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秋成,马洪旭
(东北财经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00)
作为世界上人口基数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正处于人口老龄化的急速发展期。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数据显示,2018年末中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均24 949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7.9%,其中 65岁及以上人口为16 658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1.9%。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相比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提高了近5个百分点,预计2020年,中国老年人口将会突破2.55亿人,届时中国的老年抚养比将提高到28%左右。不仅如此,中国人口老龄化存在显著城乡倒置现象。横向普查数据对比显示,2010年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高出城镇3.3个百分点。纵向普查数据对比显示,2010年相比2000年,农村老年人口增加比高出城镇老年人口增加比2个百分点。可见,相比于城市,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更快、规模更大,农村养老问题亦更严峻。
在此背景下,以亲情为基础、以中国传统的伦理纲常为准则、以“多代同堂”和“含饴弄孙”为最高理想的传统家庭养老之功能日益弱化。家庭养老规模方面,人口政策下人口生育率下降,以及城乡融合视域下人口流动,农村家庭规模呈现出小型化发展特征,由此造成部分老年人老无所依、依无所养的囧境。传统养老文化层面,受西方文化影响,农村部分劳动者过于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对大家庭日渐淡漠,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传统“上位优先型”家庭伦理向“下位优先型”伦理的转向。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日渐弱化的农村家庭养老支持力,国家出台一系列补缺式的社会政策,相应的制度养老保障层次、范围、力度得到大幅度提升。现阶段,除家庭养老外,农村制度养老发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村居民养老压力。但从整体看,这种“减压”尚不足真正改善养老困境。单从经济层面来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农村老年人经济收入中,离退休养老金和最低生活保障仅占9.1%,这一比例与发达国家差距仍然巨大。如若从另一个视角看,这也昭示着社会化养老将不可避免地替代家庭养老的发展趋势和实践过程。这一过程不仅是养老形式、文化的变迁过程,也是居民对养老主体选择偏好逐步社会化的过程。在现有符合农村实际的养老服务体系的多数研究中,也强调了农村传统养老主体选择转变的必要性。
目前,处在劳动年龄阶段(人口统计学劳动年龄为16岁~59岁)的农村劳动力,将成为未来40年间中国老龄化急速发展时期的重要组成人群,对其养老选择的关注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养老选择是一个人基于现实以及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的认知,通过理性和非理性的分析对某一问题得出的综合性结果,这也决定了教育提升对养老责任认知潜移默化影响的更大可能性。同时依据经典的人力资本理论,高等教育也能够提升个人就业机会、收入和社会地位,由此降低个人在养老依赖对象选择时的相对易损性和对社会组织参与自身养老服务供给的接纳程度。基于此,值得思考的是,受教育程度提升是否在农村劳动力养老主体选择转变过程中发挥了一定作用?如果是,这种作用是单纯经济效应还是经济与非经济的双重效应?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这一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促进农村社会养老的实质性推进,也能为农村社会信任培育机制建构提供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借鉴。
依据穆光宗教授提出的养老支持力理论,可以将养老模式划分为自我养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三类[1]。这三种养老模式有各自的养老责任主体,相对应的养老内容、形式也存在差异。家庭养老是最主要的、以传统的儒家道德规范为基础,受大家族制度和宗法制度维护的,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为老年人提供物质、精神和生活照料等方面的养老资源[2]。社会养老指的是养老资源由政府、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主体来提供[3]。而对自我养老的界定,学界存在普遍的争议。姚远认为自我养老指的是自己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养老模式[4]。刘从龙认为自我养老就是自我有能力实现经济独立和生活照料[5]。也有学者认为应该以自我资源存量的购买力为依据来衡量是否是自我养老[6]。可见,自我养老的外延边界的界定存在多种思路,但是,本研究认为自我养老的责任主体依然是模糊不清的。在家庭结构核心化、小型化的背景下,自我养老虽是老年人个人价值的凸显,但配偶的互养不应脱离个体自我养老而存在。相比来看,独立养老相比自我养老更能反映现阶段独立养老意识越发积极的趋势[7]。这一现象在独生子女家庭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风笑天认为独生子女家庭缺乏传统多子女家庭养老的客观基础,提前步入“空巢”阶段的父母不得不面临从“依赖养老”到“独立养老”的转变[8]。此外,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论”也被普遍认同[9]。郭于华研究发现,在社会和家庭结构变迁的大背景下,传统社会代际之间的经济、精神、照料上的交换关系和公平逻辑已经改变[10]。社会养老也正逐步替代家庭养老的部分功能[11]。从养老模式或者养老主体间必然的社会化趋势[12]可以窥见,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正向社会化的养老主体选择和独立养老主体选择转变[13]。
多数学者对养老观念的界定是指人们对养老行为所持有的主观看法和态度,主要包括个人对“在哪养老”、“谁来养老”等问题的选择[14]。现有实际研究中,学者对养老主体选择的处理也并非完全一致,但基本上都围绕着养老主体选择[15-18]、养老模式选择[19-20]和养老居住方式选择[21-22]等养老意愿展开。在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因素的研究中,学者分别从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年龄、养老金、子女数量、隔代赡养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孙鹃娟、沈定居从城乡差异的视角对养老责任主体选择偏好的研究发现,城市老年人更趋向于选择自我养老或社会机构养老,而农村老年人在选择社会养老或政府养老上取决于家庭成员间的态度和支持程度[19]。也有学者提出相反的观念,认为依靠子女养老仍然是城市老年人偏好的养老方式,他们更愿意与子女同住或者居家养老,而不愿入住养老机构[23]。龙书芹、风笑天则指出,城市居民对养老方式的选择还是以居家养老为主,但是机构养老等社会养老的分量在不断增加[20]。此外,其他学者还分别从户籍、与子女的关系、文化程度、儿子数量以及养老金等多个方面对城市居民养老责任主体选择和居民方式进行研究[24]。相比于城市,农村劳动力对传统的养老方式的接受程度更高,尤其在中西部农村,依赖子女养老依旧是农村劳动力的主要选择[25]。养老主体选择还存在年龄差异,农村年轻一代更倾向于靠自己或配偶养老,老年人对养老责任主体的选择更偏向于子女[17]。此外,多数学者认为,社会人口学特征、家庭规模、养老金等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显著[13]。可见,在社会、经济和文化变迁的大背景下,多数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仍然最偏好于依赖子女养老,但是,子女在各个养老主体间的信任分配中的绝对权威已经开始动摇。
养老主体选择的转变其实也是居民基于养老主体现实的信任形成、转向过程。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是以亲缘、地缘连结的“熟人社会”,在这一社会环境下的个人之间很容易建立彼此间的信任[26]。改革开放后,受个体化趋势的影响,农村传统的大宗族的聚集形式开始碎化为小亲族的居民行动单位[27],在此基础上的村自治秩序也逐步瓦解,随之而来的是关系本位上血亲间信任的弱化,进而未来会被现代社会提倡的基于契约精神的制度信任所替代。然而,制度的不完善和配套法律规范的不成熟,也使得这种信任机制的形成并不完全[28]。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基于血亲关系建立的个人信任向制度信任的转变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29]。在养老层面,老年人对社会养老认知的不足、机构养老发展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水平低等原因,造成了社会养老推广上的信任危机,严重阻碍了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30]。目前来看,虽然家庭养老的文化、伦理基础、客观基础已经改变,但多数人在养老时对以亲情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家庭养老或子女养老依然有着绝对信任。而养老主体选择的社会化,其实也就是这种信任在家庭养老上的瓦解与重塑、在各养老主体间的重新分配并逐步保持稳定的过程。而高等教育对信任的形成和提升有积极的作用已经被大量实证研究证实[31]。本研究对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在其养老主体选择过程中的作用的关注,便是考虑高等教育在个人对养老主体的信任形成方面的非经济效应和经济效应。非经济效应强调的是受教育程度对养老主体选择(信任转向)的直接影响,指的是高等教育通过提升个人理性思维、认知能力以及对社会的理解,来达到对社会制度的认同。经济效应强调受教育程度对这一偏好选择的间接作用,即依据经典人力资本理论,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能够提高个人收入、就业机会等[32],从而降低相对易损性,进而增强对某个人或组织失去信任带来的风险或损性的程度能力[33]。可见,探究受教育程度对养老主体选择产生影响,就不得不考虑这种影响是否是双因素效应。
基于以上文献梳理,本研究提出假设:
假设1:教育能够促进农村养老主体选择向社会养老主体选择的“更新”。
现阶段,传统的养老主体选择已经无法适应农村地区面临的养老压力。在制度化养老不断完善,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不断改善,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在认知逐渐摒弃了“养儿防老”等观念,社会养老主体选择和独立养老主体选择逐渐被人们所接纳。依据态度改变理论,这里关注的教育作为影响农村劳动力养老主体选择改变的外部文化环境和内部的受教育水平关键因素,可能会改变或者促进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向社会养老主体选择的转变。
假设2:在对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中,受教育程度与收入存在相互调节效应。
张青根、董良等大多数学者已经证实,个人收入存在文凭效应,即受教育程度越高越容易获得更多的收益。在养老环境大不如前的背景下,个人收入的提高,可能会增加农村劳动力选择社会化养老的可能性。除此之外,作为与受教育程度直接相关的个人收入可能与教育变量间存在相互调节作用。
假设3:受教育程度对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作用随着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水平的提高而逐步减弱。
多数学者已经证实,文凭过剩的大背景下,教育收益率在减少。那么,在农村,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教育对农村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力可能也会随着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逐步减弱。
本研究使用数据来源于2010年、2012年和2015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该调查采用多阶段随机抽样,样本覆盖中国内地31个省级行政区,从2003年开始陆续开展多年,是中国第一个具有综合性和连续性的大型社会调查项目。到2015年,CGSS项目调查已覆盖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478个村居,经统计,共完成有效问卷10 968份。CGSS调查问卷的全面性和高准确性,使得CGSS被广泛应用于学术研究。
本研究的对象是农村劳动力,故这里依据中国统计口径的劳动年龄人口划分标准,从数据剔除年龄大于60等且小于16等农村劳动力和无效数据后,进行“问卷调查”分析。
这里借助逻辑斯蒂回归模型,用来探究不同受教育程度影响下,因变量的发生概率。如公式(1)
P(x)=F(x1,x2,…,xp-1)
(1)
又因为:
F(x1,x2,…,xp-1)=β0+β1x1+…+βp-1xp-1
所以,公式(1)可以表示为:
式中,X=(X1,X2,X3,……,Xp-1)为影响社会养老主体选择事件发生的因素,P(X)表示事件发生的概率,取值范围为(0≤P≤1),β0=为截距;βk为斜率。本研究使用计量软件Stata进行Logistic回归,探究教育对农村社会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
为了进一步探究教育对农村社会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机制,依据上文提出的几种假设,检验这其中是否存在调节效应,本研究将调节变量与受教育程度的交互项引入模型,进行调节效应分析。
因变量:本研究因变量为养老主体。反映到问卷中,指的是被调查者在回答“年老时,你会选择由谁来负责你的养老?”问题。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养老主体指代主要的养老支持力来源,因为现实的养老支持力是复杂且多元的,说单纯依赖某一主体进行养老是不严谨的。因此,考虑到养老支持力的主次以及穆光宗教授提出的养老模式划分标准,本研究将主要养老主体划分为三类,即社会、子女、个人。但是,仍需要说明两点,一是,考虑到数据的可操作性,这里将三方综合主体以及其他多主体视为社会类主体统一分析;二是,现阶段,在家庭规模小型化和家庭结构核心化趋势下,单纯讨论自我养老,是对配偶互养作用的忽视,因而本研究认为核心家庭下个人和配偶组成的主体形式应该替代单纯个人主体,应被视为独立养老模式的主要养老支持力来源主体。通过变量设定,将三类养老主体设置为三个二分类变量。养老主体选择子女为“1”,否为“0”;选择社会为“1”,否为“0”;选择个人及配偶为“1”,否为“0”。
核心变量:由于本研究主要探究教育对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以及作用机制,因而主要关注变量为农村劳动力的受教育水平。由于每个年份的教育体制和资源不同,考虑到教育的滞后性,为排除输出结果的偶然性,本研究选取的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期限内的(2010年、2012年、2015年)三截面的CGSS数据。同时,受制于数据限制,对教育的反映无法以受教育年限来衡量,只能基于个人的最高受教育程度来衡量个人文化水平。基于此,本研究将受教育程度设置为多分类变量,即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大学及以上分别设定为1、2、3、4。
此外,为了保证输出结果的准确性,本研究统一选取社会保障参与类(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个体特征类(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家庭情况(子女数、家庭经济)类控制变量。养老保险的参与情况能够对养老主体选择产生影响已经被证实,而医疗保险变量选取依据为《中国养老产业市场运行态势及投资战略研究报告》,数据显示,45.1%的老年人健康状况为“一般”或“差”,27.6%的老年人日常生活中最大的开支为“看病吃药”,另外,2014年底我国65岁老年人慢性病患病率达53%左右,医疗费用支出是“年轻人”的3倍。因此,对于老年人来说,医疗健康是刚性需求,医疗保险的存在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化的养老保障,其同样可能会对子女赡养偏好、养老主体选择产生影响。此外,性别、年龄、婚否、政治面貌等个体特征变量是个人的人力资本、社会资本、价值观念的重要影响因素,因而在养老责任主体选择过程中,农村劳动力的性别、婚否、政治面貌产生的人力资本、价值观的差异,不同年龄段所处的生活压力环境差异、不同受教育水平对于社会保险认知的不同都可能会对养老主体选择产生影响。而家庭经济情况也直接决定了家庭环境、子女数量、共居家庭人数是否有能力承担日后的养老负担。具体的变量赋值如表1所示。
表 1 选取变量的定义及赋值
选取变量间可能存在多重共线问题,需进行多重共线性检验以观察选取变量的合理性。这里选用方差膨胀系数(variance inflation factor,VIF)进行检验。Stata计量软件VIF的检验结果为1.25<10,因此可以判断,变量间并无严重的多重共线问题,变量选取具有一定合理性。
为了更加清晰分析农村劳动力养老主体选择转变现状,对CGSS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如表2所示。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显示,2010年有68.66%的农村劳动力还是持有子女养老的观念,2012年这一比例降至62.78%,2015年继续降低为59.82%,但依然占五成以上的比例。同时,2010年只有28.38%的农村劳动力认为应该有社会化主体负责养老(社会养老主体选择),这一数据到2015年增至35.95%。农村劳动力养老对社会养老中政府和政府参与的多主体的选择在逐渐增加。可见,农村子女负责养老的观念弱化趋势明显。但从所占比例来看,农村劳动力持有的养老主体选择还是以家庭养老或子女养老的传统养老主体选择为主。相对的,农村劳动力对社会养老主体比例选择从2010年到2015年逐步增强,而独立养老主体选择变化并不大。由此可得,家庭依然是多数农村劳动力年老时的养老依赖主体,社会养老已获得一定认可,独立养老是极少数农村劳动力养老时的选择。
表2 2010、2012和2015年养老主体选择数据对比
养老主体选择从传统的子女养老主体选择向社会养老主体选择转变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在此转变过程中,社会保障体制完善、国民经济发展、人口素质的提高等发挥着关键作用。本研究所关注的居民的受教育水平作为人力资本的重要反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人口的综合认知、思想和观念。为了进一步提高国民整体受教育水平,2010年国家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到目前为止,这一规划已经接近尾声。通过2010年和2015年的中国综合数据调查中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的数据对比,发现这一规划的作用改善了农村劳动力整体的文化水平。如图1所示, 2015年CGSS数据中高中及以上学历的农村劳动力占16.93%,相比2010年提高4.64个百分点。2015年小学及以下学历的农村劳动力占51.97%,相比于2010年下降2.8个百分点。可见,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正潜移默化的改变着农村劳动力的受教育水平。由于教育具有滞后的特征,所以,单一年份的受教育程度的现状并非真实的反映或符合现阶段教育改革或发展预期。但是,三截面的数据对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受教育程度潜在的整体变化趋势。
图1 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情况
通过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与养老主体选择的交叉分析发现,社会养老主体选择存在“亲知识分子”现象。如图2所示,社会养老主体选择的持有者中大学及以上学历者占比14.9%,是三种养老主体选择中最高占比。但是,受制于中国农村庞大的低学历基数,社会养老主体选择持有者中主要还是初中学历。独立养老主体选择持有者中高中与大学及以上学历分别只占13%和4%,主要还是初中和小学及以下学历,分别占到了41.1%和42.9%。初中学历和小学及以下学历持有者一般更倾向于选择子女养老和独立养老。虽然,中国农村依然以小学及以下和初中学历为主,但是,随着近几年,国家不断的教育投资和教育体制的不断完善,高学历的农村劳动力不断增加,也可以窥见高中及以上学历农村劳动力对社会养老主体选择的偏好。为了进一步揭示居民受教育程度与养老主体选择之间微妙的相关关系,本研究通过逻辑斯蒂回归模型进一步考证。
图2 农村劳动力养老选择与受教育程度
通过描述性统计分析,不难发现,近十年教育改革与发展(2010—2020)提升了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水平和农村社会文化环境,同时,这一环境下,养老主体选择也在同步转变,并且教育与观念之间呈现出一种可寻的规律。因而,本研究通过二分类logistic回归分析、对比回归分析和调节作用检验受教育水平提高是否与农村养老主体选择转变存在相关关系。如果存在,是何作用机制?以及这种关联强度是否在不同年度存在差异?
这里使用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通过变量设定和模型的设立,以Stata计量软件进行逻辑斯蒂回归,探究居民受教育水平是否影响居民养老主体选择的转变。由于因变量为三个二分类变量,所以需要分别进行回归。输出结果如表3所示。
表3结果显示,教育确实能够促进农村劳动力养老主体选择向社会养老主体选择的转变。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每提高一个单位,其选择社会养老主体概率提高13.9%。相应的,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能够弱化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思想。但是,有意思的现象是,学历越高的农村劳动力越不太倾向于选择独立养老。包括描述性统计分析在内的输出结果都显示,选择个人及配偶的农村劳动力依然还在少数,原因在于,农村劳动力独立养老面临的环境和条件已经不同以往,土地改革、种植和生产效率底下、自我需求提升以及物价水平提高等因素已经破坏了农村劳动力可以依靠土地维持基本生活的愿景。在此背景下,农村劳动力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无法从根本上改变独立养老面临的风险。同时,也可窥见社会养老主体选择存在一定的“亲知识分子现象”。
表3控制变量的输出结果显示,养老保险能够增加农村劳动力选择独立养老的概率,而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村劳动力更倾向于选择家庭养老或社会养老。农村劳动力独立养老面临的养老风险很大,而养老保险作为养老层面的专项保障,能够增加农村劳动力抗风险的能力,因而,能够促进其养老独立意识的滋长,即养老保险的存在增加了农村劳动力依靠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的概率。换个角度分析,对传统养老主体选择占主要地位的农村,居民既然选择参与养老保险,也能够在一定程度说明其在意识上脱离家庭养老的倾向性。对医疗保险来说,作为一种普及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劳动力生活中尤其是看病方面的作用越发重要,其在统计水平上对独立养老选择的弱化可以解释为,农村劳动力在医疗保险中享受到的实际优惠,增加了其对社会养老主体,尤其是政府的信任程度,因而,其更倾向于选择社会养老。收入变量的回归结果显示,收入越高的农村劳动力,相比于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其越倾向于选择个人及配偶养老。如若以独立养老和家庭养老为参照组,收入越高的农村劳动力持有社会养老主体选择的概率越低。综合来看,收入水平越高,农村劳动力的养老独立意识越强。正如上文所说,独立养老面临的养老环境不足以支撑老年人有尊严有质量的生活,但是,并不能否认,一些深处在家庭矛盾造成的精神折磨困境中的农村劳动力,对家庭养老和尚未完善的社会养老的期望并不大。因而,只要有足够的经济支撑,便会选择独立养老。精神健康变量的输出结果也印证了这个结论。
表3 受教育程度对农村劳动力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
“*”“**”和“***”表示在10%、5%、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
年龄变量在统计水平上对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很小,只有在个人及配偶组内,输出结果为显著的,年龄越大,身体健康问题就会越多,便无法承担独立养老面临的养老风险,这是符合常情的,同时,身体健康变量支持了这一结论。非农工作变量显示,从事非农工作的农村劳动力能够促进农村养老主体选择向社会化养老的转变。理性意识变量显示,持有理性思维或“经济人”理性思维的农村劳动力,更能够通过理性分析而选择社会化养老。
邻里氛围也能够决定农村劳动力的家庭养老环境。邻里氛围越好,越倾向于选择家庭养老。父亲文凭变量在社会养老主体选择组显著为正,而在家庭养老主体选择组显著为负,方向基本与受教育程度变量同步。父亲文凭作为家庭文化环境的主要影响变量,同样具有改善农村劳动力自我认识和文化水平的作用,因而与劳动力本身的受教育水平作用一样,只不过这种影响相对较小。
前文分析,教育确实可以促进农村养老主体选择的“更新”。但是,受教育程度作为衡量人力资本的重要因素,其对收入或工资的促进作用是经过学界证实的[34]。但是,有意思的现象是,收入变量对社会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是显著负向的,而受教育程度变量对社会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是显著正向的。可见,两种效应是相反的,但是,并不排除收入作为调节变量进一步发挥促进受教育水平对社会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因此,有必要进行交互项检验,探究收入与受教育程度之间的调节关系。具体的输出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受教育程度与收入的交互检验结果
“*”“**”和“***”表示在10%、5%、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
表4检验结果显示,受教育程度与收入确实存在调节效应。调节效应显示,收入高且初中学历的农村劳动力相比于小学及以下学历的农村劳动力更倾向于持有社会养老主体选择。而收入变量的主效应虽是显著负向,但在交互项中,收入能够强化学历对社会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即收入越高的初中学历农村劳动力更倾向于选择社会养老(参照组为小学及以下)。同样,相应的,随着收入的提高,更高一级学历的农村劳动力选择家庭养老的概率越低。由于数据样本过少,独立养老主体选择组结果标准误过大,并无太大的分析意义。而且,交互项模型中的交互项检验扭曲了原本受教育程度对因变量的影响,因而这里主要以交互项系数进行分析。综上所述,受教育程度和收入的主效应相反,但是,并不能否认两者之间有着共向作用的阶段或部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调节效应。换言之,受教育程度对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程度,会受到收入的调节影响。
2010年国家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已经接近尾声,这一跨度十年的教育改革和发展给中国社会带来多方面的影响,尤其是国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层面。前文指出,教育能够促进农村养老主体选择的“更新”,但是,是否这种影响或促进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整体国民文化水平的提高而减弱?这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现有研究也指出文凭或学历对社会的影响、对工作机会和工作收入的影响都有不同程度的弱化,在社会观念层面是否同样如此呢?
因此,为进一步了解受教育程度对养老主体选择影响的年度差异,本研究选取了2010年、2012年和2015年的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分别进行回归分析,如表5所示。
表5通过三年的对比数据显示,教育对农村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呈弱化趋势。回归结果中,除了个人及配偶2010年组内,受教育程度变量并不显著(原因在于2010年农村样本数量过少造成结果并不准确),其余组别都是显著的,并且系数值的绝对值是逐步减小的。由此可见,在养老主体选择层面,学历或者文凭(受教育程度)的效应依然是在弱化的,其对农村社会养老主体选择和家庭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也在减小,但是原本的影响方向不变。除此之外,2012年与2015年之间的弱化程度远远大于2010年与2012年间的弱化程度,这一差距可以解释为国家中长期教育和改革的成效。由于教育改革和发展反映到居民的文化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2010年数据应该视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之前的居民受教育水平的现状,2012年或2015年应该在改革发展内,因而,这一阶段的教育体制改革和发展,大幅度的提高了农村劳动力的受教育水平,也让文凭或学历经历了大幅度的“贬值”。因此,现阶段,对农村养老主体选择中教育作用的重视,应该合理考虑文凭或学历质量和效应下降,正视农村受教育程度和文化环境的现实。
表5 受教育程度对农村劳动力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及其三截面的变化趋势
本研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利用三截面的CGSS数据,对农村劳动力养老主体选择中的“亲知识分子现象”进行了探究,描述性统计分析发现:农村劳动力的养老主体选择,依然以家庭养老主体选择为主,但是,农村劳动力持有社会养老主体选择和独立养老主体选择的比例在逐步增加,并且农村劳动力社会养老主体选择的增强与学历的提高呈现出一定的同步现象。逻辑斯蒂模型的回归结果显示:居民受教育水平的提高能够促进农村养老主体选择的“更新”和转变;相应的,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能够弱化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思想。进一步的交互项检验发现,在对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过程中,拥有高于小学及以上学历的农村劳动力相比于小学及以下学历的农村劳动力更倾向于持有社会养老主体选择。同时,三截面的对比回归数据显示:在养老主体选择层面,学历或者文凭(受教育程度)的效应是在不断弱化的。换言之,教育对农村社会养老主体选择和家庭养老主体选择的影响在逐渐减小,但是原本的影响方向不变。
养老主体选择由家庭向社会或复合型主体转变是必然的趋势,但是,由于城乡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的差异,养老主体选择转变同样存在差异。在农村,虽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和推进,对农村养老压力的缓解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较低的保障水平还无法让农村老年人依靠养老保险实现“老有所依”。并且,农村经济和体制环境下,除了政府、家庭和个人之外的其他养老主体还无法真正的参与到农村养老服务中来。目前来看,面临着子女外出、家庭结构和规模的萎缩等困境的家庭养老,依然是农村居民的主要选择,并且依然无可替代。所以,农村养老问题的解决,应该在完善制度养老和开发其他养老主体的同时,注重农村教育推进下社会信任形成的契机。目前看,单纯依赖制度化的社会信任培育显然无法真正激发农村地区的社会养老需求。应该在现有农村养老基础设施、制度环境下,重视养老需求的开发,通过农村义务教育甚至高等教育的推进促进社会信任培育从制度化向社会化转变。同时,在社会政策方面,单纯依赖补缺式的社会政策难以真正解决农村养老困境。农村劳动力养老主体选择结果已经证实,目前农村养老问题的解决应该继续坚持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辅助、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发展模式,增强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持续性,促进养老主体选择的同步转变。并且,这里所关注的养老主体选择,虽然受很多客观因素制约,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农村劳动力对“谁来养老”问题的态度和看法以及教育对其的大致影响。因此,国家在制定农村养老政策时,还应重视农村文化环境与农村劳动力养老主体选择转变间的双向反馈关系。
但是,通过文献梳理不难发现,现有对农村养老问题的研究往往很难兼顾行为和观念两个方面。同样,本研究受所收集数据限制,也只是从整体层面探究了农村劳动力养老主体选择的转变,对养老行为与养老主体选择的动态互动研究并未涉及。因此,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农村养老发展与农村养老思想转变是否存在“错位”现象?以及家庭核心化是“形式的核心化”还是养老功能网络的核心化?这有待以后进一步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