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拟社会治理绩效的三维结构

2020-06-03 01:11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公平主体价值

周 伟

(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安徽 芜湖241000)

虚拟社会是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人类生活范式与合作模式发生革命性变化的产物,是现实活动的“虚拟化”和虚拟行为“实在化”的新型社会形态。近年来,虚拟社会中的冲突事件和负面舆情事件频频发生,给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挑战,加强虚拟社会治理刻不容缓。虚拟社会治理需要依据相应的治理目标和采用一定的治理工具,而虚拟社会治理绩效是确定虚拟社会治理目标、选择虚拟社会治理工具的重要依据,所以准确理解虚拟社会治理绩效的内涵和结构,对于引导和规范虚拟社会治理行为、提升虚拟社会治理绩效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未来学家尼葛洛庞帝(Nicholas Negroponte)曾指出,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为人们创造了一种全新的社会生存状态和方式,这种数字化生存方式是对现实生存的模拟,更是对现实生存的延伸与超越[1](P82-83)。虚拟社会虽是现实社会的延伸与映射,但是虚拟社会有其特殊性。它由成千上万个虚拟社区所构成,具有高度的复杂性、虚实共生性、跨时空性、高度流动性、技术的“去人文化”、信息的碎片化和单子化、交互性、身份的隐蔽性、权力的转移性及边界的模糊化等特征。

虚拟社会的特殊性及其快速发展,给社会治理方式和治理手段带来了相当挑战。对此,有研究者认为虚拟社会秩序是虚拟社会主体相互交流、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结果;维护虚拟社会秩序需要政府、网民、社会组织、网络企业等各主体间的协同合作,需要构建由多元治理主体构成的协同治理体系[2]。也有学者强调结合中国国情,虚拟社会治理需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创新矛盾化解机制、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建立组织体制[3]。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在积极进行虚拟社会治理实践探索。佛山市禅城区成功探索了一套虚拟社会治理模式和机制。被称为“永安警长”的虚拟社会治理品牌,包括将各单位开通的论坛、微博、微信等对外信息发布统一归口到“永安警长”;组建特攻网络舆情危机应对小组,根据网络动态及时组织网络舆情引导;强化与网民进行网络对话,集中收集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解决;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各种体验活动,网络体验者参加体验后的热议产生网上共鸣效果等。通化市则成立虚拟社会治理协调小组,一方面加强对信息发布、网络安全、交流互动等方面的监控;另一方面,加大信息安全技术研发、应用和信息安全制度的制定与实施,通过政府、网络企业、网民等主体协同合作治理虚拟社会,营造和谐有序的虚拟社会环境。

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对推进虚拟社会治理具有积极地促进作用。以“永安警长”这一虚拟社会治理品牌为例,它通过35 个微博公众帐号,吸引了超过60 万的公安微博群粉丝关注,每年及时妥善处理超过8000条网络舆情,期间没有发生因网络舆情回应不当而引发的负面舆情事件。然而,虚拟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政府治理绩效提出了新要求,一方面,虚拟社会的治理需要较高的绩效,以推动虚拟社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治理绩效要与虚拟社会发展特点和趋势吻合,以引领虚拟社会的稳步发展。为此,就需要准确界定虚拟社会治理绩效的内涵,并分析虚拟社会治理绩效的结构。

二、虚拟社会治理绩效的内涵界定

“绩效”这一概念最早被用在社会经济领域,是指社会经济管理活动的成效,一般以投入产出关系、成本收益等来衡量。由于政府目标的多元性、过程的复杂性、产出的多样性、效益的间接性等因素,公共领域绩效的内涵就变得复杂了。美国学者哈瑞·P·哈特瑞(Hatry P.Harry)指出,“效率与有效性是政府绩效评估的核心,它们相互依赖。如果以牺牲公共服务质量为代价来降低单位产出的成本(效率),或者提高单位投入获得产出(生产力),这种效率的提高实际上扭曲了政府绩效的真正内涵”[4](P4)。“公共机构缺乏像私营部门的利润那样具有普适性的评估尺度,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于成就的认识缺乏一致性”[5]。因此,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对政府绩效有不同理解。有研究者将政府绩效与管理效果联系起来,认为政府绩效是为了实现预期效果所进行的管理公共项目所取得的成绩,包含效益、效率、公正等多个同等重要的标准[6](P5)。也有研究者强调政府绩效与公众需求的相关性,认为政府绩效最基本的标准是政府服务质量水平以及社会公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得到满足的程度[7]。

尽管具体表述不同,但政府绩效本质上是政府职能的履行情况,离开了政府职能,政府绩效也就失去了衡量依据。有学者从公共利益视角理解政府职能,认为政府职能可分为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政府的社会职能是围绕着实现公共利益而展开的[8],这种理解比较符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这种理解,政府绩效主要体现在政府实现公共利益、履行社会职能的情况。可以说,政府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就是政府履行社会职能的情况。政府产生于社会的需要,政府必须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实现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然而,新形势下仅仅依靠政府来解决社会问题是不够的,政府不再是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和公共秩序的唯一维护者,它在公众利益的实现机制中承担着“掌舵者”和“调停者”的角色,它应该与其他社会主体通力合作,共同处理公共事务。

综上,政府社会治理绩效可界定为政府与社会治理的其他主体对社会事务进行协作治理的过程中,在维护社会秩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解决社会问题、增进社会利益等方所取得的成效。作为现实社会的各种公共事务的对映和投射,虚拟社会也是政府治理的重要空间,政府社会治理绩效的界定也同样适用于虚拟社会。因而虚拟社会治理绩效可界定为政府与虚拟社会治理的其他主体对虚拟社会事务进行协作治理的过程中,在维护虚拟社会秩序、提供虚拟社会服务、解决虚拟社会问题、增进虚拟社会主体利益等方所取得的成效。

三、虚拟社会治理绩效的价值结构

价值是对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判断,是观念层面的把握。价值结构是行为主体价值取向或拟实现的价值目标的构成状况。价值取向在行为主体的价值观念和具体行为之间起着重要的桥梁作用,是价值观念和具体行为的中间环节。离开价值取向,行为主体的价值观念就无法落实,具体行为就无法得到价值观念的指引。有学者认为,价值取向不只是一种心理偏向、一种爱好,更是具有自我意识的主体的自觉的、有目的的一种选择、把握,对行为方向的选择、把握,是理性层面的行为取向[9]。捷克哲学家费·布罗日克也曾指出“目标明确的行为正是在价值取向的基础上产生的”[10](P171)。当然,对行为有影响的价值标准,是行为主体进行行为方向选择的内在根据;价值标准不同的行为主体会具有不同的行为方向选择。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政府虚拟社会治理绩效的价值取向,就是虚拟社会治理主体基于一定价值标准,对虚拟社会治理所要实现的绩效作出的理性选择。作为对行为方向的把握及调整,价值取向贯穿于虚拟社会治理绩效实现和评估的全过程。这一方面是由于虚拟社会治理绩效实现和评估的过程始终都伴随着价值选择和决策,故价值取向贯穿全过程;另一方面是因为在体现价值取向的虚拟社会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可能会遇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使价值取向受到冲击,需要虚拟社会治理主体对体现价值取向的社会治理绩效实现和评估行为过程进行反思和调整。由于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的映射与延伸,虚拟与现实是一种共生关系,虚拟社会治理要实现的绩效价值取向与现实社会治理要实现的绩效价值取向同样具有多目标性,但其核心价值取向包括秩序和公平二个方面。

1.价值结构之秩序

秩序是人类一切社会实践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没有秩序的社会状态下,公平、自由、正义等其他价值也无法实现。美国学者亨廷顿曾指出,“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可有自由而无秩序”[11](P54)。实际上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的行为都要受到或明或暗的社会规则的制约,从而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可以说,秩序就是人的本性。例如在韦伯看来,行动与秩序之间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中介概念—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意指众多行动者的行为,每个人的行动都顾及到他人的行动并以他人的行动为导向[12](P26)。就本质而言,秩序的存在是社会发展的必备条件,它是使世界上事物的存在和运转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的结构、过程及模式的综合体。离开这种综合体,世界就是混乱的世界,社会就是无序的社会。正如马克思指出:“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虚拟社会的治理更需要将秩序作为治理绩效的价值取向。一方面,与现实社会相比,虚拟社会具有高度的复杂性、虚实共生性、跨时空性和高度流动性、身份的隐蔽性、边界模糊化等特殊性;其治理任务比现实社会更加艰巨,也就更需要社会秩序作为其稳定运行的保障。另一方面,虚拟社会使“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13(]P18),从而引起虚拟社会主体间的信任危机和伦理失范,需要社会秩序加以规范。在西祠虚拟社区(http://www.xici.net) 里,根据管理需要设置三个类别的社区主体,技术站长、执行站长、助理站长等构成站务会,负责虚拟社区的日常管理实务处理;设版主、副版主等自发组织者,负责讨论版的管理;设真实网友、注册网友、普通网友、匆匆过客等访问者;各种类别的责任与权力明确,社区运行秩序规范[14]。这种安排实现了虚拟社区成员对虚拟社会秩序的认可与服从,增强了虚拟社区成员的归属感与责任心,提升了虚拟社会治理绩效。

2.价值结构之公平

公平是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命题,也是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主体追求的重要目标。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公平历来是一个焦点话题,儒家很早就开始探讨公平与正义。孔子认为要实现社会稳定有序,就要防止财富差距悬殊,提出“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公平原则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价值原则之一。马克思对公平问题的考察,不是从“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出发,而是从“现实的人”出发,根据一定历史时期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关系的状况来揭示公平的实质。马克思把公平区分为形式上的公平和实质上的公平。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强调的按劳分配原则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又指出这只是形式的公平,而不是实质的公平。因为每一个人的体力和智力是存在差距的,这种体力和智力的差距是与生俱来的,同样的“劳动”对于不同的人来说所付出的体力和智力是不同的,如果用劳动为标准来进行分配,就是承认体力和智力优势这一“天然特权”,就是承认劳动者之间的不平等。因此,马克思认为实质上的公平应该是劳动者个体体力和智力的差距能被考虑到、劳动者家庭的“自然差异”被重视、劳动者的基本需要被同等满足、每一个劳动者的全面发展得到实现。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有学者认为,公平的论域在当前已经变为社会公平,即社会制度在调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关系方面做到平衡或一致,一种社会制度的公平衡量是这种社会制度符合社会利益与否,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15]。在虚拟社会,“传统的‘权力决定信息分配’的关系正在被‘信息决定权力分配’的范式所改变。”[16](P101)这种范式转变引发了虚拟社会主体互动方式和合作方式的变革,一些虚拟社会主体把网络空间当成实现个人利益的新型载体,将个人利益置于网络公关利益之上,在某种程度上,虚拟社会中的利益冲突远比现实社会利益冲突复杂。这就需要以公平为治理绩效的价值取向,对虚拟社会关系进行均衡合理地调节,使每一个虚拟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付出与索取、地位和作用之间彼此对等。

公平和秩序是虚拟社会治理绩效的核心价值取向,两者之间互为基础、相互促进。公平是逻辑起点,而秩序是基础和保障。当人们认为虚拟社会的公平状况值得肯定,那么其秩序状况通常也较为良好,人们在公平的虚拟社会环境中交往,矛盾和纠纷就相对较少,即使由于个人之间的立场和利益取向不同而导致矛盾和纠纷,在一个公平的虚拟社会中,各种矛盾和纠纷也会得到妥善而迅速的解决。如果虚拟社会缺乏公平,那么它所建立的秩序也仅是暂行的秩序,最终会因为人们对不公平现状的憎恶而导致利益者之间发生冲突,使虚拟社会秩序陷入混乱。同样良好的虚拟社会秩序是维持公平的保障,是享受公平的基础性条件。

四、虚拟社会治理绩效的内容结构

对于社会治理绩效的内容,研究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不同观点。有研究者认为社会治理绩效应该包括人类发展、社会公平、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参与等六个基本维度,并据此设计了社会治理评价指标体系[17]。也有研究者根据善治理论提出城市社会治理绩效的四个维度:参与、透明、合规构成的民主治理的过程,效益、公平、责任、廉能构成城市政府的质量,自由、安全、福祉、繁荣构成的城市治理的绩效以及公众的满意度评价[18]。上述研究者都根据一定的标准界定了社会治理绩效的内容结构,不同的内容结构各有其侧重,为虚拟社会治理绩效内容结构的设计提供了思路。

本文认为,虚拟社会治理绩效内容结构设计需要依据两个方面:一是虚拟社会治理绩效的价值取向,二是虚拟社会自身的特点。其中,前者的价值取向为虚拟社会治理绩效内容结构设计提供了战略指导,虚拟社会治理绩效内容结构是虚拟社会治理绩效价值取向的具体化。综上,本文认为虚拟社会治理绩效的内容结构,应该包括合作共治、公共安全、危机应对、公共服务、网民权益、全面发展等六个方面,前三项属于秩序取向的具体化,后三项则属于公平取向的具体化。合作共治绩效是指虚拟社会治理主体开展合作制度的有效性,虚拟社会行为自律、他律、互律机制的协同性,以及多元治理主体间相互信任程度等。公共安全绩效是指虚拟社会治理主体确保虚拟社会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心理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及营造良好网络生态环境的能力及效果。危机应对绩效是指虚拟社会治理主体有效监测虚拟社会舆情并有效应对舆情危机的能力及效果,有效处理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冲突的能力及效果。公共服务绩效是指虚拟社会治理主体及时回应网民诉求、同等满足网民基本需求的能力及效果。网民权益绩效是指虚拟社会治理主体保护网民信息交互、情感交流、个人隐私等权益的能力及效果。全面发展绩效是指虚拟社会治理主体促进网民心理、伦理、能力、个性等各方面全面健康发展的能力及效果。

五、虚拟社会治理绩效的驱动结构

政府治理绩效的驱动结构是指促使政府治理绩效得以实现的动力因素的总和[19]。虚拟社会治理绩效的驱动结构则是实现虚拟社会治理绩效的所有动力因素,包括内生动力因素和外生动力因素。虚拟社会治理绩效的内生动力因素为虚拟社会主体的虚拟服务需求及满足需求的工具选择;虚拟社会治理绩效的外生动力因素为治理权力分配及由此形成的制度安排(如图1 所示)。

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提出“脱域”的概念,描述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脱离出来”并在现代时空转换组合中重新构建的复杂过程。据此,有研究者认为,人类社会的进化史实际上就是工具进化史的直接结果,人类社会的每一次成功进化都是对时空约束的摆脱,都依赖于“工具脱域”;“工具脱域”是新一代工具不断打破旧工具的时空限制,未来的工具总是以进一步脱域为发展方向[20]。虚拟社会主体的生活范式与合作模式是依赖于相应的“工具”而得以建构和维持的,因而虚拟社会治理的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具性质和类型的选择,以及工具满足虚拟社会主体虚拟服务需求的状况。

图1 虚拟社会治理绩效的三维结构图

虚拟社会是一个去中心化的场域,不再具有传统单一的结构性支配权,普通网民通过信息交流和互动都可称为虚拟社会的权力主体。虚拟社会也是一个自组织系统,具有自组织能力,虚拟社会的有效治理可通过全体社会主体在互动合作中得以实现。因此,虚拟社会治理的权力主体具有多元性,虚拟社会治理权力需要在各个主体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形成一个科学有效的多主体权力结构。这需要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来保障这种多主体权力结构的有效运行。其一是自律机制,是多元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相关规则,体现了自我管理功能;其二是他律机制,是政府为多元主体的网络职责权限所设定的制度建构,体现了政府功能的有效发挥;其三是互律机制,是多元主体间的相互制约、相关监督的制度安排,体现了合作共治的功能。这样的权力结构和制度安排,有助于促进各类虚拟社会主体积极规范参与虚拟社会实践、理性表达虚拟服务需求、协商处理虚拟社会治理问题,从而实现虚拟社会治理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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