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的要素研究

2020-05-13 14:34钟琴杨晓芬
理论观察 2020年4期
关键词:宪法理性利益

钟琴 杨晓芬

关键词:法治;社会治理效能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04 — 0020 — 03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式和衡量标准。社会治理是指由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的,通过系列运行机制和运行方式,以此形成的一种良好秩序和状态。只有让法律制度运行起来才能优化社会治理效能。

一、法治产生的背景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兴起是现代化的动力,这种动力可以解释为物质力量的巨大牵引作用,它直接破坏了之前人类传统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意义,使社会处于多维紧张状态,已至分崩离析。恩格斯的另一段话也对人类社会关系的研究极有启发意义。他说:“经济学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是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关系;可是这些关系总是同物结合着,并且作为物出现。”〔1〕因此,研究人类的各种政治活动、社会活动,最终要落脚于各种复杂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回溯人类历史,类似的临界状态人类也经历过,发生在距今6000年前后的农业文明中期,这段时间持续了3000余年。在那个时代里,人类社会的血缘群在巨变中消亡,地域国家慢慢兴起;猜测哲学从一统天下的地位退去,解释哲学走进人类头脑。人类开始思考人与器物关系,自我与他人的关系,神灵与人类的关系。神灵的绝对性逐渐疏远人域事务;石器被金属器替代人类创造出器物文明;人性被激发并开始孕育出新的精神现象,人类创造精神文明。其中人类的制度文明出现了,酝酿于自然法则的法治就开始了。这在人类文明的西段显示得尤其充分。人类文明的西段由于地理上的毫无屏障,生产品种的非自足性,人种和种族构成的复杂性,使它成为人类厮杀的战场。首先是农业被边缘化,农业、商业、手工业和抢掠者生存方式杂合并存;与农民的社群相反,人们生存、生活的相对者不再始终是熟识的亲戚或者同宗,变成了不断交换的陌生者,这个群体为了生活、生存、交易不得不和这些陌生人打交道,原有的社会结构、族群和社群关系一一被解体。还有面对强盗和陌生人纷至沓来的社会环境,农民群体已经无力主持本地区的事务,更没有任何单一的以往的传统习俗作为条规,人类急需新的法则。建立新的法则,是为了把社会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血与火告诉他们,要如何救济这些不幸?要如何避免人类的自我毁灭?人类开始寻找先决基础:第一是农业社会诞生的高度文明和文化底蕴。如苏美尔人发明的民主的城邦制或者家族共同体。第二是神所要求的正义、善良的意志。在各种群体中广泛宣传存在的代表神的意志的正义、公平超越了血缘群,成为这块广袤大地的共有的信念,它强有力的支撑起新兴的秩序和规则。规则和信念完美的融合在一起,不幸和毁亡的救济慢慢变成现实,法治逐渐成熟起来。

人类设计的法治是这样的,依据神所赐的权利,各主体方式用契约的方式实现自治。在不断的调整后安顿下来,最终出现了相对的秩序、公平和正义。回溯之旅充分说明制度文明是世俗的人类自我救济的工具和载体。包括伦理法则、财会制度、习惯法、法治等内容,经过不断的实践与检验,尤其以法治最有效率和合理性。对于今天这样的各种身份杂合的社会,这样一个“地球村”的国际化的社会,由众多陌生人组成的社会,法治的效率和合理性更为突出。法律规则大体现人类合意的妥协,任何参与合意者均受法律约束、控制,政治生活依合意成立,私权交易依合意实现。契约法成为人类找到的最有效、最直接的救济工具。这种一切活动均在法律的控制之下即是法治。

二、法治实施的条件

实施契约法的基本条件至少要有两个:其一,人类主体的理性;其二,权威的公共权力。

实施契约法的基本条件之一是人类理性。理性包含四层含义:第一理性是一种思维能力;第二理性是一种判断和选择组合起来的能力;第三理性是一种促使目的和结果最有利于自己的能力;第四理性是一种谋划,谋划代价最小的付出。

将传统的“人治”与今时的“法治”做一个对比可以更好的理解法治对于理性的要求。陌生人的理性和熟人的理性是有差异的。农民的理性直接源起于血缘群本能而来的亲和性、互惠性。这样的理性多半只能对付友善、和睦的环境。陌生人之间的理性则是生存压力所激发出来的自我意识演绎的结果,它是一种自我趋于极端之后的反思。为了自己获利,必须首先尊重他人的利益;为了满足个人欲望,要以利益換利益。经过理性重塑,产生了以对等、公平、平等为内涵的法治。这种经过自我理性意识塑造后的自觉性对于陌生、对抗的环境发挥了作用。这种共识成为契约法成立和存在的基础,也是基本条件。

实施契约法的基本条件之二是公共权力更有权威。以城邦制国家为例,它是依据民主原则组织起来的政治实体,它至少实现三个目标:第一是可以组成共同的合力抵御外敌入侵,保证生命和财产安全;第二是更容易平息内部的冲突和纷争;第三依据契约方式组成社会规则,足以让人们享受到人格尊严和权利的公正、平等。

从法治的实施条件可以看出,法治的真实表现是有强烈自我意识的人之间的一种政治和社会生活方式。理性的自我意识、对人的专制本能所作出的更正和调整使法治逐渐成为现实的制度工具。现代国家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协调社会各群体之间的关系,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交流的扩宽,社会公共事务从形式到内容都是非常复杂的,因此,管理社会事务成为国家的职能之一。国家除了社会管理职能之外,还有政治统治的职能,有时也称为镇压功能。社会管理职能的执行和实现,需要公共权力。国家在驾驭和协调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同时执行这两种职能,只有这样,国家的统治才能稳固、社会才能发展。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的,作为社会发展与存在的必然要求,它是与法治的发展一起成熟起来的。

通过梳理人类法治形成的背景和实施过程,可以得出法治成立的内在机理包括社会的杂合成员结构、利益多样化的人们需要规则,这是法治产生的社会环境;人们受理性的诱导,总是期盼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利益,唯一的救济办法是以利益换利益,达成合意。这是法治产生的主观条件。

三、法治与现代社会治理的契合

当下我国社会运行的主要矛盾是社会公共事务的日趋复杂与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功能局限,并且这二者关系呈紧张态势。为解决这一矛盾,必须使社会建设从管理向治理转变。目前我国社会治理呈现以下特点:主体多元性、社会关系多向度性、内容广泛性、群体内高共识性。社会治理的核心目标是高效。改革开放极其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的法治进程,针对中国千年的人治传统,要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把法治确立为关键要素。发展市场经济对法治的要求,中国共产党适应时势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且全力推动法治进程。

现代化的最大特点就是市场经济,人力、财力、物力在一个更为广阔的空间里流动。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彼此陌生的人、彼此陌生的物力财力高速流动的社会。要发展市场经济,要实现这个现代化,第一要实现统一,例如规则统一;第二要实现平等。人的本能是不愿意人人平等的,所以要通过权威保障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要强调创新。每个主体都会为了生计而不断创造,实现经济利益。例如5G将给无数人带来新的机遇。为了在更大的生活空间里使人们生活有秩序,就必然产生法律,用理性方式设立法律和规则。

四、法律制度轉化为社会治理效能的要素

法律制度转化为治理效能的要素有三个,分别是:第一是有资格者的自我意识;第二是权威的公共权力;第三是二者之间的良好互动。

(一)有资格者的自我意识

有资格者是指法律赋予资格享有权利的主体。主体的自我意识是指主体有了独立的自我意志,才会判断利益的所在、得失,才会发动交易,才会寻求抗衡、制约的方式和途径。自我意识和利益的相向运动进而形成规则、秩序、互惠互利。以利益换利益,是人性私欲和利益社会实现自我救济的有效手段。它既能满足自我意识强烈的社会成员的自主向往,又降解了社会的暴力冲突,更重要的是它实现了社会赖以存在下去的交易、交换需求。法治是以利益换利益的生活方式的法律显示。它的应有之义包括公平、对等、有偿、合意。人们遵守法律是尊重自我意志。一种理性化的自我意志是任何法治社会不可缺失的前提。

法治是一种成本昂贵的秩序方式。与德治、人治相比,其规则和运作都设置了复杂的程序和格式,这对参与者的时间、精力、财力、知识等都有一定的要求。所以每个主体还需要明确任何获得都不是无代价的,获得和付出是等价关系。法治应当被理解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它是自发调整、自我救济、自我秩序追求的一种结果,亦是社会冲突、碰撞后的一种理性选择,所以它没有产生在农业社会,没有产生在单向政治意志过盛的社会,那里的超强计划性率先会扼杀主体的自发选择倾向。这种自发性其实对参与者有高要求,参与者要有独立和理性的自我意志和责任能力。这是农业社会不易接受法治的原因,也是法治强调主体理性意识的原因。

(二)权威的公共权力

公共权力的使命在于当某些当事人因利益或合意出现纠纷时,可以进行裁判;当有人以不当方式侵损他人利益时,可以予以救济;当某些合意可能或实际上损害社会利益时,可以进行制止和惩罚。真正的法治是指公共权力制导的以利益换利益的规则体系。国家管理权力用法律的形式将利益与要求合法化并取得普遍效力,从而直接制约和引导社会经济生活的整个过程。因此国家作为一种管理机构,履行社会职能,实现社会管理。

法治是一种政治生活方式。它不是部分人对部分人的控制手段和工具,而是全体参与者的共同依赖。所以它要求全体都要参与和责任分摊。国家掌握军队、警察等武装力量,国家的管理对象是全体国民,国家制定的法律对所有国民都是有约束力的。

(三)有资格者的自我意识与权威的公共权力实现良好互动

一个国家的制度安排和统治更能显示法治的现实价值。真正的法治是指公共权力制导的以利益换利益的规则体系。契约是指当事人的合意。一国之宪法,一件民事合同,都是契约。差别在于宪法是全体国民之合意,所以效力约束全体国民;合同则为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效力在当事人之间。契约的目的是把每个主体的意向形成规则,用以规范主体的行为和期望。

以宪法为例,制定出宪法并不意味着有宪法就有民主法治。民主的生成除了制定出宪法作为根本保障,还需要完善的制度,人民的实践和共同的积极的努力。宪法是基础,它规定了制度的框架与完善的方向,也规定了人的权利与实践的路径。好的宪法是民主生成的基础,通过宪法,培育出好的制度和好的人民。强有力的保障和人民的自觉践行可以使宪法真正成为民主的学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2〕

人民要把法律实施作为其当家做主的实现形式,就需要人民具有很强的主体意识和主体实践。这一方面有赖于人民主导和参与的民主的全面发展,但同时也有赖于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民主制度的有效运行。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其中人民的自主地位和自由发展是内在的动力。人民用法律手段保障自身的自主和自由权利的意识也大大增强,人民对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也更为全面。改革开放四十年,越来越多的人体会到市场经济所激发出来的自主意识。市场经济所激发的各种自主力量并不能在完全自由有序的状态下推进民主和法治的。相反,成功的实践都表明要通过特定的整合力量或者整合机制来发挥作用。对宪法实践和民主化发展来说,现代化既是基础和前提,也是动力和保障。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及其对现代政治有效的组织化,是国家建设、民主发展以及宪法和法律实践必不可少的政治基础。中国国体是确立在各阶级力量聚力而成的人民民主专政,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组织,才可能使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的落实和开展。在中国,这个组织及其对政治生活的组织就集中体现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一个社会只要足够市场化、多维化,这个社会中的成员只要有足够的利益的向往和自我意识,这些人们有足够的知识教养和理性意识,就具备法治的基础。中国的法治是有很好的前景的,中国社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运行发展,法治必能助力实现社会有效治理。

〔参 考 文 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23.

〔2〕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 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37.

〔责任编辑:侯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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