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 郑兆聪
目前,我国境内流通领域的商品条码以EAN-13为主,它具有快速且准确识读,并能进行POS结算的优点,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下文研究的均为EAN-13商品条码,简称条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关于条码扫描、识读和印刷质量问题,普通市民、生产厂家、印刷企业都有各自的看法,这些看法有些是正确的,有些则略有偏颇,笔者选取较为常见且争议较大的三个问题,逐一阐述。
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手机的功能越来越强大,应用越来越广泛,当代社会,几乎人手一台手机,每台手机都能扫码。在日常抽检、监督抽检的过程中,经常听到企业反馈:明明手机扫码能够正确识别,为什么检验结果不合格呢?对于这个疑问,笔者从三个方面回答:
“能够正确识读”和“经过检验合格”,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好比一台汽车,它能够启动并开走,但是它的机油可能有渗漏的情况,变速箱可能有异响,毫无疑问,这不会是一台合格的汽车。换个角度,如果手机就能够准确判断商品条码的印制质量是否合格,那么国家就不需要生产条码检验的相关设备了,检验机构也不需要购置这些设备了,但现实情况是,这些设备一直在生产并不断更新换代,越先进的设备价格越昂贵,每个申请条码检验CMA认证的机构或检验室,都硬性要求有上述设备,作为检验能力的基本保证。所以,能够识读不等于检验合格。
手机扫读条码,一般都是使用APP或手机小程序,比如我查查、微信扫一扫等,那么,怎样才算一个好的条码扫读APP,或者说最好的条码扫读APP应该是怎样的?夸张的说法是:哪怕肉眼看到的条码符号比较模糊(印制颜色非常浅),APP也能正常扫读。而对于一些扫读功能不够强大的APP,人们会毫不留情地卸载,即:开发这些APP的企业,为了它的商业利益(APP广泛使用,不被卸载),会驱使其不断地强化APP的扫读功能。而对于检测机构而言,并没有这种经济压力,它只要客观、准确地反映被检条码的印制质量即可,是否合格,对它自身均无影响。也正是因为这样,检测机构才能保持其客观性和公正性。所以,利用手机APP扫读条码的这一现象,我们的认知不该是“为什么手机能扫读,检验却不合格”,而是“手机能扫读,只是最低的要求”。如果连很可能被强化了扫读能力的手机APP都扫不出来,那么这个条码符号的印制质量实在是太差了。
检验设备对商品条码印制质量进行检验,依据GB 12904-2008《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T 18348-2008《商品条码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等国家标准,对测量光波长(670nm±10nm)和测量孔径(0.15mm、0.25mm、0.50mm)都是有要求的,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尺寸的条码符号,采用不同配置进行检验。而且,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除了能够正确识读,对左右空白区域宽度、条高、条码尺寸和放置位置等都是有相关要求的。很明显,上述要求并不是一个手机APP就能够满足的。
所以,手机能识读,检验不合格,应当以检验结果为准。
图1是一款有条码的食品标签,利用“微信扫一扫”和“条码追溯小程序”分别对该条码进行扫读,可得到图2的扫读结果(A图为微信扫一扫,B图为条码追溯小程序)。
图1 食品标签条码图例
微信扫一扫,在扫读条码方面,目前应用最广泛和最便捷的功能模块——打开微信APP,进入“发现”页面,点击“扫一扫”,就可以扫读条码,不过,它只是第三方软件的扫码功能;而条码追溯,则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官方软件,可以下载APP,也建立了相应的微信小程序。
两个不同的扫读结果又是怎么回事呢?其实原因很简单:企业办理了条码证书——显示了该产品所属的厂商信息,但是没有录入信息——产品信息为空,因此,因为微信扫一扫没有显示,笔者认为:虽然两个数据库实现了互通,但是,对于只注册了条码证书而没有录入具体产品信息的情况,如果腾讯公司没有产品采集相关数据,编码中心的数据库也是没有办法导出相关数据的,因此会出现上文的这个情况。好比,两个数据库是两个屋子,每个企业就是屋子里的某个房间(屋子有无数个房间),某企业的产品就是对应房间里的住户——住户可以自由流动,房间不能整个搬走。另外,如果腾讯公司今后停止采集数据,这种情况出现的频率可能还会更高。
所以,同是手机APP,扫读结果不同,应当以官方软件为准。
分别使用LVS-9510条码检验仪和C42A条码检验仪检验图1样品上条码符号的印刷质量,可得到以下结果:图3为LVS-9510的检验结果,图4为C42A的检验结果。
仔细观察图1、图3和图4(见下页)可知:
图3 LVS-9510条码检测仪的检验结果
图4 C42A条码检验仪的检验结果
·样品条码符号的供人识别字符为6938120505034,LVS-9510检验仪检验得到的译码内容为6938180505034,两者并不一致。
·LVS-9510检验仪能够识别到译码内容,C42A则是直接判定不能译码。
·对比图2,还会发现,条码追溯小程序的扫读结果6938120505034与LVS检验仪得到的译码内容6938180505034并不一致。
这种情况该如何应对?笔者认为:
·条码的实际应用和质量检验,以黑白相间的条空组合为主——商超结算或仓储盘点时都是扫读黑白条码,而不是输入下方数字,在检验其印刷质量时机器也是对黑白条码进行检验,得到的各项参数也是对其反射率的评价,而无关下方数字。供人识别字符的作用只是让人们知道这个条码的译码内容。因此,当检验仪的译码内容与供人识别字符的数字不一致时,应当以译码内容为准。
·当两个或以上检验仪对同一样品得到不同检验结果时,应以精度更高的检验仪的结果为准。LVS-9510检验仪,光波长为660nm,在国家标准要求的670nm±10nm范围内,而C42A型及同系列新型号条码检测仪是编码中心推荐配备的条码检验仪,是目前国内官方认可的条码检验仪器,光波长为670nm,检测更加精确。在上述案例中,根据LVS-9510得到的结果,该样品条码译码错误,判定为不合格,而C42A的结果是不能译码,同样是不合格,从这个角度看,两个检验仪的检验结果,还是一致的。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可能是条码尺寸太小,印刷精度达不到要求——国家标准推荐的放大系数为0.8~1.2,而本案例的样品条码,其放大系数只有0.65左右。
·这个情况,恰恰就是“手机能扫读≠质量就合格”的佐证,应当以检验仪得到的检验结果为准。
综上所述,当两个或以上检验仪的检验结果出现分歧时,应以精度更高的检验仪的结果为准,建议以C42A的结果为最终判定的依据,若所在的检验室或所在地区的官方机构均没有配备C42A或同系列更新型号的检验仪,应送到上一级机构进行检测,确保得到客观、准确的结果。
随着条码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其本身被赋予的内涵也越来越丰富,扫读条码能显示的信息越来越多,文字、图片、视频甚至购买链接,等等,而实现这些功能的先决条件,是条码能够准确无误地被扫读。条码应用要符合法规要求,条码质量要符合标准要求,只有这样,才能让条码的应用之路走得更宽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