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全覆盖改革视阈下律师在线辩护探讨

2020-05-07 05:10黄小龙
岭南学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辩护律师庭审被告人

黄小龙, 陈 涛

法 律

辩护全覆盖改革视阈下律师在线辩护探讨

黄小龙1, 陈 涛2

(1.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2. 南华大学 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1)

辩护全覆盖改革的深入推进使得刑事司法实践对辩护律师需求激增,但我国刑事辩护实践面临着律师人员数量稀缺和地区分布不均衡两大挑战。律师在线辩护形式的提出有助于应对这两大挑战,丰富律师辩护形式,为实现辩护全覆盖改革提供重要保证。而律师在线辩护的实现,需要遵循诉讼效率与人权保障并重、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均衡的法治理念,以尊重刑事被告人意志选择为前提,充分保障在线辩护律师庭审权利,同时完善技术配套保障,并可率先探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逐步展开。

辩护全覆盖;刑事辩护;在线辩护;人权保障;实质正义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明确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八个省市开展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要求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阶段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刑事被告人,均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5]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再次联合下发《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要求至2019年底,要在首批试点地区等发达省市、其他省份的省会城市及大部分县市地区基本实现全覆盖。[2]辩护全覆盖改革的提出和推进,对于落实和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特别是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无疑具有重大的助推功效。李贵方认为试点改革工作“极大地提升了我国法治内涵和水平”[3],顾永忠更是认为试点改革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创新之举”[4]。可见,无论是实务工作者还是理论研究者,对于辩护全覆盖改革都饱含新期许、新期待。但同时也应当看到,辩护全覆盖改革给律师辩护实践带来新的“双重”挑战。

一、辩护全覆盖改革背景下律师辩护实践面临的“双重”挑战

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长期徘徊在30%左右。樊崇义指出,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长期处于低迷困境,主要受律师人员数量、执业保障以及职业能力等因素的影响。[5]而其中最根本的应是受律师人数不足的制约,包括律师人员数量稀缺和律师人员地区分布不均衡两个方面。

(一)律师人员数量稀缺的挑战

从表1可见,2014—2018年五年间,律师人数总量和新增律师人数都保持增长趋势,至2018年全国律师人数已达到42.3万余人,相较于2014年律师人数约增长了56.1%,并且增长速度达到了15.8%。另外据司法部《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年)》(简称《改革纲要(2018—2022)》)预测,至2022年我国律师总人数将达到62万人,届时平均每万人将拥有律师4.2名。[6]

表1 2014—2018年我国律师人数变化情况[7]

从近年我国律师人员数量变化情况来看,我国律师行业获得了较为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当下我国现有律师无法满足诉讼实践需求,以及律师人数较法治发达国家存在巨大差距。

首先,从诉讼实践来看,我国现有律师人数无法满足辩护需求。由表2可见,2014—2018年五年间,各级法院年度受理案件总量呈增长趋势,且基本保持在10%以上的较高增速;同时,刑事一审案件年度审结总量整体也呈上升趋势,年均增速约4%。虽然2018年刑事一审审结案件较2017年有所回落,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刑事一审结案总量达到了转折点。之所以出现2018年与2017年刑事案件结案的反差,主要原因有三:一是2017年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大面积试点推行的首个完整年度,绝大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而认罪认罚案件又占刑事案件的50%—80%,[8]这极大地提升了2017年法院的年度结案总量。二是检察院对大量轻微案件决定不起诉,降低了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数。据统计,2018年检察院决定不起诉102572人,同比上升25.5%。[9]三是监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的非罪化处置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数。有学者以近年我国贿赂犯罪法院判决书为样本统计分析发现,2018年我国贿赂犯罪较2017年骤降了53%。[10]上述多种原因导致了2018年与2017年我国刑事一审结案情况的反差,但并不影响我国刑事案件结案的总体上升趋势。2019年上半年全国刑事案件一审审结54.9万件,[11]较2018年同期的53.4万件[12]同比上升2.8%即是有力的例证。

表2 2014—2018年各级人民法院年度受理案件及刑事一审审结案件情况[13]

具体就律师办理的诉讼案件量来看,由表3可见,2014—2018年间律师每年办理的诉讼案件总量分别为283万件[14]、330万件[15]、354万件[16]、465万件[17]、497.8万件[18]。虽然总体上保持较高增速,但年度办理总量却还不到法院受理案件总量的20%。而2014—2017年间,刑事辩护案件总量则基本保持不变,仅2018年有较大的增长,增速约19%。但律师刑事辩护案件总量较刑事一审审结案件总量而言仍很悬殊。如2018年律师刑事辩护案件总量为81.4万件,较刑事一审审结案件还有近40万件的巨大差距,这还是仅就一审刑事案件而言的。在辩护全覆盖改革背景下,律师辩护实践需求骤升,即便律师数量保持2018年15.8%的较高增速,在短时期内律师人员数量也难以满足辩护实践的现实需求。

表3 2014—2018年律师办理诉讼案件总量及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总量情况①表格中空白处未查阅到相关资料。

其次,从律师人员绝对量来看,我国律师人数着实不多。美国作为世界法治发达国家之典型代表,2016年律师人数已超130万,占全世界律师总人数的35%。[19]我国现有律师数量与其不可同日而语。而从律师人员相对量来看,我国每万人中律师人数仅约2.2人,美国、英国、德国等法治发达国家则分别约达到40人、24人、20人。[16]横向比较而言,我国现有律师人员数量较域外法治国家仍存在较大差距。

(二)律师人员地区分布不均衡的挑战

图1 律师分布各层级省市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百分比[21]

我国律师人数地区分布不均衡。据统计,2018年山东、江苏、上海、浙江、河南、四川等省市律师人数均已超过2万,河北、山西、辽宁、安徽、福建、湖北、湖南、重庆、云南、陕西等省市律师人数也已超过1万,北京、广东律师人数更是分别达到32205人和43434人。[7]从我国各省市空间分布来看,我国律师人员主要呈三个层级分布:第一层级是律师高度集中的发达地区,包括广东、福建、浙江、上海、江苏、山东、北京及辽宁等八个省市,律师人数超过20万,占律师总人数的近1/2;第二层级是律师分布相对较为集中的地区,主要包括湖南、湖北、安徽、河南、山西、重庆、四川、陕西、河北九个省级行政区,律师人数总计也达10多万人,占律师总人数的近1/3;第三层级则是律师人员极为稀少的地区,主要包括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云南、贵州、广西、内蒙古九个省级行政区。并且据有关统计,至2013年,我国西部仍还有上百个县、市地区处于无律师的状态,有近百个县、市地区虽有律师但却仅有1名。[20]

我国律师人均量也存在严重的地区分布不均衡问题。图1是以律师人员地区分布三个层级为根据制作的人口分布比例图。由图可见,第一层级省市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34.34%,但其集中了全国近50%的律师人员;第二层级省市人口占比39.55%,同时也相对集中了30%左右的律师人员;第三层级省市及其他省市人口共同占比26.11%,却仅有不到20%的律师人员。相较而言,中西部地区人均律师数量远低于东部沿海地区,律师地区分布差异严重。

二、挑战之应对:律师在线辩护

诚如前文所言,随着辩护全覆盖改革深入推进,律师辩护实践需求骤然增加,辩护服务供给却不能随规范层面的要求而实现“同步增长”,[22]使得当前律师行业整体面临着律师人数不足以及地区分布不均的挑战。为保障辩护全覆盖试点改革的顺利完成,两大挑战显然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难题。而在激增律师数量方式不可能的情形下,②我国每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一般在10%左右,每年的通过量大约有4—5万人,而即使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全部从事律师工作,在未来一定年限内也很难满足辩护全覆盖的实践需求。因此,期待在短期内通过增加律师数量的方式实现辩护全覆盖显然是行不通的。丰富律师辩护形式或手段,无疑对于解决上述两大难题具有巨大助益。

(一)律师在线辩护的提出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双层社会逐步形成,[23]人们的生活由传统单一的现实物理空间演变为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两个平台,生活重心也逐渐向网络空间社会转移。而在司法活动中,互联网“正悄然改变着法庭的审判方式”,[24]司法方式也与其相适应而转型升级。[25]司法现代化、信息化建设也成为潮流,线上司法办公成为常态。在此大背景下,“互联网+法律”模式蔚然成风,特别是司法审判领域,为避免诉讼爆炸的诉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必然,其中在线纠纷解决则成为首选方式。所谓在线纠纷解决,即是实现纠纷解决程序的完全数字化,从纠纷解决的申请到纠纷处理程序的结束,甚或是到纠纷处理结果的履行,均通过数字化的形式以在线方式实施或完成。[26]278如在线和解、在线调解、在线仲裁。而随着互联网法院的设立,③如北京、广州、杭州等地已相继设立互联网法院,以在线审理方式审理涉互联网纠纷案件。在线审判也开始进入人们的日常。

在刑事司法领域,“互联网+”也深刻地影响着刑事司法现代化更新。如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6、468、544条就已明确法院在线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以及证人在线作证的规定。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建设远程视频讯问室的通知》(简称《建设远程讯问室的通知》)中提出在看守所建设远程视频讯问室,用于法院审讯和开庭。[27]39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再次明确法院可以采用在线方式开庭,创新庭审方式。[28]而律师辩护活动作为刑事司法领域的关键一环,司法现代化、信息化建设自然不能忽视律师辩护现代化、信息化的推进,而律师在线辩护的提出则是时代使然。所谓律师在线辩护,即是律师借助于互联网络系统,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与法庭审判,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辩护服务。

(二)律师在线辩护何以可能

首先,律师在线辩护具有现实物质基础。自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北京、上海等八省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试点以来,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突飞猛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整体部署,法院系统一直致力于打造集数据、语音、图像“三网合一”的综合数字通信网,实现系统内联网全覆盖。[29]而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16年对全国3512个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评估显示,“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已基本完成2.0版的要求,并快速向‘智慧法院’转型升级迈进”[30]。这表明,我国法院系统基本已经实现网络化、信息化办公,诉讼活动的数字化与在线化实施已不存在技术、设备的障碍。[31]并且,推行律师在线辩护并不会额外加重司法机关的财政经费负担,这为律师在线辩护参与法庭审判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其次,律师在线辩护具有国家战略技术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网络强国战略规划,明确要求在城镇地区实现光网覆盖,98%以上的行政村实现光纤通达,并且还要求实现边远山区、牧区等偏远地区的网络覆盖。[32]网络强国战略的提出和实施为律师在线辩护提供了网络技术支撑和保障,即便是对于偏远地区的基层司法机关而言,实现律师在线辩护已不再是“天方夜谭”。

再次,辩护全覆盖改革为律师在线辩护提供实践契机。辩护全覆盖改革要求国家为所有在诉讼阶段没有辩护律师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而当前律师数量有限、地区分布极不均衡,这两大困境是推进辩护全覆盖改革不可回避的现实难题。传统的律师辩护形式显然无法化解上述两大困境,这就要求必须在律师辩护形式方面进行创新。司法部《改革纲要(2018—2022)》就提出,要“推动‘互联网+’与法律援助深度融合,实现法律援助服务优质便捷高效”[6]。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中也明确要求,“推广应用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进一步支持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33]。上述实践困局和规范要求为律师在线辩护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改革契机。

(三)律师在线辩护助力辩护全覆盖改革

律师在线辩护通过网络视频远程参与庭审辩护的方式,相较于传统的律师出庭而言,能够有效解决律师时空性执业难题,助力辩护全覆盖改革的实现。

首先,律师在线辩护有助于提高律师办案效率,缓解律师数量不足的困境。律师采用在线辩护形式只需在办公桌前连接法院在线审判网络接口即可,节省了路途时间,提升了律师资源利用率;同时,也可以避免律师因在不同法院相近开庭时间安排而造成时间冲突、需向法庭申请延期开庭这类问题,法院、律师均可如期开庭或“出庭”,从而使律师和司法机关均得以从庭审时间困局中解放。这不仅节约了律师时间,同时也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

其次,律师在线辩护有助于化解律师地区分布差异困境,协调区域律师人员配置。律师在线辩护形式因律师远程参与庭审,使得律师执业不再有事实上的地域限制。④在应然层面讲,律师是可以全国执业的,但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律师执业具有很大的地域性限制。如在律师人员最为密集的东部地区执业的律师,以往可能会因路途遥远而不愿办理跨省市区域的案件,而在线辩护则可以免去律师此类苦恼,即使该律师担任律师人员稀缺的西部地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也无须再遭受舟车劳顿之苦。律师在线辩护形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律师地区分布差异的现实困境,实现律师资源区域协调。

三、律师在线辩护之实现

律师在线辩护的提出是对于辩护全覆盖改革实践需求的回应,目的在于提升律师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保障辩护全覆盖改革的顺利推进。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还应注重把握以下几个维度。

(一)诉讼效率与人权保障并重

由于律师在线辩护毕竟是一种新的辩护形式,很多人一时恐难接受,尤其是刑事被告人,容易产生这样的质疑:在控辩双方力量本就悬殊的情形下,若再将辩护律师从现实物理空间中转移到虚幻的网络社会里,这是否会进一步削弱辩方的力量?此外,很多刑事被告人聘请辩护律师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给自己在法庭上“壮势”,若辩护律师远程参与而不实际出席法庭,这势必会影响此类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心理状态。如刘仁文学者就认为,“辩护人除了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外,还具有给予被告人精神支持和心理安慰的积极作用。”[34]因此,律师在线辩护形式的推行,在提升司法机关办案效率的同时,应当注重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特别是其对于律师辩护形式的选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律师选择在线方式为刑事被告人辩护,必须经由该被告人之同意方才具有正当性。在具体个案中,律师应当庭前与刑事被告人沟通、协商辩护形式,未经其同意,不得擅自选择在线辩护形式。并且,法院在开庭审判前还应当对被告人就律师在线辩护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核实,若非出于被告人真实意愿,法院则应通知律师出庭辩护。

(二)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均衡

“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扩大辩护权的历史。”[35]170回顾刑事被告人辩护权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被告人有权自己辩护→被告人有权获得专业人士即律师辩护→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有效辩护”三个发展阶段。[36]当前,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已是当今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要求,也是形式正义的基本蕴含。律师在线辩护作为实现辩护全覆盖改革的一种重要形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实践需求。但是,在线辩护形式使得律师完全虚拟化,并且在当前律师法庭上“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的现实境况下,如何有效保障在线辩护律师庭审过程中的正当执业权利,避免其流于形式,则是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认为,律师在线辩护相对于传统辩护形式,司法机关更应注重对律师庭审实质参与权的保障,以及辩护律师与被告人意见相左时辩方内部协商之保障,以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二者均衡。

首先,保障在线辩护律师实质有效地参与庭审程序。在线辩护虽然使得辩护律师主体被虚拟化,但并不能因此而弱化辩护律师的庭审参与权。辩护律师作为被追诉人的“发言人”,其辩护是否有力有效关涉被追诉人的基本权益。[37]缘此,为切实保障被告人(即被追诉人)的基本权益,落实在线辩护律师正当执业权利,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听取在线辩护律师庭审意见,保障在线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询问证人、鉴定人以及被告人等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当然,对于司法人员无视在线辩护律师正当执业权利的行为,应当给予必要的惩戒,对于严重妨碍在线辩护律师发表己方观点、意见的情形,还应当辅之以程序性制裁,以保障审判程序之正当性。

其次,保障辩方内部及时沟通、协商之权利。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审及刑事被告人法庭上特殊的“四方”席位构造,使得辩护律师与被告人被隔空设置,故对于法庭上所出现的辩方内部观点争执情形,二者往往难以及时沟通、协商。而若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缺乏有效沟通、协商,辩护律师则无法就辩护思路与被告人协商,而当遇有辩护观点发生分歧的情况,双方也就无法及时协调立场、形成一致的辩护思路。[38]而这也是传统辩护形式长期所面临的一大困局。为此,有学者主张“在刑事诉讼中取消独立被告席的设置,将被告席与辩护席并肩设立”的观点。[34]但对于在线辩护形式,这种并肩设立的观点显然因律师被虚拟化而不可采。因此,对于律师在线辩护过程中辩方内部观点相左的情形,司法机关应当准许辩方内部及时沟通、协商,并为二者提供沟通、协商之便利,如以休庭或其他方式为二者协商提供机会。

此外,在线辩护律师同样应当遵守既有的庭审秩序、规则,不得扰乱法庭正常的庭审活动。

(三)律师在线辩护适用案件范围

司法制度的设计应以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得到落实为依归,断不能以审判便捷或节约成本为由牺牲司法裁判的程序正义乃至实质正义。[39]“公正永远是刑事诉讼所要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因此,对于律师在线辩护形式“在适用案件的选择上不能盲目扩大范围,忽视现有短板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影响”[40]。而如学者主张“对那些庭审活动相对简单,不需要当事人做过多陈述,没有举证、质证、辩论环节或者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远程视频庭审一样,[40]律师在线辩护适用范围亦如是。基于前文的论述,结合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的全面确立,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应用律师在线辩护形式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可接受性。

首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律师在线辩护具有现实必要性。2016年7月《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出台以来,截至2017年11月底,“试点地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91121件103496人,占试点地区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45%”[4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极高,占据了法院同期刑事审判案件的近半壁江山。并且在新修《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全面贯彻于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因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采用律师在线辩护形式可以较好实现提高律师资源利用率和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其次,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律师在线辩护更具可接受性。一般来说,认罪认罚案件诉讼程序较为简化,并且在采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已不再是法庭审判必须程序。庭审中双方争议点往往聚焦于量刑问题,即与量刑相关的证据材料的“三性”等影响证明力的相关问题。[42]相对而言,在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程序中,控辩双方对于案件事实或法律适用争议都较小。故在此类案件中应用律师在线辩护形式,来自刑事被告人的逆反阻力相对较小,其也更容易接受律师在线辩护形式,接受法院判决。

当然,除了认罪认罚案件外,对于被告人同意的其他案件,法院也可以视案情准予辩护律师在线辩护,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二审仅因程序违法而发回重审的案件等。

(四)律师在线辩护技术配套保障

就法院审判形式而言,律师在线辩护形式并不属于一种全新的庭审方式。因为在我国的立法上⑤此处指广义的立法,包括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和实践中,均已出现了远程视频庭审和互联网法院等庭审方式。在线辩护只是将远程庭审的适用主体由被告人变更为辩护律师而已。因此,对于已有的关于远程庭审的立法规定及实践经验均可借鉴适用于律师在线辩护。

首先,依托法院信息化建设,搭建律师在线辩护庭审网络专线平台。如前文所言,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已基本完成2.0版建设要求,并快速向智慧法院转型升级。根据《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要求,“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在2017年底总体建设完成,至2020年底将在全国法院深化完善”,“建设立足于时代发展前沿的智慧法院”[43]。届时,我国法院信息化将迈上新台阶。而从当前我国远程庭审实践情况来看,目前远程庭审主要有两种网络平台利用模式,一种是法院专网平台,另一种是互联网平台,如腾讯QQ、Skype、微信等,并且后者在信号传输的未定性和安全性方面远不如法院专网平台。[24]因此,对于律师在线辩护的实施,可以搭乘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快车,搭建律师在线辩护庭审网络专线平台。

其次,为适应专线平台的搭建,法院应当建设专门的“远程审判庭”。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建设远程讯问室的通知》中就明确要求,“利用法院专网建设专门的远程视频讯问室,用于法院审讯或审判”。并且,讯问室的建设除“采用高清设备、配套专门的软件等基础设施外,还应符合法庭建设的一般要求,并选择安静、方便押解交接的场所,不能过于狭小、局促,保证室内照明良好,禁止放置无关物品等,从形式上提升庭审的真实感”[39]。而为保证庭审活动的优质、高效,法院应当建设专门的“远程审判庭”,专门用于律师在线辩护开庭、证人远程出庭、被告人远程审判以及缺席审判等诉讼活动。对于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而言,也应当配套专门的“庭审室”,对接法院的“远程审判庭”。而对于其他律师来说,若没有专门的“庭审室”可资使用,其选择在线辩护形式则应保障庭审过程不受外界的干扰,如噪音、视频通讯信号、设备质效等。

再者,配备专门技术人员,及时解决庭审过程中发生的技术性故障。相较于传统庭审辩护而言,律师在线辩护对于技术性依赖较强,网络设备故障、信号不稳定以及其他设备的微小故障都可能导致律师在线辩护活动无法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法庭审判。为了避免此类技术性障碍影响律师在线辩护、法庭审判,法院、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解决技术性应急故障问题。对于法院而言,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不会存在任何困难,因为法院内部都设立了专门的网络设备维修部门。就律师事务所来说,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也不会额外增添太多的经费负担。最重要的还是律师应当提升自身网络操作能力,适应在线辩护未来发展的形势需要。

四、结语

律师在线辩护的提出丰富了律师辩护形式,同时也是实现辩护全覆盖改革的有力手段。但其作为一种全新的辩护形式,人们对其接受必然有一个缓慢的过渡期。而在律师在线辩护的未来实践中,还应完善其他基础保障制度。首先应建立刑事辩护律师数据库,《试点办法》也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辩护律师数据库,以便为辩护全覆盖改革提供律师资源保障。[1]如前文所言,我国律师资源地区分布不均衡,建立刑事辩护律师数据库,有利于统筹律师资源,缩减律师地区差异,优化律师资源利用。其次,还应完善刑事案件其他诉讼环节的信息化建设,如律师在线会见、在线阅卷等,实现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数字化、网络化,最大限度地节约律师资源,实现提高律师资源合理利用的目的。此外,在律师在线辩护未来的实践探索过程中,还应逐步累积经验,为其制定相应的庭审规则。可以预期,随着辩护全覆盖改革的深入推进,律师在线辩护将是助力其实现的一种重要方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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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最高法发布2019年上半年审判执行工作数据 新收案件数持续增长 结案数同比大幅增加 整体运行态势稳中向好[EB/OL].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74372.html,2019-07-31.

[12]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上半年审判执行工作数据 均衡结案状况不断趋好 案件质效率进一步提高 新收执行案件385.9万件,执行实际到位金额5200亿元[EB/OL].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10691.html,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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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

A

1003-7462(2020)02-0081-09

10.13977/j.cnki.lnxk.2020.02.012

2019-09-02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监察人身调查措施立法缺陷与完善研究》(编号:XSP19YBZ002);南华大学社科基金项目《律师有效辩护研究》(编号:2018KYY166);湘潭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刑事辩护40年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回顾与展望》。

黄小龙(1993-),男,贵州遵义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陈涛(1992-),男,山东临沂人,南华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责任编辑:朱海波,曹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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