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婷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810007)
环境资源审判有序推进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很多问题是关于保护与生态恢复之间的,这种司法理念要全面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去,使环境司法更加完善。我国环境资源案件分为民事、行政、刑事类型,其中,刑事与民事交叉,行政与刑事交叉,在处理环境类型案件时,出现了主体、属性多重化的现象,较为复杂的环境资源案件,就要有专业人才来审理,因此,环境资源审判庭需要有专业的人才培养基础建设。
通过对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的环资庭进行收集数据加以整理,了解到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从2015年开始设立了环资庭,2015年审理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55件,行政案件15件,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3件,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10件,涉案人数均为4人以下,非法捕捞水产品1910.4公斤;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案件3件,涉案人数均为3人以下,涉案金额138010元。
2016年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22件、行政案件4件。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7件,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6件,涉案人数均为4人以下,非法捕捞水产品1044公斤;失火罪1件,涉案毁损林地134.6亩,涉案人数为1人。
2017年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2件,行政案件2件。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6件,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5件,涉案人数4人以下的为4件,涉案人数4人以上的为1件,非法捕捞水产品2651.5公斤。
2018年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6件,行政案件10件,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4件,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10件,涉案人数4人以下为9件,涉案人数4人以上1件,非法捕捞水产品3134.5公斤;失火罪3件,涉案毁损林地36.53亩,涉案受损苗木15332株。以上案件中,同时受理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件,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4件,失火罪1件。
2019年截至10月,受理环境类民事案件8件,行政案件13件,受理环境类刑事案件6件,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为5件,已经审结的2件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481.5公斤,另外3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正在审理中。以上案件中,同时受理了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件。
表1 受理案件情况
如表1所示,从审理的案件情况可以看出2015年审理的案件最多,而后的几年里,审理的案件并不多,尤其在2017年仅仅只有10件,导致环资庭的法官也并没有只审理环境案件,也审理了民事案件,环境资源案件少是很大的问题,因为案件少,这就导致了案件与法官数量的不平衡,因此,需要加大环境审判机构改革。
表2 全国受理案件情况(单位:件)
对比2016年的数据,2017年、2018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数量连续保持增长态势,案件总量和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数量都持续上升。
2015年是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关键的一年,各基层人民法院纷纷建立起环资庭,接收环境类案件,在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进程中,发现了诸多问题与困难,是人民法院亟需解决的。
环境资源的保护,是国家、社会、公众极为关注的问题。在环境资源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案件与审判人员的不平衡、鉴定难、修复理念淡薄等重要问题,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修复工作做到基础性作用,发展环境资源审判。党和国家机关针对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出台了很多政策,加大力度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制度。
环境资源审判有序推进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很多问题是关于保护与生态恢复之间的问题,其中,刑事与民事交叉,行政与刑事交叉,在处理环境类型案件出现了多元主体、属性多重化的现象,较为复杂的环境资源案件,就要有专业人才来审理,因此,环境资源审判庭需要有专业的人才培养基础建设,引进专业人才队伍,设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在审理环境案件中通常会找专业部门对污染程度、是否超标等问题进行鉴定,然而,环境损害鉴定机构较少、鉴定费高等一些问题,导致受害人举证困难,进而导致了在诉讼中难以确定赔偿范围等诸多问题,增加了诉讼风险负担,对于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也构成影响。需要对鉴定机构进行完善解决鉴定机构少的问题。
目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做好了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机制的衔接,但并未做到有效的联动衔接机制。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了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执法不及时、案件移送延迟等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审判标准不一致,对案件的证据、事实认定、评估等问题也不相同。对生态环境损害刑事案件,行政执法部门更侧重于事实上的认定,仅是入罪证据上的搜集,而刑事审判机关更加侧重于对环境损害程度影响定罪量刑证据的搜集,所以导致移送的案件证据不足或未达到刑事证据标准。
对于上述调研中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要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专门建设,通过引进环境资源保护专业的人才,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法律素养,使审判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建设一支专业性更强的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为实现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打下重要基础。
要加强环境保护司法职能,对于破坏环境资源的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既要做到对违法者的严厉惩罚,也要做到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对于环境资源审判中鉴定费用高的问题,应当设立专门鉴定机构,完善鉴定机构。做好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维护社会秩序,严格实行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大力制裁违法行为。对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案件,努力做到合法行政,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案件执行力度。
修复生态环境是一项重要任务,注重预防措施,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力度,建立评估机制等配套措施,可以对损害环境的相关责任人责令其修复,完善环境保护的举措。修复理念要贯彻落实,将绿色发展作为我国的重要目标。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执法薄弱环节时,要及时改正,避免发生监管等重大问题。
组织环保等相关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拍摄微电影以及开展地球日、环境日等宣传活动,加大力度推进环境的保护发展,进而使人们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对于发布的典型案例、生态司法绿皮书等生态案件,要加强发布工作。
建设美丽中国需要有良好的环境作为支撑,因此要探索环境保护机制,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重要的一部分,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解决好环境资源审判的问题,建设美丽中国,完善生态环境,需要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的努力。因此,司法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的理念意识,牢固树立、践行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的新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