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企业在对外合作经营过程中,以无形资产为载体的股权投资成为投资合作时的重要方式。无形资产投资在拓展产业空间、有效融通资金、提高资本规模等方面虽然具有较大优势,但也存在评估增值过高、资产效用不足、财税成本加大、资产权属不清等问题,需要投资者认真分析妥善应对。本文从文化企业的微观角度分析了目前无形资产投资面临的财税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一、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投资的优势
文化产业涵盖传媒、影视、出版、演艺在内的诸多业态。经过多年发展,我国文化产业的经济总量不断扩大,文化企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跨界融合的案例屡见不鲜。跨界融合多以文化企业提供资产和资源、社会资本提供资金的形式进行,其中,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是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常见的投资合作方式。
投资是为了获取长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投资除了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以外,还具有以下经济优势。首先,拓展产业空间。文化企业以自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核心知识产权资源作为对外投资合作条件,可以充分吸纳其他战略投资机构的资金和管理营销资源。通过组建合资公司,双方可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拓展文化产业的发展空间,充分挖掘文化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实现文化企业的战略转型升级。其次,有效融通资金。文化产业的行业属性决定了文化企业普遍面临轻资产、融资难的现实困难。随着国家陆续出台鼓励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无形资产评估的相关政策,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标准更加清晰,操作流程更加规范,评估结果的社会认可度越来越高,企业面向金融机构或社会资本的融资更加便利。另外,扩大资本规模。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可以大大缓解文化企业投资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压力,同时使目标企业可以较高的注册资本进行工商登记,以便于企业申请特许资质、开展招投标以及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二、政策因素分析
文化企业以无形资产进行股权投资,除了要进行项目投入产出可行性研究外,还应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政策因素。
(一)工商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此外,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由此可见,《公司法》不再限制股东的出资期限和出资方式,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百分之百,股东可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等,赋予了投资者更大的投资自主权。同时,规定无形资产投资必须评估作价,对于劳务、信用、特许使用权等准无形资产能否出资也作了限制性规定。
(二)会计政策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细则规范了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文化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出资,可分解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无形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企业按照经评估的无形资产价值和投资各方的协议约定,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无形资产”;对于无形资产评估价值与企业账面价值的差额一般通过“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反映。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会引发文化企业的资产、负债和经营损益等会计信息的同步变化,进而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和盈利水平。
(三)税收政策
流转税方面,“营改增”以前,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出资是免流转税(营业税)的;2016年全面“营改增”以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并获取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应当交纳流转税(增值税),计税依据是投资对应的股权价值。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拟投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部分视同转让损失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由此可见,“营改增”以后,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由免流转税变为交流转税,同时要考虑评估增值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四)评估政策
2016年发布的《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对于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对外投资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对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细分了文化类无形资产评估需考虑的因素,对于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专用权、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域名和商誉等文化企业涉及的诸多无形资产如何评估提出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评估增值过高
版权、创意、品牌等无形资产涵盖了文化企业的各个业务链条,一般文化企业对于将来可能用作对外投资的无形资产,在其研究和开发阶段通常不会进行有效区分,而是以费用化进行处理。除外购版权或大额影视剧投资外,多数无形资产在企业会计账面上无记录或仅有少量记录,因此在评估时往往会出现较大增值。而这种评估增值处理是否恰当,会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评估大幅增值虽然会引起企业当期营利水平的同步提高,暂时起到改善企业会计报表的作用,但由于投资行为是一次性的,势必会影响来年经营业绩的可持续性,进而影響投资者对企业的价值判断。
(二)实际效用不足
无形资产评估常用的评估方法有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投资的目的有全资、控股或参股等。不同的评估方法和不同的投资目的,导致最终的评估结果不尽相同。无形资产投入目标企业后,应成为该企业实际拥有、控制的一项资产,每年的摊销额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抵减项。除此之外,无形资产更应为企业带来长远的经营收益,如果该项无形资产为目标企业带来的实际收益现值大于最初的资产评估价值,该笔投资对于各方无疑是皆大欢喜的。但客观而言,目前多数文化企业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仍普遍存在为了达到相应的股权比例或注册资本数额而拼凑资产、尽量做高评估值的现象。此类无形资产投入目标企业后,实际的经济效用并不能满足企业发展需要,其实际经营收益可能会大大低于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值。近年来,A股市场内文化创意企业的无形资产资本化水平逐年提高,在提升企业融资能力的同时,并未有效提升企业的实际经营绩效,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无形资产对于企业经营存在两面性。
(三)财税成本加大
如前文所述,文化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普遍存在评估增值问题。受税收政策影响,“营改增”以后,文化企业的无形资产投资必然会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问题,财税成本较以往会有所加大,这也是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例如,某影视企业甲以该企业拥有版权的某档知名电视节目作为合作标的,吸引战略投资者乙共同组建节目公司。该节目在甲企业账面已经费用化,无账面价值;中介机构评估价值为1000万元。假设除该笔投资业务外,甲企业当年经营损益状况为盈亏平衡。因节目版权评估增值1000万元,甲企业当年增加了1000万元的营业外收入和1000万元的税前利润,应缴纳60万元的增值税和2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甲企业在该笔投资完成的同时,增加了310万元的税收成本。虽然2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可以申请分期缴纳,但也实际增加了企业的财税成本。
(四)资产权属不清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应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将无形资产的权属由股东名下变更至目标企业名下。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具有权属登记属性的无形资产,应当变更权属登记证书的所有人;非专利技术等无权属登记属性的无形资产,应将出资的相关资料转交目标企业,由企业入账。由于目前工商登记已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企业登记完成后,有权属登记属性的无形资产经常会出现过户迟缓的情况,无权属登记属性的无形资产也经常出现资料转交不及时的情况。对于文化企业以无形资产出资组建的全资或控股性质的子公司,名义上已出资过户但实际上仍由原股东继续占有使用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资产不能及时过户或虽然过户但目标企业不能真正控制、使用等权属不清的问题在实际投资合作中是真实存在的,此类问题确实会影响企业的实际经营业绩和会计信息质量。
《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虽然明确了“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类”无形资产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禁止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销售网络、客户关系、合同权益” 等无形资产是否属于“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类别也会在公司注册过程中引发歧义。为了便于注册,投资双方可能会选择互相认可但实际效用不高的其他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价。
四、相关对策与建议
(一)根据投资定位明确工作重点
尽量争取较高股权比例。如文化企业是投资合作的主导方,一般会以自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多为权属登记类)出资,这类无形资产对于合作项目具有重大推动作用。虽然投资过程中会出现评估增值和财税成本偏高等问题,但合作项目投入运营后投资者获取的收益一般会高于初期的投资成本。这种情况下应以股权比例为主要考量因素,充分考虑无形资产对于合作目标的重要性、评估增值、财税成本等因素,与其他合作方充分协商,尽量提高自身的股权比例,以便在将来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努力降低初始投资成本。如文化企业是投资合作的配合方,一般会以重要性相对较低的无形资产(多为非权属登记类)出资。这时应以财税成本为主要考量因素,综合测算目标企业投资完成后的未来可预期投资收益与当前的实际投资财税成本的对比情况。如果投资是以社会效益为主要目的或预计会产生较高的财税成本而長远收益状况一般,可适当压缩拟投出无形资产的规模或投资比例:评估价值方面,如非必要不必最高;投资比例方面,如非必须可适当降低。
(二)根据股权比例进行合理决策
全资或控股投资以整体战略为主。如果文化企业计划通过无形资产投资组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投资完成后子公司将纳入文化企业的合并报表范围;母公司评估增值形成的收益及税费,子公司可通过无形资产摊销进行税前抵减;母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子公司可以作进项抵扣;在合并报表口径下,母子公司的整体财税成本可以互相冲抵。对于全资或控股投资,要紧密结合文化企业的整体战略布局,科学测算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标准,选择合适的无形资产评估作价,选择适当的时机完成投资,同时要统筹安排好母公司的暂时性财税支出。
参股投资以直接效益为主。如果目标企业是文化企业的参股企业,参股投资一般是为了扩大知名度、延伸产业链进而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如果文化企业处于持续亏损状态,有机会参股投资一项较有影响的文化产业项目,短期的无形资产评估增值收益会抵销企业的当期亏损,起到改善财务账面营利水平的作用;如果文化企业处于盈利或盈亏平衡状态,无形资产评估增值则会带来账面利润和财税成本的非持续性提高。文化企业要综合考虑近期的财税成本和远期的投资收益,结合自身的资金和营利状况进行合理安排。
(三)根据业务实质选择投资方式
渠道资源类投资合作。在经济业务中,文化企业以特有的渠道、资源优势进行投资合作非常普遍。这类无形资产或资源,一般难以进行规范的价值评估;如果用其他无形资产替代,又会出现权属关系不清等问题。这种情况下,文化企业可先与战略投资者签定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各自投入的资产资源形式、资金规模以及双方认可的股权比例。将相关的渠道、资源提供给合作项目的同时,可以较少资金出资持有约定的股权比例,战略投资者以较大资金出资持有约定的股权比例(多缴部分记入资本公积),条件成熟时再通过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形式提高目标企业的资本金。这种投资合作方式可以避免出现渠道资源难以评估、投资不易操作的实际困难。
分期出资。对于文化企业计划进行的参股投资或处于配合地位的无形资产出资,如果未来项目的预期投资收益明显高于近期的财税成本支出,而且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确实难以操作,也可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分期出资。投资协议约定较低的初始投资额度和较长的分期认缴期限,未来可通过分红转增资本的方式缓解一次性出资的资金压力。
(四)加强文化企业资信建设
针对无形资产出资过程中经常出现的资产效用不高、权属不清、企业会计信息不完善、管理运营不规范等问题,工商、财税等经济主管部门以及文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文化企业的资信监管,为文化企业规范运行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文化企业更要切实加强自身的企业信用与会计信息规范化建设,纠正“为了投资而投资”的错误认识,树立“为了发展而投资”的正确理念,规避以次充优、以假扮真、资产混用、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共同推动合作项目规范发展。
结语
对外投资、合作经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的常态,也是文化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途径。文化企业应当认真分析自身在无形资产投资时可能出现或面临的各种财税问题,科学统筹、理性投资、规范核算,力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责任编辑:祝莉莉]
[作者简介] 苏涛,山东广播电视台财务资产部副主任,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