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江丹
〔内容提要〕 全球互联互通,问题与争端凸显,国际争端法律化的趋势日益增强,用国际法解决纠纷与争端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必然走向,也是中国面临的挑战与机遇。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转变为法律主张,是中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和贡献,也是我国在建立中国特色国际法学方面的努力。未来的发展,中国不仅要参与国际法秩序的建立、运行,还要在国际法秩序的发展中提供方向指引和价值主导。
〔关键词〕 中国 国际法 国际法秩序
当今,国家之间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和角逐受到越来越多规范的约束。中国的发展必须而且只能在规范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能处于规范之上或者被规范边缘化。国际法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交流与对话的基本话语,已经被视为一个国家文明与软实力的主要标志,越是具有世界性影响的大国,就越是会有效地使用国际法的话语来表达自己的立场、维护自己的利益。中国不仅要参与国际法秩序的建立、运行,还要在国际法秩序的发展中掌握主动权和话语权。
一、国际法秩序相关概念概述
(一)国际法
关于国际法的概念,多界定为适用于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规范国家与国家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国家与地区之间等法律法规的总称。一般而论,国际法相较于国内法而言,国内法具有侧重对内特点的国家内部法律规范,而国际法则具有鲜明的对外性特点。王铁崖教授则将对国家之间的关系加以规范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称为国际法。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公认的法律原则等,不仅是国际法的创制方式,国际法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同时也是国际法的法律效力来源。国际法的适用须当事国明白同意,只约束同意某项规则的国家,即国际法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条约须基于国际上的明示同意,国际习惯则须国家以实际行动的方式表达同意。
国家在创制国内法时,应当考虑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且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可以在各国的国内法中得以具体化和补充,国内法也可以从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中获得充实和发展。而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不能干预国内法,不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两者互相补充、互相渗透,但不是互相干扰和排斥。其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不仅是整个国际法学界的重要课题,也是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问题。
(二)国际秩序
秩序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通常认为法律是维持秩序的有效工具,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结构、行为的一致、稳定和连续”。博登海默认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秩序与正义是理解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及其实质性目的所不可或缺的”。秩序的生成为维系某种制度,而制度的建立与其设立背景即既定秩序相关。也就是说,法律与秩序是相辅相成的。国际秩序通过签署条约,维持国家之间、地区之间乃至国际社会的稳定关系,因此著名法学家车丕照教授认为,以国家为构成单位,经法律所确认并维持的秩序,本质上表现的是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学界对于国际秩序的概念主要分为两种见解:一是国际关系中国家行为的表现形态,是国家在国际交往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一种模式,或者国际社会形态没有恒定依附的整体倾向。二是国家关系内在的内生动力模式和运行机制的总称。综合学界见解,国际秩序可以概括是为维持国际社会稳定而产生较为和谐的态势,而与这一要义相违背的混乱与战争并不应纳入其范畴。
(三)国际秩序法治化
当代国际社会法治之滥觞溯至《联合国宪章》,宪章宗旨第1.1条规定:“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联合国《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将法治和国际法界定为国际秩序的两大基础,重申国际法的重要性。
在联合国的使命中,法治是一个核心概念。法治意味着一个治理原则,在这个原则中,法治要求坚持法律至上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责任原则、法律的公正适用原则、分权原则、决策参与原则、法律明确原则、非武断原则和透明度原则。联合国的法治概念体现了国际法律秩序最经典和最基本的原则,运用这些原则可以应对国际共同体当代最紧迫的关切。
国际秩序法治化不仅要求各个国家的发展必须而且只能在规范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能处于规范之上或者被规范边缘化。国际法是维护国际秩序的标准和手段,这意味着国际法不仅要逐渐发展与编纂、国际法在国际层面的遵守和实施,以及预防冲突、维持和平与各种国际争端的解决等,也包括联合国本身与其他国际组织内部的法治。
二、国际法在国际秩序中的作用
(一)国际法对国际秩序建立和维护
早期的国际秩序是由少数强大的国家建立起来的,致使其具有“霸权”“强权”的鲜明特征,国际秩序中弱国对外交往时经常处于劣势而被强国欺凌也印证了上述特征。在这种的国际秩序下,具有强权的大国为维护其利益和地位,公然违反国际法规则,肆意扩张其势力范围,干涉别国内政,以武力方式侵略别国领土。不置可否的是国际法对于国际旧秩序构建产生的深远影响,其的确在一段时间内维持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传统国际法下固有的国际态势通过二战得以被打破,战后也形成了美苏两大霸主争夺势力的两极国际格局,随着联合国誕生、布雷顿森林体系确立,标志着新的国际秩序得以确立,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的持续,确保了一段时间内国家关系的缓和与世界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几次国际关系变革中可以看出,国际法大多起源于国家之间的契约,当国际局势动荡以至发生危机之时,大国则通过合理使用、利用国际秩序的方式避免风险与冲突进一步扩大,最终使得利益格局趋于平稳,发挥其稳定国际秩序的效用。诚信而论,这一基于大国强权孕育而生的产物虽欠缺一些合理性,但国际法的形成在降低国际冲突甚至战争频率、维护世界秩序稳定以及国际社会发展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磨灭的。自国际法体系的雏型形成以来,在很大程度上有效推动了建立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国际秩序体系,规避部分国家间冲突的发生,对促进国家之间的和谐、稳定、合作产生深远的影响。其实,早期学者对国际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秩序持否定态度,凯尔森因此提出纯粹法理论(pure theory of law),其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一样,都是一种法律规范秩序,是规范的集合,具有国内法拥有的法律强制性与逻辑结构,但在制裁形态上存在差异。依据上述理解,国际法也会沿循国内法的轨迹,历经萌芽、发展,最终达到规范形态。
(二)国际问题与国际法
当前,传统的地区武装冲突、边境冲突和民族矛盾问题依然突出,恐怖主义、重大灾难、网络安全等新型安全威胁层出不穷,相互交织。这些热点问题正在不同层面上考验着国际法律秩序的发展与稳定,也考验着中国的对外政策。从传统国际法到国际法领域出现的新问题,都需要国际法规范。
气候变化、环境保护与治理等也是困扰各国的全球性问题。为强化国际环境法的效力,建立国际环境法院的想法已受到更多关注。与此对应的国内法也在趋于统一化进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加速推进我国环境司法进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当代国际关系中,国际环境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新领域,将在促进环境安全的实现、加强全球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其重要的作用。
今后国际法的范围将更加宽广,既包括传统国际法领域,也包括国际社会上出現的新问题,从外层空间探测的规则到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开发,从能源安全、能源保护与新能源的国际法问题,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涉及的国际法问题,网络治理的国际法问题,难民、移民和人权有关的国际法问题,国际金融体系的管理的国际法问题,到人工智能的国际法问题,致命性自主武器系统引发的国际人道法问题,大数据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外层空间管理和外层空间资源开发为代表的外层空间治理问题等,都需要中国参与建立并维护相应的国际法秩序。同时,推动国际法解决国际热点问题时也要防止国际法滥用。“南海仲裁案”即是菲律宾和仲裁庭滥用程序,强行推进仲裁,不仅严重侵犯中国的合法权利,完全背离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宗旨和目的,损害了《公约》的权威性,而且严重破坏了当代国际法的秩序,成为了国际法发展进步历史上的一个逆潮流而动的错误案例。中国需要发挥其政治大国的影响力,踊跃地加入到国际法规则的编撰中,从而确保其未来在国际法秩序体系中的话语权。
三、中国与国际法秩序的构建
截至目前,中国已缔结了25000多项双边条约,参加了近500项多边条约,加入了几乎所有政府间国际组织,按照“条约必须信守原则”不折不扣地履行条约义务,严肃对待国际责任,在当代国际法律秩序的维护与发展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实践表明,中国重视和运用国际法,在中国面向世界开放、融入世界和影响世界的进程中发挥了独特作用;通过融入当代国际法体系,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既享受权利又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不仅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具有国际合法性的制度支持,而且也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不仅要参与国际法治的运行,还要在国际法治的发展中提供方向指引和价值主导。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的人才储备、规范知识和操作能力是其软实力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世界历史的经验表明,强国的崛起主要不是依靠其领土和人口,而是靠其军事力量、经济力量组成的核心硬实力,以及社会制度、文化观念所组成的核心软实力。这些实力形成了其在国际社会发展中的核心竞争力以及引领其他国家支持和追随的关键影响力。随着中国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日益提升,中国的国际法能力与素质也必须有所提升和改进。
当今,国家之间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和角逐受到越来越多规范的约束。中国的发展必须而且只能在规范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能处于规范之上或者被规范边缘化。当代中国认为,构建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美好世界的前提是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恪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中国在WTO全球治理中的良好表现便是成功的实践。规范的制订既有可能发挥某一方的特色和优势,也有可能抑制某一方的特色和优势。此时,如果能够在规范的确立、发展、变革的进程中获得主动权,中国就拥有了更多的优势话语权,进而更能够在国际竞争中占得先机、获得成功。
当前,虽然中国在经济上已经跃升为世界大国,但是在硬实力和软实力上还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在国内建设和完善法治,在国际上遵行和引领法治,是中国铸造良好形象、参与全球治理、造就强大实力的重要领域和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讲,提高国际法意识、增加国际法知识、强化国际法能力、培养国际法人才、提炼国际法理论,在相当长时间内是中国教育界、理论界与实践界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在构建新型国际秩序过程中,中国应跟上时代发展变化的步调,改变观念积极适用国际法规范和掌握法律话语权,提升中国法律文化软实力,将法律话语权作为国际秩序建设的战略性资源。在当前国际秩序背景下,“仅有权利表述是不够的,还必须能够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不仅要倾听尤其要发声”,因而中国在国际秩序规范制定过程中,尤其要多加研究各国风俗习惯、法律观念,制定科学的国际条约和规则,主动掌握法律话语权,并反映在国际规则的框架内。如果说仅凭借正义或者政治外交方式在国际舞台上并不能产生切实效果,那么积极有效地适用国际法规范和原则,将中国式的法律语言、法律方式向世界拓展,参与国际社会秩序构建,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在全球化时代,每个国家都应当积极地参与包括国际法适用和外交实践在内的多种国际活动,中国应充分利用并争取掌握国际法话语权进行有效解决各种争端,“不能满足于成为国际秩序体系的服从者和旁观者,而应积极融入国际社会,参与制定和创造新的国际法秩序”。国际社会应听到中国的声音,中国应积极适用国际法规范,回应并解决与国家利益相关的国际纠纷和争端。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