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洁
为了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教育部文件中指出了“公布审计结果、严格责任追究”的重要性,本文就如何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机制,在审计结果的汇报和公开、审计结论的研究处理、审计问题的追究问责等方面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承包人在任期内或承包期内应负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旨在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审计发挥职能的重要标志,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关键一环,否则整个审计工作无异于走个过场,因此,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机制是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下称《通知》),并在其中强调“公布审计结果,严格责任追究”,即“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等”,指出“从2011年开始,对所属高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审计结果,视不同情况采取通报、公告和重大问题向党组织汇报等形式,提高审计工作和审计结果透明度,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整改。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或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要专门研究处理。对违纪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要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罚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从《通知》中可以看出,要想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机制,重点在三个方面:审计结果的汇报和公开、审计结论的研究处理、审计问题的追究问责。本文就以上三点,对于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机制提出笔者的几点建议。
一、审计结果的汇报和公开
(一)审计结果的汇报
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应当向党组织汇报,然而这种汇报不应只是提交一份审计报告而已,而是应该将审计的结果按照重要性、相关性、影响程度等评级之后再汇报,并在汇报中初步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比如,当审计部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之后,首先由组织部门召集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国资等相关部门人员召开审计结果联席评定会议,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分析并做出等级评定,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然后将以上内容报上级组织,由上级组织最终决定处理追究方式。
(二)审计结果的公开
1.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的立法工作。目前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的相关规定有很多,例如《审计法》《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等,但这些条文往往缺乏刚性,常常用的是“可以”等选择性条款,而非“必须”、“一定”这种约束性条款,没有明确相关义务;况且经济责任审计往往涉及一些深层次的信息,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到底哪些内容适宜公布,哪些不适宜公布,如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公开工作并没有得不到法律法规的强力支撑,因此,要想坚持不懈地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公开工作,就必须要做好立法工作,从而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和强制推进。
2.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的重点内容。完善的监督离不开群众的监督,确定审计结果公告的重点方面,不仅能够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还能让群众更全面、更具体地了解拟任用的干部,有效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和效果。笔者认为,以下方面可以作结果公告重点的参考:(1)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经制度的情况;(2)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3)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4)有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情况;(5)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完成情况;(6)审计评价和审计处理;(7)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8)对干部的处理情况。
3.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公开要注重规范,坚持便民原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公开不能简单等同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最好制定出适宜面向社会公众的文书格式,将结果公告的重点涵盖其中,并且文字表达要做到简明扼要,让社会公众看得明白,知得容易。通过媒体、舆论和群众的参与和监督,既可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又可健全防止权力滥用的机制。
二、审计结论的研究处理
(一)多部门参与审计结论的研究处理
对于审计结论的研究,不应只是由最高领导班子“拍脑袋”决定,也不能仅仅交给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研究方案,而是应将相关的财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人事部门都纳入审计结果的研究讨论,不仅能够集思广益,全面透彻地分析被审计对象在各方面存在问题的处理方案,还能督促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存在的财政财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人事问题,加强财政财务和资产监督管理,以及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二)有效运用正反事例
1.充分利用审计结论所反映的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加强对其他干部的教育。我们对审计结果的关注,不应只停留在审计发现的问题,同时也应关注被审计对象的业绩。一方面,审计结论中对于被审计对象的正面评价,不仅可以作为今后干部执政、管理的参考内容,也可以作为干部进行自我评价时的横向衡量标准之一,学习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工作出色的方面;另一方面,审计结论中对于被审计对象的负面评价,可以对其他干部起到警示的作用,督促存在类似问题的干部及时整改,即所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2.各种媒体的繁荣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为群众监督干部提供了很好的平台,然而也存在极少数不法分子为了个人利益对优秀的干部进行造谣和诽谤,而权威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恰好可以为受到不公正非议的被审计对象澄清事实,保护领导干部。
(三)先审后任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与领导干部的考察任用紧密结合,严格执行“先审后任”的原则。组织部门必须要在领导干部届满后、辞职后、退休前或有职务变动的考察期间下达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并且留给审计部门足够的审计实施时间。如果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尚未得出定论,不应让其进入选拔、任用的人事环节。
(四)查深查透,做好后续审计
1.经济责任审计的涉及面广,而且内容复杂多样,审计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必须要查深查透,必要的时候扩大审计范围,甚至延伸到二、三级预算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直到查清问题为止。
2.务必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和被审计单位是否纠正了问题,是否调整了差错,是否完善了制度。同时对重大遗留事项必须重点关注,并作为今后审计的参考事项,降低或避免审计风险。
三、审计问题的追究问责
(一)健全违法违规追究制度
健全相关制度,对审计中发现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审计中发现存在涉及经濟犯罪问题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埋。
(二)建立绩效问责制度
绩效问责制度是将效果评估机制同行政问责机制相结合的一种创新制度。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查实的大部分问题都是管理程序上的违法违规问题。在未建立绩效问责制度情况下,领导干部并不会对此承担具体责任;但建立绩效问责制度之后,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程序、效果和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都将成为综合评判其功过或判断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依据。问责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乱作为要追究责任,无所作为要追究责任,实际效果未达到绩效的底线指标也要追究责任。问责的内容不限于领导干部所完成的经济效益目标,更将领导干部所完成社会效益目标和环境效益目标融入其中。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领导干部的履职行为作出绩效评价,既是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行为的一种激励,又是对领导干部在履行自身经济责任时要达到效果的一种约束,对提高问责机制的操作性和实效性具有重要意义。(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审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