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有放 韩丹岩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文件检验技术系,辽宁 沈阳110854)
2017年,某地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案。一家两口(夫妻二人)被烧死在家中,作案人在厨房瓷砖墙上留下15个字符。经侦查,发现被害人的亲戚Z某具有重大嫌疑。鉴于案情重大,现场留言字迹又是案件中重要的直接证据,遂送检,要求鉴定案发现场留言字迹是否为Z某所写。
检材用黑色墨水马克笔书写在瓷砖墙上,所以无法送检原件,办案单位提供了多张现场字迹照片,包括全貌、局部及其细目照片。总体观察,字迹清晰,字型较大,笔画出现抖动、弯曲以及重描现象,字迹整体不够正常。检材是用马克笔在杀人现场中的瓷砖墙面上站姿书写形成,无论书写工具、书写承受物、书写姿势和书写环境等书写条件,还是心理状态较通常情况下都发生了改变,加之存在伪装的动机,故检材成因十分复杂。
办案单位提供的Z某样本分为三部分:一是Z某案前书写笔迹;二是Z某的案后听写笔迹,其中除右手字迹外,还包括一部分左手字迹;三是实验样本。样本笔迹整体比较正常,反映书写习惯较充分,数量充足,可比性较强,具备较好的比较检验条件。
2.3.1 初步检验
经概貌比较发现,检材的书写水平低于样本。但考虑到检材同时受到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的影响,书写水平有所降低也属正常,因此在书写水平上并不能排除Z某的嫌疑。
经具体特征比对,发现检材与样本在笔顺、连笔动作以及搭配关系上都有较好的符合。例如,“神”“安”“国”“护”以及“卍”的笔顺,“法”“狗”“除”的连笔方向和形态,“功”、“公”的搭配关系等。除此之外,在一些细微特征上也存在较好的符合反映。例如,“国”字第一笔起笔动作以及最后一点的位置,“安”字最后一横画的收笔动作等(见图1)。但在检验过程中发现,检材中的部分单字存在一定数量的反向连笔、反向运笔和反字等通常作为左手伪装笔迹特点而出现的特征与样本形成了差异点。比如“神”“中”“国”“逼”中的“口”皆为反向运笔,“神”的反向连笔,“败”、“类”的反字特征。
针对这些特征的特点以及结合案件情况,将这些单字又着重的与Z某左手样本进行了比对。结果表明检材除以上反常特征外并无其他明显伪装特点。既然检材中并无明显的伪装特点,就不能仅依据案情就将差异点认定为伪装所致。
图1 特征比对表(局部)
2.3.2 深入检验
在初步检验的基础上,决定进一步充实、完善、调整比对表,深入挖掘笔迹特征。
(1)将含有反向运笔“口”的“神”“中”“国”“逼”四个字排列在一起,这样既承记了全面的特征规律又利于更加直观地观察比较。
根据调整后的比对表再次进行比较检验,发现检材中“神”“中”“国”“逼”在“口”字反向运笔和转折位置、形态上有一致性的表现。据此观察样本,快速书写案后样本“中”和案前样本“中”等字在“口”的转折位置和形态与检材表现相同。同时样本中这两个字存在的反向连笔特征与检材“神”字相符合,其在连笔形态和连笔位置上也相同。
针对“口”的反向运笔这一特征,重新选取案前样本进行比较检验,发现在“合”、“拾”等字中出现了反向运笔的现象。具体比较,“合”、“拾”等字与检材中“逼”字在连笔动作和搭配关系上相同(见图2)。
图2 “口”部相关字的归类比对
(2)针对检材中“败”、“类”两个反字,对其细微之处的特征进行了重点选取,并对检材中的“类”字进行了翻转处理。具体比对,“类”字在连笔动作、搭配关系以及起收笔动作等特征上与样本表现一致,“败”字在连笔动作、收笔动作上也与样本相同(见图3)。
图3 翻转处理后的单字比对
依据比较检验中发现特征的符合、差异,结合案情及对检材样本的分析,鉴定人经过综合评断认为,检材中出现的运笔抖动弯曲和笔画重描等现象是由于书写条件改变和心理状态变化引起的[1]。杀人后的书写人可能存在恐慌、紧张的心理状态,使得心跳加速、手脚颤抖,导致笔画过长且抖动、起收笔动作大的特点[2]。马克笔与瓷砖之间的书写阻力与正常书写条件相比较小,书写人的书写控制力并不能在短时间内完全适应,运笔因此受影响出现抖动、转折生硬不自然,且有笔画重描现象。至于存在的个别差异点是由于故意伪装以及书写条件变化而形成的非本质差异。检材与样本之间存在的符合点数量多、质量高,反映了同一个人的书写习惯。最终,机构出具了检材中“卍 神功护法除败类 中国公安人狗逼”字迹与Z某样本字迹是同一个人所写的鉴定意见。
在无法直接提取检材,只能对照片进行检验的案件中,照片拍摄质量对检验鉴定有着重要影响。通过清晰的照片和对局部细节的放大拍摄,鉴定人才能看清运笔和搭配比例细节,准确地判断出笔顺特征,对于整个检验鉴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笔迹检验是要通过检材和样本的比较来进行,提供良好的样本至关重要。因而,在笔迹检验中,要尽量收集不同时期、不同种类的样本,必要时还要收集模拟检材书写条件的实验样本,这样在条件变化和伪装书写笔迹的检验鉴定中才能更加准确全面地把握书写人的本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防止错误结论的产生。
比对表是记录和整理笔迹特征的有效方法,它可以把个人笔迹特征集中的展现出来,一张好的比对表可以让鉴定人更加直观地的掌握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对书写的本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有一个全面系统的把握。因此,对于比对表的制作要承记全面的特征规律,将有相同的偏旁、同名笔画的不同字就近安排,同时根据检验的需求不断的调整比对表,以便于鉴定人发现和掌握书写习惯的内在规律。
本案中,检材中的运笔特征、搭配比例特征都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但在起收笔动作、笔画较多的字的内部搭配关系等细节特征上有稳定且良好的体现。所以在故意伪装和条件变化的笔迹中,起收笔动作和单字内部受书写条件和伪装的影响较小,注意提取这些细节特征会帮助鉴定人形成最终的鉴定意见。
本案犯罪嫌疑人Z某,虽是一个只有初中学历的农民,但其爱好书写,所以其具备高于初中文化水平的书写能力,这一点从案前案后样本上也得到了验证,说明嫌疑人具备适应不利条件、在异常情绪状态下写出检材的能力。通过深入了解检材的形成方式以及Z某和被害人之间的复杂情感关系,也为分析差异点的性质及成因提供了帮助。
在笔迹鉴定最后的综合评断中,要抓住特殊且价值高的特征点来进行认定或者排除,对于存在的差异点不能简单地根据鉴定人的主观意向轻易地下结论,而是要结合案情以及其他条件进行合理的解释,必要时要向送检单位要求补充样本,这样才能最终形成一个科学正确的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