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文
(内蒙古艺术学院文化艺术管理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近年来,人工智能在文化产业领域的应用受到了学界高度关注。 李景平(2019)分析了文化产业领域人工智能应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1]。 杨毅、向辉、张琳(2018)阐述了人工智能与文化产业的生产融合、传播融合和消费融合,并对其融合创新进行了路径优化设计[2]。李泽华(2019)提出了用智能型文化产品供应链来解决文化产业的供给侧问题[3]。 解学芳(2019)深入探讨了文化创意产业智能化创新范式与发展边界[4]。 周翔、秦晴(2019)基于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工智能产业优势,提出了以人工智能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思路[5]。 张书勤(2020)针对人工智能应用引致的伦理、监管、版权保护等问题,提出了文化管理制度创新的具体方案[6]。
以上代表性的研究成果都对文化产业领域的人工智能应用背景和现状进行了阐述,并从不同的视角提出问题、解释问题和解决问题。 但是,文化产业领域的人工智能应用是一个 “点-线-面-体-系统”的逐渐扩展和持续加深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人工智能应用于文化产业的各个环节,影响文化产业的微观、中观、宏观层面,加快了文化产业的转型升级和跨界融合,改变了文化产业发展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为了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系统,本文借鉴“创新系统”相关研究成果[7],构建基于人工智能应用的文化产业发展系统逻辑模型, 将动力、制度、服务和知识要素纳入研究框架,尽可能反映文化产业领域人工智能应用的多样性、 层次性、动态性和适应性,并针对子系统的问题提出基于人工智能应用的系统优化思路。
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人工智能应用贯通于生产、传播、消费三大环节,其影响可从微观、中观、宏观3 个层面予以分析。
1.生产环节的应用
文化产业的生产可分为三类:一是文化内容及其载体的生产,文化内容主要包括文字、图像、音频、视频、造型和综合类,其载体主要有出版物、原材料、设备设施等;二是文化劳务的提供,如艺术表演、文化创意、文化休闲娱乐、文博会展、文化经纪、专业培训等;三是混合产品的生产,即第一种和第二种的混合。 在文化产业的生产环节,人工智能可以胜任数据库和素材库建设、 题材拟定和选择、辅助或独立创作、内容改编、审核校对、载体转化等工作。 一些人工智能的文化生产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例如,微软研发的智能机器人“小冰”不仅在2017 年出版诗集,还在2018 年作词作曲和演唱,在2019 年举办了“个人”画展。一些新闻媒体推出了智能写稿机器,如腾讯新闻的“Dream writer”、新华社的“快笔小新”、今日头条的“DT 稿王”。人工智能的交互机器人、主持人、嘉宾、导游、客服、播音员、讲解员等都已投入使用。
2.传播环节的应用
传播环节的人工智能应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第一,将互联网、物联网和传统媒体转化为网状结构的智慧媒体,以智能管理减少媒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交互不充分、中间环节多、资源闲置浪费、管理条块分割、服务相互割裂等问题,并将传播成本降至最少、传播速度提至最快。 第二,以智能化的在线社交、互动、娱乐将传播变得生动有趣、形式多样、易于接受。 例如,腾讯以智能化的娱乐生态系统实现了传统文化传播的智能化和场景化,提高了传统文化传播的沉浸感、互动性和参与度[8]。 第三,以智能化的设备设施为受众营造体验场景、调动各类感觉、引发丰富想象、带来全新认知,实现沉浸式、全息式、交互式传播,如世博会信息通信馆的“梦幻剧场”。 第四,以人工智能实现受众偏好与传播内容的精准匹配,如抖音海外版TikTok 将古筝、扬琴、刺绣、陶艺、太极、功夫等视频与爱好者进行精准匹配并进行个性化推荐,促进了中华文化的海外传播。 第五,对文化产业的传播过程进行智能化监测、反馈和调整,进而扩展传播渠道、提高传播效率、优化传播效果。
3.消费环节的应用
作为文化产业的价值实现环节,消费是营销、交易、接收、使用、体验和反馈的总和,消费对象包括文化内容产品、文化劳务产品和混合产品。 人工智能在这一环节的应用至少包括以下类型:第一,借助人工智能快速而精准地分析消费者的偏好和需求,进而主动为其提供内容分发、产品推荐、个人定制、供需对接等服务。 第二,开发新奇、好玩、有趣、实用的智能化网络应用,如修图、美颜、配音、K歌等, 以此吸引更多用户去体验和消费。 第三,为普通消费者进入文化产业的生产、传播环节提供智能化的平台和工具,辅助其成为网络音视频制作和传播者、网络写手、网络主播、微博达人、文化类公众号运营者以及文化产业众筹、众包、众创活动的参与者。
1.微观层面
在文化产业的微观层面,人工智能影响的主要是企业、从业者和消费者。
对于文化企业,人工智能的应用使其组织结构精简化、扁平化、灵敏化,提高了其生产、管理以及产品、服务的智能化程度,优化了其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 一些有实力的文化企业已在人工智能的应用上取得了先机,如腾讯实施的“Make AI Everywhere”计划,就是以人工智能应用为基础,从技术、场景、平台3 个层面,构建创业共同体、消费共同体和产业共同体[9]。 此外,人工智能的应用模糊了文化企业与人工智能企业的边界,实现了文化企业与人工智能企业的融合发展。
对于部分从业者,人工智能的应用导致其下岗或转业。 近年来,各种人工智能创作软件的出现,引发了人工智能替代创作者的探讨。 但从机理来看,人工智能的运行主要是软硬件和算法的物理过程,而人的思考主要是高级生物的化学过程,所以人工智能只能在记忆、运算、模拟等方面超越人类,而无法具有人类的想象、直觉、灵感、情感等能力,这一短板决定其作品缺乏深度、 情境和底蕴。 例如,清华大学研发出的诗词智能机器人虽然高产,但不会有感而发、借景抒情或托物言志。 所以,人工智能只能替代对创造力要求不太高的岗位。 对于有创造力的从业者,人工智能一方面促使其掌握最新科技,另一方面将其从程序性、重复性劳作中解放出来,使其有更多精力进行创作、研发、创意、设计、策划等活动,从而有利于优化从业者结构、提高文化生产效率、加快文化创新速度。
对于消费者,人工智能降低了其进入文化产业生产、传播环节的门槛和难度,使其可以成为文化产品的生产者和传播者,成为文化产业的数据提供者和价值创造者。 这就意味着人工智能能够为消费者赋权,即赋予其在文化产业生产、传播中的参与权甚至主导权,进而改变消费者的结构性弱势地位,也改变消费者的法律定位和权利义务,使得消费者保护从倾斜保护走向融合平衡保护,从单向保护转向多元协同保护和整体系统保护[10]。
2.中观层面
在文化产业的中观层面,人工智能影响的是文化产业的各个行业和地方文化产业。
对于文化行业,人工智能的应用使其重视数据价值并积极打造开放性的行业数据库,使其优化资源配置、培育高端要素、整合个性需求、提高供给能力、增多创新外溢、加快转型升级。 人工智能的应用正在催生出新的文化行业,如人工智能文学、人工智能影视、人工智能音乐、人工智能游戏、人工智能设计、人工智能旅游等。 可以预见,这些行业能够极大地丰富文化产品供给,能够创造出超现实的虚拟世界、超物理的文化景观、超想象的文化体验,进而有效刺激文化消费需求,拓展文化消费市场。但是,文化行业的人工智能应用也会导致同质化的文化产品爆发式增长,如人工智能软件批量化生产的网络文学,其内容即是大同小异甚至涉嫌抄袭。
对于地方文化产业,人工智能的影响与地方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紧密相关。 根据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区域发展竞争力评价指数》, 北京、广东、浙江、上海和江苏的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水平位于第一梯队,山东、安徽、湖北、天津、福建、四川、重庆、辽宁、贵州和黑龙江位于第二梯队[11]。 从第一梯队的情况来看,人工智能对地方文化产业的影响主要是提高了地方文化产业的政府管理能力、资源配置能力和产品供给能力,推动了地方文化产业的技术创新和融合发展,促进了地方文化产业的资源共享和要素流动,加快了地方文化产业的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3.宏观层面
在文化产业的宏观层面,人工智能提升了国家文化产业竞争力,维护了国家文化安全,但也给国家文化产业发展带来了新问题。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12],人工智能迅速学习人类智慧成果并将其转换为文化内容,优化了国家文化产业的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减少了国家文化产业管理中的冗余环节、沟通障碍、繁琐程序和资源浪费,使得国家文化产业管理部门结构扁平、互联互通、运行高效、决策智能,提高了国家文化产业的全要素生产率。
国家文化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可分为意识形态安全、文化生态安全、文化权利安全、文化市场安全、文化传播安全[13]。 对于意识形态安全,人工智能可通过对文字、语音、图像、视频等内容的审查,筛除存在思想、道德、政治等问题的内容,避免其对主流意识形态的不良影响;对于文化生态安全,人工智能可通过文化资源的智能配置和文化生态的智能预警,使不同类型的文化处于相对有序稳定的状态;对于文化权利安全,人工智能可通过内容审查、行为鉴定、侵权案例大数据分析等,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辅助立法;对于文化市场安全,人工智能可帮助企业规避市场风险,帮助管理者维护市场秩序;对于文化传播安全,人工智能可通过信源控制和语义分析,防止不良内容传播。
人工智能应用也给国家文化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问题,如技术理性取代价值理性、违背道德伦理、个人隐私泄露、数据滥用和失准、算法歧视和纰漏、责任主体难以追究等。 有的国家已针对这些问题制定了政策法规,将人工智能伦理落实到技术研发和系统设计中,如数据保存和查验、算法设计和改进、漏洞检测和修复、主体划分和归责等方面,建立了人工智能发展及应用的评估机制和纠错机制,增强了对人工智能发展及应用风险的预警和控制能力。
系统一般是指相互作用的组件构成的有机整体。Edquist 较早提出了产业发展系统的概念,认为它是产业发展过程中经济、社会、科技、制度、组织等方面影响因素的集合[14]。 Geels 则从复杂性和动态性的角度,研究了产业发展系统的不同环节和层面[15]。 以此为理论基础,我们可将文化产业发展的生产、传播、消费环节以及微观、中观、宏观层面整合起来,全过程、全方位探析文化产业发展的动力、管理、支撑和中枢,进而构建包括动力子系统、政法子系统、服务子系统和知识子系统的文化产业发展系统逻辑模型(如图1 所示)。 在理想状态下,动力子系统发挥多源驱动作用,政法子系统发挥支持、引导、激励、保障、规制等作用,服务子系统发挥支撑和辅助作用,知识子系统发挥传承、创新和创造价值作用。 以上子系统通过“政产学研用”的深度合作以及产业要素的合理流动,实现系统之间的交互作用和协同发展。
动力子系统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内生动力。 参考钱芳、刘伟(2008)基于耗散结构论的产业创新动力系统研究[16],该子系统的供给侧动力主要包括技术应用动力和企业竞争动力;需求侧动力主要包括营销动力和消费动力。 其中,技术应用是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第一动力;企业竞争是文化企业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市场地位、品牌美誉的追求以及对相关企业带来压力的反应;营销是发现、引导、激发消费需求的过程;消费是消费需求、消费能力、消费环境、消费行为的综合。 需要说明的是,政策、法律、法规的动力功能与规制功能并存,而且其动力功能具有外生性,因此本文将其构建为独立的政法子系统。
图1 文化产业发展系统逻辑模型图
动力子系统各要素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相互作用,任何动力要素的变化都会引起其他动力要素直接或间接的连锁反应。 例如,2020 年初爆发的新冠疫情,使得线下的群聚性文化消费极度萎缩,线下文化消费动力急剧降低,但这反而导致文化企业的线上竞争动力、网络营销动力以及人工智能、云计算、网络直播等技术应用动力显著增强,进而加快了文化产业的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步伐。
政法包括政策、法律和法规。 其中,法律的效力最高,如2016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法规包括国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如2009 年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政策效力最低,但其数量最多。 2006~2018 年,我国颁布的文化产业政策类型(占比)主要包括通知(68%)、意见(15%)、规划(3%)、条例(2%)、办法(2%)、公告(2%)、函(2%)、决定(1.5%)等。
在文化产业发展系统中,政法子系统发挥支持、激励、引导、保障、规制等作用。在供给侧,其内容主要涉及要素供给、资源配置、投融资、体制改革、文化安全等方面。 在需求侧,其内容主要涉及刺激和引导消费、管理市场、文化贸易、政府采购等方面。人工智能应用于文化产业必然引发诸多政法问题诸如著作权保护。 2019 年,腾讯公司状告“网贷之家”未经授权许可,抄袭其智能写稿机器Dream writer 的文章。 法院对此判定如下: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7]。 该判定表明:人工智能文化产品如果被视为投资者的法人作品,那么投资者就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这既维护了著作权主体必须是自然人的伦理基础,又保障了人工智能文化产品投资者的权益。
服务子系统主体包括服务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在供给侧,该系统主要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支撑、投融资、教育培训、软硬件建设、产权交易、中介代理等服务。 在需求侧,该系统主要提供消费调查、营销推广、展示交易、电子商务、市场管理等服务。
文化产业是综合性、融合性产业,因而其社会服务系统牵涉很广。 人工智能的应用有助于其形成“点—线—面”的服务体系。 在“点”上,人工智能的应用能为文化企业和从业者提供便捷化、 个性化、菜单式服务。 在“线”上,人工智能的应用能整合散布在社会各个领域的服务主体,形成服务文化产业的供应链、产业链和创新链。 在“面”上,人工智能的应用能打造协同服务平台,使服务主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国家、地方和行业层面的文化产业发展提供相关服务。
知识可分为科学知识和经验知识。 与劳动密集型、投资驱动型、资源依赖型产业不同,文化产业是知识密集型产业,因而文化产业发展系统必然要以知识子系统为核心。 其主体类型可分为技术型、学术型、管理型、复合型和大众型,其活动包括知识传承、知识创新和以知识创造价值。 知识子系统的主体是以其是否进行相关知识活动来界定的。 也就是说,当个人或群体进行文化产业领域的知识活动时,不论其身份是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管理人员,还是普通大众,都可视为知识子系统主体。 由此,知识子系统与其他子系统在人员上是相互交叉重叠的。
文化产业领域的知识传承包括校园传承、机构传承、个人传承、社会传承等,其特点是注重知识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文化产业领域的知识创新可分为渐进性创新、结构性创新、突破性创新和颠覆性创新,其特点是注重知识的文化内涵和审美关联。文化产业领域的以知识创造价值,主要是以知识创造出文化类的内容产品、物质产品、劳务产品、混合产品并被消费,其价值类型可按照经济和社会维度、物质和精神维度、时间和空间维度进行划分。 基于以上的知识活动,文化产业知识子系统的应然状态是“传承→创新→创造价值”的循环上升。
构建文化产业发展系统逻辑模型,有助于全面而深入地发现其子系统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进而提出基于人工智能应用的系统优化思路。
1.问题及原因
动力子系统的问题是供给侧和需求侧动力不足。 其原因主要在于:(1)技术应用不当,产生了抑制文化创意、削减艺术韵味、降低精神价值、违背社会伦理甚至危及社会安全的后果,导致技术应用动力受到削减。(2)地方、行业和企业层面管理能力低下,导致企业竞争动力不足。(3)营销理念和技术滞后、营销精准度和有效性不高,导致营销动力不足。(4)没有很好地刺激、引导文化消费需求,没有大力优化文化消费环境,导致文化消费意愿难以增强。
2.基于人工智能应用的系统优化思路
(1)避免技术的不当应用。 这应以人工智能整合、引领多种技术应用,使其发挥协同效应,并加强技术应用的伦理和法治研究,进行技术应用的伦理和政策教育,对技术应用过程进行必要监管,加大技术应用的安全测试评估和安全保障投入。
(2)强化企业的竞争动力。 一是以人工智能推动文化产业宏观、中观、微观层面的管理制度改革,使政府对文化企业的管理更加透明,使文化企业的竞争更加规范。 二是以人工智能加强文化企业的信息建设和资源共享,促进人才、资金、物资等要素的合理流动,规避可能的商业、舆论和法律风险,进而提升文化企业的竞争层次。
(3)实现营销的智能化转型。 一是以人工智能实现营销对象的精准识别、营销数据的精准认知、营销过程的精准可控和营销效果的精准评估。 二是以人工智能整合利用各种媒体、销售端和场景,使其产生联动效应、叠加效应和共振效应,实现体验式、交互式、场景式和沉浸式营销,并根据不同的组合、场景、用户选择最优的营销策略。 三是以人工智能加强自媒体类、演艺类、主播类、意见领袖类的“网红”营销,包括“网红”的个人营销、品牌营销、产品营销、代言营销等,使“网红”营销更能抓住热点、增加热度、延长时间和扩大影响力,更能提高增粉(增加粉丝)和转粉(粉丝转化为消费者)的效率。
(4)刺激和引导消费需求。 一是以人工智能创造或催生新型文化产品, 如人工智能文学艺术产品、虚拟偶像及其衍生产品、沉浸式体验产品、智能穿戴产品等,进而形成新的消费热点。 二是以人工智能优选文化IP 并辅助其产权交易和开发利用,以实现IP 消费的延伸和优化。 三是以人工智能为消费者参与文化生产和文化传播提供平台、渠道和工具,进而实现供需对接、产销交互并有效刺激消费需求。 四是以人工智能辅助文化内容的筛选和推送,进而去除文化糟粕,优选精神食粮,提升消费素养,引导消费需求。
1.问题及原因
政法子系统的问题是政法效力不足。 其原因主要在于:(1)相关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统筹协调和衔接配合。 在我国,即使文化、旅游部门已经合并,但其政策法规、 体制机制的深度融合依然任重道远。(2)政策法规与供需实际相脱节。 例如,我国财政部、文化部在2016 年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的通知》,在文化消费试点城市推出了消费券、票价补贴、积分奖励等政策。 但其中的一些政策内容与试点城市的文化供给和文化消费实际相脱节, 导致政策效力有限,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扰乱了文化市场。(3)文化产业政策、法律和法规严重滞后于高新技术应用。 例如,对于应用人工智能引致的知识产权保护、伦理矛盾、道德失范等问题,政法子系统迟迟没有回应。
2.基于人工智能应用的系统优化思路
(1)建立文化产业协同管理平台。 这可由主管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应用人工智能进行平台的数据库建设、资源配置、功能完善、利益协调和运行管理,使平台主体加强联结强度、加快响应速度、提高协同能力,实现平台主体的结构扁平化、沟通即时化和管理协同化。 应用人工智能对平台收录的政策、法律、法规进行文本分析,检查其近似、重复和冲突的内容,然后生成文本分析报告和具体的优化方案。
(2)提高政策法规与供需实际的匹配度。 第一,以人工智能搜集、分析文化产业供需数据,预判供需趋势, 为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依据。 第二,以人工智能搜集、分析文化产业政策法规实施数据,分析其对文化产业供给和消费的影响,并根据分析结果修改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法规。 第三,以人工智能辅助政法子系统推进文化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并为政法子系统的文化消费政策提供数据和分析报告,从而有利于提高供给侧和需求侧政策法规与供需实际的匹配度。
(3)及时解决人工智能应用所带来的新问题。第一,权责主体问题。 人工智能本身不能成为权责主体。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科学知识与技术伦理委员会提出的“责任分担原则”,可将其投资者、研发者、操作者、授权者、使用者等相关人员确定为责任主体,并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责任分担。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智力成果?是否属于作品?对于这些问题需要尽快展开讨论、达成共识,并以政策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 从保障投资者权益、提高投资者信心的需要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利应该归属于投资者。 第三,自律与他律问题。 在自律方面,相关人员应加强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规避人工智能应用的负面效应,承担人工智能应用的社会责任;在他律方面,相关部门要明确自己的监管职能,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对人工智能应用的数据安全、文化安全、产品安全、项目审批等进行有效监管。
1.问题及原因
服务子系统的问题是产业服务缺失或不到位,其原因主要在于:(1)服务平台欠缺,难以很好地整合、优化、利用社会服务资源,难以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多样、便捷、高效的社会服务。 (2)行业服务薄弱,主要表现为行业服务组织不健全、组织之间缺乏关联和整合、缺乏行业大数据服务。 (3)消费服务不到位,文化产业营销与消费对接精准化、线上与线下消费服务一体化、消费服务设施智能化的步伐较慢。
2.基于人工智能应用的系统优化思路
(1)建设智能化服务平台。 该平台为文化产业供给侧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支撑、投融资、教育培训、软硬件建设、产权交易、中介代理等服务;为文化产业需求侧提供消费调查、营销推广、展示交易、电子商务、市场管理等服务。 由于智能化服务平台服务类型较多,牵涉范围较广,所以需要政府引导和支持,并以人工智能提升平台的服务能力,加强不同平台的互动和协作,提高不同平台的业务关联度和资源共享度,解决不同平台的业务割裂、信息孤岛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利用人工智能整合并优化各种服务资源,为文化产业供给侧和需求侧提供专业化、智能化服务,关联和协同各类服务主体。
(2)加强文化行业服务。 一是以人工智能联结协会类、经纪类、中介类、代理类、咨询类、法律类、财会类等行业服务组织,建设面向文化行业的社会服务联盟,使联盟成员加强沟通协作、提升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模式,更好地履行行业服务职能。 二是以人工智能建设面向文化行业的服务数据库,搜集文化行业的海量数据,通过数据清洗、分类、统计、分析等技术手段,使数据结构化和知识化,进而为行业主体提供优质的大数据服务。
(3)改进文化消费服务。 一是为营销文案生成、营销场景构建、营销内容植入、网红直播带货、意见领袖引导等提供人工智能辅助,使文化产业营销更加契合消费需求,更便于消费者交流互动和完成交易,更能提升消费效率和消费满意度。 二是以人工智能将线上的用户分析、产品推送、订单处理与线下的物流派送、批发和零售、购买和体验紧密结合,实现线上与线下消费服务一体化。 三是以人工智能建设或升级消费服务设施,使消费服务设施与消费终端(手机、电脑、iPad、电视、可穿戴设备、感应设备等)互联互通,使其能多维感知并精准识别目标群体的消费能力、消费频率、消费习惯和消费偏好,进而为消费者提供智能化、个性化、精细化的消费服务。
1.问题及原因
知识子系统的问题是知识传承、知识创新和以知识创造价值有所欠缺,其原因主要在于:(1)教育培训能力不足,人才存量和人才质量提升缓慢。(2)知识服务能力不够,尤其是在传统文化行业和欠发达地区的文化产业,这一缺陷更为严重。(3)知识管理能力偏弱,表现为传统文化产业知识结构简单、知识圈层封闭、知识传播不畅、知识创新滞后;而新兴文化产业知识则冗杂无序、知识缺乏检验、知识安全度不高。
2.基于人工智能应用的系统优化思路
(1)提升教育培训能力。 一是构建人工智能学习平台,引进智能课堂和智能教学,营造智能化的学习环境。 二是将人工智能应用于情境式学习和沉浸式学习。 三是以人工智能构建教育培训数据库,全过程、全方位采集学习数据并评估学习效果,根据评估结果不断优化学习方法、学习工具和学习环境,实现文化产业教育培训的个性化、泛在化和精准化,避免教育培训中的供需错位、分配不公、违反道德法规等问题。
(2)提升知识服务能力。 一是辅助服务模式,即人工智能辅助系统主体完成一些初级工作,使其提高知识服务能力和效率。 二是专家服务模式,即人工智能通过深度学习具有了专业性和权威性,进而以专家的身份提供交互式知识服务。 三是平台服务模式,即以人工智能建设知识服务平台,加强平台用户的交流互动,为用户提供智能化的免费服务和增值服务。 四是植入服务模式,即把有趣、有益的知识植入智能机器,然后以人机交互的形式提供知识服务。 五是自主服务模式,即人工智能通过自主感知和自主学习,自主生成不同来源和不同结构的知识,并自主适应场景和自主解决问题。
(3)提升知识管理能力。 一是以人工智能构建扁平化、柔性化、模块化、协同化的知识管理平台。该平台实时监测知识子系统的内外部环境变化,并根据分析结果不断改进知识子系统的运行机制,提高平台的知识管理能力。 二是以人工智能联结文化产业“政、产、学、研、用”相关主体,推动其传播、共享、开发和利用知识并进行协同创新,提高其知识活动的关联性、兼容性和衍生性,降低其知识活动的成本和风险。 三是以人工智能建立知识子系统的安全防护体系,使知识子系统的知识活动透明、可信、可靠、可解释和可回溯。
作为多种高新技术的集成,人工智能在文化产业领域有着极其广阔的应用前景,并能引领、带动其他技术应用。 基于人工智能应用的文化产业发展系统优化,主要是以人工智能强化动力子系统、赋能知识子系统、变革政法子系统、整合服务子系统,并加强子系统之间的协同性,使其相辅相成、互促互利,形成“1+1>2”的协同效应,形成超过子系统各自功能的新功能。
2020 年初的新冠疫情对线下的文化消费造成巨大冲击,使得文化产业线下发展动力严重不足。在此情况下,我们应以人工智能的应用加快文化产业的智能化、数字化、网络化发展进程,进而将线下危机转化为线上机遇。 具体而言,动力子系统应将技术应用、企业竞争、营销和消费转移到网络空间,并提高这四大动力要素的智能化水平;政法子系统应深入了解文化企业、消费者以及相关院校、研究机构、服务机构对人工智能的认知和需求,制定切合实际的人工智能应用规划,营造有利于人工智能应用的政法环境;服务子系统应依托人工智能建立文化产业服务联盟和服务平台,在项目孵化、投融资、创新创业等方面支持文化产业领域的人工智能应用;知识子系统应以人工智能加强网络空间的知识传承、知识创新和价值创造,提高网络文化创作、传播、消费的智能化程度,推进文化产业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在网络空间的深度融合。 整个文化产业发展系统需要以人工智能提升子系统的协同性,加强子系统的协同效应,以更好地应对后疫情时代的各种问题和不确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