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执行成本与民营企业R&D投入

2020-07-28 02:53:22
社会科学辑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契约民营企业概率

陈 刚

一、引言

中国经济在经过40多年的高速增长之后,已经进入了以增长速度向中低速换挡、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增长动力转向创新驱动为主要特征的新常态。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中国的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它们对中国经济GDP的贡献率高达60%以上,提供了80%的城镇就业岗位,吸纳了70%以上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提供了90%的新增就业岗位,缴纳的税收占全国税收总额的50%以上,并承担了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①数据源于中国民生银行研究院:《中国民营企业发展研究报告》,《中国商界》2017年第5期。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

但是,中国的民营企业普遍存在R&D投入不足和创新能力弱的问题。截至2016年,中国民营企业的R&D强度 (研发费用占销售额的比重)仅为0.4%,即便在位列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中,也有44.2%的企业的R&D强度低于1%。①数据源于中国民生银行研究院:《中国民营企业发展研究报告》,《中国商界》2017年第5期。可以说,R&D投入不足严重阻碍了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并已成为制约中国民营企业的竞争力提升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有证据显示,中国的民营企业大多分布在产业链的低端,且平均生存时间仅为2.9年。〔1〕因此,提高民营企业的R&D投入,不仅有助于提高民营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而且对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投资,企业R&D投入不仅具有较高的资产专用性特质,而且具有R&D周期长、结果不可预测、失败风险高以及成本回收期长等特点,因此,企业的R&D投入决策对外部制度环境有非常强的依赖性。〔2〕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正式地说,是人为设计的约束条件,以塑造人们在政治、社会和经济交往中的激励结构。〔3〕同时,按照调整对象的不同,制度可分类为产权制度 (property rights institutions)和契约制度 (contracting institutions),前者调整的是国家和私人部门的互动关系,后者主要调整私人间的互动关系。〔4〕

现有研究中国企业R&D投入的文献,找到了产权制度显著促进企业R&D投入的证据 〔5〕,但迄今还没有文献研究契约制度对企业R&D投入的影响。虽然研究跨国经济增长的文献发现,产权制度对国家经济增长的影响可能远比契约制度更为重要,但这却是建立在改变契约条款或建立非正式契约制度的成本很低的基础上的。而现实情况却是,变更契约条款和建立有效的非正式契约执行制度往往都面临着高昂成本的约束。因此,契约制度对企业行为和绩效同样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在理论前景上,若能够有效执行契约,将有助于降低企业被 “敲竹杠”的风险,促进企业增加R&D过程中所需的关系专用性资产 (relation-specific assets)投资,同时,还有助于提高企业R&D投入的预期收益。〔6〕因此,高质量的契约制度对提高企业的R&D能力和R&D意愿有着重要的影响。

鉴于此,本文使用中国工业企业的微观数据库,估计了契约执行成本对企业R&D投入的影响,并重点比较了契约执行成本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R&D投入的影响差异。在既有研究文献的基础上,本文可能在以下两个方面做出了贡献。首先,扩展了制度影响企业R&D投入的研究。虽然既有文献估计了中国的产权制度对企业R&D投入的影响,但迄今为止,还没有文献研究契约制度对企业R&D投入的影响。其次,丰富了正式契约制度影响企业行为的研究。按照已有文献中的观点,当契约条款是可变更的,或有可替代的契约执行机制,正式契约制度的重要性就会弱化。在中国,国有企业因与政府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所以享有更强的市场力量。这意味着与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变更契约条款和寻求可替代的契约执行机制的成本更低。因此,若上述观点成立,我们便可在理论上预期民营企业的R&D投入对正式契约制度的依赖程度比国有企业更高。在这一点上来说,本文估计契约制度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R&D投入的影响差异,有助于检验Acemoglu和Johnson文中的观点 〔7〕,这丰富了研究正式契约制度影响企业行为的文献。

二、契约制度是否重要:基于文献的评述

寻找造成各国人均收入存在巨大差距的原因,是经济学研究中的一个永恒课题。虽然对此课题的研究文献目前尚未赢得共识,但制度的优劣对各国人均收入增长的重要性却受到了越来越多文献研究的关注和重视。North详细考察了欧洲国家的兴衰,指出 “好的”制度 (指更好的产权制度和更少的扭曲政策)激励着人们把更多的资源用于投资和积累人力资本,进而促进了国家经济的长期繁荣和人均收入的增长。〔8〕使用跨国数据的实证研究也积极地回应North的观点,这些研究发现,建立了更好制度的国家往往经济绩效更好,人均收入更高。〔9〕

制度是一系列规则的集合,因此,不同的规则对国家经济增长的影响可能存在等序差异。使用跨国数据进行回归发现,产权制度对长期经济增长、投资和金融发展均具有最重要 (first-order)的影响,但契约制度仅仅是影响了金融发展。〔10〕它们对此的解释是,当法律不能很好地保障契约的执行时,私人可以改变契约条款或发展非正式的契约制度以规避不良法律制度的不良影响,保障契约有效执行。但是私人却不可能通过与国家签订契约来约束政府和政治精英侵犯其财产权利的机会主义行为,因为国家 (政府)是合法暴力的垄断者和契约的最终仲裁者。

但是,以上判断却是建立在改变契约条款或发展可替代的契约执行机制的成本很低的基础上的,而这与现实中的情况往往相差甚远。因为,契约双方改变契约条款需要耗费高昂的契约协商成本和缔约成本,同时,建立和寻求可替代的契约执行机制所支付的成本往往也十分高昂。因此,有文献重点讨论和估计了契约制度对人均收入和企业发展的影响,并找到了契约制度显著影响人均收入和企业绩效的经验证据。Boehm使用1990—2000年109个国家的数据研究发现,更低的契约执行成本显著提高了人均收入,若各国的平均契约执行成本能够降到美国的水平,各国的真实人均收入将会提高7.5%左右,而低收入国家则可提高15.3%左右。〔11〕使用墨西哥、印度、俄罗斯、巴西等国微观企业调查数据的研究发现,高质量的契约制度显著促进了企业的市场进入,放松了企业的融资约束 (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贷款可得性),激励了企业投资并扩大了企业规模,显著提高了企业的生产率和经营绩效。〔12〕契约制度对R&D投入的重要性在Clarke的研究中也得到了经验证据的支持,其使用1983—1994年52个国家数据的回归发现,产权制度和契约制度都显著影响了一国的R&D强度。〔13〕

中国经济在正式的产权制度和契约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连续高速增长了40多年,关系和声誉等非正式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正式制度对于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性也变得愈发重要。方颖和赵扬使用地级市数据的研究发现,制度对中国经济的贡献显著为正。在控制了地理因素和政府政策效应等变量以后,制度对经济增长的效应仍然最为显著。〔14〕使用世界银行企业调查数据,Lu等研究发现产权保护显著提高了中国企业的生产率。〔15〕Zhang等对1998—2008年中国工业企业微观数据的研究还发现产权保护显著提高了企业生存能力,且非国有企业从产权保护中获益更多。 〔16〕同样使用2003年世界银行企业调查数据,Du等找到了契约制度显著影响中国企业垂直一体化的经验证据。 〔17〕与本文最为接近的是Lin等以及Lu和Ng的研究,其中,Lin等的研究发现产权保护显著提高了中国企业的R&D概率和R&D强度,但他们并未讨论和估计契约制度对企业R&D投入的影响。〔18〕Lu和Ng的研究找到了契约制度显著影响中国企业参与联合R&D的证据,但它们也并未直接估计契约制度对企业R&D投入的影响。〔19〕

三、模型及数据

本文将使用2007年中国工业企业微观数据和世界银行发布的2007年中国35个大中城市营商环境数据①由于2007年世界银行发布的中国主要城市营商环境数据是目前能够获取到的最新且具有较好权威性的各城市契约执行成本数据,因此本文的研究只是使用2007年数据进行回归,而未能更新到最近年份的数据进行回归。因为数据的最主要价值还是在于检验理论,因此这对文章的研究而言,并非必须考虑的问题,对于结论的验证也影响不大。,估计契约执行成本对民营企业R&D投入的影响。基准的回归方程设定为以下形式:

上式中,下标i和j分别表示第i个城市的企业j,П是方程右边的控制变量的回归系数矩阵,ε是随机扰动项。方程左边的被解释变量R&D是衡量企业R&D强度的变量,方程右边的核心解释变量是衡量契约执行成本的变量。

关于被解释变量的说明:方程中的被解释变量是以R&D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衡量的研发强度变量。对于研发强度变量,由于其是大于等于0的,我们后文使用了左删失tobit模型估计企业的R&D强度方程,该方法可以通过估计解释变量对企业R&D概率的影响 (即对企业R&D费用大于0的概率的影响)和企业R&D强度的影响 (即对企业R&D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的影响),因此后文的实证结果表格报告分别报告了解释变量对企业R&D概率和R&D强度的影响,但这并非意味着回归方程 (1)中的解释变量有两个 (即R&D概率和R&D强度)。

(一)契约执行成本

尽管中国的基本法律是全国性的,但各地法院强制执行合同的效率却存在很大的差异。世界银行在2007年通过跟踪中国各地方法院审理一起假定的商业买卖纠纷案件过程,并通过调研当地的诉讼律师,以及研究收集民事诉讼和其它法院法规数据,得到了衡量中国35个大中城市法院强制执行合同效率的两个指标①这35个大中城市包括:4个直辖市、26个省会城市(省会城市中不包括拉萨)以及5个副省级城市(深圳、厦门、青岛、宁波和大连)。,即强制执行合同的时间和法定成本。其中,强制执行合同的时间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至判决执行后收回欠款的天数;强制执行合同的法定成本是法院诉讼程序的法定成本,以诉讼标的额的百分比计算,包括了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因此,本文使用世界银行发布的强制执行合同的时间和法定成本衡量各城市的契约执行成本,这也是现有文献中通行的做法,且世界银行公布的这份调查数据也是目前能够获取的衡量中国各地级市契约执行成本的最新数据。

具体而言,本文首先使用公式 (Xi-Xmin)/(Xmax-Xmin)将强制执行合同的时间和法定成本都进行了标准化,然后分别赋予它们0.5的权重综合成了一个取值介于0—1之间,且是正向衡量契约执行成本的变量。图1直观地描述了各城市契约执行成本的分布图,其中,各城市契约执行成本得分的均值是0.417,标准差是0.186,变异系数是0.445,反映了各城市的契约执行成本存在明显的差距。

(二)企业数据

图1 中国35个大中城市契约执行成本分布

本文在2007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中摘取了来自上述35个大中城市的工业企业微观数据,并延续现有文献中的策略〔20〕,对样本进行了适当删除。首先,剔除了总资产、职工人数、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净值和销售额等关键指标缺失的观测值。其次,剔除了职工人数少于8人、销售额低于500万元、总资产小于流动资产、总资产小于固定资产净值、累计折旧小于当期折旧、实收资本小于或等于0的企业,因为这些企业的数据统计可能存在较为严重的误报或错报。最后,还删除了研发费用小于0,以及研发费用大于总资产的企业。经过以上筛选,本文最终保留了101196个观测企业。

同时,本文遵循聂辉华等的建议,使用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分类企业的所有制类型。〔21〕具体而言,本文按照企业实收资本中占比最高的类型定义企业的所有制类型,即在企业的各项实收资本中,若国家资本的占比最高,将企业界定为国有企业;若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的占比最高,将企业界定为外资企业;若法人资本和个人资本的占比最高,则将企业界定为民营企业。最终,本文使用的101196个观测企业中,国有企业占比是3.7%,外资企业占比是21.6%,民营企业占比是74.7%。

图2 企业R&D强度分布

按照惯例,本文使用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衡量企业R&D强度。图2中直观地显示,企业的R&D强度分布是严重右偏的,有R&D行为的企业只占全部样本企业的14.24%左右。同时,对不同所有制企业R&D强度的比较显示 (见表1),国有企业的R&D强度最高,但国有企业R&D强度的均值也只有0.6%;其次是民营企业,它们R&D强度的均值是0.4%;最后是外资企业,它们R&D强度的均值为0.3%。国有企业有最高的R&D强度,是因为国有企业有更高的资本密度,且国有企业在获取政府补贴和银行信贷等政策支持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外资企业的R&D强度最低也符合直觉,因为当前中国对外资企业的主要吸引力还是源自相对低廉的劳动力和土地等要素,而非是高素质的科技创新人才,因此,中国现阶段引进的外资企业 (特别是港澳台资企业)主要还是以来料加工型企业为主。

除去契约执行成本,本文借鉴了现有文献的做法,在方程中纳入了其它可能影响企业R&D强度的控制变量,包括企业年龄、规模、利润率、资本密度、人力资本和出口等变量。其中,企业年龄是以企业成立至今的周年数除以100来衡量,企业规模是以企业从业人员数的对数来衡量,利润率是以企业利润总额占销售额的比例来衡量,资本密度是以企业人均固定资产的对数来衡量,人力资本以企业人均培训费用的对数来衡量,出口是度量企业出口交货值是否大于0的一个虚拟变量。另外,本文还在方程中控制了企业所属行业的虚拟变量。

表1中描述了各变量的均值。结果显示,国有企业的企业年龄、规模、资本密度和人力资本等指标都明显地高于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的利润率明显高于外资企业,且远远高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利润率大概是国有企业利润率的10倍;外资企业则在出口指标上明显高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中有65.2%是出口型企业,而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中的出口型企业分别只有17.7%和20%。

表1 主要变量的描述和比较

表2 契约执行成本对企业R&D强度的影响:Tobit回归

四、实证分析及讨论

(一)基本结果

正如图1中显示,中国企业的R&D强度分布是严重右偏的,仅有14.24%的企业有R&D行为,即R&D强度大于0。因此,使用OLS估计不能得到参数的无偏估计量。同时,若只提取R&D强度大于0的样本企业进行估计,也不能得到参数的无偏估计量,而且还浪费了那些没有R&D行为的企业信息。鉴于此,本文使用左删失回归Tobit模型估计企业的R&D强度方程。

表2中报告了对方程 (1)的Tobit回归结果。第1列的方程的解释变量中只纳入了契约执行成本,其回归系数为负,且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说明更高的契约执行成本显著抑制了企业的R&D投入。第2列和第3列中分别报告了基于第1列回归结果计算得到的各解释变量影响企业R&D概率 (即企业R&D强度大于0)和R&D强度的边际效应,结果显示,契约执行成本的边际效应都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为负,说明更高的契约执行成本显著降低了企业的R&D概率和R&D强度。

第4列把所有控制变量都纳入了回归方程,契约执行成本的回归系数的符号和显著性均未发生明显的变化,说明更高的契约执行成本显著抑制了企业R&D。第5列和第6列中分别报告了基于第4列回归结果计算得到的各解释变量影响企业R&D概率和R&D强度的边际效应,结果显示,契约执行成本的边际效应都为负,且都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说明更高的契约执行成本显著降低了企业的R&D概率和R&D强度。若契约执行成本上升一个标准差 (0.186),可能使得企业从事R&D活动的概率降低0.9(0.186×0.049)个百分点左右,大概占现有企业R&D概率的6.3%。同时,若契约执行成本上升一个标准差,企业的R&D强度将下降0.056% (0.186×0.003),大概占到了现有企业平均R&D强度的9.3%。

控制变量中,企业年龄对企业R&D投入的影响不显著,其它变量都显著影响着企业的R&D投入,且都符合理论预期和现有研究文献中的发现。其中,规模更大、利润更丰厚、资本密度更高和人力资本更优的企业,均有显著更高的R&D概率和R&D强度。出口型企业的R&D概率和R&D强度也都显著高于非出口企业。

(二)内生性讨论

若契约执行成本是方程中的内生变量,表2第1—3列中的结果就是有偏和非一致的。这种担忧的确可能存在,虽然微观工业企业R&D强度影响城市契约执行成本的逆向因果关系并不明显,但方程中却可能遗漏了某些同时影响企业R&D强度和契约执行成本的城市特征变量,由此使得契约执行成本与随机扰动项是相关的。鉴于此,本文接下来使用工具变量方法重新估计了方程,因为工具变量方法估计方程能克服因遗漏变量而造成的估计偏误,得到参数的一致估计量。

有效的工具变量需要满足相关性和外生性两个条件,即工具变量与内生解释变量相关,同时,工具变量对回归方程而言是外生的。受到经济学对法律渊源研究的启发,本文延续已有文献中的思路,使用各城市在清末是否属于英国的势力范围作为各城市契约执行成本的工具变量。主要逻辑是,中国在清朝末期 (1840—1911)的一系列反对外国势力的战争中战败,清朝政府被迫与西方各国签订了一系列出让部分领土主权的不平等条约,中国大部分国土被划分为了多块分属西方列强国家的势力范围。其中,贵州等9省 (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河南、江苏和浙江)被纳入了英国的势力范围,云南、广西、海南和广东大部分地区被纳入法国的势力范围,山东是德国的势力范围,福建是日本的势力范围,新疆、蒙古和东北三省属于俄罗斯的势力范围。当时,西方各国在中国的势力范围划分,主要由地理区位、各国对中国的产品需求以及各列强国家间的讨价还价决定的,与当时各地的制度和工业发展无关。但是,西方各国为了加强对势力范围的控制,在各自势力范围内强制推行母国的民事和军事管理体制,特别是使用母国的法律制度判决发生在其势力范围内的法律诉讼,对各地基本的法律文化造成了深远的影响,进而可能显著影响了各地当前的契约执行效率。按照La Porta等的研究,有不同法律渊源的国家的契约执行效率存在明显的差异,其中,英美法系国家往往比大陆法系国家有更高的契约执行效率。〔22〕因此,基于以上逻辑,那些在清朝末期被纳入了英国势力范围的地区,当地的法律文化会更多地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并使得当地可能会有更高的契约执行效率。Lu和Ng对中国企业参与联合R&D的研究中,也是基于上述思路构建了各城市正式契约制度效率的工具变量。〔23〕同时,我们使用各城市契约执行成本对各城市在清末是否被纳入英国势力范围的虚拟变量进行回归,结果显示,清末被纳入英国势力范围的城市与其它城市的契约执行成本的确存在显著差异。①回归结果略,备索。

表3中报告了对回归方程的工具变量Tobit的回归结果。第1列中,契约执行成本回归系数的估计值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为负,说明更高的契约执行成本显著抑制了企业的R&D活动。第2列和第3列中分别给出了各解释变量影响企业R&D概率和R&D强度的边际效应,其中,契约执行成本的边际效应都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为负,说明更高的契约执行成本显著降低了企业R&D的概率和R&D强度。具体而言,若契约执行成本上升一个标准差 (0.186),企业的R&D概率将会下降4.95个百分点左右,企业的R&D强度将会降低0.35%左右。

表3 契约执行成本对企业R&D强度的影响:IV Tobit估计

(三)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R&D投入的比较

本文重点关注了契约执行成本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R&D投入的影响差异。按照Acemoglu和Johnson的研究 〔24〕,若变更契约条款的成本很低,或者有可替代的契约执行机制,正式契约制度的作用便会降低。在中国,国有企业不仅与政府部门存在天然的紧密联系,而且国有企业经过20世纪末的 “抓大放小”改革之后,保留下来的大多是各行各业的垄断型企业。这意味着,国有企业往往在市场中享有更为强大的谈判能力,使得它们改变契约条款的成本会更低,同时,与政府部门的紧密联系还意味着国有企业在遭遇契约纠纷时,还往往可以请求政府伸出援手以保障契约的执行。因此,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对正式契约制度的依赖程度可能更高,而契约执行成本对民营企业R&D强度的影响规模,可能比对国有企业R&D强度的影响规模更大。

表4中报告了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样本的回归结果。第1—4列是Tobit回归结果,契约执行成本的边际效应在对国有企业样本的回归中(第1列和第2列)都是负的,但都未能通过10%的显著性检验。与此相应的是,契约执行成本的边际效应在对民营企业样本的回归中不仅均能通过1%的显著性检验,而且绝对值比第1列和第2列增大了,说明契约执行成本对民营企业R&D概率和R&D强度的影响规模,远远大于对国有企业R&D概率和R&D强度的影响规模。若契约执行成本降低一个标准差 (0.186),民营企业的R&D概率将提高1个百分点左右,R&D强度将提高0.07%左右。

第5—6列是工具变量Tobit回归结果。契约执行成本的边际效应在第5列和第6列对国有企业样本的回归中还是没有通过10%的显著性检验,在第7列和第8列对民营企业样本的回归中仍然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为负,且绝对值也是远远大于国有企业样本回归中的绝对值,说明契约执行成本对民营企业R&D概率和R&D强度的影响规模,的确可能是远远大于对国有企业的影响规模。若契约执行成本降低一个标准差 (0.186),民营企业的R&D概率将提高8.6个百分点左右,R&D强度将提高0.65%左右。这也意味着,提高以法院为基础的契约制度的效率,降低契约执行成本,有助于促进民营企业的R&D活力和R&D强度,提高民营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表4 契约执行成本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R&D强度的影响差异

(四)稳健性检验

本文分两步估计了契约执行成本对企业R&D行为的影响,以检验前文中研究发现的稳健性。首先,我们使用Probit模型方法估计了契约执行成本对企业R&D行为的影响。具体而言,我们设置了一个衡量企业是否存在R&D行为的虚拟变量,即若企业的R&D费用大于0,认定企业存在R&D行为,为该变量赋值1;反之,若企业R&D费用为0,认定企业不存在R&D行为,该变量赋值为0(结果见表5)。第1列的结果显示,契约执行成本的边际效应是-0.045,且通过了1%的统计显著性检验,说明更高的契约执行成本显著降低了企业从事R&D活动的概率。同时,在分别使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样本的估计中 (第2列和第3列),虽然契约执行成本的边际效应系数符号都为负,但其在第2列中并未通过统计显著性检验,在第3列中则通过了1%的统计显著性检验,说明更高的契约执行成本显著降低了民营企业从事R&D活动的概率,但对国有企业从事R&D活动概率的影响则是不显著的。第4—6列是使用各城市在清末是否被纳入英国的势力范围作为各城市契约执行成本的工具变量的回归,结果同样表明,更高的契约执行成本显著降低了企业从事R&D活动的概率,且主要是降低了民营企业从事R&D活动的概率,国有企业从事R&D活动的概率对此的反应并不显著。上述结果很好地支持了前文中发现的稳健性。

其次,我们从样本中抽取了R&D费用大于0的企业样本,在此基础上使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和二阶段最小二乘法 (2SLS)估计了契约执行成本对企业R&D强度的影响。OLS估计结果显示 (第7—9列),更高的契约执行成本显著降低了企业的R&D强度,且主要降低了民营企业的R&D强度,对国有企业R&D强度的影响并不显著。以各城市在清末是否属于英国的势力范围作为各城市契约执行成本的工具变量,2SLS估计显示 (第10—12列),更高的契约执行成本显著降低了企业的R&D强度,尽管此时更高的契约执行成本降低国有企业R&D强度的影响通过了10%的统计显著性检验 (第11列),但契约执行成本对民营企业R&D强度的影响规模仍然大于对国有企业R&D强度的影响规模。这也支持了前文发现的稳健性。

表5 契约执行成本对企业R&D强度的影响:稳健性检验

五、结论

基于中国工业企业微观数据,本文使用左删失Tobit模型方法估计了契约执行成本对企业R&D强度的影响。研究发现,更高的契约执行成本显著降低了企业的R&D概率和R&D强度,同时,按照实收资本对企业进行的分类估计显示,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的R&D投入对契约执行成本的反应更为敏感,具体表现为更高的契约执行成本对民营企业R&D概率和R&D强度的影响规模,远远大于其对国有企业R&D概率和R&D强度的影响规模。进一步地,本文以各城市的法律文化受到英美法系传统的影响强度作为契约执行成本的工具变量,工具变量方法估计同样显示,契约执行成本对民营企业R&D强度的影响规模远远大于对国有企业R&D强度的影响规模。

目前,中国的经济增长主要立足于廉价的劳动投入和大规模的政府投资,技术进步则主要依靠引进和吸收来自发达国家的前沿技术。虽然这种粗放的增长模式使中国经济连续多年保持了可观的增长率,但却日益难以为继,并促使中国经济进入了以增长速度向中低速换挡、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增长动力转向创新驱动为主要特征的新常态。在新常态背景下,中国的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增强。但是,中国的民营企业却普遍存在R&D投入不足的问题,这严重阻碍了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并已成为制约中国民营企业的竞争力提升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本文研究发现,民营企业的R&D投入对正式契约制度有很强的依赖性,因此,在政策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通过优化司法机关的立案环境和审判管理职能、完善民商事案件分调裁机制、强化案件执行机制,降低民营企业为维护合法契约权益的司法成本,可以有力地促进民营企业的R&D活力和R&D强度,提高民营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进而有益于国民经济的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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