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明雄,甘夕卉
(宁波大学商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
2018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54.2万件,共授权发明专利43.2万件。发明专利申请量同比增长11.6%,已经连续8年位居世界首位。然而,每年庞大的专利申请量并未让我国成为科技大国和科技强国,尤其我国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弱,关键核心技术与高端装备对外依赖度偏高。为什么每年庞大的专利申请量并未让我国成为科技大国和科技强国呢?许多学者尝试回答此问题,其中一种有代表性的理论指出,我国科技成果市场转化率过低。例如,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1]。2016年1月有媒体报道,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30%,而先进国家这一指标为60%~70%[2]。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与科技成果的质量紧密相关[3]。从供给侧视角考察科技成果在创造过程中的动力问题,就是从提高科技成果质量出发,审视科研活动中科研人员所面临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分析其行为特征,通过调整科技成果创造过程中的激励与约束条件,从源头上提高科技成果质量,从而增加其市场转化的潜在价值。
科研活动是一种委托代理活动,科研管理部门是委托人,科研人员是代理人。科研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和兴趣申报具体课题,申报成功后获得科研管理部门的资助开展研究,研究结束后将科技成果交给科研管理部门,并由后者组织二次开发或直接应用于商业化。
科研管理部门的目标是获得能够市场化的科技成果,作为代理人,科研人员的目标并没有科研管理部门那么宏大,其仅是在既定的激励与约束环境下最大化自身利益,包括晋升职称、获得科研经费、形成科技成果等。其中,晋升职称和获得科研经费是科研人员的两大现实目标,科研人员获得课题后的最直接目标是课题结题,由于课题结题要求形成一定数量的科技成果,包括论文、专利、报告、书籍等,因此,将科研人员的目标设定为获得一定数量的科技成果。“获得能够市场化的科技成果”和 “获得一定数量的科技成果”这两个目标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前者对质量的要求高于后者。在科技成果的制造过程中,过于注重于数量往往会忽略质量。假设这两种情况是科研人员努力程度不同导致的结果,科研人员越努力,其创造的科技成果质量越高,市场转化的潜力也就越大;反之,科研人员越怠惰,其创造的科技成果质量越差,完全不努力的后果很可能无法形成任何科技成果。科研人员的目标选择见第7页图1。
图1 科研人员的目标选择示意图
获得能够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获得一定数量的科技成果、无法形成任何科技成果3种目标对应着科研人员不同的努力水平,严格来说科研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结果甄别和过程控制两种方法来确保代理人的选择接近委托人的目标。但是创新的特性决定了创新活动难以通过过程控制达到创新的目标,因此,在科研活动中科研管理部门一般赋予科研人员较大的研发自由,极少介入其创新活动过程。那么,作为代理人的科研人员在创新活动中面临着怎样的激励与约束?这些激励与约束能否引导科研人员的努力最大化?作为委托人的科技管理部门,应怎样调整政策才能促进科研人员全力以赴达到科研管理部门的目标?下面将通过构建科研管理部门与科研人员之间的博弈模型来展示二者的博弈过程,揭示科研人员在既定激励结构下的选择,并指出科技管理部门的政策调整方向。
设P为科研管理部门 (委托人);A为科研人员 (代理人);e为科研活动;q为科技成果质量;e为科研人员努力水平。科研人员A受科研管理部门P委托,从事科研活动。科技成果归科研管理部门所有,即P从A的科研活动中获益,P监督A的行动,但是A的行动并不能直接观察,P只能通过完善评审机制来提高A的科技成果质量,而科技成果质量q是科研人员努力水平e的函数,即
式中:μ为一个均值为零的随机影响因子,其对q的随机影响不可观察。q'>0,q"<0。科研人员越努力,科技成果质量越高,市场化潜在价值越大。
为了激励代理人生产出高质量的科技成果,科研管理部门 (或科研管理部门与企业的联合体)向科研人员支付成果市场化收益中的一部分p,作为科研人员努力的激励。很明显,预期市场化收益越大,科研人员当期效用也就越大。科研人员当期科研活动效用函数为u,即
科研人员的效用u取决于p和e。u是p的增函数,有u'(p)>0。而p又取决于科技成果质量q,有p=p(q),且p'(q)>0,又因q=e(e)+μ,故p是科研人员自身努力水平的增函数。即存在着这样的良性循环因果关系:科研人员从市场转化中所获得收益越高,科研人员越努力,科技成果质量越高,其市场转化的价值也就越大,反过来又促进科研人员努力水平的增加,即…→p→e→q→p→…。
科研管理部门可以控制的因素是p。为了激励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市场转化,各地方都出台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办法,通过转让、入股等方式,赋予科研人员较大比例的科技成果市场化收益,这些政策对于提高科技成果质量和加快科技成果市场化起着促进作用。
然而,科研人员努力水平e( e∈ [0,1])不是无止境的,e对科研人员的效用是双向的关系。一方面,e直接影响科技成果质量q的高低,科研人员越努力,科技成果质量就越高,其市场化收益就越大,科研人员从中获取的收益就越高;另一方面,工作是 “坏的”,是繁重而累人的,努力越多,负效用越大,科研人员要衡量工作和闲暇或者事业与家庭之间的边际效用,投入到科研活动中的时间越多,陪伴家人的时间就越少,没有人愿意一天24 h工作。因此,在科研人员当期科研活动效用函数u=u ( p, e )中,在具有经济含义的相关值域内,u'p≥0,u'e≤0,即科研人员的效用是其从科技成果市场化中获得的收益p的增函数,是其努力水平e的减函数。
科研人员并不只考虑当期科研项目带来的效用,还考虑该项目对将来自己研究的影响,即是否仍将继续获得该科研管理部门下一期的科研资助。如果将科研人员的效用扩展到其一生的未来时期,则其长期效用除了当期的p和e两个重要的变量外,还受到终止续约的概率t以及项目结束后不再续约时科研人员的退路z的影响,即
式中:e,p,t,z均为外生变量。
1)终止续约的概率t。面对契约的不完全性,科研管理部门与科研人员隐含着一个相机续约合同,如果科技成果质量高,科研人员将继续获得该部门的下一期经费资助;如果科研管理部门发现科技成果质量不高、不可转化,那么科研人员将不能再获得该部门的经费资助,即终止续约。终止续约的概率t是科研人员努力水平e和科研管理部门监督投入m的函数。一个简化的终止函数内涵如下:在每一期,管理部门以概率η()m “看到”科研人员,并由此确知后者是否在努力工作。假定如果没有监督,管理部门将 “看不到”科研人员,则有η(0)=0,且η'>0。于是,得到终止函数,科研人员在不努力工作时被发现概率t的公式为
可以看到,t[0,η(m)]=η(m ),t[e,η(0)]=0。增加的科研人员努力水平e降低了终止续约的概率t,同样,增加的监督投入m增加了终止续约的概率t。但在现实中,科研活动的过程是没有监督的,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活动的过程控制只能从表面上了解科研活动的进度,很难深入地了解科研人员努力水平。最终续约与否完全取决于科技成果质量,即相当于没有监督时的情况,此时t=1-e。
2)退路z。z是科研人员在项目结束后续约的机会损失,即科研人员的次优选择。如果不继续承接同一科研管理部门的项目,可能导致科研人员生活难以为继,即除了继续承接该部门项目外,几乎没有退路;或者科研人员可以申报其他科研部门的项目;或者仅从事教学工作,仍是不错的选择,此时退路就大。z越大,则该项目对科研人员的吸引力就越小,科研人员在研究中就越不愿意全力以赴;反之,z越小,则该项目对科研人员的吸引力就越大,科研人员在研究中就越会全力以赴。图2为科研人员努力水平e与退路z的关系曲线。
图2 科研人员努力水平e与退路z的关系曲线
很明显,给定时间偏好,科研人员也只有在续约后的预期收益大于退路z时,才会在当期科研中增加努力以争取续约,即
式中:v为长期效用;u为当期效用;v-u为续约后的预期收益。在实践中,有些科研管理部门的项目级别低、经费少、难度大、结题要求高,预期收益很小,即完全是得不偿失的研究,科研人员一般不会再去申报这类项目。
给定时间偏好率i,科研人员将变动e,以最大化无限期界下的预期效用现值v,公式为
或者用静态假定,整理得
整理后,式 (7)右边第一项是科研活动的执行租金,即科研人员参与这项课题研究的收益与他的下一个最优选择之差[4]。因此,科研工作的现值=执行租金+退路z。根据式 (7),科研人员会增加努力水平e,直到预期边际效用为0为止,即
整理得
科研人员选择的努力水平将使得努力的边际成本等于努力的边际收益。此时,科研人员当期努力水平的边际效用等于提高科技成果质量带来的终止续约的概率的降低t'e乘以续约高于退路的净利益v-z。起始于一个低水平的e,科研人员将增加努力水平,直到努力水平的边际负效用刚好抵消终止续约的概率降低引起的效用现值边际增加。式 (8)或式 (9)定义了式 (3)所示的最优反应函数。
可以用一个例子来直观地阐明这个最优反应函数。假定科研人员的效用函数为
式中:a为一个正的常数。这表明科研人员的负效用会随着努力水平的提高而增加。对于一个有限的激励水平,当e趋向于1时,努力水平的边际负效用变得无穷大,因此科研人员不会选择e=1,结果有t>0。假定科研人员的退路被标准化为0,时间偏好率也是0,那么式 (7)变为
整理式 (12),得出一个明确的关于科研人员努力水平的最优反应函数,表达式为
解出最优反应函数的意义在于明确科研人员努力水平何时达到极大值,如式 (13),科研人员将在e=1-2a/p这个点上停止努力。政策的意义在于科研管理部门要完善相应的激励制度,以提高科研人员的努力水平,这是因为努力水平越高,科技成果质量就越高,市场化的价值就越大;努力水平越低,科研项目越有可能被撤销,经费被收回。
前面博弈模型已显示,科技成果质量q直接取决于科研人员努力水平e,而努力水平又取决于科研人员预期从市场转化中所获得收益p,存在着关系…→p→e→q→p→…。理论上,只要增加科研人员预期从科技成果市场化收益的比例,就能自动地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最大限度地增加努力水平。然而,实践中存在多个重要因素抑制着科研人员努力水平,使得博弈模型中科研人员努力水平的均衡点提前到来。
1)激励缺陷。若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的科技成果市场化收益份额过小,使得激励相容约束成为一个等式,或者说v=v[q(p) ,p,t,z]=z,式 (9)的右边将为零,这样科研人员将不再愿意承担任何供给质量的边际负效用,因为交易终止成本为零。
长期以来,科研人员从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的份额一直过小,这个与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有关。1996年出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落脚点是政府,政府控制着技术成果转化的主导权。2007年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下放到单位。2015年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又进一步将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分配权下移到科研院校和单位,确立了单位在技术转化过程中的主导地位[5];将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比例提高到不低于科技成果收益的50%,部分地方政府规定了转化收益的70%~90%归科研团队,例如上海这一比例不低于70%[6]。然而单位主导的转化模式并没有很好地解决科研单位内部利益分配的体制障碍[7]。在单位主导的转化模式中,单位享有优先转化权,转化过程的各项权利归属于集体,一方面集体产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激励难问题,另一方面由集体主导科技成果转化,必须获得科研人员或科研团队的密切配合,由于隐性知识的存在,科研人员作为参与者的协作程度与稳定性是个不稳定变量,并不能保证主导者决策正确和转化顺利进行。
2)退路。如果v[q(p) ,p,t,z]≤z,从一方面看,是科技成果市场化得益p过小;从另一方面看,则是终止续约后科研人员的退路z相当可观。退路z对应收益是科研人员续约的机会成本,z越大,则科研人员在当期科研活动中的努力水平越小;反之,退路z对应收益越小,则科研人员在当期科研活动中的努力水平越大。在现实中,科研人员的项目来源有多种渠道,从纵向角度划分,课题就包括市厅级、省部级和国家级三类,每一级又都有各个部门发布的年度招标课题,单从省部级层面看,就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软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不下10类课题;此外,科研人员还可以承接来自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横向课题。科研人员在具体某个项目上的消极行为一般不会影响其在其他项目申请上的成败。换言之,终止续约的威胁 (或续约的诱惑)t对科研人员的影响并不大,科研人员在获得科研项目的时候并不会思考下次如何争取再获得同一部门的项目。此外,科研人员主要分布于高等院校,对于高校教师而言,专职教学工作虽然不能发家致富,但是收入仍然可以养家糊口。退路对应的可观收益制约了科研人员在科研上全力以赴,一锤子买卖成为不少科研人员的选择。
3)不确定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努力水平与科技成果质量之间的不确定性,即e→q环节的不确定性。很明显,努力并不一定就能产生高质量的科技成果。二是科技成果市场化本身存在不确定性,即q→p环节的不确定性。大量科技成果以实验室技术数据、论文、报告和总结形式出现,只有经过二次开发和中试环节,才能获得可以用于指导大规模生产和建设的数据、方法、路线和装备。这其中蕴含着风险,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企业很难从事二次开发和中试,一些原本有前景的科技成果,因为缺乏二次开发和中试而被搁置。此外,市场规模的大小、市场中介的发育程度、科技体制的完善程度等都影响着科技成果的市场化。不确定性的直接结果降低了科研人员从科技成果市场收益中获利的预期,如果从市场转化中预期收益过小,科研人员就不会付出过多的努力追求市场转化。
4)科研经费的性质与拨付方式。课题经费常常被视为科研活动的成本。2015年之前各级科研管理部门都明确禁止科研经费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发放和福利支出。2015年的科研管理体制改革允许科研人员从科研经费中设立间接经费,在间接经费中可以列支绩效,但是其比例过小。如果严格执行经费管理政策,将导致经费花不出去,还严重挫伤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实践中科研管理部门常常采取一种折中的方式,科研人员可以通过技术上的操作将科研经费应用于其他渠道,这使得经费在实际操作中不纯粹是科研成本,还是科研人员的一项重要收益。实际上,科技经费的收益性质使得科技成果市场化的潜在收益黯然失色,科研人员申报科研项目的目的,很大程度上不在于获得科技成果市场化潜在的收益,而在于获得科研经费。
相对于科技成果市场化收益的不确定性而言,科研经费是一个相对确定的收益,而且经费一般不会被收回,这与经费拨付的方式有关。科研经费通常在课题承接初期一次性拨付,而且项目经费一旦拨付,除非发生恶性违约,否则一般不会被收回。也就是说,无论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是否努力,经费均构成其确定的收益。科研经费一旦到手,科研人员的目标即已经一定程度地达成,继续投入到科研活动中的激情和耐心会迅速消减,为了申报科研项目而临时拼凑起来的科研团队也事实上宣告解散,这种消极应付的研究态度使很多原本很有市场前景的研究项目草草结题。
政策的目标在于通过激励与约束的调整扫清科研人员努力水平增加的障碍,从而提高科技成果质量。根据前面分析的模型,可以从以下5个方面调整科研人员的激励和约束。一是发挥科研单位和科研团队作为市场主体的激励性功能。研究表明,一所出色的大学在商业化方面往往都有清晰的策略[8],科研单位应制定完整的科技成果商业化策略,而不是被动地应付自上而下的考核。同时,引入市场激励机制,调动科研团队和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促使科研人员的收益与其所创造的科技成果市场化的社会收益接近,二者的接近是对经济主体最为有效的激励,也是经济增长的关键[9]。二是推进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科研项目评审机制。在人才评定上减少对论文、专利、专著等数量的要求,更加重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将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对高校院所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三是从事前和事后两方面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事前预防方面,在高校和科研单位中设立科研诚信办公室,对重要学术成果发表加强审核和学术把关;事后治理方面,建立黑名单制度,不仅禁止黑名单人员再申报同一部门课题,而且限制其再申报其他级别和其他部门的研究课题。四是降低科技成果市场化的不确定性。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科技成果的二次开发、中试环节、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市场交易网络建设、金融中介培育、高端人才引进等都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五是确认科研经费的收益性质,调整拨付方式。提高经费使用中绩效支出比例,并使之与科技成果质量挂钩,根据项目进度和成果质量分批拨付。改变经费不可回收的性质,对于成功市场化的科技成果,全额拨付经费;对于没有市场化的科技成果,不继续拨付甚至收回部分经费作为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