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2019年12月20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在官寨乡中心学校现场开庭审理一起“官告民”案件。两位素不相识的父亲因为相同的案由成为被告:他们的孩子都是这所学校的学生,因为不同的原因辍学。多次劝返无果后,官寨乡人民政府作为原告,起诉这些孩子的监护人,请求法庭敦促他们履行法律义务,把孩子送回学校。据悉,2019年12月,丘北县人民法院已受理了15起此类案件。(1月1日 《中国青年报》)
接受义务教育既是适龄孩子的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而保障督促适龄孩子接受义务教育,则是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及家长或监护人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近年来,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辍学问题,各地基层政府频频打出了起诉学生家长的“司法重拳”,“政府告家长”已不是什么新闻,这彰显了政府保障未成年人法定权利的决心和责任担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和督促适龄兒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具体执行过程中,司法保障是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措施之一,基层政府在穷尽了劝返、责令改正甚至行政处罚等常规措施无果后,启动“告家长”这一法律手段,是全面履职、负责到底的积极表现,于法有据。
实际上,“政府告家长”往往能告赢,或者能在判决前倒逼家长将孩子送回学校。同时,“政府告家长”也能在诉讼区域内起到震慑、教育作用,能够营造一种保障适龄孩子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良性社会氛围。
不过,“政府告家长”固然有效,却不是万能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有多种原因:有的因为家长放任、监护不到位而辍学;有的因为学习吃力又得不到有效的辅导和帮助,跟不上学习节奏,失去学习信心,从而厌学、辍学;有的则因为对学习没有规划、对上学没有目标而辍学。如果基层政府只是起诉家长,却没有深入解决学生辍学背后的问题,那么有的学生在复学后很可能处在一种被迫入学状态,浑浑噩噩地度过义务教育阶段,甚至还可能会再次辍学。
本文开头新闻中的被告之一张世银,常年和妻子在广东打工,把两个儿子留给祖父看管,夫妇俩只是每年春节回家一个月,每个月打一次电话嘱咐两个儿子“好好读书”。尽管按照法庭的调解协议,张世银需将两个辍学儿子送回学校,但如果他和妻子仍然在外地打工,对两个孩子的教育监护没有实质性的改善,两个孩子在日常学习中得不到更好的辅导,那么他们的学习状态就依然堪忧。
显然,“政府告家长”不是句号,不是政府履行义务教育保障责任的终点。笔者建议,政府在起诉“辍学家长”之后,还应“扶上马,送一程”。针对辍学学生父母都到外地打工的情况,政府可引导帮助至少一名家长在本地就业,为家长履行教育监护责任创造条件。
辍学学生家庭中往往缺乏教育氛围,家长的文化水平有限,辅导能力不足,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教师或志愿者对复学学生进行一对一辅导,帮助学生跟上学习节奏,培养学习兴趣。同时,学校还应针对复学学生的意愿和能力,帮助他们谋划义务教育阶段之后的学习规划或就业规划,让他们看到上学读书有奔头。只有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政府告家长”才能达成更好的效果,从根本上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
(责编 欧金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