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男女同龄退休问题思考

2020-07-24 03:10童玉芬宫倩楠
山东工会论坛 2020年4期
关键词:同龄退休年龄男女

童玉芬,宫倩楠

(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人口经济研究所,北京100070;2.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劳动经济学院,北京100070)

加速提高的人口老龄化水平和难以实现可持续运转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使得延迟退休年龄成为必然趋势。2017年7月公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在“十三五”期间(即2016—2020年)应制定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方案。然而我国当前对退休年龄的规定存在性别身份差异,男性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法定退休年龄分两种,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在延迟退休年龄的改革中如何处理男女退休年龄不一致的问题尚未达成共识,仍有待讨论。一方面,在妇联组织和一些学者的不断呼吁下,男女同龄退休已经取得了部分实质性进展。2015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通知,明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杨慧,2019)[1]。另一方面,反对男女同龄退休的社会舆论压力仍然很大。2019年12月22日,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黄奇帆在第十八届中国经济论坛上表示男女应该60岁同工同酬同年龄退休,该观点再次引发争议。提出男女同龄退休是基于怎样的制度和现实背景考量?男女同龄退休主要存在哪些争议和误区?关于男女同龄退休政策制定和实施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如何更好地在男女同龄退休政策中保障女性权益?这些都是学术界需要进行研究和回答的问题。本文基于男女同龄退休提出的制度和现实背景,对推行男女同龄退休存在的争议和误区进行回应与说明,并提出政策层面的相关思考,希望能够进一步增进理解,凝聚共识,从而推进我国延迟退休政策实施和女性权益保护,使得政策改革继续沿着正确和有利的方向进行。

一、男女同龄退休的制度沿革

我国男女退休年龄的差异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一系列法规。1951年政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男工人和职员年满60周岁、工龄满25年,女工人和职员年满50周岁、工龄满20年,可以享受退休养老待遇。1955年国务院颁布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将女干部的退休年龄确定为55周岁。195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将男性退休年龄规定为60岁,企业和机关女职员的退休年龄规定为55岁,女工人则为 50岁(岳经纶,2017)[2]。1978年 5 月 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延续 1958 年的做法,仍然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以上规定构成了我国现行退休年龄制度的基础,其中男女退休年龄的差别始终存在,而基于性别的特殊保护是设计退休制度时男女退休年龄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①。

改革开放后我国陆续出台针对部分干部、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文件,但其中关于女性退休年龄延迟的执行并不到位。1982年《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规定省部级干部不超过65周岁退休,司局级干部不超过60周岁退休,由于未按照性别进行区分,政策范围内的女性领导干部可以和男性同龄退休。1983年《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指出,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其中副高职称专家可以延长至65周岁;正高职称专家可以延迟至70周岁;杰出高级专家可以暂缓离休退休。这里同样未按照性别设定退休年龄。1983年《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指出,对于在教育、卫生、科技方面的骨干人员可以延长退休年龄1—5年,延长后女性最长不得超过60周岁退休,男性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退休。该规定区别于以往政策,依据性别对退休年龄年限进行了限制。而1990年《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对年满60周岁的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按照国发〔1982〕141号有关规定执行,该政策并未区分性别,再次拉平该部分高级专家的男女退休年龄。1992年中组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以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和本人自愿为原则,县(处)级及以上女干部可到60周岁退(离)休,实现男女同龄退休的女性范围有所扩大。虽然我国对女性高级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已经出台了延迟退休政策,部分拉平男女退休年龄,但上述政策宣传面较小,缺乏强制性,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而且立法层面我国对男女退休年龄差别始终采取模糊态度,《妇女权益保障法》《公务员法》和《社会保险法》均回避了男女退休年龄存在差异的问题,很多女性关于延迟退休的要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自身权益无法有效维护。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妇联一直在呼吁男女同龄退休的实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妇联组织多次向人大和政协两会提交议案,要求拉平男女退休年龄。但反对男女同龄退休的呼声同样很高,拉平男女退休年龄并未达成社会共识。男女同龄退休问题是一个涉及不同妇女层次的利益、非常敏感、难度很大并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和建花,李亚妮,2009)[3]。 2015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刘明辉,2018)[4]。该政策首先从阻力较小的女干部群体和女性高级技术人员群体入手,进一步扩大男女同龄退休的覆盖范围,是拉平男女退休年龄的初步试水,而且弹性的延迟机制增强了退休政策的灵活性,但上述政策涉及的女性规模仍然较小,调整退休年龄政策,拉平男女退休年龄仍需进一步推进。

二、女性是否应该与男性同龄退休?

男女同龄退休是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所决定的。当前人均预期寿命和医疗保健水平提高、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养老基金压力增大、产业结构转型、劳动强度下降、人力资本要素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增强、人口结构和劳动力供给发生变化等情况,均使得男女同龄退休成为必然趋势(谭远发等,2016;顾宝昌等,2017)[5-6]。

(一)刚性退休年龄与时代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相矛盾

上世纪50年代出台的退休政策主要目的在于照顾女性。当时经济比较落后,生产条件较为艰苦,女性一方面需要参与社会劳动,而且多为体力工作;另一方面还需要承担生养多个孩子和照顾家庭的任务。考虑到女性特定的生理特点,在政策制定上对女性进行倾斜,强制女性早于男性退休,从而使得女性可以较早地从繁重的劳动中解脱出来。然而随着时代发展,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当初男性、女干部和女工人退休年龄不同的政策依据已经不复存在。

第一,女性预期寿命普遍延长,受教育年限不断增加,人力资本水平显著提高。《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18)》显示,解放前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仅为35.0岁(尹德挺,2019)[7]。而图1的世界银行数据显示,1960年以来我国分性别人均预期寿命呈现不断上升趋势,2018年男女人口预期寿命分别达到74.55和79.05岁,均高于中高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而且女性的人口预期寿命明显高于男性。此外,我国女性受教育程度稳步提高,与男性受教育差距基本消除。2019年国务院发布的《平等 发展 共享:新中国70年妇女事业的发展与进步》白皮书指出,全国15岁及以上女性人口文盲率由新中国成立前的90%降至2017年的7.3%;妇女接受高等教育水平占比也不断提升,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在校女生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已达52.5%,比1978年提高28.4个百分点,比1949年提高32.7个百分点;女研究生占研究生总数的比例已达48.4%,比1985年提高29.8个百分点。女性预期寿命的延长和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使其人力资本的投入和积累显著增加,与男性的差距在不断缩小。

图1 1960—2018年我国分性别人均预期寿命变动(岁)

第二,生育水平下降,抚育子女的家庭负担远较上世纪50年代减轻。在政策要素和经济要素的双重作用下我国生育水平下降迅速,20世纪90年代总和生育率就已经降至生育更替水平2.0以下(见图2)。子女数量减少使得女性可以从繁重的抚育活动中解脱出来,有效缩减家庭生产活动时间,更好地参与社会生产。

第三,产业结构转型下劳动力市场中体力劳动占比下降。我国产业结构不断转型升级,第三产业占比逐渐上升,2018年我国第三产业比重达到52.2%,比改革开放之初上升了27.6%,第三产业超过第二和第一产业成为主导性产业,相对应的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岗位类型也发生转变,其中第三产业的就业占比已经达到46.32%。与男性一样,当前我国女性就业也逐渐向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集中,女性就业中服务业占比达到52.27%②,体力劳动占比下降迅速。今后随着科技的发展,脑力劳动的价值更加得以体现,女性的生理损耗不断减少,性别差异对男女两性参与社会劳动分工的影响不断降低。

图2 1960—2018年我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的变动

总体来看,男女有别的退休年龄政策忽略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以后的产业结构升级及其对劳动力就业的影响,不符合劳动力市场对女性就业的需求。

(二)男女同龄退休是男女平等的应有体现

就业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现代社会的普遍理念。我国《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就业促进法》等均提出女性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其中《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此外,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妇女发展和妇女工作中也提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是实现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社会经济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的正确道路。“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从机会平等的角度界定了男女平等,确保妇女与男性一样拥有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机会,最大限度地释放创造力和活力,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创造人生价值、实现个人梦想 (刘亚玫等,2018)[8]。而比男性早退休或者强制性提早退休是对女性平等参与社会经济发展机会的剥夺,严重损害了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政策制定受到苏联影响,为了实现人口再生产强调对女性的差别性保护和照顾,同时我国“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社会分工模式进一步固化该政策,忽视了女性要求与男性平等就业的现实诉求。刚性的退休年龄制度虽然出于照顾和保护的目的,但女性无法选择拒绝,女性成为被强制保护的客体而非权利的主体,平等的就业权受到限制。此外,长期的“差别对待”有可能将“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角色分工永久性固定下来,并可能限制女性劳动权利和发展权利。总的来说,女性退休年龄大幅度低于男性,不仅剥夺了女性平等的就业权,还会进一步固化女性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传统社会分工模式,剥夺女性未来的发展权利和发展机会。因此,50岁后能否继续享有劳动权利不应该将性别作为判定标准,实现男女平等应当拉平男女退休年龄。

(三)女性早退休是对女性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

近年来,随着教育的普及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我国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不断延长,尤其是女性受教育水平迅速提高,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初始年龄不断推迟,而退休年龄保持不变则意味着女性的工作年限在缩短。早期女职工可能在高中毕业(18岁)后就进入劳动力市场,按照现有退休年龄规定50岁退休,工作年限为32年。而受教育水平提高后,硕士毕业的女职工在25岁左右进入劳动力市场,退休年龄保持不变,工作年限缩短到25年左右,远低于低学历女职工。受教育水平越高,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时间越少,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率反而下降,这不符合人力资本投入产出的客观要求。而且很多女性在50—60岁期间,身体仍然较为健康,子女已经走向独立,家庭生产占用的时间在减少,工作经验积累丰富,正是事业发展的黄金时期,强制性的退休政策导致了女性人力资源的闲置。

此外,进一步计算硕士毕业女职工的劳动年龄占健康寿命年限的比重,仅为46.44%,而同样硕士毕业的男性劳动年龄占健康寿命年限的比重则达到70.97%,两者相差巨大;如果受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博士毕业的女性很可能接近30岁才进入劳动力市场,即使退休年龄按照女干部身份的55岁来算,工作年限也仅有27年左右,劳动年龄占健康寿命年限的比重为53.12%,同样远低于博士毕业男性的劳动年龄占健康寿命年限比重(见表1)。高学历女性人力资本投资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一般都比较高,但工作年限比男性短,与未来漫长的退休闲暇时间不匹配,导致女性人力资源浪费严重,而且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自身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对于女职工来说,男女不同龄退休会导致其在员工培训、职业发展和职位晋升等方面机会的减少。对于女干部来讲,退休年龄较早会影响女性的晋升机会,影响女性领导才能的发挥,同时女性难以进入决策层会减弱女性在社会公共事务参与中的话语权。因此,在当今社会无论是学历还是工作能力女性都不亚于男性的情况下,男高女低的刚性退休年龄使得女性人力资源大量浪费,制约了女性的发展,使得女性难以实现自身价值和人生理想,也难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效发挥主体作用。

表1 不同受教育水平人口的工作年限及劳动年龄占健康寿命年限比重

(四)人口老龄化加剧,仅靠单一养老金难以支撑老人的消费需要,女性老人更容易陷入贫困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程度迅速加深,自从200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后,2018年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规模已经达到了2.49亿,占总人口比重达到17.9%。快速老龄化下,老年人口的贫困问题引发担忧。国际劳工组织在2015年的报告中指出,“工作寿命并未随寿命的延长而延长,这种状况在发展中国家尤为严重。在这些国家中,养恤金的缺乏或低水平迫使老年人进入非正规部门就业,而且老年贫困是一个日益引起关注的问题。”国家在养老保障方面的补助有限,老年人退休后,除了养老金的收入外大多没有额外的收入,福利、补贴等其他收入来源丧失,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老年人的实际收入水平要更低于预期。而且退休之后老年人仍然延续原来的消费习惯,随着年龄的增长医疗开支等方面的需求也在日益增加,这些均会导致老年人贫困的增加。其中女性老年人口因为本身收入低,退休后更容易陷入老年贫困(杨宜勇,吴香雪,2017)[9]。

具体来看,作者基于人口学中的年龄移算法,使用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提供的人口预测软件padisint-v1.6作为预测工具,对低中高不同生育方案下的未来人口规模进行预测。在设置不同方案下的人口预测参数时,低方案假设:全面二孩放开,生育势能5年集中释放后生育水平迅速回落至放开前;中方案假设:全面二孩放开,生育势能5年集中释放后生育水平回落并稳定在适中水平;高方案假设:全面二孩放开,生育势能5年集中释放后维持在该水平不变。不同生育方案下未来我国的人口规模变动存在差别,本文以中方案为例进行了预测。表2显示,未来退休女性人口规模庞大,而且增长较快;此外随着年龄增加,由于女性预期寿命较长,高龄女性人口在同年龄段总人口的占比在增加。较早的退休年龄、较为庞大的女性退休人口规模,使得如何保障退休女性的生活水平成为问题。在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下,养老金是退休女性的主要收入来源。但是在养老金体系的设计中,养老金的水平与工龄、缴费年限和工资水平等相关联。由于女性退休早,缴费时间短,缴费水平低,账户积累少,在现行的养老金制度下,女性老年人口从养老金体系中获得的养老金收入必然会低于男性。而且女性的平均寿命高于男性,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较长,这使得女性养老金的日常待遇水平与男性差距更大,更容易陷入老年贫困。此外,女性在寿命延长上的优势还会增加老年妇女在其生命周期的最后阶段寡居的概率,这也会加剧贫困老年人口女性化的趋势(彭希哲,2003)[10]。

表2 未来中国分年龄段退休女性人口的规模变化及趋势预测

(五)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男女同龄退休

国际上,性别因素早已不是退休年龄的决定因素,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经实行男女同龄退休的退休政策。全球170个国家和地区中,男女法定退休年龄相同的共有111个,占65.3%;男女法定退休年龄不同的共有59个,占34.7%③。其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简称经合组织)将近70%的国家男性和女性退休年龄一致。到2050年时,匈牙利、斯洛伐克、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男女退休年龄将达到一致(曹艳春,李琦,2017)[11],延迟女性退休年龄成为当前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世界各国调整法定退休年龄的主要方向。此外,我国男性和女性人口的法定退休年龄在世界范围内均处于较低水平,尤其是退休年龄的两性差距较大,达到10岁,在世界居于前列。因此,在男女同龄退休已成为“国际共识”或者说“国际惯例”的背景下,我国拉平男女退休年龄符合国际趋势,也符合性别主流化的国际理念。

三、如何看待男女同龄退休中存在的疑虑与争议?

目前关于男女同龄退休的争论较多,社会各界关于是否应该实行男女同龄退休各执己见,争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男女同龄退休是否会导致女性养老金利益受损?

有部分社会舆论认为男女同龄退休会使女性领取养老金的利益受损,实际上相反,如今女性退休年龄过早反而会损害女性领取养老金的权益,导致女性养老金的相对价值大大降低,并加大国家养老金的支付压力。我国退休人口的养老金收入主要来自社会统筹的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其中,基础养老金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正相关,与缴费年限负相关。而个人账户养老金则与个人账户储存额正相关,与计发月数负相关。首先,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劳动者的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女性提早5—10年退休导致自身工资性收入大为减少,也减少了缴费工资以及个人账户中的账户储存额,使得女性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均受损。其次,初始劳动年龄推迟而退休年龄保持不变导致女性工作年限大大缩短,减少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也会导致女性基础养老金收入受损。另外,我国养老保障制度中各项福利和优惠政策主要与工龄挂钩,退休年龄较早会导致很多女性享受不到工龄满30年才能享受到的各种国家优惠政策。最后,女性退休年龄早,养老金账户中缺乏个人收入保障的年限会增多。具体来看,随着人均寿命提高,劳动者退休后的剩余生命年限早已超过10年。按照现行退休政策规定,假定男性60岁、女性 (仅讨论女工人)50岁退休,如果劳动者在20岁进入劳动力市场,按照目前我国的男性平均寿命74.32岁、女性平均寿命78.83岁④来计算,那么男性需要工作40年,退休后的剩余年数为14.32年,自我负担率(退休后剩余年数与工作年限之比)为0.36;而女性工作30年,退休后年数为28.83年,自我负担率达到0.96。即男性每工作1年,需要为未来准备0.36年的养老金,而女性则需要准备0.96年的养老金,自我负担压力远高于男性。此外,个人账户保障能力有限,以10年为期限的话,也就意味着未来男性、女性将分别有4年、18.83年的退休生活缺乏个人账户收入的保障,其中女性缺乏个人账户收入保障的时间要远长于男性。另外,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和预期寿命延长,在缺乏个人账户保障的情况下,我国养老保险金支付中的社会统筹部分支付压力会越来越大,最终会造成养老金收不抵支、发放难以为继的局面,从根本上损害女性的养老金领取权益。

(二)男女同龄退休是否违背了大多数女性的意愿?为什么很多女性希望尽快退休?

关于是否拉平男女退休年龄一直很难达成社会共识。杨宜勇在《中国老龄社会背景下的退休安排》[12](p279-280)中所做的调查结果显示,男女同龄退休的职工意见存在明显的性别差异,反对同龄退休的主要是男性,超过90%以上的51岁及以上女性受调查者赞同男女同龄退休。但也有很多相反的调查结果,新浪网曾就是否同意男女同龄退休做过调查,参与调查人数达到54716人,结果是占67.3%的人持反对票。也就是说,同龄退休固然有很多人强烈呼求,但也有很多人反对;甚至反对的人要更多。反对的群体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重体力或者劳动密集型岗位的女性和退休者,国有企业女性体力劳动者;

(2)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女性;

(3)家庭负担重的女性;

(4)男性大多数反对。

不同群体反对男女同龄退休的原因具有多样性。重体力或从事劳动密集型工作的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时间较早,工作强度和工作环境对自身的生理损耗较大,而且随着年龄增加身体条件也难以适应工作岗位,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力不断减弱,她们倾向于尽早退休领取养老金。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女性对闲暇的偏好要强于工资收入,因此,提前退休享受闲暇的愿望更为强烈。此外,部分女性需要承担养老照料和隔代抚育的工作,家庭负担较重,在我国“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分工模式下该部分女性倾向于选择回归家庭,从事家庭生产照料活动。对于男性来说,反对女性延迟退休一方面是由于更看重女性扮演的家庭角色,希望女性较早回归家庭;另一方面也希望能够减少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总的来说,虽然反对男女同龄退休的原因多样,但主要与实行男女同龄退休制度后自身利益可能受损相关。因此,在设计男女同龄退休制度时需要注意到,退休制度关系到不同社会群体的切身利益,需要尽可能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利益诉求,并考虑到个体生理、心理和智力、能力上的差异。而我国现行的退休制度大多是强制性的或者一刀切,缺乏弹性和自愿选择,女性无法根据自身客观情况和主观意愿选择相应的退休年龄,导致我国女性对男女同龄退休反对呼声较大。

此外,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对延迟退休缺乏激励作用,效用最大化下女性反而倾向于提前退休。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的退休年龄选择与养老金领取的时间和待遇水平并不挂钩,女性即使选择延长工作年限,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待遇水平也并未发生变化,而国外部分国家工作时间越长,离开工作岗位后养老金的数额越高,相比之下我国的养老金发放方式缺乏激励效应。此外,部分学者采用精算模型等计算指出,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个人退休行为反而存在普遍的负面作用,退休时间越早,领取的养老金越多(丁仁船,张薇,2006;彭浩然,2012;阳义南,2013)[13-15]。因此,很多女性在当前较为固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下更倾向于选择提前退休,其符合女性效用最大化的利益追求,这也造成了我国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存在较大的制度障碍。

四、如何在男女同龄退休中通过政策体现对女性的关怀?

通过前文的分析讨论,我们看到,一方面推行男女同龄退休有着客观的制度和现实背景,另一方面男女同龄退休涉及到社会多方群体的切身利益,仍存在较大的误解和争议。因此,在制定和实施男女同龄退休制度时需要增强政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在最大范围内凝聚共识,减少政策阻力,从而更好地推动男女同龄退休实现。具体而言,在推行男女同龄退休制度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变男女同龄退休的观念和认识误区

男女延迟退休政策的争议有部分是来自特定群体在改革中会面临福利受损的客观事实,但也有一部分是源自朴素认识所产生的误解,因此转变男女同龄退休的认识误区和观点极为必要。首先,男女同龄退休对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压力影响较小,不会加剧我国目前的就业形势。另外,缓解就业压力问题也不应以牺牲女性的就业权利为代价,因此拉平男女退休年龄会加重我国就业负担的担忧并无道理。此外,男女同龄退休不会导致女性养老金权益受损,反而是强制女性提前退休的政策在剥夺女性就业权利的同时也剥夺了女性平等参与社会经济发展、平等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机会。最后,很多女性并非不同意男女同龄退休,而是当前女性内部层次分化加剧,但退休制度设计过于强制和一刀切,缺乏弹性,导致女性在延迟退休制度中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如果延迟退休年龄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中进一步增强弹性和灵活性,尊重女性的主体意愿,给予女性关于是否就业的充分选择权,那么男女同龄退休应该是能够凝聚社会共识的。

(二)在实行男女同龄退休时,应对女性采取自愿选择的弹性退休制度,真正体现对女性的保护,而不是搞强制性的一刀切

应该实行退休待遇和退休期限相结合的弹性退休制度,让女性在退休年龄上实现最低和最高之间的自由选择。不同群体女性希望提前退休的原因存在差异,男女同龄退休的政策出发点是保障女性就业权利,但与此同时也应避免对女性劳动的强制。针对具有提早退休意愿的女性群体应该尊重她们的主观意愿,部分女性强调自身社会价值的实现,部分女性追求家庭生活带来的满足感,也有部分女性由于客观身体状况选择提早退出劳动力市场,因此公共政策的制定要给女性设置退出机制,采取自愿选择的弹性退休制度。例如,可以按照岗位、劳动环境、劳动强度以及劳动者的体力、技能、经验和需求等设置不同的退休年龄上限和下限,根据岗位的性质及其特殊性给劳动者留出合理的选择空间,自愿申请延迟或提前退休年龄与强制退休年龄并行 (刘明辉,2011)[4],并且将退休待遇和退休期限相结合,避免出现女性延迟退休反而退休待遇受损的不公平问题。

(三)采取法律手段,保护女性就业权,减少老年女性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歧视

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虽然强调女性平等就业权,但缺乏具体制度条款的保障,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细化针对女性各项权益保护的制度规定,消除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面临的各类歧视,如退休年龄不一致、男女同工不同酬、福利待遇不均等问题,并为女性人力资源开发提供制度保障。此外,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均要充分融入性别主流观念,考虑政策法规出台会对女性产生的可能影响。

(四)推行男女同龄退休要考虑家庭要素,辅以积极的家庭政策相配合

在老龄化程度加深和生育政策不断调整放宽的社会背景下,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女性就业权利,开发女性人力资源,在延迟退休制度调整中不可避免要将家庭要素纳入考虑。当前我国社会分工模式仍较为传统,很多女性需要承担抚育幼儿、照顾老人等多项家庭劳动,一方面,对于家庭负担较重的女性允许提早退出劳动就业;另一方面,社会政策的有效实施需要政策群内其他相关政策的配合,因此延迟退休政策的实施要配合以积极的家庭政策,包括建立更为完善的托幼服务体系,基于社区的家庭养老服务体系等,为女性的延迟退休制度提供辅助作用。

注释

① 关于“为什么女职工退休年龄要低一些,一般工龄要短些”的疑问,1958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国务院人事局、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的问题解答》进行了回答,认为“男女生理条件不同,女人身体一般较弱,在生育子女的时候,身体是受到影响的,因此国家除了对女职工在生育时给予必需的休息假期和妇婴保护以外,还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低一些,这些是完全必要的、合理的。同时,新中国成立前女职工就业的机会一般说来比较少,她们的工龄和男职工比较起来是要短一些,规定女职工退休条件中的一般工龄,比男职工少五年,这也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

② 数据来自世界银行:https://data.worldbank.org.cn/indicator/SL.SRV.EMPL.FE.ZS?view=chart.

③ 数据来源: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607/t20160725_244158.html.

④数据来自世界银行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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