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19年,国家出台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减免及增值税税率双降等多项减税政策,企业仔细研究各项政策,进行各种税收筹划使其能够最大程度享受减税政策,降低稅收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本文对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影响进行研讨,探讨该项政策在实务及征管过程中可能会涉及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税收筹划;税收征管;免征增值税
一、引言
近几年,减税降费是我国税收主要的税收政策,目的在于减少企业税负,提升营商环境,使其能轻装前行,创造更多的价值。企业为降低成本,增加市场竞争力将采用怎样的税收筹划?税务征管机关是如何判断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合规及合理性?又将采取怎样措施?企业相对又将做何反应?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
二、企业税收筹划与税收征管的概述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形式上不违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组织形式、业务类型及税收解缴方式等进行调整,以达到缴纳最低的税款,获取最大的税收收益,增加对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力。
税收征管是指在税法、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国家税务征收机关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相关涉税问题进行税务登记、税收申报解缴、税务注销等征收管理的总称。它不仅仅需要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完整性,还需要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在执行程序上的合法合规性。
在实务中大多企业本着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原则,合理的、专业的对企业业务活动等进行调整,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投资国家激励产业,从而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也存在有些企业会针对某些优惠政策或某些法律法规字面上的漏洞进行税收筹划,在形式上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这种恶意的税收筹划实质上却违反了税法的税收公平、实质课税等基本原则,从某些意义上来讲也可以称之为避税。相对在税收征管上,国家税务机关有可能因人力、物力、涉及范围广、排查难度大等因素而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导致国家税收流失,或者因税务人员专业不够硬而在反避税侦查行动中畏惧权威、专业导致在过程中处处碰壁。当然也存在个别税种因征管机关向纳税主体征收困难就将问题转嫁给企业的情况,如某些情况下企业需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的规定。
三、在实务中探讨税收筹划与税收征管问题及冲突
1.探讨企业恶意税收筹划以及税收征管问题
2019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免征政策,其中规定了对未达到10万元的月销售额或30万元季度销售额(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国家发布以上优惠政策的目的在于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让更多的民营企业能够成长起来,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
2019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增值税立法的建议征集,提出季度销售额30万元起征点,对于未达到该起征点的单位或个人,不再是增值税规定的纳税人,而非免征增值税,这意味着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让自己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义务人,不再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这对于税务征管来说将是一大挑战。
在征集意见中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中,与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比未明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对他人进行投资或者将其对股东进行分配需要视同销售。假设最终出台的政策也未明确,在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够进行退还的大趋势下,在实务中企业也就能进行更加极端的税收筹划,称为避税也不为过。
我们假设一家大型的食品公司,该公司在各省市设立子公司,各子公司在具体的经营场所设立经营部等分支机构。在考虑增值税立法的意见征集稿的情况下,企业在子公司层面进行了极端的税收筹划,先将子公司下设的各经营部设立为孙公司。子公司采购原材料开展生产,产成品产出后,将其以投资的方式转移到各下设的孙公司,该孙公司实现产品销售然后将利润以分红的方式分回子公司。该子公司的税收情况如下:只要孙公司的规模足够小,小的确保每个季度的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在现有政策下就能确保该孙公司免征增值税,该业务流程中的销售环节增值税税收流失。其次子公司采购原材料抵扣了其进项税额,但生产形成产品后,却以投资的方式转移给孙公司,不视同销售进而不产生销项税,却因有进项税而产生增值税额留抵。但增值税留抵金额退税使供应环节的增值税产生流失。这就意味着该产品的整个增值环节的增值税都将会流失。根据新法该孙公司还可以不申报增值税,这使征管难度进一步加大。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上,孙公司还可以通过积极的回购股份和分配利润来控制资产规模,让自己能够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使其能按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解缴,相比其他一般企业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要低很多。
上述食品公司的行为从主观上属于恶意税收筹划,而全国不少的连锁行业都能采用这种税收筹划,这将会使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源大量流失。国家税收征管机构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定会反对这种“税收筹划”行为。税务机关则会站在国家公利的角度上对其进行以避税行为解读,并从道德和物资上给予行政处罚。而公司觉得自己是在合法合规的改变自身组织形式,进行税务登记并享受税收政策优惠,不应被处罚而进行复议。税收筹划和避税在本质上都是寻找适用的政策来降低企业税负,只是从主观的角度上来判断合理的税收筹划和避税的区别在法理上是行不通的。若不明确纳税人税收筹划与税务机关反避税的边界则可能进一步激化征纳矛盾,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埋下巨大隐患。税收征管上应考虑按照税收实质课税、公平等原则,在政策上制定得更加精细、合理,进一步明晰税收筹划与避税的边界。在程序上对某些不合法理的税收筹划按实质进行修正、监督、处罚,使其不仅能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完整性,针对市场经济也更公平、健康。
2.探讨企业因税收征管选择税收筹划的问题
2019年我们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大幅度的修订,原个人所得税法规中的单行文(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向外单位个人赠送礼品,需按照“其他所得”税率计算并代扣代缴个税,虽然在新的个税修订中取消了其项目“其他所得”,但在之后发布的单行文中表面并未解除企业代扣代缴义务,区别只是从按“其他所得”变为按“偶然所得”进行申报解缴。
收到该礼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企业只是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税收负担并不在企业。但在实务中,企业进行宣传发放礼品时,并不可能向個人收取代扣的个税及个人的身份信息。营销宣传作为企业营销策略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企业在发放礼品后做不到代扣但需代缴个税,该税负就转嫁到企业了,这也是该税收征管政策必然的结果。该税负对企业到底有多大影响,我们假设礼品的不含税价格为100元,个税金额为(100*(1+13%)/(1-20%))*20%=28.25元,即该税负占收入比为28.25%,这已经是非常之高了。然而在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该笔支出也将作为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将会最高被处予少缴税款的五倍罚款,且被税务征管机关顶额处罚的可能性非常大。企业如果按政策规定依法纳税,那么不但要承担非常高的税收负担,其征收难度并不会因企业代扣代缴而降低(必须记录每个纳税义务人的身份信息)。
中国企业缴纳的税收主要以增值税等间接税为主,不考虑企业盈亏及企业能否持续生存下去的纳税,实际上是企业的一种刚性成本。造成中国企业的税负水平不但偏高,而且也不太合理。却又因为税收征管的原因,在实务中将其他个人的税收负担转嫁给企业,使企业的税负更一步加大。发放宣传礼品是营销活动中是不可缺少的一项活动,而营销活动是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使企业能存续下去的关键经营活动。企业为逃避该项税负,往往会选择对该批商品不以宣传方式反映出来,而以损耗、盘亏或报废等作为该批商品的处置方式,这样即不会承担该笔个税,支出也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收征管上也难以对该笔虚假的“税收筹划”进行有效的监管。最后我们的得到的结果有可能是:优质企业依法、诚信纳税,却因过高的税收负担或失市场营销力度不够失去竞争力而淘汰;某些“不良”企业却因“税收筹划”反而生存下来。
我们的税收征管部门不能因为征管难道大、成本高就将问题全部转嫁到企业,在实务中,这有可能并不能保障税源,也可能对企业诚信纳税造成障碍。近几年,我国税务机关大力推进“放管服”,税务机关宣传语是让纳税人少跑路,然而结果是税务机关从事前审核变成事后追责,也给企业增加了更大的税收风险。税务征管机关应把握好“放”的度,不要只放不管,为企业提供更好的营商环境。
四、税收筹划与税收征管的改进措施
1.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
基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享受政策红利必然会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但是企业必须把握好尺度,不能靠寻找法律的漏洞进行税收筹划,一旦完善法律法规将会使企业面临很高的税收风险。企业应充分理解各项税收政策意图,咨询专业的中介机构,完善税收筹划方案,把控税收法律风险,在依法、诚信纳税的原则上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降低企业成本,实现经营目标。
2.做好更加全面的税收征管工作
税务征管机关必须长期、持续地执行反避税工作,并且不仅仅是在基层执行具体活动,还应在法律法规政策层面的制定更多的反避税法规,如新个税法就增加了反避税条款。这非常有利于限制企业恶意的税收筹划,保障税源的完整。
在征管中也要考虑企业的困难,税收根本来源于企业,企业的存活才能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新个税在征管上就规定个人年度补税不超过400元就不需要进行综合汇算。这思路是否能转移到个人收到礼品不超过某一金额,企业可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减少企业额外承担的税负。
3.实现税企双方充分沟通
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可以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谈论该方案的合法性及可操作性等问题,以防止该方案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具有操作性,或者更是违反征管法的情况。当国家制定某项优惠政策时,税务机关可以及时向企业传达,并准确地对政策进行解读,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进行培训。让企业正确的享受政策红利,而非企业胡乱进行税收筹划。
五、结语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最终体现的是一种分配关系。税收征管是依据政治权利保障税收的完整性,在征管过程中需遵守税法的税收公平、实质课税等基本原则。企业生存下来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为创造更多的利润,必然会尽可能地降低所有成本。税收征管应避免个别企业在形式上以极端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针对企业因税收征管承担不属于自己税收负担的情况,也应充分合理的考虑,使国家征税更能满足社会需要,使税收更能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使我国市场更加公平、健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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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金昌,齐霁.中国企业税负水平评价与国际比较[J].会计之友.2017(11).79-84.
作者简介:任晓竹(1986.01- ),男,汉族,重庆丰都人,本科,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财务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