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圣唯
关键词:德性;行为;亚里士多德
中图分类号:B0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04 — 0023 — 03
德性,指人所特有的实现活动,即人的实践的生命的活动。①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强调了德性仅是拥有理性的人所特有的,并不是任何感性事物都拥有的,无理性的动物并不拥有。德性是通过理智寻求到目的,由目的进行了选择的现实活动,并非是没有完成的潜在活动,按照德性行为即是向善的行为。最高的实践之善是与幸福相统一的,幸福的获得在于合德性活动的完满实现。②《尼各马可伦理学》开篇提到:“每种技艺与研究,同样地,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③德性的最高目的是幸福,将这种以追求幸福为人类终极目的的行为称作德性,并且是经过意愿、选择、考虑等过程表现出来的一种品质,由此我们可以说品质是与行为直接相关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与感情和实践有关,根据感情与实践受到的谴责或是赞扬分为“出于意愿”的行为与“违反意愿”的行为。“出于意愿”的行为是通过理性认识到一个目的,进而由意志趋向于目的的自由行为。意在强调人的动作与行动是出自本性的倾向,自愿行为必然是出自其内因的,并对目的有所知晓。行为者能够主动的支配行为的理性原则,并理智地趋向意欲的行为。④“出于意愿”既符合人的理智,又符合人的意志。
“违反意愿”的行为即是指被迫的或出于无知的。⑤并非由理智指导意志趋向于目的,而是在某种外因的推动下行动。亚里士多德在这里作了明确的说明:“一项行为,如果其始因是外在的,即行为者就如人被飓风裹挟或受他人胁迫那样对这初因完全无助,就是被迫行为。”这种被迫指的是行为者本身不自愿去这样做,但由于外因的推动,导致其在不得已情况之下的选择。被迫是相对的不自愿,但对于当事人来说,最终他同样选择了这种做法,无论他处于何种威胁之下。所以这仍然是行为者自己的选择,他仍要为自己的所做出的结果承担责任。
“无知”与“被迫”又有区别。出于无知的行为在任何时候都不是出于意愿的,然而它们只是在引起了痛苦和悔恨时才是违反了意愿的。⑥行为者在无知的情况之下他本身是没有意愿的,因为他并没有行为的目的,没有经过明确的判断,并非用理性预测到行为的结果。当事人在行为之后对结果有了某种痛苦或悔恨的感觉,此时他从无知转向了有知,这种行为才是违反他自身意愿的。若他并无悔恨或痛苦,那么这就谈不上是“出于意愿”或“违反意愿”,他本身是无意愿,即是无知的。
在这里,亚里士多德详细区分了“无知”和“无知状态”。一个喝醉的人或处于盛怒中的人所做的事不被认为是出于无知,而被认为是由于醉酒或盛怒,尽管他在那样做时的确不是有知,而是处于无知之中。①当一个人喝醉酒之后,他处于由酒精而非理性支配的状态,思维钝化,他本身是不受控制的。但他在选择喝酒之前是知道自己有可能喝醉,即知晓行为的后果。这属于自愿的无知,一个人能够并且有责任知道而实际上却不知道。这就与非自愿的“无知”有了区别(无知是在行为前不知道行为的后果)。我们应当承认,所有的坏人都不知道他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这种无知是不公正的行为,总之是恶的原因。②当一个人的意志行动指向无知,他可以假装愚昧而继续做坏事,或者他处于绝对的无知之下,并不知晓行为后果,即他是没有意愿去做坏事的,那么这样就能纵容他行恶吗?对于前者来说,他的动机就是恶,对于后者来说,他的结果是恶。无论是二者哪一种情况,他们所行之事都是指向恶,那么他就必然要受到惩罚。同樣地,一个人明知道自己喝醉酒会失控,可是还是选择去喝酒,处于这种“无知状态”下所做出的恶事也是不能被谅解的,他们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亚里士多德这里,无论是“有知”还是“无知”只要是恶行就都应该承担责任。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把行为看作是一个过程,首先是意愿,然后是选择,最后是考虑,进而有了行为。选择显然与德性有最紧密的联系,并且比行为更能判断一个人的品质。③选择与意愿相比较是更高一级的思维方式,拥有着思维的空间,意愿代表方向性,选择代表结果,结果中又显示着判断。选择显然是出于意愿的,但两者并不等同。出于意愿的意义要更广些。④意愿是第一个步骤,它为接下来的选择指定了方向,缩小了行动的范围。选择经过理性,能够判断出行为的后果。它本身是出于意愿的。但是一个人有意愿却不一定有选择,比如儿童确实是拥有理性,他们通过理性可以确定目的,但是却不能使意志具有指向性。因为儿童的理性并不完善(尚未成熟),他们不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我们就说他们是没有选择的。
亚里士多德在阐述选择这一章内容时,将选择与怒气、欲望、希望相区分。首先,选择不像欲望和怒气那样,为无逻各斯的动物所共有。没有理性的动物是没有选择的。欲望与选择相反,欲望却不与欲望相反。⑤欲望与选择是相互矛盾的,行为者可以欲望着一个事物,但他可以不去选择这样一个事物,因为他经过理性的判断知晓行为的后果并非向善,通过理智支配了自己的行为,没有去选择这种欲望,我们称这种行为者叫自制者。自制者的行为则是出于选择的,而不是出于欲望的。与此相反,不自制者则既欲望着一个事物又选择了去追求欲望着的事物。不自制者的行为是出于欲望的而不是出于选择的。⑥选择与怒气也不相同,选择有意愿做指引,因此它是清晰且明确的,但人在处于盛怒之下往往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出于怒气的行为和出于选择的行为相去甚远。选择只限于对可能之事而言,它具有现实性。我们达不到在我们能力之外的事物,所以力所不能及的事物不在选择范围之内。而希望则是对于不可能的事物而言的,希望只是对最后结果的期许,换句话说,这种结果超出了人们能力的范围,是不现实的存在。例如希望某个演员或运动员在竞赛中获胜,但没有人能选择这样的事。人们只选择通过自己的活动可以得到的东西。⑦选择本身就面临着道德的评判,在选择中可看出一个人的品质是否合乎德性。行为者在自由自觉的条件下合乎理性的选择了一个行为或事物,这种选择是优先进行考虑的。选择这个名词就包含了逻各斯和思想,它的意思就是先于别的而选取某一事物。①
选择的下一个步骤是考虑,对于确定的目的以何种手段和方式去达到,这其间行为者就需要去考虑。如果有几种手段,他们考虑的就是哪种手段最能实现目的。如果只有一种手段,他们考虑的就是怎样利用这一手段去达到目的,这一手段又需要通过哪种手段来获得。②在这里,不能把考虑当作是现实性的,也不能将它看作是潜在的,我们考虑的是我们能力之内的事情。在有了目标之后,通过选取某种手段,将事物由潜在变成现实的中介。我们所考虑的不是目的,而是朝向目的的实现的东西。③既然考虑是指向能夠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么我们就可以追溯到最原始的东西,即始因。一个人如果已经把行为的始因归于自身,归于自身的那个主导的部分,他也就不用再考虑该怎么做的问题了。④行为者如果出于意愿而选择了一个事物,并经过考虑用某种手段获得,那么自始至终是他自己在操纵全局,由他自己支配了整个行动,他已经对行为有了清楚的认识,怎么做的问题就不再成为问题,最终的始因在于他自己。
就人之生存的连续性而言,道德本身并不孤立存在,而是潜在地受着社会历史性的文化模式的影响和制约,或者也可以说它本身就是文化问题的一部分。而这点在现代社会中表现的尤为突出。⑤在现代生活中幸福仍是人们的最高愿望,但某些框架制度与幸福相关联的德性问题相互矛盾,例如法律。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指出:“守法的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德性的总体。”⑥德性的总体指的一个人与其他人之间关系上的德性,德性具有社会性。守法就是有德性的,所以总体的德性就等于普遍的法律。但现行法律与德性在某种程度上是相违背的。我们往往认为替天行道的人杀了一个恶人,为民除害,这是正义的行为,但这种行为却违背了法律,杀人者私自执行了法官的职能惩罚了坏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认为总体的德性与法律相等。
与德性相关的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但随着人们思维的延伸以及科技的发展总会出现一些不在法律框架之内的案例。例如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法律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那么这条法律是否就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未成年人的犯罪,因为可以不受到惩罚而所欲为?但是在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中认为,恶和善一样都是出于意愿的,因为在坏人身上,尽管不是在他对于目的的选择中,也同样存在着行为的原发性。⑦无论是出于无知还是其他状况,只要最后的结果不是善的,那就是行为者自身的选择,后果必须由他自己承担。这就与前面提到的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违背了,法律总以年龄作为负责任的标准,而道德则是以善恶来衡量行为。既然行为者已经行恶,无论在什么年纪都应该承担责任。如果要使法律符合德性,那么法律只能随着个别案例的发生而做出相应的改变,以此来满足它本身的普遍性,进而成为一个中介来维护公平。
现行法律制度与德性的冲突愈演愈烈,但这并不是问题的重点,我们能做到的是尽可能将法律符合人性道德。所以道德行为的实施与幸福感的获得,并不仅在于我们能够提出多么普遍而绝对的道德律条,而是更在于开放性的文化批判机制以及人性化的文化氛围的建构。〔2〕建立一个哲学与现代生活相互连接的桥梁,让具体生活中加入哲学的思考,这是我们接下来所要努力的方向。
〔参 考 文 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
〔2〕高来源.论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性道德及其对现代文化的意义〔J〕.世界哲学,2013,(01).
〔3〕罗跃军.论托马斯·阿奎那对实践—行为的区分〔J〕.现代哲学,2007,(04).
〔4〕〔意大利〕托马斯·阿奎那著.神学大全〔M〕.段德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
〔5〕吴天岳,徐向东.托马斯·阿奎那读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侯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