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
“房价已经高在云端里,年轻人凭自己的能力买房基本是做梦,所以有很多父母出资帮助子女买房,我买房的时候父母也出了不少钱。那么,子女离婚时父母参与房屋的出资该怎么算?是算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那么是赠与自己子女的,还是赠与夫妻双方的?”
目前在法院审判中,主要依据这两条法律规定来审理父母参与房屋出资的离婚纠纷案件: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那么,父母出资,是婚前出资,还是婚后出资;是一方父母出资,还是双方父母出资;是部分出资,还是全额出资;是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不同的因素排列组合导致的后果是不一样的,有必要梳理一下。
情形一: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种情形下,该不动产属于产权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情形二: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方父母只是出了购房款的一部分,剩余购房款是其子女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的,则婚内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出资。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屋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偿还剩余贷款,而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情形三: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形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四:婚前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不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还是双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都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情形一: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种情形下,父母的出资是部分出资,应该适用婚姻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出资时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虽然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但婚后是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所以,婚后父母的部分出资一般会被认定为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情形二: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种情形下,父母的出资是全额出资,完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情形三:婚后双方父母出首付或全额,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形下,因为双方父母都属于部分出资,若无其他约定,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四: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这种情形下,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情形五: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形比较常见,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