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仲雯
买方信贷销售最开始作为融资销售形式应用在跨国企业大型成套设备交易中,主要程序为由商品出口方的信贷机构向商品进口方发放专款,国际贸易的参与方在合同中确定付款方式,商品出口方信贷机构按照交货凭证,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比例,拨付给商品出口商并划拨给进口方,然后商品进口方根据和银行确定的方式按期偿还借款和发生的利息。当前,我国银行实操过程中的买方信贷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分别为进口信贷与出口信贷。进口信贷指的是为方便企业从国外技术和设备引进而设置的买方融资贷款,出口信贷指的是为方便国内企业生产的商品出口海外而设置的卖出性质的融资贷款。在国际贸易中引进买方信贷销售方式较好地避免了贸易买方客户短时间内资金流通不畅的难题,加快了卖方在商品出口后以较快的速度进行资金回笼,能够对财务报表起到优化作用,避免了卖方信贷会计处理产生的应收账款过多风险。
买方信贷销售方式经过多年发展,应用范围早已突破国际贸易范畴,向国内产品买卖延伸。在我国,许多集团在商品生产和融资时设定了专门的财务公司,参考和借鉴买方信贷融资销售模式,为购买企业商品的客户进行大型设备采购融资借贷,一方面提高了企业产品的销售量,同时还减少了传统销售模式下因为赊账销售产生的呆账和坏账。
本文分析买方信贷销售会计处理对策时采用的案例中所提及的买方信贷销售模式,假设销售卖方S集团为会计主体,购买S集团大型设备盾构机的企业为借贷主体,卖方S集团分别为两个设备的买方信贷向银行质押作保,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买方后期不具备及时向银行还款能力,则有权将盾构机进行回收以归还贷款或者偿还买方信贷所欠银行的贷款本息。
S集团作为专门生产隧道用盾构机的大型制造企业,和H隧道公司在2018年5月签署了销售合同,H隧道公司向S集团采购某种型号的盾构机,合同金额1.8亿元,签订合同后H隧道公司先付35%的定金,即0.63亿元。为定期还清购买盾构机的尾款,H隧道公司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借款1.17亿元。通过对H隧道公司进行资信及经营状况实地考察,银行对其进行放贷。S集团和银行确立担保合同,就H隧道公司为此次买方信贷向银行提供全额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需要向银行提供至少5850万元的货币资金作为质押担保。S集团和H隧道公司在双方约定地交货后由H隧道公司提货,然后返回公司所在地。模式如图1所示。
图1 买方信贷销售卖方连带担保业务操作模式流程图
图2 买方信贷销售买方附有回售权业务操作模式流程图
1.卖方商品销售收入会计确认
根据2017年7月出台的“新收入准则” (十四号)相关要求,企业在售出商品取得收入后进行会计确认需要符合五个完整的条件:一是贸易的参与方都认可合同约定的权责利;二是认同合同中确定的相关方和交易商品有关的权责利;三是认同合同中确定的支付款条款;四是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合同的发生可以在时间、空间、金额及风险方面转变未来时期的现金流量走向;五是企业大概率收回商品在转让过程中所获得的对价。按照S集团和H隧道公司订立的合同,双方交易地点选择在S集团的仓储间,由买方自行提取。可见,在双方办理完盾构机交接流程后,就代表着H隧道公司获得了欲购商品的控制权,很显然符合前面所提及的四项条件,第五项条件是否满足有待商榷。
下面对第五项条件商品回收交易对价可能性进行分析。由于双方商品交易时应用买方信贷销售方法,当H隧道公司获得银行贷款后,银行会将借贷的款项打入S集团账户中,如果只考虑双方签订的购赊合同,可以判断在销售盾构机过程中发生的1.8亿元交易对价具有收回可能性。但是,如果全面分析S集团、H隧道公司、银行三个方面签订的合同,S集团就必须对自身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造成的应得交易对价被冲减抵扣的问题进行评估。本质上,这种销售模式和分期付款方式比较相近:首先交付0.63亿元的贷款首付,然后按期支付贷款尾款1.17亿元。虽然在颁布的新收入准则中没有明确要求把三个参与方的合同看成一揽子协议整体考虑,但按照实质大于形式及会计稳健性要求,S集团需要对该交易行为进行确认时对上述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如果H隧道公司无法如期向银行支付本金和利息,银行会按照约定从S集团质押的货币资金中进行资金划拨进行抵债,这样形成的实质性结构和分期付款方式中销售得不到尾款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就算买方在前期都能做到货款收讫,但只要买方没有完全偿清银行贷款,卖方就存在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违约风险。
2.卖方提供担保的会计处理
S集团为H隧道公司所担保的会计处理涉及预计或有负债的确认、计量及对外披露。对会计主体S集团来说,在为H隧道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后就顺理成章衍生了或有事项。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判定“预计负债”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标准:第一,所履行的义务为现时义务;第二,履行义务的过程会产生实际损失;第三,履行义务相应的价值能够精准衡量。对照这三项标准,S集团为H隧道公司所做的担保发生的事项均满足这三个评价标准,因此自然判定为S集团的“预计负债”。
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企业“预计负债”会计计量时,应该根据履行义务时所发生的较为客观的预估数量处理。在本案例中,S集团在认定最恰当估计数额时,需要从整体上考虑在为H隧道公司做担保时有可能产生的信用违约风险。如果发生违约行为,会增加银行按照合同要求追索债款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质押于银行中的货币资金发生流失和贬值的可能性等。如果买卖双方还有其他的合同约定,则会有第三方对S集团的利益损失进行补偿,因此,在收讫后才能够界定为资产。在后续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的账面价值和会计预估数额存在偏差,则需要以最佳估值为标准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3.卖方质押款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S集团按照合同或者约定需要在银行对H隧道公司贷款额的50%即5850万元资金在银行中进行担保质押,在未解除担保责任前这些资金不能随意支配,期间这些担保的资金不允许在现金流表中纳入“现金”范畴。在编制现金流表时,不能将抵押的5850万元纳入现金流量表,需要从“现金”项目中剔除。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三个月内仍无法自由支配时,在编制企业现金流表时需要将其从“现金”项目中抵扣移除。
按照上面提到的原则,S集团在编制企业现金流表时对银行抵押的5850万元资金计量为最佳的会计估值。如果已经扣减了该款项,则主表中就应该顺理成章将不能自由支配的质押资金的当期新增额度列入“现金流出”。在本案例中,S集团用专门的货币资金做质押担保,如果H隧道公司发生违约失信行为无法如期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那么这些质押担保资金被银行划拨作为履行担保责任的可能性极大,无法返还给S集团的概率也较高。因此,在对这笔抵押货币资金做会计处理时,S集团应该将其计入“已缴纳的其他经济活动相关现金科目”。
S集团和K建设公司在2018年6月签署了销售合同,K建设公司向S集团采购某种型号的盾构机,合同金额1.8亿元,签订合同后K建设公司先付35%的定金,即0.63亿元。为定期还清购买盾构机的尾款,K建设公司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借款1.17亿元。通过对K建设公司进行资信及经营状况实地考察,银行对其进行放贷。同时,银行和K建设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K建设公司用所购买的盾构机作为抵押物进行1.17亿元的借贷,银行一次性将尾款划拨给卖方S集团,同时和S集团签订“盾构机销售合作协议”,并且三方共同签订了“特定盾构机购销契约”。如果K建设公司发生违约行为,银行有权请求S集团用K建设公司未清偿本金及利息的金额为担保收回用作抵押物的盾构机,回售后的盾构机属于S集团。S集团和K建设公司在双方约定地交货后由K建设公司提货,然后返回公司所在地。模式如图2所示。
1.案例过程分析
(1)S集团商品销售收入会计确认条件简析
类似上面提到的案例,按照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交易地点在S集团,由K建设公司前去自行提取,并且合同款项为1.8亿元。以此可以断定,在完成交易流程后,代表着K建设公司获得了盾构机的控制权,很显然符合新收入准则的前四项条件,第五项条件是否满足有待商榷。
下面对第五项条件商品回收交易对价可能性在买方具有回售权的销售模式下进行分析。银行向K建设公司放贷时,因为银行能够如期掌握资金的流向,因此,S集团百分百能够接收到K建设公司支付的1.17亿元的贷款余款,所以,在这种模式下,S集团完全可以收回应得交易对价。不同于上述模式的是,应得交易对价的可能性显著提高。
(2)买方附有回售权的买方信贷销售模式可以看作买方持有意向看跌期权
本案例中,S集团和K建设公司签订的条约附带特定条件,即如果K建设公司不能按期还款,则合约属于到期回售选择权期权合约,而不是到期不能还款时立刻强制性的履行远期合约,相当于K建设公司具备看跌期权。当前的会计准则系统对怎样判断是否具备确认收入条件和实施后续会计处理,没有给出具体详细的操作细则,因此需要会计工作者掌握会计准则的精髓和宗旨,在此基础上考虑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判断,做到遵循条款但又不拘泥于颁布的条款。
在进行具体的会计处理时,需要综合考虑已经发生的合同首付、设备价格、预计回售设备的费用、设备回售时市场的公允价值等各个因素存在的内在联系,着重判断买方K建设公司是否具有充足的经济动因和推动力量以进行看跌期权,进而判断出作为会计主体的S集团能否进行收入确认及确认后如何进行会计计量。通常情况下,产品的预计回售价格和回售行为产生的市场公允价值的估算都属于会计估计范畴,但是本案例中S集团对产品可能会发生的回购行为的价格完全取决于K建设公司对银行本息的偿还能力和偿还情况。分析清楚前面各个因素之间的概念和内在关系,目的是准确判断K建设公司是否已经具有行使看跌期权的内在经济动力。理论上讲,当商品回购回售价格显著超过回售行为当日的市场公允价值时,K建设公司才会主动、强烈地行使看跌期权。
2.会计处理剖析
假如在经过分析后,得出的结论为K建设公司没有行使看跌期权的内在推动力,则S集团就应该被看作符合盾构机销售收入会计确认的要求从而确认操作。根据交易的模式和方式可以发现,K建设公司在购买盾构机时的首付越少,也就是贷款比例越高,公司行使看跌期权的动机越低。原因很明显,公司的首付款并不在未来有可能发生的S集团回购价格范围内,由于K建设公司具备如期偿还贷款的能力,所以,回购价不高于K建设公司回售所购盾构机的正常市场价格。由于缺少利益驱动,作为经济行为主体,发生的概率较低。在K建设公司行使看跌期权外在动因方面,如果债权人感觉收回贷款的希望渺茫,则会通过一定手段和举措要求债务人行使其他权利解决债务问题,在本案例中,作为国有银行,借贷方不会和K建设公司联合作弊进行经济欺诈,加上前期银行对借贷方K建设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和经济评估,认为其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才进行资金借贷。这种情况下,可以推断银行不会成为推动K建设公司行使看跌期权的外在驱动力。
综合以上分析,S集团能够作为K建设公司附带具有回售权的买方信贷销售确认为“待履约落实合同”,但不能作为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如果出于实际需要,要求根据合同回购的盾构机在买方提取商品后行为上产生亏损合同时,需要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存货跌价计提。这个过程需要重点强调的是,虽然在该案例中,K建设公司作为买方没有行使看跌期权的主观意愿,但是,类比于买方附有回售权的买方信贷销售,仍然存在买方在自身利益或者外部经济综合因素驱动下行使看跌期权的概率和可能性。发生类似情况后,作为会计主体,S集团作为交易行为的卖方本着实质大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简而言之,也就是如果买方主管自动行使了看跌期权并进行回售,待回售行为完成后,整个流程也正好与租赁的条件及特点相吻合。
3.买方信贷销售收入与或有事项的信息披露
新收入准则颁布前,我国实行的会计准则未对和收入有关的信息披露做出要求,在新的收入准则实施以后,准则明确要求对和会计收入有关的政策选择、影响收入的时间点和金额的变化情况、合同方面的有关信息、和合同有关联的相关信息、与合同成本相关的资产等信息都要求在附注中进行说明和信息披露。我国会计准则一直对或有事项的信息披露有明确要求,“或有事项准则”(第14条)明确要求企业在对外披露中必须在附注中包含预计负债、或有负债、可能导致经济利益和资产变化等信息。
(1)S集团盾构机买方信贷销售收入信息披露
S集团信息披露时在附注中需要包含一系列和收入相关的信息:第一,在质押担保与买方附有回售权两种买方信贷销售模式中选择何种会计政策,对收入确认时间节点及收入确认金额进行判断,H隧道公司和K建设公司获得所购买的盾构机的时间判定及地点确认,采用何种方式及判断思路判定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预计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等。第二,S集团和购买方、信贷银行签订合同时的具体信息。如对本期销售收入确认的信息,包括两家买方的企业性质、购买用途、合同类型、担保形式、两种交易模式具有的特点、盾构机转让时间和地点的确认、合同签订期限、应收款项、合同中的资产及负债账目价值在本期的变化等。第三,和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信息,如按为取得和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对外披露的期末账面价值,以及本期确认的上述合同成本支出的摊销及减值损失金额等。
(2)S集团盾构机买方信贷销售或有事项信息披露
S集团在对外披露时,需要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第一,由于H隧道公司以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如预计负债的类型、预计负债产生的原因、最优估计数量的确认、企业账目价值的调整等。第二,如果和H隧道公司、K建设公司发生买方信贷销售业务而产生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的或有债务,如或有债务的类型、或有债务形成的原因、或有债务有可能带来的潜在的财务风险、产生亏损合同而出现的经济利益流出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