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婧瑜 杜立琛 兰 磊 孟 开
首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北京,100069
近年来我国进行了多次生育政策的调整。2011年11月各地全面实施“双独二孩”政策;2013年12月各省份陆续实施“单独二孩”政策;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2016年1月5日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居民二孩生育意愿不断变化,国内相关研究逐年增加。本研究采用文献计量学方法,对居民二孩生育意愿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对相关研究的发文时间、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等进行计量统计,了解二孩政策实施以来相关研究现状、居民的二孩生育意愿以及影响居民生育二孩的因素,为制定相关政策、进行社会干预以及加强助产服务等提供参考。
以“(SU=‘二孩’+‘二胎’)AND(SU=‘生育意愿’)”为专业检索式在CNKI和万方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时间跨度从建库到2017年4月,通过NoteExpress的查重功能剔除重复后得到文献778篇。根据关键词和摘要进行初步筛选,排除77篇一稿多发的文献以及288篇国内会议论文,最终入选文献701篇。其中期刊文献611篇,博士学位论文7篇,硕士学位论文83篇。
在文献检索的基础上导出文献建立数据库,运用EXCEL 2013的统计功能对各年度发表文献数量、来源期刊、研究内容、关键词、研究对象等方面进行描述性统计。
1986年开始出现关于“二胎或者二孩”并且“生育意愿”的期刊论文,此后陆续有数量较少的相关文章发表,2008年开始文献数量逐渐增多, 2013年开始逐年急剧增加,2016年达到247篇的高峰。见图1。
图1 各年度文章数量分布
对相关文献按地区发文数量进行分析,共涉及31个省、市(自治区)。按地区发文数量排序,北京市文章数量最多,达86篇,占文献总量的17.9%。排名前10的地区发文量共305篇,占文献总量的63.4%。
对相关文献按研究对象所在地区进行统计,共涉及33个省、市(自治区),以南方省市居多,江苏省文章数量最多,达35篇,占文献总量的10.8%,其次是广东省、上海市、山东省。
关键词是表达论文主题概念的自然词汇,隐含着该学科的研究现状、研究热点、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等线索。因此,高频关键词常用来确定一个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1-2]。对关键词进行分析,除去已用于检索条件的关键词“生育意愿”,合并相似情况,共有关键词1700个,出现频率较高的关键词是“二孩政策”及“生育政策”,其中“二孩政策”包括“二胎政策”、“单独二孩政策”、“全面二孩政策”。排在前5位的关键词见表1。
表1 关键词统计(前5位)
根据文章题目、关键词、摘要判断文章的研究内容,难以根据以上3点判断的个别文章则查阅全文,将文献根据内容分为5大类进行数量统计,见表2。“政策思考与建议”研究指基于政策的变化及内容对人口增长、社会影响、法治伦理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思考,对相关机构及政策制定者提出相关建议;“生育意愿”研究指对研究对象的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进行调查及对影响生育意愿的因素进行分析等;“政策影响及应对”研究指分析政策的变化对医疗机构、母婴行业、教育行业等相关行业的影响,同时对面临的挑战提出应对措施;“生育现状”研究指对研究对象的生育现状进行调查及分析或者进行人口学预测;“其他”指一些不便分类的报道等。
表2 研究内容统计
在研究内容为“生育意愿”的254篇文献中选取采用实证分析方法调查研究对象二孩生育意愿的文献进行统计,共75篇,其中在“单独二孩”政策背景下研究二孩生育意愿的有30篇,在“全面二孩”政策下的有45篇。在“单独二孩”政策下研究对象生育意愿的范围为9.09%-86.8%,中位数为42.13%;在“全面二孩”政策下二孩生育意愿的范围为12.40%-77.59%,中位数为43.70%。总的来说,相关实证研究的结果显示研究对象的二孩生育意愿从近10%到近90%不等,“全面二孩”政策下研究对象的二孩生育意愿略高于“单独二孩”政策下的研究对象,但可以看出在不同生育政策下研究对象的二孩生育意愿均较集中在40%-49%。见表3。
表3 “单独二孩”和“全面二孩”政策下二孩生育意愿
对254篇以生育意愿为研究内容的文献进行分析,筛选出二孩生育意愿影响因素,并进行归纳和统计分析。影响因素分为个人因素、家庭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文化因素、政策因素,个人因素指研究对象自身特征中影响二孩生育意愿的因素;家庭因素中子女数量指现有或理想子女数量及现有与理想子女数量之间的差距,配偶因素指配偶的职业、意愿及夫妻感情;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固定资产的拥有数量以及所在城市的养育成本等;社会因素包括政府配套设施的建设、社会福利、生育观念以及环境因素等;政策因素指居民对于政策的知晓程度及政策的变化。结果显示,个人因素是影响二孩生育意愿的最主要因素,其中年龄影响最显著。见表4。
表4 影响生育意愿因素统计 (n,%)
在研究内容为生育意愿的相关文献中,按照研究对象进行分类,城市占比最大,占所有生育意愿文献的87.40%;其次是农村,占9.80%;研究对象为流动人口的文献数量排第三位,占2.00%;还有2例其他特殊研究对象为部队中的干部、志愿兵及残疾人。见表5。
表5 研究对象分类统计
结果显示,自2008年以来相关文章数量开始增多,2013年开始逐年急剧增加,2016年达到247篇的高峰。研究内容为生育意愿的文章也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分析其原因,一般来说,生育意愿支配生育行为,个人生育行为聚集成为人口的生育水平, 因此国家生育政策和个人生育意愿是决定人口生育水平的2个重要因素[3]。生育政策的突然性放开,对未来人口总量、劳动力资源供给、人口老龄化以及社会经济文化领域的影响,成为居民尤为关心的问题。为了解在生育政策不断变更的情况下,政策的执行程度、影响以及居民生育意愿等问题,相关研究数量必定会明显增加。如李婷等对二孩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研究[4];杨婷等通过人口增长预测及卫生服务需求法对产科床位资源配置需求与缺口进行测算,分析产科存在的缺口并对产科医疗资源配置提出相关建议[5]。
通过对文献按地区及研究对象所在地区进行统计,南方省市数量远高于北方省市,接下来的研究可以现有研究未涉及的省份作为研究对象,以实证研究为方法,研究二孩生育意愿及影响因素,以期为政策实施提供参考。
本研究发现大部分研究基于样本数极小的访谈,分析结果较为主观,部分采用实证分析,但统计采用实证研究的文献数量占比不到30%,数量较少,而基于随机抽样的大样本实证分析有利于增加结果及结论的可信度,为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提供相应建议也更具说服力,日后可增加此部分的研究。此外,已有二孩生育意愿影响因素研究多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的研究方法,统计学方法较为简单。建议可以采用信度效度更好、拟合度更高的模型来探究影响因素与生育意愿之间的深层关系。
基于人口学模型或者实证调查等方法对人口进行预测,对于政策的评价及调整具有重要意义,刘锋等利用2种模型预测人口变化,通过对比预测结果与实际情况的差异,证实Richards模型比 Logistic 模型拟合效果更好[6]。许春杰等根据河北省第3-6次人口普查资料,通过一般生育率差别分析法及分要素人口预测法分析妇女生育水平变化,并用人口移算法对未来几年人口进行预测[7]。今后可继续进行此方面的研究,对以往研究应用的方法进行考证和判别,同时可依据预测结果及目前基础设施的调查研究供给关系,给予供给侧改进建议。
结果显示,妇女个人因素对二孩生育意愿影响最大,其中年龄影响最为显著,原因是随着年龄的增加,生育危险及养育子女的时间成本也逐渐增加[8]。由于社会环境以及女性社会地位的变更,女性对于个人事业发展的考虑也成为影响二孩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9]。受教育程度影响居民的生育观念。研究普遍认为受教育程度与生育孩子的数量呈负相关,受教育程度越高,就会有越多工作的机会,也就意味着可能会与生育子女出现矛盾[10];另一方面,较高的文化程度使其更加注重优生优育而不是重视数量。
家庭因素也是影响二孩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原因可能是,长辈对孩子生育数量偏好会影响实际生育计划,而且如果父母或公婆未来可以帮忙照料孩子,女性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可能性就会显著提高,因此代际关系在家庭决策中起到重要作用[11]。同时,生育二孩可以为孩子提供一个更为完整、温馨的成长和学习环境, 更加有利于孩子人格的塑造[12]。
文化因素中一些传统的生育观念如养儿防老、重男轻女等对于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呈下降趋势,这与当下社会的优生优育、男女平等的观念相吻合。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及物价水平的提高,经济因素已经成为居民是否生育二孩的重要决定性因素之一,日常生活成本及教育成本的增高可能成为生育二孩的抑制性因素[13]。
研究内容为“政策的思考和建议”中,对医疗机构的建议及应对措施最多,其中又以妇幼保健、儿科为重点领域,由于生育政策的改变会带来生育意愿的变化,首先影响到医疗服务利用量的增加。面对可能到来的生育高峰,医疗机构应当未雨绸缪,增加产科床位供给,增加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建立高危孕产妇绿色通道,葛晓云等建议建立以市妇幼保健院为核心、下级妇幼保健所为成员的妇幼保健集团,促进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整体提升妇幼保健服务水平[14]。
结果显示,经济因素影响愈发显著,生育2个孩子必然会加重家庭经济负担,在没有强大经济购买能力的情况下,即使政策发生改变也仍然不会改变二孩生育意愿[15]。而经济负担是社会保障、养育成本等因素综合后的体现[16],因此可增加配套的福利政策或建立补偿基金来鼓励居民生育二孩。同时女性个人因素对二孩生育意愿影响最显著,因此相关社会干预应该注重对个人因素的调节,如增加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减少由于工作而不愿意生育二孩的情况,对此,政府可以协同社会非营利组织,保障女性的工作权益或合作推动女性产后再就业问题的解决[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