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不能无度

2020-04-09 09:29栏目编辑韦国良
政工学刊 2020年4期
关键词:戒尺区分惩戒

栏目编辑:韦国良

☉李宏增

·辨析谭·

随着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问责已经成为处理问题配套使用的高频词。虽然成为热词,但应用不能无度,更不能失控,否则问责就失去了意义,成为新的形式主义,被问责者心中就会有怨气不服气,受警示者心中就会有疑问难接受。

随着新规新矩的不断出台,问责也逐步规范,并且更加准确,但仍不乏一些个例,个别甚至成为倾向性问题。有的“过激式”问责,出了问题必问责,不管问题大小、影响大小、范围大小,即使是小问题也要上纲上线,没影响也要抓个典型,把部队搞得乌烟瘴气,把官兵弄得心惊胆战。有的“感情式”问责,看问责的对象,搞远近亲疏、区别对待,走的近的、有关系的宁可大事化小,只求过得去;交集少的、不熟悉的可能小事放大,奔着整人的目的而去。有的“主观式”问责,没有进行调查,就主观认定谁有责任,按照自己的猜测开展调查;没有对照规定,就盲目地按照领导说的办,即使没有明确的规定,也要翻箱倒柜找依据,想方设法与领导说的对上。有的“失真式”问责,不按规定、不查制度,按照以往经验、过去习惯进行问责,使得问责失去科学性、准确性,个别甚至搞一刀切,不区分责任一把尺子量到底,引发官兵不满,造成上下矛盾。问责失准、失真、失度贻害无穷,既可能把小问题搞成大问题,又可能把好事情办成坏事情,更可能把敲警钟弄成积怨气。所以讲,问责非小事,处理需谨慎,把握好尺度,需用十分心。

问责问责,既要把“问”与“责”区分开,又要把“问”与“责”结合好,“问”要“问”得准确,“责”要“责”得恰当,关键就是在“准”和“当”字上下功夫。“准”就是要做到定性准,针对问题的轻重、影响的大小、性质的好坏进行定性,该问责的必须问责,不该问责的决不能随便问责,把好问责的关口,防止出现问责过滥;做到调查准,把问题的原因、经过、结果、影响调查准确,多用事实说话、多用数据支撑,少讲模糊性的,更不能主观臆断,调查失准后续问责就会被带偏失向;做到区分准,职责有分工,担责必不同,一刀切、一线推、一锅煮绝对不是公平公正,必须谁的责任谁负、谁的担子谁担,每一个人都要区分开、认定准。“当”就是要公心得当,按照原则办事,客观处理,不能徇私情、卖人情,始终坚持公平公正,是什么情况就是什么情况,尤其要做到有理有据,让受处理的人和单位认账服气;要处理得当,问责不能简单地就事论事,要全面地看、系统地看、辩证地看,尤其要能容错,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更不能给出于好心办事的人浇凉水、泼冷水,打击积极性,知错犯错要加重处理,过失犯错应酌情考虑,使问责既符合法规更保有温度;要追责得当,问责必追责,但不能一追责就顶格处理,就全盘否定,追责就像戴帽子、穿鞋子,大了小了都不行,必须适合才行,追责更多的是奔着教育人、警示人的目的而去的,不能完全当成“杀人的刀”,要让戒尺打在身上有痛感更有警示、有惩戒更有鞭策。

问责有度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作为问责者,更应该在实践中多总结、多反思、多换位,发挥好问责戒尺的最佳震慑效能。作为被问责者,更应该摆正心态,有错在先惩戒在后,无论问责是否失度,都应该自我检讨、及时整改。问责之度固然在于法规制度的运用,但更在于人心的深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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