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思明, 唐建新, 孙辉东
(武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财务舞弊行为是指公司在对外财务报告的过程中,由于故意的行为,如虚增收入、提前确认应计收入等,结果导致重大的误导性财务报告,对合理预期的报告使用人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1]。虽然学者围绕董事会特征、投资者保护、法律治理等内外部治理机制探讨了财务舞弊的解决办法[1],但我国资本市场的财务舞弊行为仍屡有发生,如2014年步森股份借壳方康华农业财务造假、2015年山水文化核销应付款虚增利润、2016年太化股份涉嫌虚增营业收入与2017年的“乐视事件”等,这些财务舞弊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管理层、外部投资者、审计师以及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2]。已有的研究发现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缓解财务舞弊行为[3],根据最优契约理论,合理的业绩目标是一种重要的激励机制,它为管理层提供了努力的方向,缓解了股东和管理层的信息不对称,能够发挥治理作用[2],但关于经营业绩目标这种考核激励机制能否抑制财务舞弊行为的文献较少。
“舞弊三角论”认为财务舞弊行为是由动机、机会和借口三要素导致的[3]。其中机会是指实施欺诈或舞弊的环境条件,或指能掩盖欺诈或舞弊不被发现或能逃避惩罚的时机;动机是指因目标难以实现,压力过大表现出的逐利倾向和意愿;借口是指在实施财务舞弊行为时找到一个“合理化的理由”,以使其财务舞弊行为符合个人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3]。管理层业绩目标的实质是绩效评价的标准,属于绩效评价体系中关键的、综合化的、显性的一项契约安排,成为企业进行绩效评价以及制定薪酬契约的基础[4~6]。一方面,目标基准的确定是管理层与董事会动态博弈的结果,在博弈过程中管理层对自身的实际生产能力和公司经营情况具有信息优势,使得经营业绩目标的确定更符合管理层的预期,从而增强了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目标的认可度,而认可度较高的目标会增强管理层对目标制定过程和目标设置标准的公平性认知,减少了管理层从事财务舞弊行为的借口[7]。另外一方面,业绩目标的完成情况成为高管薪酬和晋升的依据[6],在“诱导报酬”动机下为了完成业绩目标,管理层可能会进行更多的盈余操纵等财务舞弊行为,增强了管理层从事财务舞弊行为的动机。总之,我们认为管理层经营业绩目标影响了财务舞弊行为。
如果管理层业绩目标影响了财务舞弊行为,那么它具体是通过什么路径来实现呢?首先,董事会设置业绩目标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指明了方向,有利于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而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提升既能够帮助完成业绩目标,又能降低财务舞弊概率[7~9];由于经营业绩目标与管理层的薪酬和晋升相关,盈余管理和销售操纵行为能在短期内快速完成业绩目标,管理层也有采取这些非法手段的动机,为了降低其机会主义行为被发现的风险,管理层更可能采取宽松的内部控制,但这会造成更多的财务舞弊行为[7]。因此,我们认为内部控制是管理层业绩目标影响财务舞弊行为的中介变量。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两个问题:首先,管理层经营业绩目标影响了财务舞弊行为吗?其次,管理层经营业绩目标是通过内部控制来影响财务舞弊行为吗?本文研究贡献在于:第一,基于最优契约理论检验了管理层业绩目标设置的激励有效性,说明业绩目标能够发挥治理作用,这佐证了戴璐和宋迪[7]的研究结论。第二,研究了管理层业绩目标设置对内部控制的影响,为揭示“激励契约”如何转化为“管理效率”内在机理提供了一个有效路径。
目标设置理论认为目标本身就具有激励作用,外来的刺激(如奖励、工作反馈、监督的压力)都是通过目标来影响动机的。目标能引导活动指向与目标有关的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朝着一定的方向努力,并将自己的行为结果与既定的目标相对照,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正,从而实现目标[4]。管理层业绩目标既为管理层的努力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又将努力结果(管理层业绩目标完成程度)作为考核和晋升的依据[6],股东设置管理层业绩目标可能会产生“双刃剑”作用。
从舞弊三角论出发,我们认为管理层业绩目标会降低财务舞弊概率。当受托人获得良好的业绩目标时,他们对委托人和组织的信任感和组织承诺会很高。难度较低的目标向受托人传递了积极的信号(受托人可以轻易完成目标获取报酬),使受托人对他们委托人和组织产生了积极的情感,如对组织的信任感更高、组织承诺更好[5]。然而,当受托人收到不利的业绩目标时,业绩目标执行人员认为不利的目标是由于他们未参与到目标制定过程中,从而会降低对委托人的信任,认为业绩目标的设置是不公平的[10]。从管理层业绩目标的设置过程来看,目标基准最终是在管理层与股东谈判后确定的,由于管理层掌握更多的经营信息,在谈判过程中占据着更为主动的地位,导致目标标准事前就可能已经设置在管理层的实际生产能力之下[10],这种业绩目标更容易得到管理层的认可,受管理层和股东协商一致并认可的目标契约对双方具有较强的约束力[11]。管理层认可度的增加改变了业绩目标执行者对目标制定程序公平性的认知,减弱了管理层从事财务舞弊行为的借口。
从业绩目标的执行情况来看,由管理层的监督者——内部委托人董事会,代表股东(投资者)的利益,设计符合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合理的薪酬激励合约,从而缓解股东和代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10]。Murphy和Dacin[11]认为充分的、合适的目标水平能够反映充分的、合适的努力水平之下的期望绩效产出。相对于实际业绩的绝对值,在契约中使用实际业绩与业绩目标的差异来评价管理者,能够提高业绩衡量标准的可控性,从而更准确地衡量高管的努力程度,降低其承担的风险[7],股东也会通过目标的差距对管理层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管理层的财务舞弊行为容易被发现,因此,目标设置的具体数值能够减少管理层从事财务舞弊行为的动机和机会。
从财务舞弊的结果来看,虽然业绩目标的完成程度成为管理层晋升和考核的依据[6],管理层可通过提前确认应计项目、虚增收入甚至关联交易等财务舞弊行为来提升销售收入,但是这些财务舞弊行为一旦被发现,其声誉不仅会受损,也有可能会被解雇,管理层职位越高,基于业绩考核能够获得的报酬越多,财务舞弊被发现面临的损失也更大[9],管理层从事财务舞弊的动机就更弱。因此,我们认为管理层业绩目标降低了财务舞弊概率。基于上述分析,提出本文的假设H1a:
假设H1a管理层业绩目标与财务舞弊行为负相关。
由于财务舞弊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业绩压力[7],管理层的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同管理层薪酬挂钩,从“诱导报酬”动机出发,我们认为管理层业绩目标增加了财务舞弊行为的动机。首先,股东在设置收入业绩目标时通常会高于上一年度的数值,适当增加难度,而目标难度的增加会成为管理层进行财务舞弊行为的动机和借口。其次,由于业绩目标是否实现已经成为管理层的重要考核依据,如潘飞和程明[12]收集了截至2004年12月31日,50家上市公司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契约方案。他们发现所有50家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合约中的业绩指标都包含会计利润,其中29家公司(占58%)采用两个及以上的业绩评价指标,主营业务收入是会计利润以外使用最多的业绩指标。如果设置的业绩目标难度较高,一旦业绩目标无法实现,管理层不仅无法获取与业绩相关的考核,其声誉也会受损[11],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管理者为了完成业绩目标,具有强烈的财务舞弊动机,更有可能通过虚构业务虚增收入等手段完成业绩目标。在“诱导报酬”动机下,我们认为管理层业绩目标提升了财务舞弊概率。基于上述分析,提出本文的假设H1b:
假设H1b管理层业绩目标与财务舞弊行为正相关。
首先,董事会设定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对管理层进行考核,在公司治理层面上对高管进行任免以及制定薪酬契约;在运营管理层面上用于组织和协调企业的多项决策。这种目标设定及考核过程属于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实践,业绩目标作为完整管理控制系统循环的初始端,具有引领作用。董事会批准的管理层经营业绩目标为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活动提供了方向,能够激励管理层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重点活动的控制、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积极防范风险、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作,这些公司治理手段可以完善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机制和克服内部控制的局限性[11]。其次,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与完善需要准确、及时的阶段性财务和非财务信息,从信息传递的角度,业绩目标的设置传递了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要的信息,从而为企业改善内部控制活动指明了方向,提升了内部控制有效性[7]。最后,受声誉机制的影响,管理层有充分的动力去建立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期塑造良好的公司形象,为自己积累足够的声誉资本与潜在收益[13],由于股东设置了业绩目标,会对业绩目标的完成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而管理层为了向董事会展现其在完成业绩目标过程中付出的努力,更有动力配合董事会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以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让股东相信其完成业绩目标是真实可靠的,从而建立起良好的声誉资本。因此,从目标设置理论、信息传递和声誉机制来看,我们认为业绩目标提升了内部控制有效性。基于上述分析,提出本文的假设H2a:
假设H2a管理层业绩目标提升了内部控制有效性。
管理层除了通过改善内部控制活动等高效率手段完成业绩目标,还有可能采取盈余管理、销售操纵等手段完成业绩目标。由于管理层的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同管理层的薪酬、晋升相挂钩[11,13],为了获取基于业绩的薪酬奖励,管理层在事前有可能会有意低报业绩目标或者在事中虚增收入、提前确认应计项目、为信誉较差的客户提供商业信用等来完成业绩目标,而宽松的内部控制降低了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被发现的风险。如果管理层事前感觉到目标偏难,或者业绩目标考核能够获得的奖励在管理层的心里占据更大的地位,在实现业绩目标过程中,管理层更加愿意保持宽松的内部控制,使得其在业绩目标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更低[7]。尤其是管理者权力较大时,董事会很难克服管理者的“壕沟效应”并替换CEO。所受制约较少的管理者会设定较为容易完成的业绩目标,或者倾向于保持宽松的内部控制以便开展盈余管理[8],从而更为轻松地达成业绩目标,以保证业绩目标激励带来个人利益最大化。因此,从管理层自利角度来看,我们认为业绩目标的设定降低了内部控制有效性。基于上述分析,提出本文的假设H2b:
假设H2b管理层业绩目标降低了内部控制有效性。
鉴于内部控制对于业绩目标实现过程中的重要性,业绩目标设置可能通过内部控制对财务舞弊行为产生不同的影响。
管理层如果从股东和公司利益角度出发,根据业绩目标基础促使内部控制不断改进,这意味着内部控制活动有效性的提升[13],而内部控制活动有效性的提升能够对管理层销售操纵行为起到有效监督,同时对其它的财务造假行为也起到制约作用,即为了完成业绩目标而提升内部控制会产生“溢出效应”[14]。良好的内控企业中一系列标准和合理的流程,能够明晰、量化工作权限和工作内容,及时纠正偏差,加强合约履行的效率。此外,良好的内部控制通过完善的信息与沟通,加强部门和员工之间的配合,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加强监控,确保实际经营不偏离目标计划,对目标执行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等,为业绩目标的实现以及获取基于业绩目标的激励夯实管理基础,承担业绩目标的高管可能有动力建设或改进所在公司的内部控制,以避免内部控制缺陷带来负面影响[7],从而约束了业绩目标完成过程中及其它经营活动产生的财务舞弊行为。因此,在管理层业绩目标的指引下,管理层通过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质量从而抑制了财务舞弊行为。基于上述分析,提出本文的假设H3a:
假设H3a管理层业绩目标通过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而降低了财务舞弊行为。
相反,如果管理层出于报酬考虑,可能会借助于虚增收入、业绩操纵等消极手段来完成业绩目标,且为了避免这些机会主义行为被发现,管理层会有意弱化内部控制质量[8],在宽松的内部控制下,公司更容易发生财务重述行为[15],孟庆斌等[16]研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公司更容易发生财务违规行为。张友棠和熊毅[17]研究发现内部控制质量差的公司真实盈余管理程度更高。因此,出于业绩目标的报酬与奖励,在业绩目标指引下,管理层出于私利可能采取宽松的内部控制,从而增加了财务舞弊行为发生的概率。基于上述分析,提出本文的假设H3b:
假设H3b管理层业绩目标通过降低内部控制有效性而增加了财务舞弊行为。
图1 管理层业绩目标与财务舞弊行为的路径分析
本文选取2002~2017年全部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收入数据来自2001~2017年的上市公司年报,通过手工搜集整理而得。本文对样本进行了如下处理:(1)剔除金融行业的样本;(2)剔除ST和*ST企业的样本;(3)剔除财务数据缺失的样本。得到最终的有效数据为6652个。内部控制数据来自于迪博数据库,财务舞弊行为数据和其他财务数据均来自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为了避免极端值的影响,本文对所有数据进行了1%分位的缩尾(winsorize)处理。
3.2.1 财务舞弊行为(Fdum)
财务舞弊行为变量主要参照汪昌云和孙艳梅[18]。汪昌云和孙艳梅将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分为两类,第一类舞弊行为是由于高管和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财务舞弊行为,如“虚构利润”、“虚列资产”、“推迟披露”、“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等。另一类是由于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财务舞弊行为,如“关联交易”、“共同担保”等行为。由于本文主要研究了管理层与股东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业绩目标制定过高对财务舞弊行为的影响。因此,本文将财务舞弊行为定义为第一类舞弊行为,如管理层事先知道业绩目标制定过高,在经营过程中更有可能引发虚增收入等财务舞弊行为。当某公司某年度发生以上五项违规行为中的一项或多项,同时还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会或财政部等部门中的一个或多个认定为违规行为时,虚拟变量Fdum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Fdum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经手工整理。
3.2.2 内部控制有效性(Index)
借鉴余海宗和吴艳玲[8],戴璐和宋迪[7]的做法,本文使用迪博数据库中内部控制指数来衡量,为了消除量纲的影响,本文将内控指数数值除以1000。
3.2.3 管理层业绩目标(Goal)
上市公司会在年报的MD&A(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披露下一年度的业绩目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成本等,其中披露最多的是营业收入目标[11]。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以及不同时期的公司设定业绩目标具有较大差异,相同的目标值传递的信号可能大不相同,本文参照戴璐和宋迪[7],对所有的业绩目标均调整滞后一期的指标实际值,为了增强不同规模企业的可比性,用t-1期期末总资产进行标准化,这代表了业绩目标相较于历史水平的难度大小,用Goal1表示。此外,本文还参照了戴璐和宋迪[7],用第t年业绩目标减去t-1年行业平均的营业收入实际数的中位数,同样用t-1期期末总资产进行标准化,用Goal2表示。
3.2.4 控制变量(Controls)
本文参照汪昌云和孙艳梅[18],控制了影响财务舞弊行为的其它因素,包括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Sup)、两职合一(Chair_Ceo)、公司成长机会(Sales_Growth)、资产负债率(Lev)、资产收益率(ROA)、营业收入利润率(ROE)等。此外,还控制了行业(Ind)和年份(Year)。
为了检验假设1,参照汪昌云和孙艳梅[18],建立如下Logit模型
Fdum=α0+α1Goal+α2Controls+ε
(1)
模型(1)中Fdum代表公司是否发生了财务舞弊行为,发生了取值为1,反之取值为0;Goal表示管理层业绩目标,分别用Goal1和Goal2表示;Controls代表控制变量。根据本文的假设H1a,我们预期Goal的系数α1显著小于0,即管理层业绩目标与财务舞弊行为负相关。根据本文的假设H1b,我们预期Goal的系数α1显著大于0,即管理层业绩目标与财务舞弊行为正相关。
为了检验假设2,本文参照戴璐和宋迪[7],许瑜等[19],建立如下模型
Index=β0+β1Goal+β2Controls+ε
(2)
模型(2)中Index代表内部控制有效性,其它变量同模型(1)相一致。根据本文的假设H2a,我们预期Goal的系数β1显著大于0。根据本文的假设H2b,我们预期Goal的系数β1显著小于0。
为检验管理层业绩目标是否通过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管理层的财务舞弊行为时,本文借鉴温忠麟等[20],方杰等[21]的Sobel中介因子检验方法,结合模型(1)和模型(2),构建本文的路径分析模型
Fdum=χ0+χ1Goal+χ2Index+χ3Controls+ε
(3)
根据中介效应模型,模型(1)中系数α1是管理层业绩目标对财务舞弊行为影响的总效应,模型(2)中系数β1是管理层业绩目标对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模型(3)中系数χ1是管理层业绩目标对财务舞弊行为影响的直接效应。根据温忠麟等[20]的中介效应模型步骤:第一步先检验模型(1)α1的系数是否显著,如果不显著,中介效应就不存在,如果显著,接下来检验模型(2)β1和模型(3)χ2的系数是否显著,如果都不显著,则中介效应不存在,其中至少一个显著,则需要进一步做Sobel检验,若Sobel统计上显著,则具有中介效应,否则不存在中介效应;如果回归系数α1、β1、χ1及χ2均显著,说明存在部分中介效应。
本文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发现:财务舞弊行为的哑变量Fdum的均值为0.15,25和75分位值均为0,说明财务舞弊现象在我国上市公司分布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与汪昌云和孙艳梅[18]研究结论一致。在管理层业绩目标Goal1和Goal2中,均值分别为0.69和0.35,并且25分位数分别是-0.12和-0.23,说明在样本公司中业绩目标设置高于过去一期实际值与过去一期行业均值的样本占大多数,股东设计目标时倾向于在过去一年的业绩上提高难度,两个指标间最小值和最大值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说明样本公司管理层业绩目标设计难度差异较大。内部控制的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0.093,均值为0.062,标准差为0.13,说明样本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差异较大。
主要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分析结果发现,Goal1与Fdum的相关系数为-0.017,Goal2与Fdum相关系数为-0.036,在1%水平下显著,说明管理层的业绩目标设置较行业平均水平定得高,有助于抑制财务舞弊行为,初步验证了我们的假设H1a;内部控制与财务舞弊行为的相关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内部控制有效性能够抑制财务舞弊行为,这与韩飞和田昆儒[22]的研究结论相一致。Goal1与Index的相关系数为0.123,Goal2与Index相关系数为0.122,均在1%水平下显著,说明管理层的业绩目标设置较历史水平或行业平均水平定得高,越能够提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因为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通过监督、控制活动的改善以及风险评估等完成业绩目标,初步验证了我们的假设H2a。
4.3.1 管理层业绩目标与财务舞弊行为
为了检验管理层业绩目标对财务舞弊行为的影响是否可靠,同时排除多重共线性和异方差带来的问题,表1的(1)~(2)列为Goal1的回归结果。(3)~(4)列为Goal2的回归结果。(1)和(3)、(2)和(4)列分别是带年度行业固定效应的一元回归,带行业年度固定效应的多元回归。结果显示,管理层的业绩目标设置较历史水平或行业平均水平定得高与财务舞弊行为的系数均在至少5%水平下显著为负,表明管理层的业绩目标设置较历史水平或行业平均水平定得高,能为管理层指明努力的方向,抑制财务舞弊行为,验证了本文的假设H1a。
注:***,**,*分别表示回归系数在1%,5%,10%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p值。下同。
4.3.2 管理层业绩目标与内部控制有效性
表2 管理层业绩目标与内部控制有效性回归结果
表2的(1)~(2)和(3)~(4)列分别为管理层的业绩目标设置较历史水平与行业平均水平定得高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检验结果。(1)和(3)、(2)和(4)列分别是带年度行业固定效应的一元回归,以及带行业年度固定效应的多元回归。结果显示,管理层的业绩目标设置较历史水平或行业平均水平定得高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系数均在1%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管理层业绩目标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正向影响比较稳定,验证了本文的假设H2a。
4.3.3 管理层业绩目标、内部控制有效性与财务舞弊行为
表3的(1)~(3)和(4)~(6)列分别为管理层的业绩目标设置较历史水平与行业平均水平定得高的中介效应模型检验结果。(1)列中,Goal1的系数α1显著为负,通过了中介效应的第一步,(2)列中,Goal1的系数β1显著为正,通过了中介效应的第二步,列(3)为管理层的业绩目标设置较历史水平定得高与内部控制有效性同财务舞弊行为的系数χ1、χ2显著为负,为了解决Logistic回归方程与OLS回归方程的尺度不同问题,本文参照方杰等[21],先将回归系数标准化,使得 Logistic回归方程同OLS回归的尺度相同,然后再进行中介效应分析,Sobel检验Z统计量的t值为4.14,在1%水平下显著,证明了内部控制有效性在管理层业绩目标同财务舞弊行为之间发挥了中介效应。同理,管理层的业绩目标设置较行业平均水平定得高的中介效应也显著。说明管理层的业绩目标设置较历史水平或行业平均定得高能够通过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从而降低了财务舞弊行为。
表3 管理层业绩目标、内部控制有效性与财务舞弊行为
续表3
为了控制样本选择自偏差问题,本文通过采取PSM方法重新对中介效应模型进行了检验,具体做法如下,根据Goal1与Goal2的中位数将样本分为目标设置较高组和较低组,构造匹配样本。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将目标设置较高组的企业作为处理组;第二步,将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率和销售增长率等多方面特征降维为一个概率值,寻找到业绩目标设置较高组的公司(处理组)多维度特征类似的配对样本;第三步,采用了半径匹配的方法对样本进行匹配,根据匹配后的样本对模型重新进行了检验。为了解决内生性问题,本文财务舞弊行为和内部控制有效性采取了滞后一期的值对其进行回归分析,本文的结论依然得到支持。
为了验证本文研究结论的可靠性,除了用两种不同的指标进行稳健性检验外,还采取了下列稳健性检验措施。首先,2006年发生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约束财务舞弊行为,考虑这一自然事件对财务舞弊行为的影响,本文将样本区间选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其次,将样本数量非常少的行业(J、Q和O)删去后、以及只保留样本最多的制造业(C)重新进行回归,以避免样本行业分布不均对本文结果的可能影响,结果也与前文相一致。
本文利用通过手工收集的 2002~2017年中国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发现:(1)管理层业绩目标较公司历史基准或行业平均水平设定的要高有利于约束财务舞弊行为,主要原因在于让管理层参与到业绩目标基准的制定过程中,增强了管理层对于业绩目标的公平性认知;此外,股东也会通过目标的差距对管理层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管理层的财务舞弊行为容易被发现,这些均降低了管理层从事财务舞弊的概率。(2)目标设置为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经营信息、指明了方向,提升了内部控制有效性。(3)管理层业绩目标是通过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这一路径来约束财务舞弊行为,说明激励契约的业绩目标设置能够起到治理作用。
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1)以往研究并未关注管理层业绩目标设置是否有效合理,以及是否具有长期效果以激励高管改善管理活动,而另一方面我国针对管理层的激励政策强制要求设置业绩目标,并且对业绩目标的严谨性有一定要求,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实践基础。最终,本文的研究结论为理解公司管理层的业绩目标设置是否会改善内部控制活动提供了新的证据,并且基于我国实际情况得出的研究结论也支持了最优契约理论。(2)本文的研究还表明目标导向下的业绩目标能够为管理层的经营活动提供方向,管理层并非完全追逐私利,在目标导向下管理层能够提升内部控制活动有效性,而内部控制活动有效性的提升能够抑制财务舞弊行为,本文的研究为内部控制活动的优化与财务舞弊行为的治理提供了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