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窦娥冤》不仅具有非常高的文学艺术价值,也具有很高的法律学术研究价值,是古今中外的悲剧典范。但是,在过去的研究中,学者们主要从人物形象、艺术手法、叙事美学、精神理念、作品对比、教学设计等角度对《窦娥冤》进行研究,并没有从法律与文学相结合的视角入手,对这一巨著进行深度剖析。本文从法律与文学相结合的视角出发,对《窦娥冤》进行剖析,窥探元代法律制度在文学作品上的独特表现,进而赏析文学作品中的法律之美和文学之美。
关键词:法律视角;文学视角;窦娥冤
中图分类号:I20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15-00-04
我国的古代文学中不乏关于记叙、刻画和反思法律制度的经典作品,这些文学作品同时展现了法律之美和文学之美,《窦娥冤》就是同时展现这两种美的经典戏剧。自法律与文学运动兴起以来,法律视角和文学视角得到了有效的结合,这种融合视角不仅仅在文学场景下加深了人们对天理、人情和法理的理解,而且也使人们对文学、法律之美有了新的、独到的见解。本文基于法律和文学研究融合的视角,从元代社会的刑事诉讼和民商事两大法律制度出发,剖析作者《窦娥冤》里人物的法律行为,展现作品中艺术手法运用的潜在之美。
1 法律与文学融合视角下的《窦娥冤》关于刑事诉讼法内容的剖析
1.1 受理和侦查取证
太守桃杌在受理、侦查本案时,明显存在违法受理、侦查失职等行为。元代的纠问式诉讼的刑事訴讼构造是封建时代法制的缩影,在这种制度下,审判官几乎集所有的司法权力(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审判官可以主动追查犯罪、秘密审判、依法刑讯逼供,并且以罪犯(被告人)被告人的口供作为最佳证据[1]。根据元代《至元新格》《元典章》的有关规定,凡受理案件需要详细审查,在举报人或嫌疑人陈述不明时需要提审问讯查清事实,审讯中发现死刑犯存在可疑的供述,要深入查证。窦娥涉嫌毒杀公公一案中,太守桃杌简略听取了证人张驴儿的证词和犯罪嫌疑人窦娥的供述,并未对基本案情、证据来源、真伪情况进行侦查或审查,遗漏了案件的关键证据(如毒药)。此外,在现场勘验方面,太守桃杌没有严格执行《元典章·刑部卷》规定的尸体勘验程序,也没有提审关键证人赛卢医[2]。因此,太守桃杌在受理本案时存在违法行为,其在侦查过程中也存在失职行为。
从文学艺术手法来看,太守桃杌错误受理案件和严重失职的行为,忽视了本案最基本的事实问题,略过了重要的诉讼程序,导致了冤案的发生,生动地刻画了太守桃杌的“糊涂官”形象,从艺术表达层面体现了司法者对生命的冷漠无情。
1.2 刑讯逼供
太守桃杌对窦娥进行了过度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行为。元代也不例外,轻度的刑讯逼供是合法化、制度化的,对于酷刑逼供行为法律也是明文禁止的。在本案中,窦娥被打得皮开肉绽、血肉模糊,有冤不能言,足以说明,太守桃杌对窦娥进行了过度的刑讯逼供,属于非法取证。《窦娥冤》刻画了官府残暴审讯的画面,官府草草审讯后就将窦娥定罪,并执行死刑,体现了封建时代缺少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制度,只有冰冷吃人的制度,作者刻画的审讯画面还带着封建时代的深刻烙印。
剧作家关汉卿通过描写窦娥遭遇刑讯逼供的情景,反映了窦娥的善良与孝顺。窦娥处处为婆婆着想,尽心尽力孝敬婆婆,在官府被屈打成招,招致杀身之祸也对婆婆毫无怨言。但这种古代崇尚的美德却也是窦娥悲剧的原因,作者越是刻画窦娥的善良,就越凸显出窦娥的冤屈,也越令人同情和反思。
1.3 刑罚执行的时间
从法律视角来看,汉代以来,法律受到了儒家文化的影响。我国古代形成了“秋冬行刑”的死刑时间制度。随着封建时代“阴阳五行”“天人感应”“顺天行诛”等思想的盛行,“赏以春秋,刑以秋冬”的主张得到了统治者的大力支持,“秋冬行刑”的制度得以确立。根据这一制度,春夏暖暑行刑有逆天道,秋冬时期行刑顺应天道。但是《窦娥冤》中窦娥执行死刑的时间是盛夏三伏天,似乎有违“秋冬行刑”的制度。其实不然,“秋冬行刑”的制度下也存在“决不待时”的例外,即对于犯下严重罪行(如“十恶不赦”的罪行)的罪犯,可以不待秋后,立即问斩。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元典章·刑部·重刑不待秋分》的记载,忽必烈为解决死刑犯过多的问题,也批准了可以在其他时间执行重刑的申请。因此,在《窦娥冤》中,窦娥涉嫌毒杀公公,属于当时法律规定的“十恶”罪名中的“恶逆”,因此对窦娥在六月执行死刑并无不妥[3]。
从文学视角来看,关汉卿笔下的主人公窦娥在六月行刑与以往“秋冬行刑”的惯例在时间安排上形成了非常鲜明的对比。暖夏时节执行死刑,更能反衬出窦娥的冤。所以,《窦娥冤》中太守桃杌在六月对窦娥执行死刑,既有当时死刑执行制度“秋冬行刑”中“决不待时”的法律例外规定作法理支持,同时作者对时间的安排,也进一步突出了窦娥的“冤”。
1.4 死刑奏报程序
太守桃杌对窦娥宣告死刑后,未按照规定奏报执行刑罚。在元代,死刑奏报的规定主要有三点:一是但凡有死刑案件,必须经官司推问得实,所有事实和证据查清后,由宣抚司复核,报中央(主要是皇帝)决定处决;二是违反死刑犯奏报的可处以死刑;三是针对死刑等重案,必须坚持“奏覆而处决”的制度,要谨慎处理[4]。《窦娥冤》中窦娥涉及的犯罪案件为死刑案件,楚州太守不能行使处决权,而应当奏报皇帝核准。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太守桃杌擅自执行死刑,一则有违奏报规定,二则体现了中央对司法的监察、监督力度不大。
从刻画官吏形象这一方面来说,桃杌知有奏报之“法”,却有意不奏报,未经核准即执行死刑。作者的这一安排,塑造了一个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蒙元时期的“糊涂官”形象。在整部作品中,桃杌这个“糊涂官”思维简单、断案草率、昏庸无能。太守桃杌的这一形象不仅让草菅人命的结局变得合情合理,更为窦娥的冤屈做了铺垫。值得一提的是,在《窦娥冤》的开头,作者将桃杌塑造成一个贪官形象,似乎与此处的“糊涂官”形象不符。但是,集中在太守桃杌身上的两种特质更能展现出人物形象的立体性,也反映了在司法环境恶劣的背景下,窦娥之冤是一种预设,也是一种安排。
1.5 刑事回避制度
窦天章亲自处理女儿窦娥冤案的做法并不符合元代法律的回避制度。元代法律规定,与案件具有姻亲、师生、仇敌等有利害关系的审判官应当回避,应回避而不回避者,实行连坐[5]。本案中,窦天章与窦娥系父女关系,属于元代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窦天章亲自处理女儿的窦娥冤案,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
从艺术创作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作者是有意安排窦天章不回避的,但这不利于塑造窦天章清正廉洁的形象。不过,由窦娥之父窦天章亲自审理女儿的冤案,这种与当时法律回避制度要求不一致的反差,能微作品增添几分艺术的夸张色彩,为十几年来的父女分离制造一场特殊的“相遇”,这场特殊的人鬼“相遇”更能令读者沉痛,将戏剧推向高潮。
2 法律与文学融合视角下的《窦娥冤》关于民商事制度内容的剖析
2.1 婚姻制度
从《窦娥冤》中窦娥、蔡婆与张氏父子有关婚姻的描写中可以窥见元代的童养媳、聘娶婚和赘婿婚等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婚姻制度。元代统治者在婚姻制度方面,坚持蒙古族的婚姻风俗习惯(如赘婿婚、收继婚和买卖婚等),在蒙古族中实行一夫多妻制,在汉族中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元代还承继了汉族的聘娶婚和童养婚的婚姻制度,这说明,元代的婚姻制度具有多元性和背离中国传统道德的特征[6]。虽然,元代的统治者明令禁止破坏婚姻、典当妻子、买卖妇女为妻、指腹为婚等,但是,封建时代的妇女仍然不能摆脱没有婚姻自由的受害者的悲惨命运。
第一,《窦娥冤》中的童养媳制度。《窦娥冤》中,窦娥以童养媳的身份进入蔡家,但这种婚姻其实以买卖为基础。关汉卿在开篇写道:“这个那里是做媳妇,分明是卖与他一般。”深刻地揭示了这桩婚姻以儿女抵债的本质。不得不说,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之下,童养媳现象屢见不鲜,与窦娥命运相似的女子又何止一个。
第二,《窦娥冤》中的聘娶婚制度。聘娶婚制度是我国古代最正宗、最正式、最持久、最广泛的婚姻制度。《窦娥冤》记载了窦娥所说的一句话,即“说甚一家一计?又无羊酒缎匹,又无花红财礼”。很显然,在蔡婆受迫接受张氏为夫时,张氏来蔡婆家中做接脚夫,但是张氏未提供钱财、酒、羊、缎匹等彩礼,窦娥以此认为张氏与蔡婆的婚礼的不合礼,而难以接受。
第三,《窦娥冤》中的赘婿婚制度。赘婿包括接脚夫(即夫死后妇女再招之夫)和接脚女(即妻死后男子再娶的女子),但传统赘婿婚须在男女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即对结婚意思表示一致)才成立。需要指出的是,在蒙元时期,妇女再婚是相对自由的。在《窦娥冤》中,张氏本想来蔡婆家做个接脚夫,但是窦娥坚决不同意。张氏父子凭借其男子的优势入赘蔡家,强迫窦娥和蔡婆招赘他们,属于强行入赘,这明显不符合传统的赘婿婚制度。此外,面对张氏父子强迫招赘的行为,窦娥和蔡婆对此持截然不同的态度,蔡婆对此持赞同态度,而窦娥坚持女德,十分忠贞,持反对态度。
窦娥被迫嫁入蔡家作童养媳,又被迫改嫁,最后因反抗招来杀身之祸的情节,是当时黑暗社会的真实写照。此外,作者还运用对比的手法表现了对女德等儒家文化的赞扬。
2.2 继承制度
《窦娥冤》中对当时财产继承制度的描写,主要集中在蔡婆身上。在元代的继承制度中,妇女改嫁不得携带夫家的财产甚至是自己的嫁妆再次出嫁。蔡婆隔了几十年才想到再婚,是因为蔡婆原配死亡后,其子还在,蔡婆不能继承财产,蔡婆的儿子才是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但是,十几年后蔡婆的儿子死亡,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若蔡婆出嫁后夫家无继承人,则财产应由夫家的宗室继承,蔡婆迁居山阳县保住财产后,同意张氏入赘(而非自己出嫁),主要原因还是蔡婆想保住财产。
作者对蔡婆的人物形象的描写集中在关于保护财产方面,进一步突出了蔡婆软弱和精于算计的人物形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男权时代下妇女的身不由己。蔡婆难以摆脱被男权控制的命运,窦娥同样如此,这也是窦娥冤的成因之一。
2.3 民间借贷
《元史》记载,对于不订立契约的借贷者或违反规定收取高利贷的人,情形严重者,元代的统治者将给予刑事处罚。但是,元代时期,大量官员参与借贷业务,将大量的钱款交付给斡脱商人放贷,自己从中收取“斡脱钱”(即按年利率100%计算的本息)。而借贷者通常为社会弱势群体,借贷者为偿还借款变卖房产、地产、卖儿卖女、四处流量的情况也十分常见。借贷关系看似自由、平等,实际上并不自由,更不平等[7]。《窦娥冤》中描写了两个民间借贷的故事,一是窦天章为获得进京赶考的资金向蔡婆借款本金二十两银子,期限为一年,利息二十两银子,到期还本付息共计四十两银子。从这一借贷关系可知,蔡婆作为出借人收取的年利率是100%,可谓名副其实的高利贷;二则是蔡婆借款给赛卢医经营药铺,赛卢医欠下高利贷久催不还,最终走上了杀害蔡婆,但犯罪未遂的道路。
作者通过对两例高利贷案件的描写,反映了元代高利贷十分猖獗的情况,下层人民为高利贷所累,陷入债务深渊无法自拔。对下层人民巨大生活压力的描写,反映了窦娥之冤形成的社会背景。窦娥的命运就在不知不觉中被这种借贷制度改写。这种借贷制度为窦娥的悲惨命运拉开了序幕,为作者后面的叙述作了铺垫。
3 结语
从法律与文学融合的视角审视《窦娥冤》这部伟大的悲剧,我们可以看到,作者用文学的笔触描绘了当时的刑事和民事法律案例,不仅塑造了窦娥、蔡婆、桃杌等戏剧人物的精彩形象,也体现了元代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更反映了当时黑暗的司法环境。作者通过对官员糊涂昏庸的描写、通过对刑法制度与行刑时间的描写、通过对诸多反差的描写,将窦娥的冤屈表现得淋漓尽致,将戏剧情节推向高潮。
总之,关汉卿的代表作《窦娥冤》是一部集法律文化内涵和重要的学术价值为一体的著名杂剧,给人们带来了许多启发。其作品价值不仅仅局限在艺术和文学方面,也体现了作者对当时法律制度的深刻剖析和反思,生动展现了文学之美和法律之美。同时,作者在作品中倾注了对窦娥的无限同情,体现了对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健全纠错机制,以及无讼理想价值等先进的法律思想的推崇。《窦娥冤》值得现代社会用全新的视角更加独到、深入地进行法律和文学审美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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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廖富超(1990—),男,贵州镇宁人,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