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智维
孙宪忠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保护私权利的法律汇总,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是事关每个公民“从摇篮到身故”的切身利益的法律。
2013年,当选为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孙宪忠提出修订民法通则为民法总则、整合其他民事法律为民法典的议案。此后,他全程参与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并为立法机构提出了民法典“两步走”的编纂建议。
对于民法典的编纂和审议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说:“这不仅是每一位民法理论和实践工作者欢呼雀跃的大事件,也是全中国人民衷心期盼的大事件。”
孙宪忠:在深入调研后,我发现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已经被“掏空”。156个条文能够真正直接适用的只有十几个,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内容,多数已经没有办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形势。
此外,当时已经有专门的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法通则的作用已十分有限。1986年的民法通则有“小民法典”之称,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发挥了重要作用。学民法的人对民法通则都有很深的感情,但民法通则确实承担不起“民法太阳系”中心的重任。
孙宪忠:先举个曾被媒体和公众热议的例子。去年7月,河南一名女孩到杭州一家公司应聘遭拒,原因居然是因为她是河南人。这是地域歧视,地域歧视就侵犯了人格尊严。
按照民法典109条,她就享有法律保护。民法典的人格权是贯彻了民法总则第109条的规定,把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进一步阐发为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这也向社会传达出一个理念,即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是至高无上的权利。
可以说,对普通老百姓的权利保障贯彻了整个民法典的始终。从第一个条文到最后一个条文,都包含这样的内容。简单来看,对普通老百姓的权利保障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人身权利,另一方面是财产权利。
孙宪忠:当时创设离婚冷静期这个制度,我是支持的。所有法律制度的建设都有一个问题意识,民法是社会实践性很强的法律,要解决社会现实问题。
近年来,闪婚闪离现象普遍。有学者认为,这种情况可能在离婚人群中仅占5%,但我认为,即便5%也不算少。建立婚姻冷静期制度,实际上经过很多考虑。闪婚闪离确实对婚姻当事人不利,冷静期就是让当事人能夠有一段时间来认真考虑。
目前,对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质疑有两种情形:
一种观点认为,多数当事人都是认真考虑的,离婚冷静期仅适合于少数人。我认为,如果真是这种情形并有证据证明,法院会考虑这些因素。
还有一种质疑观点:在冷静期间,如果互相伤害怎么办?首先,互相伤害是侵权问题。夫妻离婚伤害并不是冷静期带来的,而是夫妻之间本身已经存在的问题。
我认为,这些质疑从道理上都很难讲通。此外,从试验地区的社会效果来看,设立离婚冷静期的作用是积极的。所以,最后法律设立了离婚冷静期。
孙宪忠:民法典对于我国治理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提升有重要作用。
它解决了我国民法立法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立法散乱,而且隐含重大矛盾和缺陷这些实实在在的问题。民法典是一个体系化的立法,这种体系化从民法基本法的角度保障了民法立法资源的和谐统一。在此之前,我国民法立法,除了民法通则之外,其他都是单行法律的形式。
1993年,我国修改宪法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此后为落实宪法的要求,先后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等多部民商法律。然而,这些法律在指导思想上、具体制度上和民法通则都是相脱离的。这种立法上的问题,通过本次编纂的民法典得到较完满的解决。
孙宪忠:法典和“法”的命名一字之差,但区别显著。能够被命名为法典的法律,大体有3个明显特征:一是该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二是该法体系庞大,法律制度规模大,法律条文多;三是立法者要突出该法的体系性,强调立法的逻辑和规律。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法典仅次于宪法。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民法是时时刻刻不可以缺少、人人不可以缺少的法律遵循。
孙宪忠:立法者吸收了人类民法发展几千年的优秀成果,同时结合了我国本土的国情,才最终制定了民法典。中国是世界的一部分,中国的法律文化也是世界法律文化的一部分。
当然,我国的民法典有一些很积极的理论创造。例如,对法人制度做出一些改变,民事权利部分也有发展。我参与了这个过程,深知其中的艰辛。
当然,我们国家发展很快,还面临很大的立法需要。例如,我国已经进入网络社会,网络社会中存在大量无形资产。在民法典中,没有得到足够回应。支付宝、微信上的财产有人称之为无形资产、虚拟资产,我就不承认这个概念,我认为可称之为数据资产。
总体上看,未来还有很大发展空间。随着网络的发展,网上交易过程中带来很多网络版权方面问题,规则还需要回应更多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