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的法律规制

2020-05-06 01:55周心怡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校园贷借款人借款

周心怡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引言

“校园贷”是指在校学生凭借自己的学生身份在各类不同类型的借款平台上借款的行为。这种借贷方式凭借贷款资质要求低、手续简单、到账迅速等特点,在学生借贷群体中飞速发展。但相对应出现的问题是高额利率、隐形费用,以及最常出现的暴力催收行为。一旦有逾期行为出现,催收团队会对借款人的通讯录进行轰炸,对亲友的正常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多数大学生对利率了解不够深刻,只有在最后拿到账单时才知道自己借到手的几千元,因为逾期已经达到了上万元。从一个平台上借出了钱,但是到期时无法归还又向其他平台借款,在不断拆借的恶性循环里从几千元变成数十万元的例子不在少数。面对自己无力承担的后果,有的大学生选择向家人求助,债务转移到了家长的身上。还有一部分人走上了极端,选择自杀来逃避现实。

2016 年8 月,在银监会召开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上,针对校园“网贷”特别增加了“对于借款人要具备与还款能力相匹配”的要求,以及投资者教育问题等“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随后各地监管层及自律组织也陆续出台当地规范校园贷的政策和相关文件,重庆地区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明确给出“八个不得”的红线。2017 年6 月银监会联合教育部、人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禁止提供校园贷服务;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对于存量业务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退出时间表。通过这一系列举措可以看出,为了能更好规范“校园贷”市场相关机构做出了很多努力,虽然最终暂时叫停了“校园贷”业务。但完全暂停所有的“校园贷”相关业务并不是长久之计,还需要对这个刚刚兴起的业务市场进行更深入的探索以提出更适合的法律规制建议。

一、新型金融模式与“校园贷”

(一)新型金融模式的兴起

随着各种技术可以提供的支持越来越多,新型金融模式蓬勃发展。在种类繁多的新型金融模式中,占据主要地位的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没有强行对两个行业进行架构结合,而是通过利用互联网方便快捷的优势,同时加大对安全性能的保障,充分满足了目前市场不同以往的需求,在这样的条件下互联网金融迅速融合进了人们的生活。

(二)校园贷的发展

最初是由京东金融率先在高等院校推出的一款金融产品,称为“校园白条”。最初推出时,白条不支持提现或转账,如果需要现金是需要开通其他服务。随后阿里紧跟京东的步伐,旗下蚂蚁金服面向大学生推出“花呗”,具有相同特点的是只在淘宝、天猫平台进行购物。在这两家大型金融机构开始有针对性的进入大学生市场后,各类“校园贷”平台层出不穷,都想进入这个优质市场分一杯羹。“校园贷”根据平台的不同,可以分为五类:

1.电商平台;2.消费金融公司;3.P2P 网贷平台;4.线下私贷;5.银行机构。由于不同的关于规范“校园贷”市场的文件出台,在2016 年平台数量就呈现了下降趋势。到了2018 年,根据国家政策所有的网贷平台不得参与到校园贷市场。

表2 近年来校园贷平台数发展趋势[1]

二、“校园贷”中存在的相关风险

(一)平台

第一,“校园贷”平台是需要技术支持的。在平台运转中,如果技术得不到支持完全可能出现系统不流畅甚至系统崩溃。对于平台来说不良的用户体验完全有可能造成客源流失。第二,平台的资金链有可能因为无法及时回收已发放的贷款而导致公司破产的风险。第三,平台存在违规风险。有部分网贷平台追求更高的利益价值,以不同的名目增加各种收费内容。最大的违规风险存在于催收阶段,在“裸贷”催收阶段威胁贷款人公布其裸照以收回贷款的方式是具有代表性的例子。第四,国家政策的管控。随着国家政策不同的对借贷平台的监管力度也不同,一旦国家加强监管就面临着退出市场的局面。

(二)个人

大学生作为借款人必须认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存在泄漏的可能性。在办理相关贷款手续过程中,由于不同平台所需的信息不同,借款人需要提供自己亲属的电话或是辅导员电话甚至有些需要提供朋友的电话。这样一来,在大学生无法及时还款时,平台就会对其提供的相关联系人进行“电话轰炸”,严重干扰了借款人本人的正常生活,也对周围亲属的生活造成影响。有很多借款人就是由于承受不了这样的压力,选择以极端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代价。

同时,借款人在A 平台上提供的相关信息会很快的被B 平台知晓,B 平台会主动向借款人发出可以为其提供贷款的诱惑性信息。在借款人无法及时对A 平台进行还款时,通常第一个想到的解决办法就是向B 平台进行二次借贷以先对A 平台的相关款项进行偿还。在这种情况下,参与进来的平台并不是只有两家而是多达十几家。在进行几次操作后,一开始的几千元由于平台所收取的高额利息已经爬升到了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大学生借款人的不平等交易风险。大学生在“校园贷”中一直处于一种劣势地位,例如“校园贷”平台就经常利用大学生急需用钱的心理加高贷款利率,克扣实际贷款金额等[2]。

其次,借款人对自己的还款能力没有很好的评估。在需要进行还款时,没有及时进行还款,导致在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行为的记录。“校园贷”业务所针对的借款人都是在校大学生,还没有对征信系统有基本了解就已经在征信系统留下了不良记录。这样的记录会对其日后的工作生活造成很大影响,正规金融机构有极大可能会选择不与有不良记录的个人进行相关业务。

(三)其他第三人

在有借款人的情况下,其他第三人主要是借款人的亲属。由于在办理借款手续时,需要由借款人提供部分人的联系方式。这部分人包括但不限于父母、辅导员、朋友等等。在第三人不知情的状况下,自己的个人信息已被平台掌握。在出现借款人逾期还款或者不还款的情况,平台催收人员就会开始跟第三人联络。最初只是进行告知借款人逾期行为希望其能催促借款人进行还款。中期会有影响第三人日常生活的电话轰炸,在第三人多次表明不希望自己被打扰后还会继续发生。最后甚至会出现对借款人甚至第三人进行辱骂等情况。

大部分情况下,若是子女在“校园贷”平台上进行超出自己还款能力的借款。在自己已经无力承担时告知父母,在父母可以承担的能力范围内会帮助子女进行偿还。这无疑是把借款人的责任转移到了第三人身上。在首次无法偿还贷款时,借款人并不会在第一时间寻求父母的帮助,而是再去向其他的类似平台进行借款,最终自己无力偿还时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

其他第三人在借贷关系中也可能以借款人的身份出现。一是第三人被他人诱骗在借款平台上进行贷款。这种情况在校园中很普遍存在,一些同学利用自己学长学姐的身份或者是学生干部的职位,要求第三人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平台上贷款。给出的理由多数是说这种方式只是在给自己刷单,平台借款会由自己清偿。但最终这些借款人都不知所踪,贷款只能由提供自己身份信息的第三人进行偿还。实际上,第三人的身份已经出现了变化,在其本人与平台的借款关系里,已经是新的借款人了。二是第三人根本不知自己的信息已经被盗用于借款,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债务。这种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诈骗。同时,由于第三人并不知情,在第三人真正需要借款业务去相关机构办理时,就可能因为其不良的信用记录而被拒绝。

三、“校园贷”法律问题分析

(一)监管主体

要确定“校园贷”平台的监管主体,首先要对该平台进行定性。其是定性为“金融机构”还是定性为传统的“中介平台”,在监管主体上有本质的区别。互联网金融时代,许多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法律性质并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仍有一些争议。严格地讲,“金融机构”并不是专业的法律用语,而是金融学术语。但目前金融学界对于金融机构的认定并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意见[3]。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刑法理论上的金融机构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其他金融机构。由以上定义得出的结论,“校园贷”平台不属于金融机构的范畴,这样就忽略了其提供金融服务的本质。据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实行备案管理制,向各地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由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统一管理。这样一来“校园贷”平台就定义为了“中介平台”。所以,互联网借贷平台无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也即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便可设立,其仅需前往银监会进行备案[4]。

实际上对“校园贷”平台进行监管的只有互联网金融协会。与其本质业务最密切的相关的“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没有获得管理权限,有关部门只能以一般中介服务的企业法人进行规范。

(二)执法过程

实际最初“校园贷”平台的兴起是由于搭上了互联网金融的顺风车。该行业能飞速发展,与国家政策的支持是密不可分的。但是由于最初的大力支持,该行业的发展速度过快导致行业管控并没有跟上,直到“校园贷”直接通过负面新闻走入大家的视野。在造成了各种惨剧后,追本溯源想对行业风气进行改善,最终发现一般的办法已经无法形成有效的规制,只能先“一刀切”的让所有机构都退出“校园贷”市场。实际上,在“校园贷”的整个运作流程中就存在很多问题。第一,“校园贷”市场准入机制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的缺失[5]。第二,借贷手续审批不严。不需要提供任何的相关资产证明、经济收入来源证明,只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号及相关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就可以进行贷款。与传统金融机构严格的审批程序完全不同。而且传统金融机构在他人想要借款,但是已经存在逾期贷款未还的准借款人审批程序就更加严格,绝大多数这样的情况是无法拿到新的放款。与之完全相反的是“校园贷”平台,似乎完全以高额的违约金、滞纳金以目标。对准借款人当前资产状况没有审查程序,继续为其办理贷款业务。最后,催收方面存在严重的监管缺失,多数平台的催收手段都是严重违法行为。但这样的催收行为存在了很长时间,直到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才有所管控。

(三)纠纷解决机制

“校园贷”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个大类,一是从内部进行纠纷调解,二是通过第三方介入进行解决纠纷。内部解决可以是采取协商的手段进行,此手段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高效途径,很大程度上也不会浪费法律资源。但是目前并没有很好的协商方式,平台会在自己的应用程序上体现客服对话和投诉电话。在实际纠纷中,这两种内部解决方式都不能解决问题。“校园贷”平台本质上并不是一个中介机构的性质,而本身就是一个交易主体。在平台占据优势地位的情况下,双方的协商很难达到好的效果,甚至协商时会激化矛盾。

通常个人在与商家的交易过程中权益受到侵犯时,会想到向消费者保护协会寻求帮助。在相关类似与“校园贷”平台因为不明确的利率或是利用严重侵犯借款人合法权益的催收手段进行催收等等情况下发生纠纷时,消费者保护协会在其中并不能发挥作用。从消费者保护协会纠纷解决类别出发,其解决的是一般商品及服务纠纷。针对“校园贷”平台的不正当催收,消费者保护协会并没有其对应的业务。没有一个相关部门可以进行纠纷处理,大多数的借款人会选择去公安局报案。

之前所有的救济手段都不能有效解决问题时,最后就进入了司法程序。司法程序复杂[6],仲裁程序较为高效但是与“校园贷”的小额特征不符。同时,由于仲裁方式的专业性,取证方面大学生也是弱势一方。当出现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状况时,平台就会以催收这种低成本手段处理问题,而大多数大学生都选择了不去正面面对问题。

四、我国“校园贷”法律规制的建议

“校园贷”市场是一个具有发展潜力的优质市场,目前使所有平台都退出该市场并不是合理的解决方式。现针对“校园贷”的法律规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填补立法空白

随着“普惠金融”的政策实施,金融行业出现的部分新问题已经无法用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校园贷”又由于其特殊的客户群体,更需要有针对性地跟进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明确界定网络借贷平台的主体性质和法律地位就最为根本,可以采用对金融基本法的完善方式进行。在这种前提下,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义务权利和责任保障。其次,可以就传统金融制定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与“校园贷”的特点进行比较,对不相适应的相关规范进行修订。最后,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利用全面监管的方式减少市场风险。通过完备的法律体制对整个“校园贷”行业的运作机制进行监管,来减少“校园贷”市场各风险之间的联系性和波动性。

1.确认监管主体。

根据我国大学生对提前消费的认识,“校园贷”平台此种面向大学生开展业务的机构更应该进行相对严格的监管。想要确认监管主体首先应该对此类平台进行定性,“校园贷”平台不是单纯的中介平台有其民间借贷的特性。就是因为定性不明确,导致“校园贷”平台处在完全的灰色地带直接造成的就是监管不到位。工商局、银监会和公安局三个单位分别掌握了是否超出经营范围或是违法经营、是否违规制定利率、是否有发放高利贷的行为。这样的监管模式很难形成系统有效的规范,才促使“校园贷”市场的乱象丛生。

但是,不实施监管并不代表存在法律障碍,也不代表不能有效监管。鉴于“校园贷”平台的民间借贷属性和其面向大学生的特殊性,建议由银监会和教育部联合监管。

2.严格准入和规范运行。

“校园贷”等相关借贷平台目前适用的准入机制与普通网络公司相同,但其经营业务范围与实际运营过程中受到的监管完全不能匹配。第一,现行《公司法》为了满足方便快捷的需求,设立标准逐步简化,不需实缴注册资本、不需要经过工商登记机关审批。第二,由于其网络性质还需要在工信部进行备案。现实情况中,利用普通网络公司注册机制完成注册的网络借贷公司开展的是借款业务,根据网络借贷公司的金融特性应该采用的是特许经营的准入方式。准入规制的具体做法是:在网贷公司设立之时,须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经营借款业务的牌照,只有获得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批,才能在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其领取的营业执照应清晰注明可以经营借款业务,最后再向工信部备案[7]。由于工商管理部门和工信部无权对经营事项做出审批。当网络借贷公司开始借款业务时,其性质与银行没有区别。银监会是监管银行的唯一机构,对借款业务的审批属于职责范围。

在运行中,通过相关法规对借款人条件也相应拔高、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对不正规的“校园贷”平台严厉打击,对其严重侵害借款人权益以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严厉处罚。

(二)加强业内监管

在重新开放“校园贷”市场时,相关监管政策会是相对完善健全的。但是行业内自身规范也必不可少。

现阶段没有一个可以代表该行业共同利益兼具自律性的全国性行业协会。通过建立行业协会从外部看其可作为机构和监管部门的桥梁,起到协调作用帮助监管顺畅进行。从内部看,可以由传统金融机构的校园贷平台牵头联合其他“校园贷”平台自行成立行业内监管机构以维护该行业正常发展。例如,可以在行业协会内部加强专属的信息平台建设。在不侵犯用户隐私的情况下,共享其当前在单个平台的信用度。通过信用度数据化共享的方式来过滤已经没有还款能力的借款人。

(三)构建纠纷解决机制

在做好“校园贷”市场执法过程中,除了前文提到的监管主体外还需要多部门的配合例如工商、公安等。利用综合治理联动执法的方式建立一个多维度、全方面的监管体制保证“校园贷”行业的发展稳定有序。

应该杜绝“校园贷”平台采用暴力的催收手段进行催收。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校园贷”公司在催收贷款过程中,使用泄露隐私、电话骚扰、讨债公司等方式威吓借款学生、违法催收贷款、防止给借款学生造成精神伤害。对于使用上述手段引发侵害事故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在行业内公开通报处罚结果,给其他监管对象以警示[8]。

尽量使“校园贷”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就得到解决。一是可以通过业内协会自行建立第三方调解组织。由业内协会组牵头这样会使调解组织具有更高的专业性,可以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是可以由政府部门设立一个针对“校园贷”纠纷享有一定裁决权的专门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相应规定该机构对“校园贷”类别的纠纷对平台具有终局效力,但借款人对仲裁结果不满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样可以照顾到借款人的弱势地位,且充分发挥仲裁及时性、经济性的优势。专门机构又避免了“校园贷”平台与借款人之间交易金额较小,不符合选择一般仲裁机构追求经济性的要求。以上这两种解决方式,由于双方对互联网的了解都比较深刻且使用熟练,如果技术条件允许可以采取线上调解、仲裁的方式效率更高经济成本更低。

利用诉讼解决纠纷一直是公认的高成本解决途径。如果对“校园贷”解决进行诉讼解决,必然会导致借款人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举证方面,是否可以通过对举证方的改变使这个问题得到解决。

(四)完善征信系统

目前“校园贷”平台在征信系统构建的方面完全空白。首先平台不能介入央行的征信系统,其次就算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大学生也不会有相关购房或者社保的信息。目前的征信系统并不适合“校园贷”平台,虽然目前的个人征信机构并未取得牌照,但是其通过大数据分析得到的信用记录对比“校园贷”平台还是完善很多。其中大学生数据较为准确也较为健全的应该是芝麻信用和腾讯征信。这两个机构接入的信息来源是大学生会使用的应用程序,包括了淘宝、支付宝、QQ 和微信。实际上大学生是有相应金融需求的,应该为其构建征信系统。“校园贷”平台还可以与教育部门合作,在妥善保管大学生在线期间表现的前提下,能够获取其相关信息。

“校园贷”平台实际的发展方向是培养未来客户。在大学生还没有对提前消费有足够了解也无法对自己的还款能力有正确判断的情况下,提供高额度贷款收取高额利息采取暴力催收手段,最终就使得全体平台集体退出校园贷市场。“校园贷”平台应该利用其优势,让大学生对提前消费有相应概念更了解利率收取方式同时对自身还款能力进行正确评估。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校园贷”市场仍旧是优质市场,能为相关机构、平台培养出有更强经济实力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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