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管理方与俱乐部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

2020-05-18 13:46辛松和
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机会主义委托代理

辛松和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当代理人和委托人利益目标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处于信息劣势的委托人,不能对处于信息优势的代理人进行完全监督,造成代理人出于自身利益的动机而做出有损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从而致使委托人利益受损的现象称之为委托代理问题[1]。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过程中,国家把管理运动员转会的权力授予给中国足球协会(简称足协),使足协拥有掌控运动员转会的监督和管理权力,由此把足协称为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的管理方,管理方通过制订运动员转会的相关制度政策,对运动员在俱乐部之间的转会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从而形成管理方与俱乐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2]。在运动员转会过程中,管理方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有效管理运动员转会,不断促进运动员在俱乐部之间的有效转会,并最终实现职业足球联盟的竞争性平衡,为国家培养足球竞技人才以及发展职业足球,而俱乐部的目标则是通过运动员转会,能够招募更多其他俱乐部的球星加盟自己俱乐部球队,或留住更多俱乐部原有的优秀运动员为自己俱乐部效力,达到不断提升俱乐部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可见管理方和俱乐部有着各自不同的目标函数,存在明显的利益目标冲突。管理方为了实现国家利益目标最大化,在制订运动员转会相关制度和政策,会做出有利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而俱乐部则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搭便车等努力追求自身利益目标最大化,因此管理方与俱乐部委托代理之间双方为实现各自利益目标最大化存在持久的博弈,必然产生委托代理问题[3]。本文主要通过对管理方与俱乐部在运动员转会的利益博弈行为进行分析,试图找出管理方与俱乐部委托代理之间在运动员转会利益博弈中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根源,并提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具体路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解决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中管理方与俱乐部之间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

1 管理方与俱乐部委托代理之间的动态博弈分析

1.1 管理方与俱乐部之间的博弈假设

运动员转会过程是管理方管理运动员资源配置的重要过程,也是各俱乐部对有限的职业运动员资源争抢的互动博弈过程。在运动员转会中,管理方的管理目的是促进运动员的有效转会,达到促进职业足球联赛竞争性平衡,为国家培养足球运动竞技人才和发展国内职业联赛的目的,为达到此目的管理方偏好于做好运动员转会管理相关工作,保证运动员在公正合法的环境下公平、有效地转会,各俱乐部的运动员转会目的则是为获取更多优秀的职业足球运动员人才,偏好于一方面想方设法引进其他俱乐部的运动员,另一方面又会想方设法阻碍自己的运动员流失,不排除利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和手段,从而达到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管理方与俱乐部之间的博弈过程中,各俱乐部为使自己在运动员转会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争抢更多运动员资源,在行为选择上会按照自身的偏好对运动员转会采取阻碍或者放行两种行动策略;管理方则为了维护运动员转会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在行为选择上则会相应地针对各俱乐部行为偏好进而采取处罚和不处罚两种行动策略;假设俱乐部会努力对运动员转会进行阻碍并设法使管理方不对其进行处罚;而管理方则会根据所掌握的信息进行理性地处罚,不排除随意过度处罚的可能性。另外,根据所存在交易成本的约束条件,假设俱乐部选择阻碍策略,它的阻碍成本会大于放行成本;假设管理方如果选择处罚策略,它的处罚成本则大于不处罚时的成本。

1.2 完全信息条件下管理方与俱乐部之间的动态博弈

1.2.1 动态博弈模型 在完全信息情况下,管理方与俱乐部委托代理双方对对方的信息都能够完全了解,并能作出相应行为决策。在运动员转会过程中,为了得到更多优秀运动员每个俱乐部在加大力度引进运动员人才的同时,也在严格保留住自己俱乐部的运动员,很有可能采取阻碍行动防止运动员外流,但迫于管理方的处罚,也有可能为了不受处罚放行运动员转会,因此,在运动员转会博弈过程中,俱乐部在行动策略上有阻碍和放行两种行动策略;管理方对运动员转会进行管理,为保证运动员能够在公平有效的环境中进行转会,对俱乐部行动策略会作出相应的反应行动策略,有对俱乐部的行为进行处罚和不处罚两种行动策略。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管理方对俱乐部进行处罚意味着管理成本的增加,而俱乐部在运动员转会中如果阻碍运动员向其他俱乐部转会也必然要增加额外的成本。在管理方与俱乐部的博弈模型中,假设管理方管理运动员转会的收益总额为W;俱乐部阻碍运动员转会时的收益额为Y,管理方对俱乐部阻碍行为进行处罚时的收益额为X;俱乐部放行的收益额为Y0,管理方对俱乐部放行行为不进行处罚的收益额为X0,其中Y>Y0,X>X0;俱乐部因为阻碍运动员转会所带来的成本增加为C1,管理方因对俱乐部进行处罚所带来的超出不处罚的成本部分为C2,据此可以建立如下的委托代理双方博弈矩阵模型(见图1):

图1 完全信息下管理方与俱乐部之间的博弈模型图

1.2.2 动态博弈分析 根据运动员转会的现实情况看,俱乐部如果阻碍运动员转会后自己的收益往往大于放行时获得的收益,即Y-X>Y0-X0,由此得出本次博弈的纳什均衡是(阻碍,处罚),而帕累托最优结果则是(放行,不处罚)。由于管理方与俱乐部之间的博弈不是一次单独博弈的结果,而是一个长期过程的博弈行为,我们将上述博弈变为无穷次数的重复博弈,根据“扣扳机”策略可得出,如果俱乐部偏好选择阻碍运动员转会的利己行动策略,就一定会直接触发管理方对其进行处罚的扳机,即只要俱乐部选择阻碍运动员转会,管理方都会对俱乐部进行相应处罚,当受到处罚后俱乐部所获收益小于放行不处罚的收益时,俱乐部将可能不再采取阻碍行动策略,即Y-X

1.3 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管理方与俱乐部之间的动态博弈

1.3.1 动态博弈模型 在完全信息情况下,管理方与俱乐部之间对对方信息完全掌握。然而,在运动员转会现实过程中,委托代理双方由于受到人的有限理性、获取信息的渠道及获得信息的成本等条件限制,委托代理双方都将无法完全了解对方的具体信息以及可能采取的行动策略。同时,当知道信息的重要作用后,委托代理双方甚至都有可能采取行动有意释放干扰信息,从而导致双方信息的不完全与不对称。在不完全信息下,管理方与俱乐部委托代理双方之间的博弈分析中,假设俱乐部阻碍运动员转会的概率为t,那么放行的概率为1-t;假设管理对俱乐部阻碍行为进行处罚的概率为p,那么不处罚的概率为1-p。由此,可以建立如下图所示的博弈模型(见图2):

图2 不完全信息下管理方与俱乐部之间的博弈模型图

1.3.2 动态博弈分析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管理方无法了解俱乐部是否阻碍运动员转会的真实情况,同样,俱乐部也无法了解如果自己阻碍运动员转会行为是否会受到管理方的处罚,也就是说t与p都具有不确定性。在本对博弈模型中,管理方和俱乐部都是以一个概率来选择自己的行动策略,属于一种混合策略,由此令俱乐部的混合策略为A,那么,A=(t,1-t),管理方的混合策略为B,那么B=(p,1-p),如果用E1来表示俱乐部的期望收益,则其收益函数为:

E1=t[(Y-X-C1)p+(Y-C1)(1-p)]+(1-t)[(Y0-X0)p+Y0(1-p)]

令dE1/dt=0,得到管理方采取处罚行动策略概率的一阶条件是:p=(Y-Y0-C1)/(X-X0),即当p=(Y-Y0-C1)/(X-X0)时,俱乐部在运动员转会中无论采取的阻碍行动策略还是放行所获得的期望值都相等;当p>(Y-Y0-C1)/(X-X0)时,俱乐部采取阻碍的期望值更高;相反,当p<(Y-Y0-C1)/(X-X0)时,俱乐部采取放行行动策略的期望值更高。同样,如果用E2表示管理方的期望收益,其收益函数为:

E2=p{[W-(Y-X)-C2]t+[W-(Y0-X0)-C2](1-t)}+(1-p)[(W-Y)t+(W-Y0)(1-t)]

令dE2/dp=0,得到俱乐部采取阻碍行动策略的一阶条件:t=C2-X0/X-X0,即当t= C2-X0/X-X0,管理方在运动员转会中无论采取处罚行动策略还是不处罚行动策略所获得的期望值相等;当t>C2-X0/X-X0时,管理方采取处罚行动策略所获得的期望值更高;当t

从以上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分析中可见,管理方与俱乐部委托代理双方都完全了解阻碍与放行运动员将会出现怎样的结果等信息,比如都知道阻碍运动员转会必然受到处罚,放行运动员转会将不会受到处罚等信息,即只要俱乐部选择阻碍运动员转会,管理方必然对俱乐部进行相应处罚,当俱乐部受到处罚后所获得的收益小于放行不处罚的收益时,俱乐部将不可能再采取阻碍行动策略,但如果当处罚制度不完善,作为代理人的俱乐部即便阻碍运动员转会也没受到相应处罚时,俱乐部将会利用“制度漏洞”进行阻碍运动员转会,单方面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俱乐部在利用“制度漏洞”等机会主义行为下必将产生委托代理问题。从以上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分析中,t值的大小受到C2、X、X0等变量的影响,即俱乐部阻碍运动员转会概率的分布函数由管理方处罚所带来的成本变动、处罚变动等变量的影响;而p值的大小则受到C1、Y、Y0、X、X0等变量的影响,即管理方处罚的概率分布函数由俱乐部阻碍运动员转会行为所带来的成本变动、阻碍的数额、阻碍所带来的削减数额变动等变量影响。从博弈模型可以看出,当p>(Y-Y0-C1)/(X-X0),且t

2 管理方与俱乐部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路径

2.1 完善运动员转会监管机制

我国足球自1994年进行职业化改革至今已经历了20多年的职业化发展,目前无论职业足球市场的规模、职业足球竞赛的质量、职业球员的竞技水平,还是职业足球品牌战略、媒体及球迷对职业足球的关注度等方面都已经取得了喜人的成绩,特别是职业球员转会规模较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使各俱乐部的球队实力均衡程度和整个联赛的比赛精彩程度都有了较大的提高。然而,由于现行的运动员转会管理制度来源于举国体育的管理体制,原来固有的思维方式和管理模式,使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存在体制内运动员难转会、运动员转会出现阴阳合同和签字费等诸多问题[4]。我国足球自职业化以来,就开始出现很多有关阴阳合同和签字费的纠纷问题,据统计从1997年到2006年间我国甲A和中超因阴阳合同和签字费问题而发生的纠纷或官司就多达35起。在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中,刘健从青岛中能俱乐部转会到广州恒大俱乐部的阴阳合同纠纷案被视为最为典型的阴阳合同和签字费问题纠纷案[5]。2014年1月3日广州恒大俱乐部公开宣布刘健以自由身份加盟恒大俱乐部,然而当晚9点时,刘健的老东家青岛中能俱乐部立刻发表声明,刘健与广州恒大俱乐部的自由转会不成立,称青岛中能俱乐部已经与刘健续约到2017年1月,随后刘健对外公开了两份自己与青岛中能俱乐部签订的合同,这两份合同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阴阳合同。在刘健与青岛中能俱乐部所签订的两份合同中,足协所备案一份合同实质是阳合同,阳合同规定刘健一年的基础工资约为 80万元,另外有20万元的效益工资,合同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另外一份是刘健与青岛中能俱乐部实际执行的合同,实质为阴合同,阴合同规定刘健一年的工资总额为260万元,合同截止日期为2017年1月1日。这起由阴阳合同引发的纠纷案尽管刘健最终获得胜诉,并由足协对青岛中能俱乐部作出扣除7分中甲积分,同时外加40万人民币罚款的处罚,却掩饰不了自从职业化以来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一直面临阴阳合同和签字费问题困扰的尴尬,阴阳合同和签字费等涉及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监管缺位的问题已经成为目前我国足协最头痛的问题,充分暴露出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监管机制不够完善。因此很有必要不断完善运动员转会监管机制。首先,应进一步完善运动员转会的协会管理。足球是我国最早推进职业化改革的项目,1992年6月“红山口会议”确立我国足球要走职业化的改革方向,1994年开始甲A联赛职业化改革,曾使我国足球一度火爆异常。随着2009年我国国家队距离世界杯越走越远,以及假赌黑“足球窝案”逐渐浮出水面,我国足球出现假球、赌球等球场舞弊现象才使我国足球混乱的管理现状彻底大白于天下,足球管理问题开始引起国家层面的关注[6]。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层面的职业体育改革措施频出,意味着振兴足球发展、建设体育强国等任务已经摆上日程,2014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对发展相对滞后的职业足球提出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该方案提出我国足球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三步走”战略,其中近期目标就是要理顺足球管理体制,正式开启“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和推进体育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足球管理体制改革。随着我国足球行业协会管理和足球运动员转会协会监管机制改革的进一步完善,足球运动员转会中所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将得到更有效的监管。其次,应进一步完善运动员转会管理机构。随着我国足球管理体制管办分离改革的不断推进,首先应该完善运动员转会管理的机构设置,特别是要理顺足协与地方体育局、足协和地方体育局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明确他们相互之间的需求以及权责,只有不断完善运动员转会管理机构,才能对运动员转会过程所出现的阻碍运动员转会、见面费、签字费等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更为有效地监管。

2.2 加强管理方与俱乐部委托代理双方信息交流

在运动员转会中管理方和俱乐部都有着各自不同的信息,作为代理人的俱乐部拥有自己的信息优势,比作为委托人的管理方更了解运动员转会市场的具体情况,比如更了解有哪些俱乐部具体需要引进什么样的运动员、哪些运动员有什么样的转会意愿、运动员转会的目的是什么等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俱乐部与俱乐部之间很有可能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进行机会主义行动,比如通过“见面费”“签字费”等手段进行相互间的运动员转会,造成运动员在俱乐部之间的不平等转会。作为委托人的管理方尽管也有自己的信息,但由于信息收集困难、信息传播渠道复杂等原因却很难了解俱乐部的“见面费”“签字费”等机会主义的具体信息,也就是说在运动员转会过程中,管理方与俱乐部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从以上的博弈模型可以看出,管理方与俱乐部的博弈纳什均衡结果是(阻碍,处罚),当管理方处罚行动策略的概率越大时,俱乐部就越不敢采取机会主义行为阻碍运动员转会,越有可能选择放行,管理方的处罚将直接威胁到俱乐部在运动员转会过程的行动策略。但在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实践中,却很少会看到管理方对俱乐部的阻碍行为进行处罚的案例,原因在于管理方与俱乐部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管理方要了解和收集俱乐部的相关信息要付出高额的信息成本,由于处罚成本过高造成管理方很有可能放弃对相关信息的收集从而保持其“理性的无知”[7]。因此,很有必要构建出管理方与俱乐部之间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加快完善运动员经纪人制度和运动员转会工会组织等运动员转会的相关制度和中介组织,促进管理方与俱乐部委托代理双方的信息交流,使管理方能够在最大限度降低信息收集成本的前提下更有效地收集更多俱乐部有关运动员转会方面的相关信息,为管理方直接和有效地监管和处罚俱乐部的机会主义行为打下基础。

2.3 完善运动员转会处罚机制

由于我国足球职业化改革时间不长,现行的运动员转会管理制度来源于举国体育的管理体制,原来固有的思维方式,使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在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从近几个赛季的比赛结果看,目前我国职业足球各球队实力均衡性及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仍然不尽人意[8],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处罚机制不够完善,使很多俱乐部在运动员转会中通过利用阴阳合同等机会主义行为操作运动员转会所造成,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处罚机制势在必行。首先,应进一步完善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处罚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行为,中国足球协会早在2009年就开始颁发了《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足球字〔2009〕536号),该《规定》运行几年后出现不能满足职业足球实践发展的需要,为更有效规范足球行业行为,中国足球协会于2015年开始颁发了《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并在重新修订2009旧版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于2015年颁发了2015新版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足球字〔2015〕649号),同时于2016年和2017年连续两年都对2015版《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但从最新修订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的内容看,很少有涉及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处罚方面的相关条款,如涉及运动员转会阴阳合同、签字费、见面费等方面的处罚条款,因此很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处罚制度相关内容和条款,使得在处罚运动员转会实践中所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时都能有制度可依。其次,应加大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处罚力度。从最新修订的2017年《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看,《规定》中对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所进行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如第八十条“国家队对征调国内球员”中规定,如果国内俱乐部或球员拒绝征调或以其他方式不服从征调,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将作出警告、罚款、停赛、减少转会名额或暂时取消转会资格、该球员代表俱乐部参加的所有比赛判对方获胜、扣分、其他处罚或多项并罚等处罚,从处罚的严格性看,处罚力度明显不够。其他职业联赛对机会主义行为的处罚则非常严格,如美国NBA联赛绝对不允许有“阴合同”等机会主义行为,一经发现则重罚,如2015赛季,快船俱乐部想续约小乔丹,动用人情牌、高薪之外,还单独许诺为小乔丹争取一份价值20万美元的某汽车品牌代言,但还没等小乔丹兑现汽车品牌代言许诺,快船俱乐部就已经被联盟处罚25万美元,原因是快船俱乐部与小乔丹谈判时提供了第三方商业协议,相当于我们所说的“阴合同”[9]。但以上此种处罚还不算重,当年森林狼俱乐部因为与乔·史密斯签订“阴阳合同”就受到联盟重罚,森林狼俱乐部被收回5年的首轮选秀权,老板格伦·泰勒及总经理麦克海尔两人均遭到一年时间禁赛,同时勒令乔·史密斯成为自由球员即时离队[10]。因此,只有加大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机会主义行为的处罚力度,才能更有效地震慑运动员转会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

3 结 语

委托代理理论一般认为在委托人与代理人利益目标不一致以及他们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时,处于信息劣势的委托人很难对有信息劣势的代理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激励,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就有可能利用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引发委托代理问题。在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过程中由于管理方与俱乐部之间利益目标不一致以及他们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作为代理人的俱乐部就很有可能利用机会主义行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导致委托代理问题。对于如何解决委托代理问题,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见解,总结起来最主要有以下两种解决思路:一是设置激励机制,二是确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依据以上两种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基本思路,要想有效解决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中管理方与俱乐部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很有必要通过完善运动员转会监管机制、完善运动员转会处罚机制、加强管理方与俱乐部委托代理双方信息交流等办法来解决。希望通过对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中管理方与俱乐部的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及解决等相关问题展开研究,能够引起学者对管理方与俱乐部委托代理相关问题的重视和关注,为更为有效地解决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管理方与俱乐部之间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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