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公民法治观念研究回顾与前瞻

2020-04-17 08:56王江伟
行政与法 2020年3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观念公民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公民法治观念对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学界有关公民法治观念的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在公民法治观念的科学测量、理论概括与学理解释等方面尚存不足,对于公民法治观念的现状特征、变化特点、影响因素与影响效应等问题仍缺乏足够的认知与研究。本文认为,公民法治观念的研究要特别加强实证研究方法的设计,建构科学测量法治观念的指标体系,优化多样化的研究方法与技术,注重跨学科的合作与研究对话。

关  键  词:公民法治观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法治国;法治政府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0)03-0040-12

收稿日期:2019-09-23

作者简介:王江伟(1988—),男,江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基层法治与社会治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在谈及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时,《决定》指出:“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两段话是对我国公民法治观念的定性概括: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法治观念有了显著的提高,但与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法治观念是一个国家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1]如何认识和评估改革开放以来公民法治观念的状况?学界是如何探讨和使用法治观念这一概念的?公民对法治的认同和接受状况如何,如何看待、使用和评价法律,对于法治有着怎样的理解与期待?哪些因素会影响到公民法治观念的形成和变迁?公民的法治观念对法治国家建设又会产生何种影响效应?以上问题已有研究是否做出了足够的回答?基于此,笔者拟从概念、内容、方法三个方面对改革开放以来学界有关法治观念的研究状况做一系统的梳理,以总结已有研究并为后续研究提供文献基础。

一、公民法治观念的界定与类型

对于公民内心有关法律或法治的看法与理解之本体性概念,学者最初使用“法律意识”来表述,如阐释法律意识的概念、[2]厘清法律与法律意识之间的关系、[3][4]辨析法律意识的构成要素、[5]追问法律意识的本源与动力,[6][7]近年来学者则越来越多地使用“法治观念”来表述,这与我国法治建设经历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型是密切相关的。对于本体性概念的探讨,学界存在规范研究和经验研究两种进路,前者侧重于从抽象层面进行界定,而后者则偏向于从现实中归纳出人们所具有的法治观念类型。

从法哲学和法理学层面对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进行概念界定,是规范研究进路的显著特征。如沈宗灵认为,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其含义相当于日常生活所称的“法制观念”;[8]张文显认为,法律意识主要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内在领悟及领悟到的感觉、知觉、观念、态度和情感等心理观念因素;[9]刘旺洪认为,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10]从所列举的这三种较具代表性的定义来看,学者们对法律意识的界定大同小异,均侧重于认为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律制度或法律现象的看法、评价或主观态度与认知。相较之下,法治观念的概念更为宽泛。王人博和程燎原是我国最早使用“法治观念”这一概念的学者,其认为,法治观念是对法治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的抽象概括,是法治的基本倾向或人们对法治的态度、信念,即对法治价值、法律制度、法官等的认识(法治知識)、评价(正义与非正义、合理性与非合理性)、反应(信任或厌恶、认同或抵制)及期望(要求、愿望)等。[11]可见,法治观念不仅包括人们对于法和法律现象的认知与看法,还包括对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的认知与理解。这一定义在学界得到了较为广泛的传播和认可。亦有学者认为,法治观念是一个现代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中才出现的概念,法律意识是中性的概念,本身不含价值评判的色彩,有正面和负面意识之类型存在。法治观念更多的是相对于道德观念、宗教观念以及负面法律意识来讲的,法治观念意味着面对一个法律现象时,不再首先是以道德或者宗教的标准来衡量处理的结果,而是以法律作为首要标准去分析其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2]

从经验现实出发,采用实证的研究方法归纳和分析公民法治观念的类型与结构特点,是公民法治观念研究的另一种进路。此研究兴起于国外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传统,如美国学者尤伊克和西尔贝基于日常生活中的案例考察了普通公民如何理解和使用法律,进而将普通人的法律观念区分为敬畏法律、利用法律和对抗法律三种类型;[13]苏珊·索比基于对大量美国普通公民的访谈资料来探讨人们的法律观念,从中概括出美国人对法律的三种认知类型:法律面前的求助者、法律游戏的参与者和面对法律困境的反抗者。[14]这两项研究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即敬畏法律者和法律面前的求助者均认可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法律观念,利用法律者和法律游戏的参与者对待法律均持工具性和功利性的态度,对抗法律者和面对法律困境的反抗者则怀有对法律的不信任感和逃避法律的心态。近年来经验研究的取向也体现在了国内学界的研究中,展示出国内学者试图透过类型化的讨论来把握公民法治观念不同面向的努力。刘子曦基于对业主维权案例的研究,提出了分析和辨识法律意识的两个维度,即行动者对法律的理解和行动者对司法体系运行逻辑的理解。[15]换言之,法律意识不仅仅表现为公民对法律文本的掌握与了解,更多地是体现在公民个人与法律或司法的互动和理解中。邢朝国将农民工对法律的理解和体验归纳为四种形式:一是将法律视为工具的法律意识。这种观念是将法律视为客观、公正的规则,但使用法律需要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熟悉法律规则和程序。二是将法律视为商品的法律意识。这种观念仍然将法律视为客观公正的规则,但使用法律是有条件的,需要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承担起诉讼成本。三是将法律视为一种投资。在这种意识中,农民工认为司法过程及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和偶然性,即使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可能付出较大的成本,因而诉诸和运用法律需要考虑投入产出比以及风险。四是将法律视为是偏袒于权势的,认为法律不是公正无偏私的,法律结果因当事人的社会地位而有差异。[16]这四种不同类型的观念,反映出人们对于法律的不同认知与态度。刘子曦和邢朝国对公民法治观念不同类型的探讨是建立在对特定群体的分析之上的,相比之下,顾培东的研究更为宏大,也更具有启发性。其将法治观分为理想主义法治观和实用主义法治观两大类型,每一种类型又具体分为三类,从而形成六种法治观念类型,即朴素的理想主义法治观、偏执的理想主义法治观、理性的理想主义法治观、朴素的实用主义法治观、放纵的实用主义法治观、理性的实用主义法治观。[17]在此基础上,顾培东提出,朴素的理想主义法治观主要存在于社会底层成员之中,偏执的理想主义法治观和理性的理想主义法治观则主要出自知识精英阶层;朴素的实用主义法治观和理想的实用主义法治观广泛存在于广大基层社会管理者和基层执法人员之中,而放纵的实用主义法治观则主要在社会中的权力主体尤其是地方主政者身上体现明显。该研究的启发性在于,不同的人群对法治的态度和看法是不一样的,因而类型化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认识现实中人们的法治观念状况。

对于概念的探讨,无论是界定“法律意识”还是“法治观念”,研究者基本上取得了较为一致的看法。笔者认为,从法哲学或法理学层面的纯粹概念的探讨,其后续的研究空间较为有限。而对于公民法治观念类型的讨论,由于属于实证性的研究范畴,基于研究者所选择的研究对象和使用的研究方法的不同,所得出的观点也各不一样,反而显示出这一研究领域存在较大的研究空间。因此,基于现实经验来分析公民的法治观念与类型应是后续研究的努力方向。

二、公民法治观念的描述与解释

已有对公民法治观念的研究,大体可分为对普通公众法治观念的研究和干部群体法治观念的研究两大类。就普通公众法治观念状况的研究而言,既有对我国公民法治观念总体状况的概括性描述,如分析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①、公民的守法意识、[18]公民的行政法律意识[19]以及对我国转型期法律意识变迁的探讨,[20]也有对特定群体法律意识状况的分析,如对农民②、农民工、[21]新社会阶层、[22]大学生、[23]城市居民[24]等群体的研究。在对各个群体的研究中,所涉及到的对象群体较为广泛,但也存在研究对象不均衡的现象,即关注农民和大学生群体法治观念的研究居多,而对其他群体法治观念的研究偏少。

在国内学界,相对于对普通公民法治观念的探讨,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分析领导干部法治观念状况的文献较少,只有少数基于全国性调查数据的分析[25]以及零星针对某地区领导干部法治观念状况的调查。[26]在领导干部法治观念的具体面向上,已有研究主要集中于探讨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27-29]此外,近年来国内学界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展开了大量研究③,既有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的内涵与要素的理论探讨,[30]也有基于问卷数据描述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的状况,[31]这些研究文献有助于深化对领导干部法治观念的研究。总体而言,现有研究领导干部法治观念的文献虽然富有启发性,但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

对不同群体法治观念的研究,已有研究主要关注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公民法治观念的状况、不同群体公民法治观念的比较、公民法治观念的影响因素以及公民法治观念的影响效应。以下将分别展开评述。

(一)公民法治观念的状况描述

郑永流等人是国内较早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探讨农民法律观念的学者,其基于对湖北农村的调查发现,农民对法律知识有所知晓但不系统,在解决纠纷时倾向于选择成本低廉的“干部协商解决”,但认同“打官司”能够公正地处理纠纷。基于此,郑永流等人认为,农民的法律意识处于由初步对法律的了解向进一步深入理解的发展阶段。[32]史清华和陈凯就山西省农民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情况展开调查后发现,农民对政策法规的了解程度相当低,即使是与农户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道”面也均不足50%。[33]以上研究大多是从农民所具有的法律知识的角度来测量农民法治观念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法律知识并不等同于法律观念。也有研究从其它角度分析公民的法治意识,如杨敏和陆益龙认为,公民的法治意识并无非此即彼的单一认知模式,而是多元的、动态的、建构性的观念形态,他们既认为应该无条件遵守法律,又认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待。[34]这种观点可能更为切合现实,因为研究中访谈公民是否同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诸如此类的现代法治理念,可能大多都会回答同意。但针对具体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人们又倾向于认为法律可以进行变通。两种立场未必相互矛盾,而恰体现出当下法治建设中民众法治观念的复杂性。这也提示研究者,在描述和测量公民法治观念的现状与特征时,应当建立多个维度的观察视角,以便准确地把握公民的法治观念状态。

(二)不同群体公民法治观念的比较研究

黄家亮和邢朝国从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对法律公正性、客观性和平等性的看法与评价,诉讼倾向和维权意识等方面比较了新生代农民和老一代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发现两者并无明显代际差异,也即是说,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并不比老一代农民工高。[35]除此之外,大部分研究都是基于国别进行比较。如郭星华对中美公民的法律意识进行比较后发现,中国居民对法律“合法性”的认同程度低于美国居民,其源自于中国公民将法律权威等同于政府权威。[36]李广明和余丽萍比较了中日两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认为日本公民的个体法律意识强,而群体法律意识弱;中国公民整体法律意识淡漠,但更为重视公法。[37]董璠舆亦从诉讼倾向和守法意识等方面对中日韩三个国家的公民进行了描述性的比较。[38]可以看出,在比较不同群体法治观念的研究中,中外比较研究居多,而对本国公民不同群体的比较研究偏少。笔者认为,只有展开诸如东、中和西部不同地区民众法治观念的比较,干部群体和普通公众法治观念的比较,不同社会阶层人士法治观念的比较等研究,才更有助于对我国公民法治观念有更为全面和准确的了解。

(三)影响公民法治观念的学理解释

关于哪些因素会影响到公民的法治观念,学界的研究大体呈现出四种不同的解释:一是个体素质论。如史清华和陈凯认为,农民对法律法规了解程度低与农民的文化程度呈正相关性,随着受访者文化程度的提高,其对法律的了解具有明显变化,知法的主动性显著增强。[39]二是经济条件论。如任大鹏认为,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与其所居住地的经济发达程度有关。[40]三是传统文化论。如辜晓丹认为,传统社会的臣民意识、宗法伦理、等级观念等传统文化制约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成长。[41]四是综合因素论。如郭星华认为,人们的法治觀念与多种因素相关,受教育程度、年龄、是否担任公职及行政级别等因素都对人们的法治观念具有较为显著的影响。[42]以上研究虽然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影响公民法治观念的因素,但各种解释性观点尚没有形成学术性争鸣与理论对话,也还未产生较为有力的解释性理论。

(四)公民法治观念的影响效应分析

周怡和周力民的研究发现,法治意识与乡镇政府信任呈现显著负相关关系。[43]也即是说,公民法治意识越强,对乡镇政府的信任度越低。陆益龙的研究亦发现,随农民法治观念的提升,农民对基层政府的权威观减弱。[44]然而,吴涛和彭国胜基于CGSS2010的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法律知识认知对公民的政治信任具有显著促进作用,[45]这与前面两项研究的结论不太一致。在法治观念对纠纷解决的影响上,邢朝国基于农民工群体进行研究后发现,权利意识越强者越倾向于诉诸法律途径解决纠纷。[46]杨敏和陆益龙则认为,法律权威意识越强,选择法律解决机制的概率越低,越是把法律当作工具,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就越大。[47]徐胜萍认为,权利意识的增强是诉讼增加的重要原因,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度也是影响公众纠纷解决方式选择的重要因素。[48]关于法治观念的影响效应研究,已有研究主要关注的是法治意识对于公民政治信任和纠纷解决倾向两个方面的影响效应,且尚未取得具有共识性的研究结论,这方面的研究仍有待深化。

三、公民法治观念的评估与反思

相对于法治评估,评估公民的法治观念更为困难。后者涉及到探究公民内心对于法治的看法、态度等,更为主观且具有变动性的特点,缺乏容易测量的指标,这对如何科学测量和评估公民的法治观念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侯猛总结了评估司法公正状况的四种做法:一是政策制定者的制度安排,将某些制度视为司法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二是法律实施者对具体制度加以指标量化,从而测定司法公正的程度;三是专业法律研究中的问卷调查,设定相关问题,根据法律职业群体和民众的回答结果,推断司法公正的效果;四是跨学科法律研究者的设计实验,测量公民的公正感受和认知程度。[49]就评估公民的法治观念而言,目前的研究以后两种方式居多,即以实证研究为主,主要来自于专业法律研究者的问卷调查以及跨专业法律研究者的研究设计。

为了更好地对已有研究所使用的研究方法进行整体审视,笔者在中国知网中选择核心期刊库和CSSCI库进行文献检索。基于前期对相关文献阅读的了解,设计了13个检索词以最大限度地收集该主题的研究文献,这些检索词为“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法律认知”“法律态度”“法治认知”“法制观念”“法制意识”“法制认知”“法治态度”“宪法意识”“宪法观念”,分别按“篇名”和“关键词”的方式进行检索,将检索得到的文献全部下载后进行逐篇阅读,剔除非研究性论文以及非实证类研究论文,最终获得75篇有关法治观念的实证性研究论文。对这些研究文献从研究方法上进行分类,发现以定量研究居多,占比82.7%(见表1)。为统一评估标准,笔者选取定量研究的文獻作为分析样本,从研究方法的角度来评估已有有关法治观念实证研究的状况。

(一)公民法治观念测量方法的可靠性

在采用定量方法研究公民的法治观念时,首先遇到的难题便是如何对法治观念进行量化,这涉及到如何对研究概念进行测量和操作化的问题。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测量的挑战性在于社会科学所研究的对象大多数都是很难直接观察到的,就法治观念而言,它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如何构建兼具信度和效度的科学测量公民法治观念的量表,是实证性地研究和探讨法治观念状况的前提。表2显示:在以量化方法探讨公民法治观念的研究文献中,明确通过构建不同维度或测量量表来对法治观念进行测量的论文占比较少(27.4%),绝大多数论文没有就法治观念的测量问题展开必要的讨论。在建构了测量维度或量表的研究中,也是研究者各自基于自己对法治观念的理解而设计测量指标,测量指标并不统一,从而导致研究结果之间缺乏可比性,[50]不利于研究成果的累积和知识增量发展。

以宪法观念为例,有学者从“宪法认知”“宪法知识”“宪法评价”“权利意识”“权力观念”“宪法期待”“宪法信念”七个维度来测量,[51]也有学者从“宪法知识水平”“宪法情感倾向”“宪法实践能力”三个维度测量,[52]还有学者从“宪法理念”“宪法责任意识”和“宪法思维”三个维度测量。[53]再以法治观念的测量为例,有学者从公民对法治的“认知状况”“情感态度”“行为倾向”三个方面测量公民的法治观念;亦有学者以“守法意识”“护法意识”“维权意识”三个维度测量公民的法治观念,[54]还有学者仅以公民是否赞成“执法的人往往没有依法办事”这样一个单独的问项来测量个体的法治意识。[55]以上研究由于缺乏成熟的测量维度或量表,导致研究者只能依据自己对法治观念的理解来选取测量的维度和设计测量的问项。这些测量维度或量表设计往往缺乏信度和效度的检验,可能会带来不可靠甚至是错误的研究结论。

(二)公民法治观念研究数据的代表性

定量研究的数据收集非常强调数据的代表性问题。数据代表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数据覆盖面的广泛性,二是样本数据是否是经由科学抽样获取。

已有研究的数据覆盖面可分为本地数据、跨区域数据和全国性数据三种。表3显示:来自全国性和跨区域性的研究数据较少,研究者更多是利用基于本县区或本省市的调研数据进行研究。研究的普遍性和代表性较弱,研究结论只能反映出本地区民众的法治观念状况。在这些研究中,也缺乏来自纵向数据的比较研究,因而探讨法治观念历史变迁的研究较少。

研究数据是否是经由科学抽样获得是另一个反映研究数据是否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指标。抽样分为概率抽样和非概率抽样两种。所谓概率抽样是根据概率理论来选择样本的方法的总称,而非概率抽样则不是根据概率理论来选择研究样本。[56]概率抽样和非概率抽样适合于不同的研究目的,非概率抽样通常适合于难以通过概率抽样来获取研究样本的情形,比如对吸毒者进行研究,由于研究者很难获取一份有关吸毒者的完整名单来作为抽取样本的总体,此时便可以采取非概率抽样的方式进行研究。但非概率抽样也有一个局限性,即通过非概率抽样获取的样本无法经由对样本的研究来推论总体的情况。概率抽样则可以克服这一问题,如果我们要了解总体的特征,可以在总体中以概率抽样的方式选择研究样本,由于每个样本被选中的概率是一样的,便能经由对样本的研究来推论总体的情况,这是概率抽样的逻辑。由此可见,如果要研究全部公民或某一地区公民抑或某一行业公民的法治观念状况,最为恰当的方式是在该群体总体中通过概率抽样的方式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研究。在已有公民法治观念研究中所使用的研究数据是否具有代表性,答案是否定的。表4显示:在全部62篇论文中,仅有30.6%的论文的研究数据是经过概率抽样获取,其他论文的研究数据是经过非概率抽样获取的,而基于非概率抽样的数据展开的研究是无法通过样本来推论总体状况的。

由于数据缺乏代表性,其所带来的另一个问题便是基于非概率抽样获得的数据无法使用更为复杂的统计方法对数据进行挖掘和研究,导致研究技术使用较为简单化。通常而言,定量研究所使用的统计方法包括单变量的描述分析、双变量的相关分析和多变量的回归分析。其中,描述分析仅就某变量出现的频次及所占的百分比进行客观描述或对多个变量的数值进行比较;相关分析是通过皮尔逊相关系数、卡方检验等统计检验的方式来分析两个变量的关联强度;回归分析则是用于判断某个因变量与多个自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统计方法,具体方法包括多元线性回归、Logistic回归、泊松回归、结构方程模型等统计技术①。从表5可以看出,已有对公民法治观念的定量研究中,以单变量的描述分析居多(占62.9%),这与多数研究中的数据为非概率抽样获取有关。因为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均是建立在统计推断的基础上,而非概率抽样获取的数据是没法进行统计推断的。需要解释的是,表5中相关分析较少的原因是因为如果研究中所使用的数据是抽样数据,那么研究者无论是从论文发表还是研究发现的角度均会更倾向于用回归分析技术对数据进行分析,相关分析更多地是应用于新研究领域的探索性研究中。

(三)公民法治观念研究过程的规范性

如何评价研究的规范性,肖唐镖和陈洪生提出了四个指标,即是否有理论预设或理论假设、是否有明确的问题意识、是否有文献评论、是否有文献引用。[57]何艳玲在此基础上从三种情况来判断研究的规范性,即无文献引用无理论对话、有文献引用无理论对话、有理论对话。[58]基于从社会科学尤其是定量研究的基本结构来看,笔者将评估研究的规范性设定为“有无文献引用”“有无文献述评”“有无问题意识”“有无理论假设”“有无理论对话”五个指标。表6显示:已有法治观念定量研究的规范性程度不太理想。只有在“有无文献引用”这一指标上,大部分论文(79.0%)符合规范,但符合其他指标的论文占比较低,尤其是在“有无文献述评”“有无理论假设”和“有無理论对话”三项指标上,符合的论文占比不足20%,这说明该领域实证研究的规范性程度较弱。

研究的规范性程度与研究者所属的学科背景有关,笔者选取“有无文献述评”“有无问题意识”“有无理论假设”和“有无理论对话”四个指标与研究者的学科背景进行交互分析发现,研究规范性与研究者的学科背景呈现显著的相关性,卡方检验显著性值均小于0.05。表7显示,各学科中,社会学学科背景的研究者,其研究的规范性程度最好。在法治观念的定量研究中,社会学学科背景的研究有11篇文章,占全部样本论文数的17.7%。在评估研究规范性的四个指标中,其占比也较大,尤其是在“有无文献述评”“有无理论假设”“有无理论对话”三个指标上占比超过50%;政治学和管理学学科背景的研究者,其研究的规范性也相对较好,而法学、马列、传播学等学科背景的研究规范性程度要弱些,尤其是法学学科背景的论文占所有研究样本论文数46.8%,但在“有无理论假设”和“有无理论对话”两个指标上,占比仅为6.3%。这表明,对于法治观念的实证研究,法学学科的研究者在研究方法上需要向社会学等其他学科学习,以提高研究的规范性程度。此外,该领域的研究亦需要跨学科研究者的合作。

四、公民法治观念的走向

公民法治观念之于国家法治建设无疑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公民法治观念呈现何种现状与特征、其受哪些因素的影响、又将产生何种影响效应,这些问题需要科学而系统地回答。目前学界有关法治观念的研究总体来看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积累了不少研究文献,但对公民法治观念的界定和分类还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尤其在实证研究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足,对于公民法治观念的测量与操作化以及构建测量法治观念的指标体系也还缺乏足够的讨论。可以说,已有研究尚未对公民法治观念的现状与特征做出系统而清晰地描述与揭示,对于公民法治观念的变迁与结构特点、不同群体法治观念的差异、法治观念的影响因素与影响效应等这些基本问题仍然缺乏足够的研究与认识。笔者认为,进一步丰富和拓展这方面研究,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努力:一是建构科学测量法治观念的指标体系。对于实证研究而言,科学地测量所要研究的对象是全部研究的前提与基础。研究者应以学术文献整理和理论分析为基础,吸纳学界的前沿理论,借鉴测量诸如民主观念等政治价值观的较为成熟的测量量表和指标体系,在深入探讨“法治观念”的概念界定、观念类型、核心要素及其操作化的基础上,建构兼具信度和效度的科学测量法治观念的指标体系。二是系统性地展开对公民法治观念的实证研究。着力回答好“是什么”“为什么”“会怎么样”三个问题。对“是什么”的回答要系统探讨公民法治观念的变迁趋势,分析公民法治观念的现状、类型以及结构特点。同时,要侧重于揭示不同群体公民的法治观念,比较不同群体公民法治观念的共性与差异。对“为什么”的回答需要以较大规模的面访数据为基础,从个体性背景讨论诸相关性因素。同时,通过深度访谈与历史分析等多元研究方法,结合宏观结构因素深度讨论影响公民法治观念的诸种因素及其因果机制。对“会怎么样”的回答需要分析公民法治观念对于公民守法行为、司法公信力和法治国家建设所可能产生的影响效应及其作用机制。三是优化和提升法治观念实证研究的方法与技术。实证研究分为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两大类。就定性研究而言,除了研究者较常用的案例分析之外,还可以通过访谈法收集材料,采用话语分析和内容分析的研究方法,研究公民法治观念。在定量研究方面,要注重科学抽样的设计以提高研究数据的代表性。在具体的分析技术方面,除了一般的描述性统计之外,要注重运用多变量的回归分析技术等统计方法,以揭示不同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影响机制。此外,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也可以相互结合使用,不同学科的研究者也要加强跨学科的研究交流,以提高研究的规范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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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亚峰)

Abstract: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the basic role of citizens' concept of rule of law in the construction of national rule of law has been strengthened,and the research on citizens' concept of rule of law in academic circles has also made fruitful achievements,but there are still deficiencies in the scientific measurement,theoretical generalization and theoretical interpretation of citizens' concept of rule of law,as well as the current characteristics,changing characteristics,influencing factors and effects of citizens' concept of rule of law There is still a lack of sufficient cognition and research.This paper holds that the research of citizens' concept of rule of law should strengthen the design of empirical research methods,construct a scientific index system to measure the concept of rule of law,optimize diversified research methods and technologies,and pay attention to interdisciplinary cooperation and research dialogue.

Key words:citizens'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socialist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rule of law;government under the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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