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叠合:理解“非遗”传承人的新路径

2020-06-09 07:49
华中学术 2020年4期
关键词:青年组村寨非遗

熊 威

(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对掌握着非遗项目核心技艺与文化的非遗传承人的保护至关重要。非遗传承人不仅关系到非遗保护和传承,而且与乡村社会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有着密切的关系。目前,我国建立了国家、省、市和县四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制度,配合相应的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为非遗传承人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201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更是为非遗传承人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但是,由于非遗传承人保护工作的覆盖面较大、关联领域众多,在具体执行和实践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非遗传承人身份认定工作在不同传承人之间造成纷争,对非遗项目的传承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1],非遗传承人在历史与现实、老人与新人、有名与无名、个体与群体等命名方式存在错位[2],缺少对普通传承人权利的保护、对团体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不够客观[3],存在遴选过程中的社区参与度不够、国家补助经费使用功能不明晰、新老代表性传承人更替机制不完善、传承效果的评价体系缺失、女性代表性传承人比例过低等问题[4]。少数民族地区也一样,比如传承人的认定程序可能存在不公平、不透明;传习人的培养困难,传承人“无徒可教”;不区分传承人类型的整体保护措施存在极大局限性;传承人文化身份逐渐模糊甚至与乡土社会产生冲突[5]。

针对以上问题,学界提出很多改进建议。很多学者都认为非遗传承人并不是一个同质性的群体,内部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此应该根据非遗传承人的不同情况,对非遗传承人进行类型化保护,比如采取扶持性保护、引导性保护和开发性保护等不同方式[6],对个体传承型、团体传承型和群体传承型传承人施以不同形式的保护[7],采取市场化保护、扶持性保护和半体制化保护等措施进行分类保护[8]。当然,也涉及一些十分现实的问题。非遗传承人大多生活在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较为一般,应该从经济生活保障、提高社会声望评价与社会福利保障和精神关怀与鼓励等角度入手[9],着力解决非遗传承人的权益问题[10]。

另外,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出台和实施,有学者建议从立法层面保护非遗传承人的知识产权[11],以及通过完善地方法的方式来保障非遗传承人的权利保障机制[12]。从2015年开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开始实施,有学者认为通过非遗研培计划帮助非遗传承人在实践中发展壮大,提升非遗传承人的能力,进而达到保护非遗传承人的效果[13]。

学术界对非遗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细致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解决方案,为非遗传承人保护工作提供诸多理论思考和经验总结。但是,既有研究成果大多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制度设计和实践出发,探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遭遇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研究者的出发点都是非遗传承人的官方身份,忽略了非遗传承人在乡村生活中的民间身份面向,而这些来自乡土社会的民间身份,正是非遗保护工作开启之前非遗项目得以不断传承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必须从非遗传承人的生活世界出发,深度把握非遗传承人与非遗、社区的关系,才能完整理解非遗传承人的身份定位和社区角色,进而做好非遗传承人保护工作。

本研究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提出非遗传承人具有身份叠合特征,除了非遗传承人身份,他们往往还是乡村文化精英、民间仪式专家、民间组织领导、乡村致富能手等,掌握着较多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资源,在社区内扮演着重要的角色[14]。笔者认为身份叠合是理解非遗传承人的新路径,自上而下的官方身份与自下而上的民间身份叠合,既是当下非遗传承人的日常生活语境,也是我们理解非遗传承人身份属性的重要视角,只有看到了非遗传承人的身份叠合特征,才能更加贴近非遗和非遗传承人保护的实际情况。

下面,笔者简要介绍一些德昂族非遗保护现状和田野调查情况,以方便后续研究的展开。德昂族是生活在中缅边境的一个少数民族和跨境民族。根据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国境内的德昂族只有20556人,分布在云南省德宏、保山、临沧等3个地州9个县市,形成“大分散,小聚居”的分布格局。

据统计,德昂族现有非遗项目共计18项,其中国家级非遗3项、省级非遗1项、州级非遗4项、县级非遗10项。现有非遗传承人10人,其中国家级非遗传承人2人、省级非遗传承人3人,州级非遗传承人5人。具体情况见下表:

德昂族非遗项目列表

续表

(此图表的统计得到德宏州文化馆办公室主任龚自麟的帮助,特此致谢)

笔者的田野调查点是芒市三台山德昂族自治乡出冬瓜老寨。三台山德昂族自治乡是全国唯一的德昂族自治乡,总共7593人,其中德昂族人口4595人,占全乡人口的60.5%,几乎占全国德昂族总人口的23%。出冬瓜老寨是一个德昂族自然村寨,包含三个村民小组,共有145户653人。在德昂族村寨中,出冬瓜老寨的德昂族社会文化传统保留较好,不仅吸引了很多游客前去观光旅游,而且也成为很多学者调研的田野点。目前,绝大部分德昂族非遗传承人都生活在出冬瓜老寨,重要的非遗项目在出冬瓜老寨传承较好。因此,出冬瓜老寨的典型性突出,适合作为观察德昂族非遗传承人的切入点。

二、身份叠合:理解非遗传承人的新路径

笔者的研究对象是出冬瓜老寨的四位非遗传承人,他们分别是国家级非遗传承人李腊拽(现搬到卢姐萨小组居住)、省级非遗传承人杨腊三和李三所、州级非遗传承人赵玉月,通过个体生命经验史的呈现,来具体分析非遗传承人身份与民间社会精英身份的叠合形态。大致来说,非遗传承人身份叠合类型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第一类是非遗传承人与乡村文化精英的身份叠合。杨腊三是德昂族酸茶的省级非遗传承人,目前德昂族酸茶已经由云南省推荐申报为国家级非遗项目,如果申报成功,杨腊三也很有希望成为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在出冬瓜老寨,杨腊三是最早从事德昂族酸茶制作。现在,随着德昂族酸茶慢慢打开销售市场,再加之乡村旅游的兴起,村寨内陆陆续续有7家开始制作德昂族酸茶,他们都是跟随杨腊三学习的制作手艺。现在,德昂族酸茶逐渐出名,并且日益成为德昂族文化符号。

1988至1996年,杨腊三担任三台山德昂族乡乡长,后来又到州政协工作。退休以后,杨腊三回到出冬瓜老寨。在教育较为落后的出冬瓜老寨,杨腊三因担任过行政干部,文化水平较高,社会见识较广,毫无疑问是村寨内的文化精英。改革开放以后,国内茶叶经济蓬勃发展,尤其是普洱茶的市场效益,给了杨腊三很大的刺激。德昂族被称为“最古老的茶农”,德昂族与茶文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善于种茶,喜欢喝茶,茶叶成为德昂族社会文化的核心符号。但是,德昂族酸茶制作技艺失传很久,当时很多人根本没有听说过酸茶。而在缅甸德昂族村寨,还保留着部分酸茶制作技艺,于是杨腊三去缅甸德昂族地区学习技艺。后面,也向中国境内懂得制茶手艺的德昂族老人请教。慢慢地,杨腊三逐渐摸索出德昂族酸茶制作门道,并且不断改进技艺,逐渐受到市场的欢迎。从2000年开始,杨腊三专职从事德昂族酸茶制作,慢慢有了一定名气。后来,有人跟他学习德昂族酸茶制作技艺,并申请专利,成立茶厂,专门制作德昂族酸茶[15]。随着年纪的增大,杨腊三开始有意识培养自己的儿子和女婿,将德昂族酸茶制作手艺传给下一代。2019年,杨腊三在芒市珠宝小镇开了两间茶室,交给自己儿子和女儿打理,渐渐退出一线工作。

杨腊三曾长期在德昂族地区担任基层干部,对德昂族社会和文化较为熟悉,同时有机会了解外面茶叶市场,能够认识到德昂族酸茶的文化价值和市场前景。因此,他才在退休后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从事德昂族酸茶技艺的钻研。德昂族酸茶的成功与杨腊三的乡村文化精英身份密不可分。当然,凭借德昂族酸茶制作,杨腊三在社会上的威望日益增高,并且也收获了不菲的经济收益。

第二类是非遗传承人与民间仪式专家的身份叠合。李腊拽是德昂族史诗《达古达楞格莱标》的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也是目前少数几位能够完整演唱《达古达楞格莱标》的老人之一。德宏州文化馆根据李腊拽的演唱版本,专门制作出版了《达古达楞格莱标 先祖的传说》和《达古达楞格莱标 诗画集》等书籍。现在,只要当地有大型活动,都会邀请李腊拽演唱《达古达楞格莱标》,他也俨然成为德昂族的“文化代言人”。

李腊拽从小喜欢唱德昂族古歌、听老人讲故事,并且经常跟老人请教有关问题。1984年,李腊拽拜2017年去世的《达古达楞格莱标》国家级传承人李腊翁为师,学唱德昂族山歌及《达古达楞格莱标》,并且还向同村老人李三座及奘房佛爷学习德昂族历史和傣文。在非遗保护兴起之前,李腊拽就完整掌握了《达古达楞格莱标》的文本内容和唱诵技巧,并能用傣文记录歌词。其实,《达古达楞格莱标》并不是固态的文本,在德昂族节日活动和仪式场合均需要演唱,村寨中老人都要学习和掌握。每个德昂族村寨都有一个老人组,专门负责村寨宗教仪式和节日活动的组织和安排,在村寨的社会秩序维持和公共文化开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所有村寨老人都是老人组的成员,其核心成员有7人,分别是“达岗”“达德利”“达腊姆”“达板”“达速德岗”“达幸”和“达幸甘”。李腊拽之前在老寨,就积极参加老人组活动以及村寨公共文化活动,后迁居到卢姐萨小组,曾经担任卢姐萨村寨的“达德利”。后来,由于年纪变大,主动让出“达德利”职位。“达德利”是老人组首领“达岗”的助手,主要负责宗教仪式,要求懂傣文和佛经,带领村寨老人念经祈祷。直到现在,无论是出冬瓜老寨,还是卢姐萨寨子,关于仪式活动不清楚的地方,都会找李腊拽请教。

李腊拽掌握了民族史诗《达古达楞格莱标》,自然就成为老人组核心成员,并且凭借其懂傣文和佛经,担当村寨民间仪式专家角色。同时,担任民间仪式专家角色,也迫使他不断继续学习《达古达楞格莱标》。经过日积月累,李腊拽成为《达古达楞格莱标》的权威,自然也是非遗传承人的不二人选。

第三类是非遗传承人与民间组织领导的身份叠合。李三所是德昂族水鼓舞的省级非遗传承人,目前担任出冬瓜老寨水鼓舞队的队长。每次政府有表演活动,或者游客有观赏表演需求,都是跟李三所联系,水鼓舞的排练表演、队员召集和组织安排等工作均由李三所负责。除了水鼓舞队的日常组织和管理,李三所还是水鼓舞队的灵魂人物。在表演水鼓舞的时候,所有的歌曲和舞蹈都是围绕水鼓展开,水鼓成为舞台表演的节拍器,而李三所负责敲击水鼓,担任整台水鼓舞表演的主角。毫不夸张地说,李三所的表演经验和技艺关系到水鼓舞队整体表演效果。

李三所之所以能够担任水鼓舞的队长,成为水鼓舞的非遗传承人,跟他曾担任青年组组长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德昂族村寨中,有一个传统民间组织——青年组,由村寨内的未婚男女青年组成。青年男女在结婚成家后,则自动退出青年组。青年组按照性别分为两个群体,各选出一名头领管理各自群体,男青年头领叫做“户冒”,女青年头领叫做“户绍”。另外,青年组总负责人是“波冒”,由一名已婚男性青年担任。青年组主要有如下义务:负责接待外村寨男女青年,组织村寨“串姑娘”,为青年男女结交异性提供机会;村寨内有婚礼、葬礼等活动,青年组需要协助主人处理婚丧事务;在干摆、干朵、泼水节等宗教仪式活动的时候,青年组要敲象脚鼓、铓锣,跳舞等;处理青年违规和调解纠纷[16]。李三所在1986年加入青年组,1988年结婚后退出青年组,在1994年开始协助青年组总负责人“波冒”管理青年组事务,主要负责安排跳舞等事情。从1996年开始,李三所成为青年组的“波冒”,全面接管青年组。

进入2000年以后,村寨内大量年轻人外出务工或者读书,青年组名存实亡,不能发挥实际的功能,以至于后面都没有进行过换届。其实,青年组最主要的职责之一就是跳舞,因此他们都有很好的舞蹈基础。2009年11月,由出冬瓜老寨青年组为基础组成的文艺表演队到江西参加全国民间歌舞乐展演赛,凭借德昂族水鼓舞荣获最高奖项“山花奖”。后面几年,他们经常受邀到全国参加表演和比赛。后来,水鼓舞逐渐成为德昂族标志性文化符号,青年组自然慢慢转变成了水鼓舞队。2012年,表演队正式改建成为水鼓舞队。

李三所曾长期担任村寨青年组领导,除了管理青年组日常事务,每次青年组有任务,他都会身先士卒,带领青年男女在各种节日活动和仪式场合跳舞。虽然后来青年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转变,但是跳舞的传统延续下来,并且逐渐以水鼓舞的形式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而在此过程中,作为传统青年组领导的李三所自然也就转换成为水鼓舞队的队长。在评选水鼓舞非遗传承人的时候,李三所自然入选。

第四类是非遗传承人与乡村致富能手的身份叠合。赵玉月是德昂族传统服饰的州级传承人,政府经常邀请她担任主讲嘉宾,参加各类与织锦相关的培训活动。2019年9月,中国民族报社联合“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拍摄“70年·在祖国的怀抱里”微视频,德昂族代表即选择的是赵玉月,并且将德昂族织锦技艺作为重点展示内容。赵玉月从小跟着母亲学习纺线织布,对德昂族织锦技艺情有独钟。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商品的丰富,当地人都习惯去街上买衣服,认为从纺线织布到制作衣服,工序复杂,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以至于后来节日所穿的德昂族服饰,都是去芒市商店买机器生产的。但是,赵玉月一直坚守本民族传统,坚持手工纺线织布,现在是村寨中唯一能够掌握完整德昂族传统服饰制作技艺的中年女性。因此,在非遗申报过程中,赵玉月毫无疑问成为唯一的非遗传承人。

赵玉月是村寨中少见的女强人,掌管家里大大小小的事务,与当地政府关系也不错,经常在村寨从事接待工作。看到游客日益增多,2018年,赵玉月率先在村寨里面开办了“德昂人家”农家乐,投资了10多万块钱,将自家传统德昂族民居改建成民宿,经营餐饮和住宿。在开办农家乐的时候,赵玉月仍然坚持德昂族织锦工作,并且将其作为农家乐的亮点之一进行展示。同时,她还会根据游客需求,制作出带有德昂族织锦特色的创意产品,比如钱包、围巾等。后来,她还学习制作德昂族酸茶,注册“玉月酸茶”商标,并开发出各种茶叶礼盒。现在,赵玉月的农家乐生意越来越好,以至于忙不过来,后来请了村寨中两位妇女帮忙做饭,又让在消防所工作的儿子辞职回家帮忙打理生意。在赵玉月的示范作用下,村寨内准备开办农家乐的家庭越来越多,并有几位妇女愿意跟随赵玉月学习德昂族传统服饰制作。

赵玉月能够成为非遗传承人,与其一直坚持传统织锦技艺有关,同时她又很好地利用非遗传承人身份来经营自己的生意和事业。在赵玉月身上,非遗传承人身份和乡村致富能手的身份叠合在一起,二者之间不仅没有冲突,反而相互促进、相互生发,达到了非遗传承和非遗传承人保护的良好局面,并且能够不断创新,很好适应了商品经济化和乡村旅游发展。

有学者认为,我们一直存在着政府和民间两套非遗系统,而且彼此交织在一起[17]。其实,非遗传承人也一样,他们有官方和民间两套身份体系,非遗传承人身份叠合特征应该是我们理解非遗传承人的基本出发点。以上四位非遗传承人只是较为典型的身份叠合案例,各有自己的特点,能够很好体现出非遗传承人身份与民间村寨精英身份的叠合特征。当然,在实际生活中,身份叠合的内容、形式和逻辑更加多样化,呈现出来的形态也更加复杂化。另外,身份叠合特征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不断流动、发展过程之中。布迪厄将资本分为经济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本和象征资本,认为不同的资本能够相互转化,“资本的不同类型的可转换性,是构成某些策略的基础,这些策略的目的在于通过转化来保证资本的再生产”[18]。具有多重身份的非遗传承人,他们掌握着较多的资本资源,能够转化不同资本类型,比如上文提到的李三所除了管理水鼓舞队,也开始开办农家乐、制作德昂族酸茶等。可以看出,回到社区生活世界中,非遗传承人身份叠合形态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地方性,这一特性不仅关系到非遗保护,而且与社区发展也密切相关。

三、非遗传承人身份叠合与非遗保护、乡村振兴的关系

现在,无论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是专家学者,都强调社区在非遗传承中的重要性。在非遗保护运用中,“社区”与“传承人”是作为可以置换的关键概念进行强调,强调社区主导原则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重要性[19]。社区是一个伸缩性概念,强调社区以及构成社区的群体和个人在非遗项目保护和传承中的主体性作用[20]。也就是说,在非遗保护中要凸显出社区民众和传承人在非遗保护中的关键性作用[21]。因此,立足于社区日常生活,如何充分发挥非遗传承人的作用,是非遗保护的关键所在。而在此过程中,兼具自上而下的非遗传承人身份和自下而上社区精英身份的非遗传承人就十分重要,他们在非遗保护中显然能够并应该发挥更大作用。下面,笔者以德昂族国家级非遗项目《达古达楞格莱标》为例,来讨论非遗传承人身份叠合与非遗保护的互动关系。

众所周知,史诗一类的非遗项目,受内在特性和外在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保护与传承情况不甚理想,德昂族史诗《达古达楞格莱标》也不例外。随着德昂族地区老一辈的歌手逝去,能够完整演唱《达古达楞格莱标》的人数越来越少。年轻人大多外出务工或学习,跟随老人学习《达古达楞格莱标》的热情不高。政府也意识到这一点,做了大量工作,比如将《达古达楞格莱标》数字化,制作成光盘送给德昂族村寨,希望他们能够利用空余时间学习,开办面向中年人和学生的各类《达古达楞格莱标》培训班。此类工作,都是邀请国家级非遗传承人李腊拽参加并主持。由于缺乏常规化和制度化的传承机制,此类传承效果有限。但是,至少让《达古达楞格莱标》在德昂族地区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

除了配合政府举办的《达古达楞格莱标》传承活动,李腊拽还带了三个徒弟,他们分别是出冬瓜老寨的李腊金和卢姐萨组的罗玉保、李三显。其中,李腊金目前担任出冬瓜老寨的“达岗”,负责村寨宗教活动,因此他着重学习拜佛、念经等内容。罗玉保是一位女性,主要学习唱山歌。李三显虽然学习时间不长,掌握内容还很有限,但是他年纪相对适中,身强力壮,有学习的愿望,能够抽出固定的时间来培训。另外,李三显懂老傣文,占有得天独道的优势,由于德昂族没有文字,《达古达楞格莱标》以前都是用老傣文记录,与此相关的仪式场合也都是使用老傣文。因此,李腊拽将李三显视为自己的接班人,加以重点培养。

这三个徒弟跟随李腊拽学习《达古达楞格莱标》,而且已经掌握部分内容,为《达古达楞格莱标》的传承奠定了良好基础。三人之所以跟随李腊拽学习,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因为《达古达楞格莱标》具有国家级非遗项目的光环,而是因为村寨各类仪式实践需要掌握此技能。可见,李腊拽的民间仪式专家身份在《达古达楞格莱标》传承中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

非遗传承人的身份叠合,不仅在非遗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对社区发展也有着重要意义。在建设乡贤文化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笔者认为非遗是乡贤文化重要资源,非遗传承人是乡贤中的代表性人物,他们能够在乡村振兴中扮演重要角色。非遗传承人的身份叠合特征,不仅拥有自上而下的官方非遗传承人身份,而且有自下而上的民间村寨精英身份,能够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乡村之间担当中介角色,一方面能够协助政府相关政策的落地,保证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另一方面又能结合乡村实际情况,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从而保证政府政策与乡村现实、地区发展与乡村振兴的协同一致。另外,非遗本身就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资源,与乡村精神文明建设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非遗的生产性保护,已经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经济资源。毫无疑问,非遗传承人在此方面能够提供更多的帮助和力量。现在,出冬瓜老寨正围绕德昂族文化打造三台山乡德昂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探索民族文化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道路。在此过程中,出冬瓜老寨的非遗传承人不仅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响应政府号召,并且率先投入到民俗旅游产业之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村寨建设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杨腊三、李三所和赵玉月都在积极探索如何将非遗文化与民俗旅游结合起来,并且逐渐取得一些成果:杨腊三的德昂族酸茶已经有一定的社会名气,逐渐获得市场的青睐;李三所的水鼓舞队也日益壮大,吸引了越来越多游客的关注;赵玉月结合客人需求,创新德昂族织锦作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而且进一步拉动她的农家乐生意。更为难得的是,他们愿意共享自己的非遗技艺,吸引更多德昂族群众加入发展民俗旅游的队伍之中,客观上也有利于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可见,非遗传承人是德昂族村寨发展的重要文化资源和人才资源,是乡村振兴的核心力量。

非遗和非遗传承人保护工作、乡贤文化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本身具有内在的关联,甚至部分内容交织在一起,都是为了解决当下中国农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各项政策实施过程中,可以进行统筹安排,保持协调一致。现在,我们着力弘扬乡贤文化、积极培育新乡贤,可以将非遗传承人作为新乡贤的重要目标,充分利用非遗传承人的身份叠合特征,鼓励他们结合自身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资源优势,积极参与到农村建设当中,成为乡村振兴的骨干力量。

四、结语

从本质上说,许多非遗项目是老百姓生产和生活的组成部分,与其日常生活紧密关联在一起。非遗传承人在非遗保护、传承和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非遗保护与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是两位一体的关系,同时应该强化非遗传承人在非遗保护和社区发展中扮演的角色。

在大力推行非遗保护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和摸索,我国在非遗传承人保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不可否认,目前非遗传承人制度及其实施还是存在诸多问题。现在,主流观点认为应该回到非遗传承人的生活世界,强调从社区出发来保护非遗传承人。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只注重非遗传承人身份,强调非遗传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履行的义务,试图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方式达到保护非遗传承人的效果。在此过程中,却忽略了非遗传承人的民间社会精英身份,即他们在社区内具有民间权威的角色,在农村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研究提出非遗传承人具有身份叠合特征,认为他们既具有自上而下的官方非遗传承人身份,也有自下而上的民间社会精英身份。笔者以德昂族非遗传承人为例,细致分析了非遗传承人与乡村文化精英、民间仪式专家、民间组织领导、乡村经济精英的身份叠合。非遗传承人的身份叠合对非遗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充分发掘非遗传承人的民间社会精英身份,既符合非遗和非遗传承人保护的理念,也有利于非遗和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工作的开展。另外,在弘扬乡贤文化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非遗传承人是新乡贤的代表性人物,调动他们在农村建设中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应该成为后续非遗传承人保护、乡贤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工作重点。

注释:

[1] 刘晓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思想战线》2012年第6期。

[2] 孙正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命名研究》,《文化遗产》2009年第4期。

[3] 田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探究》,《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

[4] 刘秀峰、刘朝晖:《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来自田野的调查与思考》,《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5] 文永辉:《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保护存在问题及制度完善——基于对贵州的田野调查》,《广西民族研究》2013年第1期。

[6] 孙正国:《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类型化保护》,《求索》2009年第10期。

[7] 苑利、顾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管理工作中的几个问题》,《河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8] 陈静梅、文永辉:《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分类保护——基于贵州的田野调查》,《广西民族研究》2012年第4期。

[9] 萧放:《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方式的思考》,《文化遗产》2008年第1期。

[10] 刘锡诚:《论“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方式》,《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11] 蒋万来:《传承与秩序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机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第194~284页。

[12] 李一丁:《“非遗”传承人权利保障机制地方法制评述:兼论“非遗法”的反思与完善》,《东南文化》2018年第6期。

[13] 马知遥、刘智英、刘垚瑶:《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几个关键性问题》,《民俗研究》2019年第6期。

[14] 孙九霞、李怡飞:《社会资本视角下非遗传承人的地位获得》,《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15] 傅玮琳、董梅、杨文华等:《〈名古屋议定书〉背景下我国传统知识的保护:以德昂族酸茶为例》,《生物多样性》2018年第6期。

[16] 云南省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德昂族社会历史调查》,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131~132页。

[17] 董晓萍:《政府非遗与民间非遗——从两种知识的角度切入》,《西北民族研究》2014年第2期。

[18] [法]布尔迪厄:《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 布尔迪厄访谈录》,包亚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09页。

[19] 安德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社区:涵义、多样性及其与政府力量的关系》,《西北民族研究》2016年第4期。

[20] 杨利慧:《以社区为中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保护政策中社区的地位及其界定》,《西北民族研究》2016年第4期。

[21] 黄涛:《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河南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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