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康
摘 要:近年来,伴随着移动通信技术快速发展和电商平台的不断崛起,移动电子商务被大范围地推广及应用。在移动电子商务日益普及的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据此,从移动电子商务视角出发,以消费者的隐私保护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当前隐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优化对策。
关键词:移动商务环境;消费者隐私;问题与对策
0 引言
移动电子商务是指用户在各种移动智能终端设备上,通过无线通信网络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与传统电子商務相比,在移动商务环境下,企业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取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例如在大数据背景下,利用群体特征和社会网络分析能够判断出用户的偏好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开展商业活动(如精准营销、个性化产品与服务)。虽然搜集消费者的隐私信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企业收益,给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舒适的服务体验,但是这种行为也会带来隐私担忧和隐私泄露的问题,对企业和消费者都产生了负面影响,进而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1 消费者保护隐私中存在的问题
1.1 企业擅自、过度收集用户信息
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企业获取消费者信息的种类越来越多,诸如录音资料、通讯录、短信信息、地理定位等,与之对应,企业获取隐私信息的途径也越来越多,除了传统的网站注册之外,还有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与信息种类的增多使得隐私保护问题日益突出。2019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技术检测以及用户举报发现,QQ音乐等14款APP疑似存在过度收集用户敏感信息,万能看等9款APP疑似存在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但由于消费者的隐私控制权被企业牢牢掌控,并且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电商平台获取消费者信息可以是一个单向行为,这对消费者保护自己的隐私十分不利,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
1.2 第三方分享与非法利用
如今很多App和网站都具备“第三方平台登录”功能,用户可以直接利用移动设备中的微信、QQ等已登录的账号登录而无需重复注册。这其中的问题在于,微信、QQ等日常社交软件记录了我们大量的个人隐私,诸如通讯信息、身份信息等数据,可以轻易地被第三方网站调取、存储和使用,因此企业通过第三方登录的方式,可以在消费者警惕性降低的情况下轻易获取个人信息;另外,第三方网站获取个人信息时并不需要用户阅读其隐私条款,用户对其条款中存在的问题不甚了解,这时就可能处于一种盲从的状态,而企业则可能利用隐私条款作为依据,继续向第四方乃至第五方分享信息,造成了信息的广泛泄露。
1.3 隐私泄露损失难以界定,维权流程繁琐
隐私泄露通常不会直接关联经济损失,而是通过某种途径间接对消费者造成财产、名誉上的侵害,这种间接的方式就决定了隐私泄露损失概念的模糊,损失情况评估、如何界定泄露损失,通常都没有统一的标准。另外,由于信息具有传播性,多个主体可以同时掌握消费者隐私,当泄露发生时,消费者难以确认隐私泄露的责任人,给维权增加重重困难;除此之外,高额的维权成本与不成比例的精神损害赔偿,也造成维权者动力不足,甚至有专家认为“民事诉讼并非一条有效的维权途径”。
2 隐私保护不完善的原因
2.1 企业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缺失
据《2018年度隐私安全及网络欺诈行为分析报告》显示,96.6%的Android应用会获取用户手机隐私权,而iOS应用的这一数据也高达69.3%,用户更需警惕的是,25.3%的Android应用存在越界获取用户手机隐私权限。而在覆盖面如此之广的APP中,许多互联网企业在提供服务时未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企业内部也缺乏健全的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和硬件设备,由于这些主观失误和客观威胁的存在,使得一些企业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存在很大的风险,这不仅仅体现在企业搜集信息后能否有效利用信息,更在于对搜集信息的保护是否得当,企业是否具备良好的危机防护意识等。
2.2 消费者隐私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不强
消费者向网站披露个人信息是为了获取更便捷更优质的商品或服务。但在享受这种便利的同时,许多消费者没有意识到或者低估了隐私泄露的风险成本,这样在进行“隐私计算”后,消费者的决策往往更倾向于向网站披露个人信息;另外,根据2018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APP个人信息泄露情况调查报告》,有大约1/3的受访者在隐私信息泄露后选择“自认倒霉”,一方面可能是维权成本过高,流程繁琐,自己无力应对;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应对无效后的接受现状,这都在相当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增加了泄露风险。
2.3 政府监管不到位,相关立法尚不完善
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和推荐性标准对APP收集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但消费者普遍关心的惩戒手段、赔偿问题等涉及深度不够;虽然《刑法》《民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部分涉及到消费者隐私的内容,但总体来说隐私相关法律还比较分散,与当今迅速壮大的电商市场相比,这些法律覆盖的范围不广、一些典型事例的处理方式、判决结果缺乏参考性,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力度仍然十分有限。
3 有效保护消费者隐私的对策
3.1 增强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价值观
消费者作为个人隐私的所有者和创造者,需要对其隐私的披露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隐私。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使用移动终端进行商业活动时应做到“四个注意”:一是在安装使用APP之前,充分确认其来源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选择官方正规的渠道下载安装;二是在用户注册时,充分阅读企业的隐私条款和隐私政策,了解APP使用注意事项;三是要培养良好的隐私保护意识,在一些需要透露个人信息的页面要清晰辨别网站的合法性,充分认识其中的潜在风险,避免“隐私计算”中的盲目,不能随意开放和同意非必要的读取权限,定期清理非必要缓存数据;四是密切关注个人隐私的泄露问题,积极向相关部门反馈,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3.2 完善法律法规,扩大政府的监管与调节
相关部门需要针对当前网络交易服务中存在的各类隐私问题出台相关政策与法律,特别是约束移动App服务商的责任与义务,限制第三方平台对隐私信息的获取;根据不同的行业和消费者身份明确规定消費者隐私的获取和使用范围,对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保护有清晰的认识与规划,保障信息时代大数据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在产业优化的过程中,多部门需要联合采取坚决措施,增加相关问题责任人的违法成本,全面排查企业隐私保护中存在的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产品设计和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服务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3.3 遵守行业标准,规范信息的搜集与使用
首先,APP服务商必须树立“用户至上”的服务意识和强大的企业责任感,坚守“安全”底线,强化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其次,企业获取用户信息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对于采集信息的目的、用途予以充分说明并严格遵守,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再次,企业应当充分按照行业标准河自身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隐私条款和隐私保护协议,同时在保证信息准确的前提下力求语言的简洁易懂,使消费者对APP搜集信息有清晰的认识;最后,企业需要采取多种渠道搜集用户的反馈信息,了解用户在APP运营中的各种诉求,联系内部相关部门及时反馈处理,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感。
3.4 鼓励社会大众参与,强化网络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规范
一方面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在线教学、员工培训、社会宣传等方式增强消费者和企业的隐私保护意识,强化网络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规范,在行业内形成良好的风貌,鼓励社会人员参与、接受法制舆论监督;另一方面要保证信息反馈机制的合理以及维权渠道的畅通,通过便利的投诉、举报、反馈和处理渠道机制建设,让消费者积极参与到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行动中来,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愿和维权效果。
4 结论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商业活动中消费者隐私的价值逐渐体现,但隐私安全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企业在搜集和利用信息的过程中,消费者与企业的地位极不对等,用户往往处于绝对的被动地位,所以需要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道德水平,国家采取强制手段来监督和规范企业的行为也成为当务之急;另一方面,消费者需要主动弱化隐私泄露风险,在向移动平台披露信息时,应对“隐私计算”理论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认识,充分意识到事物具有两面性而不仅仅停留在其带来的便利上,才能做出正确合理的决策。
参考文献
[1]相甍甍.移动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信息披露行为及风险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8.
[2]付喆.电子商务中用户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探究[J].信息通信:2017,(12):147-148.
[3]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2018年度隐私安全及网络欺诈行为分析报告[EB/OL].2018-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