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众筹平台法律责任探析

2020-05-15 07:15薛三丽张晶晶田梦楠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期
关键词:捐赠人受益人众筹

薛三丽 张晶晶 田梦楠 成 诚

(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830052)

公益事业的本质是在公民境况危难时,在公力救济之外进行公民互助的私力救济方式,它的完善程度映射着社会文明的发展程度。在当今中国社会,公益事业不再局限于慈善拍卖、企业捐助等线下募捐形式,还发展出了借助网络平台募集资金的线上模式公益众筹,公益众筹平台因其门槛低、传播范围广、灵活便捷等优点被人们普遍接受和应用。公益众筹高效运行的同时,也存在着有效监管乏力、发起人个人信用缺乏有效保障和项目信息更新迟缓的缺点。此外,“诈捐”“骗捐”事件时有发生,例如“罗一笑”事件和“吴鹤臣(吴帅)众筹”事件,影响了人们的捐款热情和对公益事业的信心。因此,明晰平台责任,加大对平台的监管对网络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益众筹基本情况

网络公益众筹是互联网、众筹和公益三者的有机结合,是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以众筹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发起项目求助,依靠网络的巨大影响力迅速达到筹集善款目标的新型慈善模式。我们可以将公益众筹项目认定为,一个由发起人利用网络平台连接受益人与捐赠人,以公益慈善为目的,具有平等、高效特点的慈善形式。

现代意义上的众筹发源于21世纪初的美国。2011年我国众筹行业开始兴起,2013年7月,我国首个公益众筹网站“创意鼓”正式上线,此后大批有影响力的综合类众筹网站也纷纷上线网络公益众筹板块。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移动支付的普及,公益众筹平台的主要信息传播方式也从PC端转向手机端,这让公益众筹平台发布的求助信息受众更加广泛,支付更加便捷,公益众筹平台数量的增长加快规模也不断壮大。可信度高、参与门槛低、操作简便等优势以及个人求助需求的增长,使得越来越多的民众参与到网络公益众筹项目中来。

(一)公益众筹平台优势

其一,打破地域限制。相比传统慈善项目,公益众筹项目利用众筹平台进行信息传播,打破了地域的限制。其二,受赠对象特定。相比传统慈善项目,公益众筹项目款项流通环节更少,受益人更明确,增强了捐赠者的捐助信心。其三,捐赠灵活。传统慈善资金多来源于政府拨款或企业捐赠。公益众筹项目借助互联网将受益人的求助信息面向全社会开放,每个捐助者可在手机端自愿捐助。其四,平等公益。在传统慈善项目中,捐赠者往往以一种秘而不宣、高人一等的心态对待受益人,难免使得受益人处于一种尴尬境地。而公益众筹平台以一种平等的方式使得捐赠者和受益人双方共同受益。

(二)公益众筹平台的不足

公益众筹作为一种新兴慈善方式,平台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其一,资金使用不透明。平台中善款流向虽透明,但信息公开工作由发起人负责,无相应监督机制。其二,举报机制不完善。公益众筹中的有效监督来自媒体监督,平台举报机制失灵。平台求助网页虽设有举报选项但信息不能及时更新。捐赠者举报后,平台不能有效回应,调查结果公布前,项目不会暂停或终止,求助信息继续传播,受骗者数量会增多。其三,信息审核不严格。以某筹款平台为例,发起人仅需填写目标金额、受益人、疾病名称等信息,受益人资产状况易遭质疑。在调查中捐赠人因无暇辨别公益众筹项目真假而不参加项目者的比例达68.63%,未接触过公益众筹诈骗者却只有7.34%。严格审查机制对公益众筹发展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其四,平台通过协议自行免责。平台责任一般在《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用户协议》和《隐私协议》中规定,且为默认同意。《用户协议》明文规定“使用××筹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由发起人、受益人与捐赠人自行承担。××筹不对项目作任何形式的担保,对于因项目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发起人、受益人和捐赠人自行解决。”平台自行免责使项目运行仅以发起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其五,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难以兼顾。项目发起时,平台会要求受益人公开身份证照片、患者病历、医学诊断报告书、门诊病历、病程纪录等来证明受益人身份和求助项目真实性。但捐赠者也可以利用公开的信息侵害受益人的隐私。王凤雅事件中,捐赠者因怀疑捐助款项未被用于王凤雅的疾病治疗而是支付了其弟治疗兔唇的费用就侵犯了其母的个人隐私,影响恶劣。

二、公益众筹平台存在问题的法律分析

公益众筹平台存在以上问题的表层原因是自我监督机制的缺失,深层原因则是相关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有待完善。只有找出不足,才能不断完善。对公益众筹平台存在的问题进行立法、执法和司法三方面的法律分析。

(一)立法方面

立法是维权的依据。《慈善法》调整我国公益慈善法律关系,第二十六条规定:“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募资格,不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和慈善组织合作,由慈善组织开展公募并管理募集财物。”①而公益众筹项目的发起人多为个人,个人没有进行公开募捐的资格,导致《慈善法》无法直接调整公益众筹,导致对公益众筹平台的监管缺乏法律依据。

2017年7月30日,国家民政部公布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和《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以下简称两项规范),强调平台应加强对个人求助的规范化指引。两项规范虽体系严密、内容完整,但实际效用不大。原因在于两项规范与公益众筹平台价值追求不同,规范倾向于加强个人求助流程规范化和平台监督完善化,而平台则更注重对公益双方地位平等性和公益实现的高效性的追求。

目前,公益众筹无法律可直接调整,已出台的部门规章数量少,可操作性差。“罗一笑”事件中罗一笑家庭资产公开不实和“王凤雅”事件中善款使用去向遭质疑,调查过程的一波三折,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

(二)执法方面

执法是维权的手段。2017年7月30日民政部公布的两项规范中要求平台引导求助者借助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平台发布求助信息,2018年上半年民政部先后指定了两批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确定公开募捐资格,2019年7月19日,民政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民政部将指导所有公开募捐活动通过“慈善中国”进行网上备案,对违法违规组织实行“黑名单”管理,对慈善捐助失信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同时为加强对平台的事中事后监管,将进行不定期巡检,并在年中开展考核。

公益众筹兴起于2014年,但相关制度和措施近年才出台。导致公益众筹的发展缺乏合理约束,对公益众筹平台的运行也缺乏执法监督。

(三)司法方面

司法是维权保障。在刑事方面,司法机关遗漏了公益众筹平台在刑事案件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利用众筹平台进行犯罪的案件有两起,这两起案件中都只追究了涉嫌犯罪的发起人或受益人的责任,未对平台追责。每个公益众筹平台对借其发起的项目有进行资料真实性审查、信息及时公开、监督善款使用等合理审查监督义务,未尽合理审查监督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应当追究平台的刑事责任。当平台侵犯项目其他相关人的民事权利时,可通过调解、诉讼等民事方式解决纠纷。当然,项目其他相关人针对平台违法行为也可以采取举报、信访的方式向行政机关寻求救济。

三、完善公益众筹平台法律问题的对策

网络公益众筹借助网络在中国实现了“人人可做公益”的目标。关于公益众筹在中国的未来发展状况的调查中,从表1中可以了解到公众对公益众筹的发展前景持乐观态度。9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公益众筹在未来中国发展空间较大。完善公益众筹平台监督管理机制,对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尤为重要。

表1 公益众筹在中国的未来发展状况的调查

(一)加快公益众筹平台相关立法

建议加快《慈善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完善法律监管方面的不足。《慈善法》作为一部基本法,修改程序复杂,无法与时俱进。但可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法规和规章等加以弥补,给《慈善法》的修改与补充留下充足时间和实践经验。

立法可以参考民政部采取措施的实施效果明确社会信用评价体系、设立临时性专门的审查机构、紧急程序等内容,或者依循规范中希望通过慈善组织和指定平台来规范个人求助项目的目的,完善规范内容,设立大区制,要求不同地区的慈善组织和指定平台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求助项目的审查、管理和监督工作,消除目前个人求助项目发起的混乱局面,为将公益众筹纳入《慈善法》扫清障碍。

(二)明晰公益众筹平台法律责任

捐赠人在公益众筹项目中处于一个绝对善意的地位,平台有责任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捐赠人能力有限,加大平台对项目真实性和运行状况的审查义务,才能既保证项目的健康运行,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公益众筹平台本质上只是民间团体,能力和权利受限,不可能阻止发起人或受益人的全部违法犯罪行为,也不能对平台过于苛责,因此平台承担过错责任最为合理。具体而言,平台对公益众筹项目的运行负合理审查监督义务,包括事前资料审查义务、事中运行监督义务和事后信息复查义务,平台未尽此义务即存在过错,应对捐赠者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②

(三)加大对公益众筹平台的监管

完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主要是通过社会信用来约束平台、受益人和发起人的行为,倒逼平台加大对发起人和受益人的审核和监督。设立黑名单制度,对平台、发起人和受益人出现的失信行为予以惩戒,以此促进三者相互监督。若平台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失信行为,可对平台在信用体系中进行否定评价,采取限制进行公益众筹项目的媒介资格。

建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公益众筹平台连接了捐赠人和受益人两方,受益人为了取得捐赠人的信任,捐赠人在手机端支付进行捐赠,都会留下大量个人信息,建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对保护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受益人信息公开应当以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前提,信息公开兼顾个人保护。例如,对公民个人信息查询技术应当设立使用权限,以避免公众被舆论裹挟,被居心叵测之人利用,导致正常求助者遭遇不必要的侵害,阻碍我国公益众筹的良性发展。而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公众不愿意参加公益众筹项目原因中不愿意泄露个人信息所占的比率为44.12%。那么对捐赠者的个人信息就应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

四、结语

诚然,一些负面的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公众对公益事业的信心。而公益众筹这种讲求平等、高效的慈善方式重新激发了公众对于我国公益事业的热情。公益众筹平台作为公众筹项目运行的媒介,加快完善对其的监督和管理,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其的执法和司法监督力度,对我国公益众筹的良好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等事件导致我国社会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制约了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公益众筹这种讲求平等、高效的慈善方式重新激发了公众对于我国公益事业的热情。公益众筹平台作为公众筹项目运行的媒介,加快完善对其的监督和管理,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其的执法和司法监督力度,对我国公益众筹的良好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注释

①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六条。

②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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