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维树,刘 洋
(安徽建筑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主要是政企双方通过特许经营权授予的方式进行合作,以实现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方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成立的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主要运用于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当中。这种模式最先起源于加拿大和英国,由于社会不断发展,世界上其他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印度等也融入市场,逐步引入PPP模式。目前发达国家的PPP模式已经进入成熟阶段,发展中国家也在不断提高和进化中。目前,政府面临着越来越大的财政压力,PPP 模式使得大量社会资金流入,这种融资方式不仅解决了政府的财政问题,同时也减轻社会资本方投资的风险,在合作过程中,充分利用有限资源,实现双赢。
现阶段,这种新型的投融资模式虽然发展迅速,但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我国普遍存在公私利益矛盾、责任缺失以及越位的现象。政府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专业能力不及社会资本方,而社会资本方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容易发生“敲竹杠”的行为,政企双方没有对自己的职能进行准确定位,职能发生交叉重叠,导致责任分担不合理,同时对项目监督的欠缺导致监督效率不高。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PPP 项目的责任划分全国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只针对本部门或者地区所存在的行为做出相关规定。
为此,本文在博弈论视角下采用海萨尼转换和讨价还价模型,分析了在PPP 模式下如何进行责任划分,进一步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责任划分不合理,消除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方之间的矛盾,提高项目融资效率,为PPP 模式的实施提供优化可操作的建议。在PPP 项目的责任分配中,刘肇铭[1]认为在不完全信息的条件下,政府部门承担的责任与其所承担的监管责任大小呈正比,政府部门承担的责任与私人部门所预期政府所转移的社会行动概率呈正比。陈静[2]认为政府在PPP 项目中扮演重要角色,关系到项目的成败,政府在项目中应履行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姜玲等[3]提出了“责任成本共担、明确划分”的机制,并提出要基于贡献来明确责任,根据相关收益大小来进行补偿。李妍等[4]基于风险最优分配理论构建了PPP 项目的风险分担博弈模型,并通过模型建立,研究风险如何进行分配。冀雅茜[5]提出PPP 项目的分担,既要为项目各参与方合同的签订提供依据,保障项目顺利完成,又要体现各参与方的利益平衡,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李磊[6]通过博弈分析证明了最优合同的存在性,为本文在合同阶段项目最优责任划分的研究价值奠定了基础。
本文采取讨价还价的模型来确定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最后的责任划分比例,该模型是由鲁宾斯坦采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方法建立的无限回合的讨价还价模型,因此该模型又名鲁宾斯坦模型。该模型主要用于项目双方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进行的博弈,通过寻求均衡点,实现最优的分配计划,以保证双方利益。
对项目融资责任、风险应对责任以及工程质量担保责任等进行合理划分是保证项目建设运行的基础,因此本文对政府和私人部门双方在PPP 项目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研究,通过一方出价,另一方决定是否接受出价的方式将项目运营前各项责任进行划分。该模型实现了双方的权利,使双方都能很好地参与其中,通过共同商议的方式确定双方满意的责任划分比例,减少因责任划分不合理、不清楚而产生的矛盾与纠纷[7]。
(1)假设政府部门G和社会资本方P均为理性人,他们的共同目标是达成协议。
(2)在双方谈判过程中,以讨价还价模型来确定最后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
(3)政府是首先出价的一方,并且可能采取高压姿态将责任向社会资本方转移,社会资本方只知道政府采取高压姿态的概率以及收益分配的函数,不知道政府是否采取高压姿态,假设政府采取高压姿态的概率为p,不采取高压姿态的概率为1-p。
(4)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方在谈判过程中产生的贴现系数分别用δ1和δ2表示,1<δ1<δ2,谈判回合数越多,谈判成本越高,最后期望收益值也将降低,所以双方希望在可接受的情况下,尽量减少谈判次数。
PPP 项目要想实现预期收益,首先要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分,本文采用讨价还价的模型来确定责任归属。
第一回合:首先由政府部门进行出价,表示其愿意承担的责任比例为d1,故社会资本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d1,若政府采用高压姿态转移部分社会责任m1,采取高压姿态概率为p,同时假定PPP由政府负责相应的监管责任大小为n,得出政府与社会资本方所承担责任的比例为:
政府部门
私人部门
同时,政府以1-p的概率不采取高压措施转移社会责任,则比例分配为:
政府部门
私人部门
因此,政府部门G1和私人部门P1在第一回合中所采取的承担责任的期望分别为:
政府部门
私人部门
在第一回合中,若私人部门接受政府出价,则按照G1、P1进行责任分配,若私人部门不接受政府出价,则进入下一回合,由私人部门先行出价。
第二回合:由私人部门表示愿意承担的责任为1-d2,即政府部门所承担的责任比例为d2,政府有p的概率采取高压姿态转移部分社会责任m2,同时假定PPP 项目由政府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大小为n。在第二回合的谈判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损耗,谈判回合数越多,双方需要花费的信息和谈判成本也就越多,由于信息与地位的不对称,双方的贴现系数分别为δ1和δ2,且δ1<δ2,则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所承担的责任分别为:
政府部门
私人部门
同时,政府以1-p的概率不采取高压措施转移社会责任,则比例分配为:
政府部门
私人部门
因此,政府部门G2和私人部门P2在第一回合中所采取的承担责任的期望分别为:
政府部门
私人部门
在第二回合中,若政府部门接受私人部门的出价,则按照G2、P2进行责任分配,若私人部门不接受政府出价,则谈判进入第三回合,并且转由政府部门先行出价。
第三回合:政府部门提出愿意承担d3的风险,即私人部门所承担的责任为1-d3,政府有p的概率采取高压姿态转移部分社会责任m3,同时假定PPP项目由政府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大小n。在第三回合中谈判回合数又多1 个回合,双方需要花费的信息和谈判成本也就更多,假设双方的贴现系数分别为δ12和δ22,则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所承担的责任分别为:
政府部门
私人部门
同时,政府以1-p的概率不采取高压措施转移社会责任,则比例分配为:
政府部门
私人部门
因此,政府部门G1和私人部门P2在第三回合中所采取的承担责任的期望分别为:
政府部门
私人部门
该模型是建立在不完全信息背景下的动态博弈模型,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此时需要引入海萨尼转换,将不完全信息转化为完全但不完美的动态博弈。本文动态博弈属于无限回合的讨价还价模型,对于无限回合的讨价还价的博弈可以将逆推点设在任意回合[8],本文将逆推点设在第三回合来进行求解。
第三回合中,政府部门提出的G3为:
第二回合中,私人部门提出的G2为:
若G2>G3,在第二回合中,政府为了承担更少的责任,必然不会接受私人部门的出价,因而导致谈判进入下一回合,故为了减少回合数增加所带来的成本损耗,应保证G2≯G3,同时为了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提出最佳出价方案策略为G2=G3。即:
得到:
第三回合中,政府部门提出的P3为:
第二回合中,私人部门提出的P2为:
通过计算,将两者进行比较:
得到:
已知1<δ1<δ2,0≤m3≤d3≤1,0≤p≤1,由此解P2<P3,所以在第二回合的谈判中,私人部门承担的责任小于第三回合谈判中的责任,并且政府部门在第二回合谈判所承担的责任不大于第三回合,此时已达到帕累托最优,即现在的责任划分比例已是理想状态,故双方会达成一致,谈判不进入到第三回合。
第二回合中,私人部门提出的P2为:
第一回合中,政府部门提出的P1为:
若P1>P2,私人部门必然不会接受政府的出价,导致谈判进入下一回合,所以为了减少回合数增加带来的损失,应保证P1≯P2,同时为了保证自身利益最大化,提出最佳出价方案策略P1=P2。即:
得到:
第二回合中,私人部门提出的G2为:
第一回合中,政府部门提出的G1为:
由于1<δ1<δ2,0≤m3≤d3≤1,0≤p≤1,故:
由此此时政府部门在第一回合的谈判中会承担较小的责任,而私人部门在第一回合谈判所承担的责任不会大于第二回合,故谈判不会拖延至第二回合。
下面求解最优分配比例。由:
对于无限回合的讨价还价的博弈中,逆推点无论设在第几回合都不影响博弈的结果,由于本文把逆推点设置在第三回合,故得出:
得到:
设α常数,由此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可得到无限回合的讨价还价博弈模型的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解为:
该解是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在名义上所承担的责任比例,而实际承担的比例分配为:
由上述可知名义上的责任划分与谈判成本的贴现系数、政府所承担的监督责任系数、责任的转移程度的大小以及政府采取高压措施的概率有关。在均衡状态下,责任划分的实际分配率与政府采取高压措施的概率及责任转移程度无关,仅与谈判成本的贴现系数和政府所承担的监督责任的大小有关。对于政府,随着转移概率的减少,政府名义上承担的责任增加,最终等于实际分配率,对于私人部门,随着转移概率的减少,私人部门名义上承担的责任减少,最终等于实际分配率。
本文利用讨价还价博弈理论构建了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研究了均衡条件下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对责任划分的最优分配的问题。通过模型计算,得到以下几条启示。
(1)在名义上的责任划分中,责任划分的比例与双方的地位有关,地位高的一方可以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向地位低的一方转移部分责任,并且双方差异越大,可转移的责任就越多。但是责任的实际划分比例仅与谈判成本与政府承担的监督责任有关,与谈判双方的地位没有关系。
(2)谈判成本与政企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有关,并且随着谈判次数增加而增加,谈判成本小的一方更具谈判优势,更有机会承担较小比例的责任。
(3)在讨价还价模型中,先出价的一方更具有优势。本文中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社会资本方,后出价一方会因为谈判成本增加,在保证自身利益的情况下,选择接受先出价方的提议,因为先出价方更有机会减少自身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将其转移到后出价一方。
基于本文对PPP 项目责任划分的建模求解,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1)政府应尽快完成角色转换。目前责任分担不合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凭借自身的地位对项目进行过多的干预,从而导致“越位”现象严重,管理混乱。为了避免这样的问题,政府应首先确定自身在PPP 项目中的角色定位,适当放权,不进行过多干涉,准确科学地把握其对项目的权限和义务。
(2)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我国对PPP 项目的责任划分缺少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所以政府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文件,优化项目双方自身的决策能力,降低项目在项目决策等方面的责任缺失。
(3)提高信息透明度。PPP 项目中社会资本方可以轻易了解到政府部门的全部信息,而政府部门却不能获得社会资本方的全部信息。由于信息的不对性,使得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而且容易导致私人部门的“敲竹杠”行为,并且也会导致谈判成本增加。所以,应建立机制,提高政企双方信息透明度,不仅能减少政企双方的风险与成本,而且更有利对项目责任的划分,使PPP 项目更高效地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