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旭征 井晓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信息时代持续提高的科技水平,成为电信诈骗日益猖獗的发酵土壤,仅2015年—2018年全国共破获电信诈骗案件31.5万起,打掉犯罪团伙1.6万个,捣毁犯罪窝点1.7万个;查处电信诈骗违法犯罪人员14.6万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7.9万人、起诉7.7万人;缴获涉案银行卡28.7万张、手机卡32.2万张,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47.4亿元。[1]其涉案领域之多、社会危害之大令人咋舌,毫无争议的成为危害公共治安、损害信誉体系的社会公害之一。
但是当前电信诈骗的一些打击防范工作仍有不足,犯罪认定方面存在许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在正面打击当中,也时有出现打击策略的不适当。因而警企力量必须联合起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以大数据为利器,对电信诈骗进行有效的追踪打击。
电信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手段发送欺诈信息,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2]。其通常是借助手机、电话、计算机等现代化的信息传播媒介远程实施非接触性的诈骗行为。当前在我国范围内,电信诈骗已成为不容小觑的犯罪之一,其巨大的涉案金额以及跨领域的波及辐射,严重影响了社会团结与民生稳定,所以了解其规律特点,进行新形势下的综合管控意义重大。
对于电信诈骗的研究离不开对其规律特点的分析,其自身特点决定了它独特的发展、扩散方式,电信诈骗作为新兴犯罪,相较之其他的传统犯罪有着明显的时代色彩,与当下时代的信息技术、公众心理等因素相互交织,带有明显的自身特点。
1.非接触式犯罪,作案手段隐蔽。电信诈骗作为当下猖獗的犯罪之一,与当下时代环境具有极为紧密的关系。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借助高科技产品与电子设备,如智能手机、短信群发器、电子计算机以及具有社交功能的APP等软件,在犯罪过程中实施远程、非接触式的诈骗活动,给后续的侦查行为带来了极大的阻碍。
首先非接触式诈骗缺乏明显准确的犯罪现场,不能对有效信息进行及时捕捉,妄谈信息的汇集与互动。其次此种非接触式诈骗有利于犯罪分子身份的伪装,虚拟多变的身份信息更加增大了侦查机关的分辨难度,难以进行有效的识别与追踪。再者非接触式的诈骗使犯罪行为更加隐蔽,难以获取犯罪人的直接特征。对于现实世界犯罪分子的侦查打击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犯罪证据的获取,这种“线上侦查—线下抓捕”转换中的时间延滞、预判偏差等因素都加大了破案的难度。
2.手段翻新较快,证据不易保存。电信诈骗中犯罪分子的诈骗方式更新速度不断加快。一是体现在诈骗手段日新月异,不断更换。有隐匿身份的伪装诈骗,也有巧立事由进行的迷惑性诈骗。更为可怕的是其手段翻新并非偶然的突变,而是基于对受害群体日常行为、生活习惯研究判析后的有的放矢,精准性高。二是翻新的周期越来越短。犯罪分子团伙性、专业性的提升使得其分工明确、犯罪力量充足,能够进行更为迅捷的犯罪手法研发,更快地进行犯罪手段翻新。并且伴随着手段的快速翻新,涉案证据的消灭不是在犯罪发生以后的“将来时”,犯罪涉及的银行卡、手机卡随用随弃,虚假的身份信息更是难有侦查价值,往往在犯罪预备以及犯罪实施的过程中,犯罪证据便告消失。
3.团伙职业犯罪,跨区渗透力强。当前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已然更趋向于专业化、层级化,其目标也具有更强的针对性,犯罪实施前具有更强的研判力。作案团伙愈发摆脱地域的限制,对不同区域、不同群体皆有极高的渗透力。
当前电信诈骗实施犯罪的诈骗内容多是由专门的团伙、公司根据选择的施害对象事先设计,其在团队组织上层级严密,设施先进,分工明确;在技术上,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快速获取受害人信息,进而隐匿身份,择机欺骗。其团体性、策略性、针对性不断增强,在时代科技的帮助下其渗透力度不断攀升。电信诈骗的泛滥并非犯罪分子的偶然得手,其对诸多地区均具有大幅的潜在隐患,使越来越多地区的可预防性越来越差。
当前对于电信诈骗的打击仍存在一些困境,一方面这是由侦查活动所携带的时滞性等特点所决定,另一方面也与当前打击方式、打击策略的偏差有所关联。
1.注重下游打击,未能形成合力。电信诈骗犯罪是由上、下游犯罪共同组成的诈骗犯罪,所谓上游犯罪即是电信诈骗的团体组成、诈骗内容的设计以及施害对象的选择;下游犯罪则多是诈骗行为的实施以及最终诈骗结果的产生。当前对于电信诈骗的打击更多注重下游犯罪的打击,多是关注案件管辖、案件侦破的问题,注重证据获取、网络通信和技术追踪等侦查手段的改进,而缺少立足整体犯罪链条的打击防控。
当前电信诈骗的犯罪危害已然由犯罪的实施阶段向预备阶段前移,其团队组成更加复杂,对象选择更为明确,这愈发凸显出源头打击的缺失以及对电诈整体环境治理的不足。所以立足事前防范显得尤为重要,既要注重电信诈骗的事后打击,同时进行电信诈骗利益链条的整体布控和预防,形成针对电信诈骗案件的全域布控,调整应对电诈打击的整体策略。
2.证据回溯缓慢,打击相对滞后。当前对于电信诈骗的打击仍具有较大的时滞性,其中原因双重。首先在公安机关队伍建设方面存在客观不足。我国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区域差异不可避免的影响乃至制约着各地公安机关的发展,多数区域公安机关并不具备足以应对电信诈骗的专业知识、专业设备,尤其以公安队伍基层所队更为突出。这直接导致即使在明知发案的情况下也难以进行快速准确的追踪拦截。其次一些犯罪证据在犯罪完成时即告消灭,许多案件涉及的银行卡以及手机卡都是买来的,网络信息也都是虚假填写,在案件完成的一刻许多证据痕迹即不可知。证据回溯程度低、速度慢,难以有效收集利用。凡此种种皆成为发挥侦查效率的羁绊,使得侦查机关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具有极大的时滞性。
3.犯罪手法多样,技术防控不足。当前网络平台是电信诈骗的重要“助手”,有的将网络平台作为“勾连平台”,用以犯罪实施前的秘密联络;有的作为“聚合平台”,用以诱惑人员参与涉众诈骗;有的作为“钓鱼平台”,寻找施害群体;有的作为“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敛财。但相应的公安机关缺乏大数据背景下对信息化手段足够程度的运用,在技术监测、可疑信息的风险监控,以及对交易过程欺诈风险干预管控等诸多方面尚有不足,这都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技术防控相较之电信诈骗多样易变的作案手法,未具备相应程度的多维应用,未达到人防与技防的有效配合。
1.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习总书记指出“我国国家安全治理,是新形势下的安全治理深化。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由此决定了新形势下国家安全治理不同于计划经济时期,不同于改革开放初期,而是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安全治理。”[3]当前电信诈骗犯罪在技术手段上紧密结合时代性的产品工具,在思想观念上迎合当下时代经济背景下人群消费倾向等选择。电信诈骗深刻影响着国计民生、社会稳定,是建设国家总体安全之路上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所以必须以更为综合的手段,更为广阔的视角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新形势下的管控。与犯罪博弈的警、企双方的有力协作能大幅凝聚对于电信诈骗打击的能量,对其进行有效打击,有力推进国家总体安全的建设进程。
2.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电信诈骗犯罪对广大群众进行钱财利益的攫取,是对群众已有利益的直接侵害,对社会民心的一种动摇。赵克志部长曾强调,“要忠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厉打击全面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警企协同治理从根本上就是以社会稳定与社会公民的基本利益为出发点,在追求自身“利益”与“成效”的同时,兼具“公众”与“使命”。警企携手能够在当前基础上提升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保证人民意志,保障群众利益,助力于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与打造。
3.降低犯罪的渗透能力。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不同的地区在面对电信诈骗犯罪时的脆弱性以及抵御渗透的能力也不同。一直以来也多是以是否发生了电信诈骗以及破坏的程度为衡量标准,评估电信诈骗的渗透强度。电信诈骗无疑造成了犯罪事件硬性结果的发生——财产的损失以及网络秩序的损坏,但是电信诈骗的产生却是一个诸多因素相互作用、发酵的过程。
当前电信诈骗的强悍威胁意味着其对多数地区都有足够的渗透风险,只有以电信诈骗发生可能性以及潜在隐患为标准开展评估预防工作才能更加有效地抵御其渗透。警企之间的协同联合,能够最大程度地多维分析犯罪团伙的惯用手法、实施套路,进行立体的综合研判,从源头上杜绝可能的危害,有效地降低电信诈骗对不同地区的渗透能力。
1.实践平台的探索。当下信息资源急速交融汇聚,与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博弈靠单一的部门力量越来越难以进行有效的应对,所以基于电信诈骗的规律特点争取银行、通信等方面的合作势在必行,如已有的诈骗电话通报阻断机制、加强电信市场运营管理等。虽然在此之前一些企业机构出于行业利益的考虑未能进行足够程度的有效合作,但是此类的机制探索却是为深层的合作提供了经验与方向。2019年7月,工信部网络安全管理局会同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中央网信办网络综合协调管理和执法督查局组织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11家单位签订“重点互联网企业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责任书”[4],其宗旨就是进一步加强企业在警企合作方面的责任感与其各自的行业自律。
2.法律规范的支持。电信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了受害群众的合法财产以及网络空间的安全治理,法律规范早就对此进行了不同层次的严格限制。如2011年修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6年出台的《网络安全法》等文件都是在此方面进行的实践探索。其中《网络安全法》在我国网络领域的法律中以基本法的地位存在,是网络安全治理的重要依据。在随后的立法当中,关于电信诈骗的具体规定也越来越明确,为打击防控电信诈骗进行了有力的顶层设计。如《电信诈骗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等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强调要在电信诈骗治理方面加强企业责任,进行联合性的多方管控。系列法律规范竭力追求通过政策立法推动实际执行,使网络犯罪的打击不仅有法可依,更要通过加强多方合作,让电信诈骗可发现、可溯源,确保打击的有效、彻底。
3.整体利益的推动。2010年阿里巴巴公司发生一起严重的信息泄露事件,其旗下支付宝的前技术员工利用工作之便,将高达20G的用户信息资料多次出售给一些电商公司、数据公司,影响极为恶劣。[5]阿里巴巴作为数据掌握、研发的集大成者,其数据泄露问题对于诈骗犯罪的产生无疑具有推波助澜之作用,这危害到群众的直接利益,也是对阿里企业形象的一次冲击。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公众对于安全、信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其会以更为严格和理性的视角去审视自己的消费选择,所以阿里信息泄露的事件,势必带来群众心理选择上的质疑犹豫,造成其直接、间接的利益损失。与此同时,警方因为信息受限造成的打击迟缓会对社会信任基石造成二次伤害,缺乏诚信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对政府、企业乃至各行业的无形伤害,所以警企合作的深度开展是双方的职责与使命,也是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必然要求。
以阿里为例,其当前应对网络诈骗的措施有以下几点:首先,对诈骗号码进行防范,利用大数据分析将涉及通讯信息诈骗的相关数据分成7种类型,通过钱盾智能算法给每个可疑号码打分,从而将可疑号码的识别率提升到92%。第二,针对钓鱼连接和二维码,研发了首个在iOS系统上实现的钱盾防钓鱼反诈骗的拦截技术。第三,针对诈骗源头,结合自身的电商生态情况,借助大数据风险探测技术,帮助生态链条中各个环节提高防御能力。[6]
从以上举措不难看出,以阿里为代表的掌握着大数据的营利企业,对电诈犯罪的预防始终扮演“盾”的角色,难以形成足够程度的打击合力,对于原始信息多是进行以商业价值为导向的数据开发,难以对犯罪行为进行足够程度的定向性预判。警方有足够的行动效力与执行力,而且明了对于犯罪治理的数据研发方向,但对于原始数据的获取缺乏足够的广度,数据处理缺乏一定的深度。所以二者之间的交流互通共享可以实现“警—企—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美国空军曾在2003年为应对多变复杂的作战环境,通过技术平台的整合实现情报信息的互通共享,提升自身的多域作战能力。而今电信诈骗犯罪所波及的也已经不是某单一领域,但是各个行业之间的信息壁垒往往导致侦查打击决策的延迟、打击方向的偏差,所以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快信息的互动流通能够最大程度的将决策优势转化为打击优势。
1.建设共享平台,整合信息资源。如同构建“快速停话平台”一般,通过与电信业者在平台快速交换停话资料,减少大量公文的往返,如此一来信息传送快,停话效果好。将此类平台的建设经验融合吸取,建设更广范围的信息交流平台。依赖于现有的网络基础,建设允许多元接入的共享平台,借助成熟的信息技术,最大限度地打破信息领域的壁垒隔阂,通过共有平台实现信息的快速交融互动,建设电信诈骗打击方面的“快速侦查通道”。
2.筛选有效信息,快速决策指导。对平台信息进行筛选甄别,对有效的犯罪信息进行汇集整理,根据现实需求将情报信息限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关联分析。最后依据分析做出正确的预判与决策,将指导性信息与决策性信息根据需要传递给侦查警力和社会企业,多方并举开展多维布控防御。有效实现警企之间高价值信息的互动,形成“犯罪知悉—数据获取—数据加工—决策指导”的一体化运作,从原始信息的获取至决策信息的传递实现快速有效的信息互动。
通过这种共有平台的建设促进信息、警力、犯罪三要素的融合,在社会一体化格局愈发凸显的背景中向科技借警,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实现电信诈骗犯罪信息的有效互动。
电信诈骗犯罪日益智能化、团队化,其变动性也越来越高,职业化现象严重。其活动领域广泛,作案手法隐蔽,导致侦查人员不能对所获取的证据进行快速有效的串并分析,对于同伙多案的情况也不能及时进行案件关联,针对于此必须开展高效的数据共享。
1.多维进行监测,形成全面覆盖。通过信息共享,实现多方数据的碰撞分析,对电信诈骗形成“面”式覆盖。线上警方、企业共享信息,进行可疑账号、信息的拦截,深层净化网络空间;线下进行针对犯罪分子打防系统的建设,打压犯罪分子物理生存区域。据此形成常态化的监测预警机制,线上线下合力形成多面管控,在面对电信诈骗的跨区域性和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的现实情况面前,保证线上线下双面信息的快速、全面获取,保障涉案证据的有效回溯,在全面多方位的监测下实现打击的快速彻底,大幅提升侦查工作的开展效力。
2.减少重复劳动,提升侦查效率。在双方达成的合作框架之内,整合双方优势资源,把多元数据进行高效的集中处理,一次性加工即形成具有高强指导性的信息成品,通过数据共享避免数据获取、分析工作的反复进行。在数据信息可查可用的基础上,严格进行“统一组织指挥、快速接警止付、集中研判侦查、统一抓捕起诉”,通过不同警种、部门,以及公安系统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数据集成与共享,增强反应能力,立足全域最快获取全面信息,提升侦查效率。
数据平台的建设,信息共享的开展,就是要通过线上交流空间的“凝聚压缩”弥补线下互动的迟缓滞后,通过线上线下的联合打压,将打击优势进一步增强。
电信诈骗的产生是一个由于一些柔性因子漫长积累、渗透的过程。电信诈骗的猖獗并非一时性的爆发完成,所以要不断提升研判精度,对群众的防范意识、警方打击的有效力度、区域组织的联合程度等多方因素进行增强。
1.关注滋生“土壤”,杜绝隐患。对于电信诈骗犯罪,现实当中关注其然,更要关注其所以然。关注电信诈骗涉及的三要素:人——相似特征的犯罪分子、事——电信诈骗当事者的互动方式、物——电诈犯罪滋生的环境。对犯罪警情进行实时监测,对多发性、系列性、跨区域性的电信诈骗展开动态分析预警,通过对关键信息的收集处理发现电信诈骗未来可能的趋势及方向,提升事前研判精度。同时针对电信诈骗的惯用手法加强社会普法与宣传教育工作,从思想根源上进行同等重视,强化群众的防范意识,调动群众的防范积极性。多举并下杜绝电信诈骗犯罪的渗透。
2.警企明确分工,协同防御。各界企业提供多重信息,如银行、电话、人员、网络特征等原始数据,生成更高价值的信息成品,对犯罪进行有效的规律总结提高研判的精度;警方依据信息成果综合多警种的不同优势“同步上案,捆绑作业”,刑侦、网侦、技侦同步上线,法制、情报互相配合,针对电信诈骗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实现侦查环节的无缝衔接,确保情报主导侦查下打击的快速准确。相互配合,明确分工,不断前移打击时间,及时发现一些可能滋生犯罪的潜在因素,增强不同地区对电信诈骗犯罪渗透的抵御能力。
电信诈骗有其独特的成长、生存、蔓延过程,从多维角度对其生存发展、交互方式等特点进行更为精确的研判分析,从更为根本的层面进行打控预防,从而巩固电信诈骗的打击成果。
现在各行业的交汇比以往更为紧密、频繁,共享经济的繁荣也催生着协同治理的不断深化,这种治理的有效、长久离不开对共享之下利益杠杆的深刻反思与合理调整。但在数据共享背景下深入开展协同治理是对电信诈骗有效打击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其长期布控的必需措施。只有深化合作,创新机制,才能与时俱进,有效应对电信诈骗与日俱增的强悍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