618)復爲渠州”。(40)(唐) 李吉甫: 《元和郡縣圖志·闕卷逸文卷一》,北京: 中華書局,1983年,第1068頁。無論是唐代合州還是渠州,在墓誌書寫的總章元年(668),均不可能出現宕渠郡名,因此此處的宕渠郡只能爲古地名。若造假宕渠郡,一則應與“司藩大夫”書寫方式同步,用時人地名如合州或渠州來書寫更爲自然,二則宕渠郡爲西南偏遠小郡,李亮其他任職已非常顯赫,没有造假的必要。
總章元年的墓誌書寫距離北周不過百年,其可信度要高於正史。從史源來看,中古時期墓誌中所撰先祖官爵,極有可能來源於中古世家譜牒,(41)見陳爽: 《出土墓誌所見中古譜牒探迹》,《中國史研究》2013年第4期,第69—100頁。至少在先祖官爵記述上,可信度還是較高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論證北周是否存在中正這一問題時,還有一則碑刻材料尚未受到學者關注,這即是收録於《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拓本彙編》(第六册)的《宇文恪造龍華浮圖銘》。
宇文恪造龍華浮圖銘
現將其原文録入如下:
維三年歲次大火,正月庚寅月八日丁酉,使持節、侍中、驃騎大將軍、開府儀同三司、大都督勛州諸軍事、勛州刺史、廣州諸軍事、廣州刺史、滎陽郡大中正、安德郡開國公宇文恪,字文直,率州之士民仰爲先帝文王起龍華浮圖安置像身伏維:
先王舍此穢土,升遊浄堺。又願國道□隆,統曆惟永。固謂樹功不在於己,使法堺蒼生普成佛道。(42)北京圖書館金石組編: 《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拓本彙編》〇〇六《宇文恪造龍華浮圖銘》,鄭州: 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88頁。
這件碑銘據《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拓本彙編》稱應爲北魏或東西魏之物,而在目録中列爲東魏之物:“魏(386—557)□□三年正月八日刻。石在河南。拓片高67釐米,寛115釐米。正書。”(43)《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拓本彙編》〇〇六《宇文恪造龍華浮圖銘》,第188頁。查《二十史朔閏表》,北魏後期至北周時期,正月爲庚寅月的只有梁中大通五年,即公元533年,北魏永熙三年。如果是北魏永熙三年,文中提及的“先帝文王”應爲北魏皇帝,如節閔帝元恭或孝莊帝元子攸,這均不符合史實。北朝符合“先帝文王”稱呼的,似乎只有未登基的周王宇文泰。
查《周書》,宇文泰的文王尊號始於北周孝閔帝元年(557)正月,“元年春正月辛丑,即天王位。柴燎告天,朝百官於路門。追尊皇考文公爲文王,皇妣爲文后”,(44)《周書》卷三《孝閔帝本紀》,第46頁。終於北周明帝武成元年(559)八月,“秋八月己亥,改天王稱皇帝,追尊文王爲帝,大赦改元”。(45)《周書》卷四《明帝本紀》,第58頁。那麽能稱宇文泰爲“先帝文王”的,只有孝閔帝元年正月至明帝武成元年八月之間。這裏的“維三年”,應指第三年,即周天王三年,也就是武成元年。武成元年正月爲乙丑月,似乎不符合銘文所謂“正月庚寅月”的紀年。然查《二十史朔閏表》,陳垣先生在己卯月下標注“周五丁亥、閏五丁亥、八丙寅、己亥改武成”。(46)陳垣: 《二十史朔閏表》,北京: 古籍出版社,1956年,第77頁。可知此年按照北周的紀年方式,應爲閏兩個月,則北周己卯年的正月,應該是該表上一年,即戊寅年十一月,此年的十一月恰是庚寅月,符合銘文所記。文中所謂“歲次大火”,是指古代歲星紀年法,“寅曰析木,卯曰大火,辰曰壽星,巳曰鶉尾,午曰鶉火,未曰鶉首,申曰實沈,酉曰大樑,戌曰降婁,亥曰娵訾,子曰玄枵,丑曰星紀”。(47)李學勤主編: 《十三經注疏·尚書正義》卷二《堯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28—29頁。這一年爲己卯年,是爲“歲次大火”。故,文中所謂“維三年歲次大火,正月庚寅月八日丁酉”,應爲北周孝閔帝三年(559)正月,當年八月,明帝改元武成。
據上述可知,《北京圖書館中國歷代拓本彙編》該條資料標注年份有誤,正確時間應爲北周孝閔帝三年正月。碑中宇文恪之官職爲“使持節、侍中、驃騎大將軍、開府儀同三司、大都督勛州諸軍事、勛州刺史、廣州諸軍事、廣州刺史、滎陽郡大中正、安德郡開國公”,宇文恪史無傳記,蒙海亮推測其可能爲滎陽鄭氏之鄭恪。(48)蒙海亮: 《成備墓誌所見周隋地方經營——兼對北朝後期軍功家族興衰的思考》,《碑林集刊》,2016年,第96—103頁。
魏廢帝三年(554)春正月改置郡縣,“南汾爲勛州”,(49)《周書》卷二《文帝本紀》,第34頁。這是勛州最早的記録。勛州後改絳州,“至平齊,廢勛州,乃移絳州治勛州舊治玉璧城也”,(50)王仲犖: 《北周地理志》卷九《河北上·絳州》,北京: 中華書局,2007年,第785頁。時爲北周建德六年(577),勛州於史書所載應僅在此之間。這與碑銘所載孝閔帝三年相符。
《宇文恪造龍華浮圖銘》是造像記類碑文,(51)關於造像記類碑銘的研究,可參看(日) 佐藤智水: 《北朝造像銘考》,收於《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六朝隋唐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56—115頁。侯旭東: 《五、六世紀北方民衆佛教信仰》,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不存在墓誌所謂羅列歷任官職的習慣,碑中所刻是鄭恪在北周孝閔帝三年正月所任職位,若此碑爲真,則北周有中正職務一目了然。(52)《中國國家博物館藏文物研究叢書(墓誌卷)》收録了一則北周的墓誌《周故柱國大將軍永州刺史河内戾公墓誌》的誌文和拓片圖版,即《獨孤信墓誌》,該墓誌刻於孝閔帝元年(557),接近《宇文恪造龍華浮圖銘》的刻造時間,其墓誌出土於陝西咸陽,現藏於中國國家博物館,北京圖書館藏拓片,《漢魏南北朝墓誌彙編》(四八〇頁)著録誌文,真實性較高。從墓誌拓片來看,《宇文恪造龍華浮圖銘》中歲、州、刺等字的書寫方式,與《獨孤信墓誌》中字體類似。從内容書寫風格來看,《宇文恪造龍華浮圖銘》使用歲星紀年法,《獨孤信墓誌》記載爲“以周之元年,歲維星紀三月己酉薨於長安”,書寫風格類似。此外,西安市長安區出土的《拓跋寧墓誌》,其誌文、拓片圖版收録於《西安碑林博物館新藏墓誌續編》,該墓誌刻於北周二年(558),其墓誌字體與《宇文恪造龍華浮圖銘》也類似。(見《西安碑林博物館新藏墓誌續編》,陝西師範大學出版總社有限公司,2014年,第7—8頁)由此可見,《宇文恪造龍華浮圖銘》真實性毋庸置疑。
以上,筆者分析了《辛威神道碑》、《大唐故銀青光禄大夫守司刑太常伯李公墓誌銘》、《宇文恪造龍華浮圖銘》等材料,基本可以確定: 出土或金石碑銘材料所載北周中正的記録,其中部分材料真實可信。
既然王仲犖、張旭華二先生所主張的北周存在中正的可能性無法否定,那麽涉及西魏北周選舉制度核心部分的《六條詔書》,似乎也有必要重新解讀。
大統十年(545),西魏頒行《六條詔書》。據《周書》卷二三《蘇綽傳》:“太祖方欲革易時政,務弘强國富民之道,故綽得盡其智能,贊成其事。減官員,置二長,並置屯田以資軍國。又爲六條詔書,奏施行之。”(53)《周書》卷二三《蘇綽傳》,第382頁。詔書針對選舉制度云:“今之選舉者,當不限資蔭,唯在得人。苟得其人,自可起廝養而爲卿相。”(54)《周書》卷二三《蘇綽傳》,第386頁。《通典》卷一四載:“初霸府時,蘇綽爲六條詔書,其四曰‘擢賢良’。綽深思本始,懲魏、齊之失,罷門資之制。其所察舉,頗加精慎。”(55)(唐) 杜佑: 《通典》卷一四《選舉二·歷代制》,北京: 中華書局,2016年,第344頁。黄壽成先生據此認爲北周並没有任用一個中正官,他推測北周政權效法兩漢,以察舉作爲主要的選官制度,進而指出北周政權放棄了九品中正制度。(56)參見黄壽成: 《北周政權察舉制度考釋》,《北京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5期。黄先生認爲北周政權統治者無法想出更好的選舉制度替代九品中正制,關中地區是察舉制的發源地,於是效法兩漢,實行察舉制。然而,張旭華先生却認爲《六條詔書》的頒行,並没有從根本上改變世家大族把持選舉的局面,九品中正制依然是漢族士族和當朝新貴操縱的政治工具。(57)張旭華: 《中古時期清濁官制研究》,北京: 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46頁。另,張旭華先生在《“周氏以降,選無清濁”辨》(《史學集刊》2012年第4期,收録於氏著: 《中古時期清濁官制研究》第十二章,第343—370頁)一文中利用《六條詔書》等相關資料,探討了北周選官制度的特點。在基於北周實行九品中正制度這一前提下,認爲西魏、北周的主要選官制度依然是九品中正制度,在西魏、北周的選官體制中,仍然存在比較濃厚的門第色彩。本文的目的,是通過《六條詔書》來看北周中正存在與否的問題,這一點與張先生的研究在側重點上有所不同。有鑒於此,我們有必要重新討論《六條詔書》的相關内容,以期對北周的九品中正制度有更爲全面的了解。
首先,以《六條詔書》中的“不限資蔭”而論,這並不能成爲否定九品中正制的證據。“但取門資,不擇賢良”並不是九品選官制度的特點,正如閻步克先生所説:“九品中正制是‘以名取人’與‘以族取人’的結合與制度化。必須指出,九品中正制優遇士族門閥,可是它與任子制、門蔭制、恩蔭制等等絶不相同。前者形式上中正必須徵諸‘鄉論’、‘清議’、考校士人‘功德材行所任’,而後者入仕資格的確認則僅僅在於父祖的官位品階。”(58)閻步克: 《察舉制度變遷史稿》,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156頁。魏齊之世,多有“課試之法”以考驗士人,只是“中正所銓,但在門第,吏部彝倫,仍不才舉”罷了。(59)《通典》卷一四《選舉二·歷代制》,第340頁。蘇綽也解釋道“夫門資者,乃先世之爵禄”。(60)《周書》卷二三《蘇綽傳》,第386頁。“但取門資”,僅以先祖官爵等級高低作爲中正授予鄉品標準的現象,是九品中正制度發展出的一種變態,並不是九品中正制度本來所應該遵循的選人方式。蘇綽所要改正的,正是這種“但取門資”的現象或者説默認的制度,本意乃“懲魏、齊之失,罷門資之制”。(61)《通典》卷一四《選舉二·歷代制》,第344頁。
由此來看,所謂“不限資蔭”並非直接廢除九品中正,而極有可能是矯正九品選官中父祖官爵品級決定本人起家官的問題。如薛貴珎爲河東薛氏,其祖父爲敦煌太守,其父歷任扶州刺史、涇州總管等職,而他本人“天和之初,妙簡門胄,以公俊乂,入奉承華,爲左前侍中士”。(62)西安市文物稽查隊編: 《西安新獲墓誌集萃》,《大隋使持節大將軍建興公薛使君墓誌銘》,北京: 文物出版社,2016年,第25頁。薛貴珎雖爲“門胄”,但也經歷了“妙簡”這一選拔過程,(63)關於“妙簡”,還有一些例子,如《魏故使持節平北將軍恒州刺史行唐伯元使君墓誌銘》(載趙超《漢魏南北朝墓誌彙編》,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5頁)中,元龍早年襲爵平舒男,墓誌稱“會北虜寇邊,烽燧時警,妙簡勛胄,以啓戎行。乃假君寧朔將軍,龔行北討。”元龍是宗室子弟,自然屬於“勛胄”,但並不是所有的勛胄都有資格參與重要戰事,而是需要通過“妙簡”這一過程,元龍也因爲“妙簡”,才算正式任官。此外,《元彝墓誌》(載趙超《漢魏南北朝墓誌彙編》,第226頁)載“孝明皇帝春秋富沖,敦上庠之學,廣延宗英,搜揚俊乂。王以文宣世子,幼緝美譽,參兹妙簡,入爲侍書。”元彝爲宗室,通過“妙簡”,被選拔入仕。因爲“俊乂”,以其出衆的才華和德行起家爲左前侍中士。
其次,在九品中正制度中,起家制度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考察標準。一般來説,起家官與本人的鄉品有一定的品級聯繫。筆者從《隋書》和《周書》中找出了部分明確爲北周起家的史料,見下表2:
表2 北周起家者起家官统计表
由表可知,北周時起家官多爲正三命,對應的北魏官品則爲正七品,這與九品中正制度中鄉品二品,多以官品七品或六品起家類似。(64)關於南北朝時期官品與鄉品對應關係的探討,從宫崎市定的《九品官人法研究》開始,幾十年來一直没有中斷過,如陳長琦先生認爲資品(即鄉品)與起家官品之間的確有聯繫,“西晉以後資品與起家官品大致相差四品”(參見氏著《官品的起源》第六章《資品與官品》,北京: 商務印書館,2016年,第249頁)。汪征魯先生在討論魏晉南朝鄉品與起家官品時,認爲“有一種在某些範圍上,在大致趨勢上的對應”(見氏著《魏晉南北朝選官體制研究》,福州: 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57頁)。閻步克先生認爲中正品與鄉品之間存在着對應和不對應的關係,對這種對應和不對應的關係進行了分析(見氏著《品位與職位——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制度研究》,北京: 中華書局,2002年,第334—348頁)。李濟滄先生認爲鄉品與起家官品存在對應關係,“這種對應關係呈現出大致趨勢,相差四品應是一個大致的原則,有着上下的浮動”。(《六朝貴族的自律性問題——以九品官人法中鄉品與官品、官職的對應關係爲中心》,《文史哲》2016年第4期,第66—76、165頁)此處不再一一贅述,總的來説,學界對於南北朝時期鄉品與起家官品之間的關係,至少都認爲有一定聯繫,但對於西魏、北周時期的鄉品與起家官品,關注並不多。以左右侍上士起家占到了50%,其餘明確有品級記録的起家官中,還包括類似的左前侍中士、中侍上士等侍從類官職。《隋書·禮儀志》載左右中侍上士“掌御寢之禁,皆金甲,左執龍環,右執獸環長刀,並飾以金”,左右侍上士“陪中侍之後,並銀甲,左執鳳環,右執麟環長刀”,左右前侍“掌御寢南門之左右,並銀甲,左執師子環,右執象環長刀”。
從表中所見,無論是漢人士族還是鮮卑貴族,起家官多爲侍從禁衛之職,這與北魏以來的起家之制多有類似:“從道武帝時代起,名門子弟首先擔任天子的近侍,學習武藝和政治,等待機會獲得好職務。”(65)(日) 宫崎市定著,韓昇、劉建英譯: 《九品官人法研究》,第278頁。孝文帝以後,實行挽郎起家制度:“其起家都是七品官,至於官名不同,大概是由於綜合考察門地上下的緣故。”(66)(日) 宫崎市定著,韓昇、劉建英譯: 《九品官人法研究》,第279頁。從品級對應程度來看,九品中正制度中起家官常爲官品七品的現象,在北周六官制度下,依然存在。
此外,“不限資蔭,唯在得人”的標準,也被嚴格地執行着。以上起家雖大多爲正三命,但卻多以各自才能見任,非爲家世所定。如柳旦柳肅兄弟,柳旦因“工騎射,頗涉書籍”起家左侍上士。而柳肅因“少聰敏,閑於占對”,故起家齊王文學,後因周武帝賞識,拜宣納上士,才升爲正三命。令狐熙世爲西州豪右,卻“博覽群書,尤明《三禮》,善騎射,頗知音律”,以通經的才能,起家吏部上士。宇文愷“少好學,頗解屬文,雜藝多通,尤精巧思”起家右侍上士。幾乎每一位起家正三命的官員,都有自己家世以外的才能被記録下來,從這一點來看,“得人”的標準,應當是北周選官所看重的。
最後,《六條詔書》稱“凡求賢之路,自非一途”。(67)《周書》卷二三《蘇綽傳》,第388頁。北周選人制度,不會局限於一種。魏晉以來,察舉制一直與九品中正制度並行,只是“從整個選官格局來看,九品中正制已經表現出明確的優遇士族的傾向並成了選官的主導因素,仕進諸途,遂不能超脱中正制度的制約……由察舉一途入仕者,自然不能不經過中正品第,於是在形式上,察舉也被納入了中正制度的支配範圍内”。(68)閻步克: 《察舉制度變遷史稿》,瀋陽: 遼寧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152頁。但在北周,情況發生了變化,“北周政權所實施的察舉制度確實打破九品中正制的選官界限,不過這項選官制度並不是北周政權的主要選官途徑”。(69)黄壽成: 《北周政權察舉制考釋》,《北京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5期,第106—115頁。
史書記載了北周的多次察舉,至少我們可以從中看出,北周統治者爲彌補九品論人中出現的“但取門資”現象做出了許多努力。如武帝平齊後,“己丑,詔山東諸州舉有才者,上縣六人,中縣五人,下縣四人,赴行在所,共論政治得失”。(70)《周書》卷六《武帝本紀》,第103頁。無論這條資料能否被解讀成舉明經或者其他,但武帝廣收有才者,不以門資作爲衡量人才水準的態度,卻是明確的。此外,《通典》有北周舉秀才、孝廉的記載:“至宣帝大成元年,詔州舉高才博學者爲秀才,郡舉經明行修者爲孝廉,上州、上郡歲一人。”(71)《通典》卷一四《選舉二·歷代制》,第344頁。我們認爲,這種行爲只能説明北周統治者不以門資爲限的努力,而不能將其作爲未實行九品中正制度的依據。例如北齊,在實施九品中正制度的同時,(72)北齊的九品中正制度,可參看(日) 宫崎市定著,韓昇、劉建英譯: 《九品官人法研究》第五章《北朝的官制與選舉制度》,第293—301頁。“其大州、中州、下州,畿内,上郡、中郡,並三年之内各舉一人”,(73)《通典》卷一四《選舉二·歷代制》,第343—344頁。可見察舉制度與九品中正制度之間並無矛盾,可以同時實施。
要而言之,《六條詔書》的實施,顯現出北周改革選官和選人制度,除家世以外,更注重其地方家族實力和個人的才能。(74)谷川道雄指出,《六條詔書》既是對門閥主義的否定,又非單純的能力主義。六朝時代的中央、地方行政官廳,通常由超脱政務的貴族出身的高官與專念於實務的非貴族僚屬構成。而詔書的意圖則在於樹立一種能活用此二階層之長處的新型官員形象。谷川之論,旨在説明《六條詔書》的頒布,並不是一味完全否定九品中正制度,而是希望在家世與能力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以此來建立長久的政治統治。參見(日) 谷川道雄著,馬彪譯: 《中國中世社會與共同體》第三編第二章《西魏“六條詔書”中的士大夫倫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182頁。原題爲《關於蘇綽的六條詔書》,載《名古屋大學文學部研究論集》史學15,1967年。“不限資蔭”的決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北魏以來九品中正制度唯家世論人的局面,但從表2來看,北周起家從而擔任官職的,絶大多數也都是地方士族或者軍事貴族,並且起家的官品與其家世、能力在某種程度上有一定的關聯。這種關聯,與九品中正制度中的鄉品和官品的聯繫十分相似,(75)鄉品與起家官的具體關係,可參看(日) 宫崎市定: 《九品官人法研究》第二章《魏晉的九品官人法》,第60—72頁。而這也可以説是北周實施九品中正制度的證據之一。
那麽,爲何北周的九品中正制度會讓學界如此困惑,從而産生“北周是否有九品中正制度”這一問題和疑惑呢?
九品中正制度在實行的幾百年時間裏,並非一成不變。在中正評品標準方面,曹魏時期,家世和德行,都是九品論人所看重的標準。唐長孺先生指出,“制度初創之時,本以家世、才德並列,綜合二者定品,至少在曹魏時家世還不是定品的唯一標準”。(76)唐長孺: 《論魏晉時期的變化》,《唐長孺文集》四《魏晉南北朝隋唐史三論》,北京: 中華書局,2011年,第47頁。魏末西晉之際,中正評品最重要的標準仍然是品德。(77)參見毛漢光: 《從中正評品與官職之關係論魏晉南朝之社會架構》,《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46本第4分,臺北: 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75年,第600頁。西晉以降,由於士族的形成與門閥制度的確立,中正定品的標準才變成專重家世。(78)參見張旭華: 《九品中正制研究》,第134頁。南朝時期,九品中正制度結合清議,進一步穩固士族地位。在寒人勢力興起之後,蕭梁時代通過與勛品制度、官班制度等結合,嚴格區分士庶,使九品中正制度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高度。(79)參見張旭華: 《九品中正制研究》第四章《南朝九品中正制的發展與流品制度的發達》,第273—374頁。關於南朝的九品中正制度,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南朝時期,門閥貴族在社會性和政治性上呈現出自律於皇權的特徵,在區别士庶之際,鄉品二品是尺規,而貴族自律於皇權的關鍵在於鄉品二品的授予權由中正而非皇權授予。參見李濟滄: 《六朝貴族的自律性問題——以九品官人法中鄉品與官品、官職的對應關係爲中心》,《文史哲》2016年第4期,第66—76、165頁。
在九品中正制度中,中正的人選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環。根據唐長孺先生的研究,魏晉時期,擔任州郡中正的主要條件有兩條,其一是必須與本人籍貫相符,其二是以現任中央官兼領,而且本人的鄉品必須爲二品。(80)唐長孺: 《九品中正制度試釋》,《唐長孺文集》一《魏晉南北朝史論叢》,第81—121頁。南朝時期,由於門閥制度的確立和譜學的興盛,中正也必須精通譜牒。(81)參見張旭華: 《九品中正制研究》,第282—283頁。
北魏以降,九品中正制度也有其獨特的發展路徑。北魏分東、西兩魏,北齊承襲東魏,在九品中正制度上,北齊承襲舊制,“後齊制官,多循後魏”。(82)《隋書》卷二七《百官下》,北京: 中華書局,1973年,第751頁。北齊之中正,依然與北魏相同,由中央朝官擔任,但已不是兼任的無品階官,而是將其納入了流内比視官序列:“諸州大中正,第二不領人酋長,第一不領人庶長,視第五品。諸州中正,畿郡邑中正,第三領人酋長,第二領人庶長,視從第五品。”“諸郡中正、功曹,清都郡主簿,視從第八品。”(83)《隋書》卷二七《百官下》,第770頁。這是中正第一次有了明確的品級。
西魏時期,出現了州大中正任職的地方化傾向,張旭華先生稱其爲“以他州刺史兼領他州大中正”、“以本州刺史兼任本州大中正”、“以郡太守、州刺史加官而爲本州大中正者”(84)張旭華: 《九品中正制研究》,第468—469頁。。無論張先生所舉三者中的哪一種,都與北魏不同。西魏所有的州大中正,均在地方任職,不再由中央朝官兼任。
根據目前已知的北周幾則材料,我們可以考察一下北周中正任職出現的變化。
鑒於西魏北周存在時間短,這裏把西魏和北周放在一起進行討論。首先,在府兵制完全建立之前,即西魏大統十六年(550)前,任西魏中正的主要有以下數人:
楊紹: 楊紹字子安,弘農華陰人也。祖興,魏新平郡守。父國,中散大夫。……(大統)四年,出爲鄜城郡守。紹性恕直,兼有威惠,百姓安之。稽胡恃衆與險,屢爲抄竊。紹率郡兵從侯莫陳崇討之,疋馬先登,破之於默泉之上。加帥都督、驃騎、常侍、朔州大中正。(85)《周書》卷二九《楊紹傳》,第500頁。
崔彦穆: 崔彦穆字彦穆,清河東武城人也,魏司空、安陽侯林之九世孫。曾祖顗,魏平東府諮議。……魏孝武西遷,彦穆時不得從。大統三年,乃與兄彦珍於成皋舉義,因攻拔滎陽,擒東魏郡守蘇淑。仍與鄉郡王元洪威攻潁川,斬其刺史李景(道)〔遺〕。孝武嘉之,拜鎮東將軍、金紫光禄大夫、滎陽郡守。四年,兼行右民郎中、潁川邑中正,賜爵千乘縣侯。(86)《周書》卷三六《崔彦穆傳》,第640頁。
辛威: 辛威,隴西人也。祖大汗,魏渭州刺史。父生,河州四面大都督。及威著勛,追贈大將軍、涼甘等五州刺史。……(大統)十三年,遷車騎大將軍、儀同三司,驃騎大將軍、開府儀同三司,賜姓普(毛)〔屯〕氏,出爲鄜州刺史。威時望既重,朝廷以桑梓榮之,遷河州刺史,本州大中正。頻領二鎮,頗得民和。(87)《周書》卷二七《辛威傳》,第447頁。
楊子昕: 大統十年,歲在旅蒙,乃謁諸天子,命車騎大將軍、儀同三司、西兗州大中正、華山郡守、城陽縣開國公恒農楊子昕經始締構,别更列植青松二千餘根,堂廟顯敞,房廊肅穆。(88)(清) 王昶: 《金石萃編》卷三七《華嶽頌》,又見《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拓本彙編》〇〇八《華嶽廟碑》,鄭州: 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35頁。
以上四人在西魏年間擔任中正的共同點是: 第一,爲地方望族,如弘農楊氏、清河崔氏、隴西辛氏。第二,擔任地方刺史或者郡守,鎮守地方。(89)谷川道雄氏認爲,“在天下知名的大族之下,集結着堪稱各地中小貴族的階層,並通過這一階層將統一的意志傳達到各個村落,换言之,即散步於廣泛地域内的各個村落,以大小貴族爲聯結點,形成了網路”。“在這種方式下‘村’的統合,就必然要與州、郡、縣地方行政系統發生關聯,這種統合力也就要轉化成地方行政權力。六朝時代的地方名族,被辟召爲州、郡、縣屬官幾乎成爲常例。或者就任爲刺史、守、令等長官,其例亦不勝枚舉”。見(日)谷川道雄著,馬彪譯: 《六朝時期城市與農村的對立關係——從山東貴族的居住地問題入手》,收於《中國中世社會與共同體(增訂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56頁。也正是在這種地方刺史、郡守由地方家族擔任的情況下,中正官的選拔同時出現了地方化現象,這也反映出地方與中央權力的博弈。第三,除了楊子昕我們無法判斷以外,其他三人都是因事加封中正,以軍功爲主。
三人都爲地方望族,但並非靠家世而任中正。楊紹在擔任鄜城郡守時征討稽胡有功,崔彦穆於成皋起兵攻占滎陽郡,而辛威更是因“時望既重”,於大統十三年後成爲西魏重要軍事將領。三人因軍功而得中正,説明此時的中正還有光耀家門的作用。《周書·辛威傳》載其“以桑梓榮之”,遷河州刺史和本州大中正,可見中正一職在地方望族看來,具有一定的榮譽意義。
另外,楊紹和崔彦穆在大統四年(538)擔任中正時的本官中,不僅包含了鄜城郡守和滎陽郡守這樣的地方守職,還有常侍和右民郎中等中央官職。當然,在擔任本官的時候,他們肯定是在地方任職而不在中央。但到了大統十三年(547)之後,辛威就任河州大中正時,就不再有中央官職的本官了。
大統十六年(550),府兵制度建立前後,西魏北周任中正的主要有:
叱羅協: 叱羅協本名與高祖諱同,後改焉。少寒微,嘗爲州小吏,以恭謹見知。恒州刺史楊鈞擢爲從事。……(大統)九年,除直閣將軍、恒州大中正,加都督,進爵爲伯,增邑八百户。尋遷大都督、儀同三司。(90)《周書》卷一一《叱羅協傳》,第178頁。
王悦: 王悦字衆喜,京兆藍田人也。……太祖初定關、隴,悦率募鄉里從軍,屢有戰功。……十四年,授雍州大中正、帥都督,加衛將軍、右光禄大夫、都督。率所部兵從大將軍楊忠征隨郡、安陸,並平之。(91)《周書》卷三三《王悦傳》,第579頁。
崔猷: 崔猷字宣猷,博陵安平人。……父孝芬,左光禄大夫、儀同三司,兼吏部尚書,爲齊神武所害。……屬大軍東征,太祖賜以馬輿,命隨軍,與之籌議。(大統)十七年,進侍中、驃騎大將軍、開府儀同三司、本州大中正,賜姓宇文氏。(92)《周書》卷三五《崔猷傳》,第615—616頁。
宗善: 君諱士儒,字守樸,南陽人也。……曾祖善,周驃騎大將軍、儀同三司、大都督、安州大中正、齊興縣開國侯。祖預,周輔國將軍、中散帥都督、齊興縣開國侯。考達,皇朝驍騎尉、同州澄城縣令。(93)趙力光主編: 《西安碑林博物館新藏墓誌續編》四七《宗士儒墓誌》,西安: 陝西師範大學出版總社有限公司,2014年,第143頁。
府兵制度建立前後,這些中正的本官,逐漸從大統初年的地方刺史、郡守,轉變爲軍職加銜。西魏後期的中正,絶大多數都有府兵制中的戎秩銜,即有帥都督、大都督、都督等加銜,(94)參見谷霽光: 《府兵制度考釋》,北京: 中華書局,2011年,第46頁。戎秩以外,一般還有將軍號,這是典型的西魏北周雙授型封號,將軍號與戎秩銜同時授予。(95)關於西魏北周雙授制度,可參看閻步克先生對軍號與散官雙授的考察(見氏著: 《品位與職位——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制度研究》,第482—499頁),另可參看熊偉: 《北周府兵軍號階官化的政治過程與意義》(《山西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6期,第84—88頁)對將軍號和戎秩銜雙授的考察。這樣的例子在史書中記載頗多,如梁昕“孝閔帝踐祚,進位驃騎大將軍、開府儀同三司”(《周書》卷三一《梁昕傳》);宇文盛“除馮翊郡守,加帥都督、西安州大都督、通直散騎常侍、撫軍將軍,增邑三百户”(《周書》卷二一《宇文盛傳》)等等。叱羅協擔任恒州大中正時爲都督,王悦爲帥都督,崔猷爲驃騎大將軍、開府儀同三司。楊子昕於大統十年(544)任滎陽郡中正時,也有車騎大將軍、儀同三司的軍職。
宗善的安州大中正與其他職務,一來不能證明是否爲同時兼任,二來具體時間未詳。從墓誌記載來看,宗善在北周所任,除了中正和爵位,都是府兵制度中的戎秩。可見安州大中正的任職,與府兵制度的戎秩關係緊密,其子宗預爲“周輔國將軍、中散帥都督、齊興縣開國侯”,(96)趙力光主編: 《西安碑林博物館新藏墓誌續編》四七《宗士儒墓誌》,第143頁。也是府兵制中的軍官。
此時的中正,與帥都督、大都督、都督等戎秩銜結合在一起,作爲地方鄉望的一種身份,成爲宇文氏籠絡地方、廣募豪右的手段。(97)關於鄉兵和宇文氏“廣募豪右”的研究,可參看(日) 谷川道雄著,李濟滄譯: 《隋唐帝國形成史論》補編第四章《西魏二十四軍的成立與豪族社會》和第五章《府兵制國家論》内容,第325—355頁。谷川認爲“在當時的地方社會中,‘郡望’之下有着多個的‘豪右’層在活動,他們極大地支持了西魏政權”。這種聯繫加强了皇權對地方的控制。王悦家世不顯,據本傳所載,當爲地方豪强,所以才能“率募鄉里從軍”,而且入軍後依然統率所部。他的雍州大中正,正是在經歷了“屢有戰功”後授予的。據此推測,府兵制度建立前後的這些中正任官,軍功成爲重要的選任標準之一。(98)有學者指出,西魏以來的府兵制度主要承擔置收府兵、行軍征戰、入仕朝廷這三方面的軍事政治功能。具體可參看熊偉: 《北周府兵軍號階官化的政治過程與意義》,《山西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6期,第84—88頁。“入仕朝廷”的實現,極有可能是與中正的地方化有聯繫。
綜上所述,在中正本官變化方面,從北魏中正由中央朝官擔任,到西魏府兵制建立之前由地方郡守、刺史擔任,至府兵制度建立前後轉變爲府兵制下的戎秩官擔任,九品中正制度下的中正官任職,經歷了由中央到地方,再編入軍中的過程。北周的中正,已經成爲府兵系統下,地方豪右領兵之官的兼職。(99)北周時期的戎秩由府兵軍號發展得來,包括柱國、大將軍、開府儀同三司、儀同三司、大都督、帥都督、都督等。在府兵制度初創時期,擁有這些軍號的,就是實際上的領兵之官。參見熊偉: 《西魏北周府兵制組織系統功能與作用分析》,《廣西社會科學》2012年第1期,第114—118頁。
從目前資料來看,在北周擔任中正的官員,不一定還在行使其中正品人的權力,但中正作爲地方鄉望代表以及士族地位象徵的作用,卻被一直延續下來了。如《周書·辛威傳》載“朝廷以桑梓榮之,遷河州刺史,本州大中正”,(100)《周書》卷二七《辛威傳》,第447頁。河州刺史和河州大中正,在這裏都成爲朝廷名器以慰士族的方式。(101)窪添慶文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地方官的本籍任用》一文中,也探討了北朝時期地方官本籍任用的現象,其中就有“因功業豐碩而任命”的例子,這與《周書·辛威傳》中“朝廷以桑梓榮之”的表述,是契合的。本籍任用的例子,“從北魏末年六鎮之亂到東西魏建立之初期的案例特别多”,也可見辛威案例不是孤例。見窪添慶文著,趙立新等譯: 《魏晉南北朝官僚制研究》,上海: 復旦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276頁。
西魏至北周時期,中正的職能可能存在某種分離傾向。中正設置之初,其本職,或者説其最主要的功能,當然是品評人物,考核定品,也就是所謂“銓第等級”。(102)《通典》卷一四《選舉二》云:“魏氏革命,州郡縣俱置大小中正,各取本處人任諸府公卿及臺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爲之,區别所管人物,定爲九等。其有言行修著,則升進之,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儻或道義虧闕,則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矣。是以吏部不能審定覆天下人才士庶,故委中正銓第等級。”這種職能到北魏依然存在,即“後魏州郡皆有中正掌選舉,每以季月,與吏部銓擇可否。其秀才對策,第居其上,表敍之”。(103)《通典》卷一四《選舉二》,第339頁。具體而言,如韋崇先後擔任司州中正、河南邑中正,史載“頻居衡品,以平直見稱”,(104)《魏書》卷四五《韋崇傳》,北京: 中華書局,1974年,第1012頁。可見北魏中正仍在行使品第人物的職能。
張旭華先生認爲,北魏中央系統的州郡中正職責主要有四: 一是品第人物,二是列上本郡“方司格”,三是以“季月”參與吏部銓選,四是分定姓族。(105)張旭華: 《九品中正制研究》,第406頁。以上職能概括來説,都與士族人物有關。但除此以外,中正的人選長期被地方大族把持,無形之中,中正也有了提高家族聲望地位的功效。擔任中正,象徵着自己的家族,或者中正本人,在地方具有了一定的聲望和地位。北魏時期,許多寒門甚至宦官,在官運亨通之後,都有着擔任地方中正的經歷,如王仲興是趙郡南欒人,“父天德,起自細微,至殿中尚書。……仲興世居趙郡,自以寒微,云舊出京兆霸城,故爲雍州大中正”;(106)《魏書》卷九三《恩幸·王仲興傳》,第1996—1997頁。茹皓“舊吴人也……皓既宦達,自云本出雁門,雁門人諂附者乃因薦皓於司徒,請爲肆州大中正。府、省以聞,詔特依許”;(107)《魏書》卷九三《恩幸·茹皓傳》,第2000—2001頁。趙邕得寵,其父趙怡“以邕寵召拜太常少卿。尋爲荆州大中正”,趙邕寵冠一時,“以趙出南陽,徙屬荆,邕轉給事中、南陽中正,以父爲荆州大中正,乃罷”。(108)《魏書》卷九三《恩幸·趙邕傳》,第2003頁。因爲趙邕出自南陽,就要讓他做南陽中正,可見做南陽中正,乃是一種地位的象徵。
《魏書·恩幸傳》記載的大多數恩幸,在得寵後幾乎都争先恐後地去擔任無品級的中正一職。這種行爲當然不能用恩幸都想操縱地方士族人物品第來思考,從王仲興、茹皓等人的例子來看,較爲合理的解釋是: 通過擔任中正這一職務,顯示出其本人,或者家族在當地具有一定的地位和聲望。再明確説,就是通過這一行爲標榜自己是地方大族。而這種形象的塑造,正是通過擔任中正這一職務來完成的。
品第人物和提高聲望,中正所具有的這兩種功能到西魏北周時期逐漸出現分離。其中原因,或與當時東西魏之争有關。邙山會戰後,大統九年(543)西魏“廣募關隴豪右,以增軍旅”。(109)《周書》卷二《文帝本紀下》,第28頁。與此同時,大量的中正任職開始伴隨府兵制度下的戎秩一起出現,這應當是宇文氏將原本由中央朝官擔任的州大中正授予府兵制度下能統率鄉兵的“關隴豪右”,以期得到他們的支持。(110)從宇文氏集團軍力的來源來看,關隴地區地方豪右所謂的“義兵”、“義衆”,有很大一部分均納入了府兵系統:“大統十二年及其稍後,曾經在關中、河東諸郡設置鄉兵,由當地大姓統率,這些分布諸郡的鄉兵以後可能并入府兵系統,成爲府兵中的鄉團”。(見唐長孺: 《論南北朝的差異》,收録於《唐長孺文集》四《魏晉南北朝隋唐史三論》,第201頁)這與中正任職逐漸從中央朝官至地方刺史、郡守的時間上吻合。宇文氏通過轉移中正選人職能,將州大中正的象徵符號授予地方,從而達到加强中央集權,籠絡地方豪右的目的。從現存史料來看,中正品第人物的職能,正在被逐漸弱化,選人的權力也逐漸被中央收回。王朝進而通過察舉、徵辟、恩蔭等方式,加强了中央在選人過程中的掌控力度。
北周察舉制的實施相當頻繁,如《周書·孝閔帝本紀》元年八月詔:
帝王之治天下,罔弗博求衆才,以乂厥民。今二十四軍宜舉賢良堪治民者,軍列九人。被舉之人,於後不稱厥任者,所舉官司,皆治其罪。(111)《周書》卷三《孝閔帝本紀》,第45頁。
建德三年(574)二月“令六府各舉賢良清正之人”,(112)《周書》卷五《武帝本紀上》,第84頁。建德四年閏月“詔諸畿郡各舉賢良”。(113)《周書》卷六《武帝本紀下》,第94頁。閻步克先生認爲:“從大統十年(544)到開皇二年(582),不到四十年中,有記載的舉賢良之舉就有七次之多,看來以賢良求‘牧民之才’,在此期成爲慣例。”(114)閻步克: 《察舉制度變遷史稿》,第288頁。
除察舉以外,恩蔭入仕做官之人在北周也頗多,如“(王羆)子慶遠,弱冠以功臣子拜直閣將軍”。(115)《周書》卷一八《王羆傳》,第292頁。建德六年正月甚至下詔:“自晉州大陣至於平鄴,身殞戰場者,其子即授父本官。”(116)《周書》卷六《武帝本紀下》,第100頁。可見至少入仕之門檻,對於這些功臣或以軍功爲恩蔭的子侄輩是較低的。這些人是否需要經過中正品評,目前還不得而知。
中正定品的記載在西魏北周較爲少見,但中正作爲地方士族聲望地位象徵的授官記録,卻比比皆是。最有名的當爲辛威,“威時望既重,朝廷以桑梓榮之,遷河州刺史,本州大中正”。(117)《周書》卷二七《辛威傳》,第447頁。授官河州刺史和河州大中正,其目的很明確,就是表彰其功勛。那麽在這裏,河州大中正與河州刺史一道,成爲榮譽的象徵,而實際是否發揮中正自身職能,便不再重要了。
此外,如《康敬本墓誌》提到的其曾祖康默爲北周甘州大中正:
君諱敬本,字延宗,康居人也。元封内遷家張掖郡。酋帥望重,播美□西。因地□□,派流不絶。……曾祖默,周甘州大中正。祖仁,隋上柱國、左驍衛三川府鷹揚郎將。(118)周紹良主編: 《唐代墓誌彙編》咸亨〇二九《大唐故康敬本墓誌銘》,第530頁。
康敬本爲粟特人,粟特人在河西走廊均有定居,墓誌稱在西漢年間就遷至張掖,雖無確證,但其爲外來家族没有任何問題。經過幾百年的地方經營,康氏在張掖已“望重”,北周時期,曾祖康默擔任了甘州大中正。榮新江先生指出,“此職例由地方世家豪族擔任,其爲左右甘州一方的人物,當不成問題。由此可見粟特人在張掖的勢力不弱”。(119)榮新江: 《中古中國與外來文明》,北京: 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4年,第61頁。榮先生從甘州大中正的任職入手,認爲康氏可以“左右甘州一方”。由此可見在中古社會,至少在西魏北周年間,州大中正的地方世家豪族的符號意義,是頗有象徵和代表性的。
由上文分析可知,也正是在北朝後期,宇文氏因爲邙山會戰的失敗,通過府兵制度的建立,將地方鄉兵納入國家系統中。谷川道雄指出,“府兵制就是國家權力侵入到州郡制社會,並在那裏確立集權性軍事機構的一個系統……説的極端一點,這也就是地方鄉黨社會的中央化”。(120)(日) 谷川道雄著,李濟滄譯: 《隋唐帝國形成史論》,第317頁。也正如窪添慶文所言:“鄉兵從過去以地方統治力者爲主的組織,偏重與領導者有私屬連結之性質,轉化爲國家兵力,納入常態兵制裏。”(121)(日) 窪添慶文著,趙立新等譯: 《魏晉南北朝官僚制研究》,上海: 復旦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305頁。
伴隨地方社會的中央化,本由中央朝官兼任的州大中正一職,也因其作爲地方望族的象徵,而被宇文氏納入地方鄉黨社會之中,成爲地方鄉黨中央化的重要環節。與此同時,從中正身上剥離出來的選人職能,經由中央政府所在的吏部等部門整合,構成了北朝後期中央集權化的重要支柱。
值得注意的是,北魏時期出現了“軍前大中正”一職。如北魏《楊瑩墓誌》載:
君諱瑩,字玉起,秦州天水人也。入侍紫愇,出鄉名蕃。聖世高祖孝文南巡軍前大中正,選哲維仁,德並伊陟,遂除荆州長史。冶同縙熙,後除七陽太守。矛遠能邇宇宙寧謐,埋蘭根於天水,展芳柯於四海,直以西光易奄,東流難息,今在甘泉鄉華望里西三里吴公圾上,非山尤腳,以爲墓焉。(122)郭茂育等編: 《新出土墓誌精粹(北朝卷)》,上海書畫出版社,2014年,第100頁。
由墓誌原文可知,楊瑩爲秦州天水人,在孝文帝南巡時擔任軍前大中正的官職,後除荆州長史,轉任七陽太守。孝文帝有三次南巡,首次在太和五年(481),即:“五年春正月己卯,車駕南巡。丁亥,至中山。親見高年,問民疾苦。”(123)《魏書》卷七上《高祖本紀上》,第150頁。這次南巡至中山而還。第二次在遷都的太和十七年(493):“(太和十七年八月)己丑,車駕發京師,南伐,步騎百餘萬。”(124)《魏書》卷七下《高祖本紀下》,第172頁。當年年底到達鄴,第二年即太和十八年(494)繼續南巡至洛陽。第三次南巡從太和二十一年(497)起直至其去世。墓誌落款時間爲“大魏大統七年(541)歲次辛酉十一月廿八日”,(125)郭茂育等編: 《新出土墓誌精粹(北朝卷)》,第101頁。楊瑩至少在大統七年已去世,楊瑩任軍前大中正之時至少應已經成年,故最有可能參加的南巡應是太和二十一年的那一次。
軍前大中正的職務到底是什麽呢?爾朱仲遠任徐州大行臺時曾上書云:“將統參佐,人數不足,事須在道更僕以充其員。竊見比來行臺采募者皆得權立中正,在軍定第,斟酌授官。今求兼置,權濟軍要。”(126)《魏書》卷七五《爾朱仲遠傳》,第1666頁。由此,我們可以推測行臺有“權立中正”的權力,從而使中正在軍隊中定立鄉品,行臺便可“斟酌授官”。(127)當然,從權力來源看,行臺所立之中正,可能更接近於北朝地方系統之州都、郡縣中正,由刺史或太守自行辟任,屬於府屬僚佐類型。據祝總斌先生的研究,宣武帝之前,北魏主要存在過兩種行臺,一種是北魏初年設置的地方行臺,如鄴行臺,不過幾年就撤去。另一種行臺,是隨駕出征、出巡的行臺。宣武帝景明四年後,逐漸演變成了由大臣出巡的地方行臺。(128)祝總斌: 《關於北魏行臺的兩個問題》,《材不材齋文集——祝總斌學術研究論文集(下編)》,西安: 三秦出版社,2006年,第322—336頁。
據嚴耕望先生考證,行臺最早因軍事需求而設置,至少在北魏末年,已經開始涉及地方民事。(129)參見嚴耕望: 《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 魏晉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史》第十二章《魏末北齊地方行臺》,第799—815頁。《魏書·楊椿傳》載,“詔椿以本官加侍中、兼尚書右僕射行臺,節度關西諸將,其統内五品已下、郡縣須有補用者,任即擬授”。(130)《魏書》卷五八《楊椿傳》,第1287—1288頁。行臺對統内地方官員的直接除授,可以與上文爾朱仲遠上書所言相印證。《隋書·百官志》載北齊行臺之制:“行臺,在令無文。其官置令、僕射。其尚書丞郎,皆隨權制而置員焉。其文未詳。”(131)《隋書》卷二七《百官中》,第759頁。可見行臺的僚佐可以根據實際需求來設置。從性質上來看,行臺權立之中正,與軍前大中正都是臨時性的,或與軍事需求有關係。從職能來看,兩者都負責管轄範圍内官員的除授。據此我們可推測,在行臺的演變過程中,軍前大中正可能逐漸演變成了所謂的行臺“權立”之中正,即爾朱仲遠上書所云隨軍補充授官而立。或者軍前大中正的稱呼,可能就是行臺所立之中正的名稱。
據前引《楊瑩墓誌》,軍前大中正一職最遲在孝文帝南巡之時即已有之。在北魏末年戰亂頻繁時,各地行臺紛紛“權立中正”,從而保障軍中的官員除授。從這點來看,至少經中正授品,而後除官的程式依然得到了遵守。至於中正的人選、除授人員的品第,限於史料,目前尚難得其詳細。(132)根據張鶴泉先生對於行臺的研究,似乎行臺之僚佐中並没有中正任職,可參看張鶴泉: 《北魏後期行臺僚佐考略》,《社會科學戰綫》2007年第6期,第122—129頁。但根據本節所引楊瑩及爾朱仲遠之例,似可認爲行臺中有中正任職。
綜上所述,出於軍事行動的便利和選拔人才的目的,西魏北周可能在軍中設置了類似“軍前大中正”的軍職來隨軍定第。《楊瑩墓誌》云“聖世高祖孝文南巡軍前大中正,選哲維仁,德並伊陟”,可見楊瑩擔任“軍前大中正”,起到了“選哲維仁”的作用,同時也説明該職並非虚職。《周書》卷三《孝閔帝本紀》載元年八月甲午詔云,“今二十四軍宜舉賢良堪治民者,軍列九人。被舉之人,於後補稱厥任者,所舉官司,皆治其罪”。可見,北周的二十四軍府是有推薦人才之權的。這種軍隊與地方同有舉賢良權力的方式,進一步表明,在北周,軍府與地方可能存在同類型的地方行政僚屬,如“軍前大中正”可類比“州大中正”或“郡中正”。
根據現存史料來看,墓誌、造像銘等金石材料中所記載的北周中正,部分内容真實可信。傳世文獻中北周中正的缺載,固然因爲北周存世時間較短,更爲重要的是西魏北周時期,中正自身的職能已開始發生變化,品評人物的職能逐漸被削弱。九品中正制度中最重要的中正品人功能,已然被察舉、徵辟、恩蔭等其他選人制度侵蝕。中正這一職位,從中央朝官兼任,到地方官兼任,再到府兵系統中由地方豪右兼任,逐漸從選人制度中退出歷史舞臺。
閻步克先生曾談道:“在北魏末到東西魏,門閥化了的洛陽權貴受到重創,戰亂中一大批軍功新貴湧入了統治階層。值此之時,中古文號、軍號、清官、濁官的品位秩序,再一次面臨猛烈衝擊。”(133)閻步克: 《波峰與波谷: 秦漢魏晉南北朝的政治文明(第二版)》,北京出版社,2017年,第199頁。在這樣的形勢下,西魏北周中正的地位和作用自然無法等同於北魏或者南朝。基於當前史料,我們或許可以確定,北周的中正稱號依然存在,但實際作用已不能和北魏相提並論。
西魏北周時期,府兵制度逐漸建立。從中央到地方,宇文氏通過“廣募豪右”的方式,建立起穩固的政權。在這一過程中,中正作爲地方士族、豪右地位的象徵,首先在大統年間被用來授予地方刺史或者地方豪右。到大統末至北周初年,逐漸被納入府兵系統,作爲府兵戎秩的加銜,用以彰顯地方豪右的家族地位。不過從“軍前大中正”和行臺中正的設置推測,中正在納入府兵系統後,仍在某一時期内行使着軍中品人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