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诚信制度建设能抑制企业腐败行为吗

2020-03-30 03:44杨梦军冉戎
财会月刊·下半月 2020年3期

杨梦军 冉戎

【摘要】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已成为市场失范行为的治理新方式。在“以利围权”愈演愈烈的背景下,运用285个地级市信用监管数据,就信用监管制度对企业腐败的治理成效进行实证研究,并基于组织制度理论,分别从认知合法性和规范合法性角度探讨社会诚信制度对企业腐败的异质性影响。研究发现,高质量社会诚信制度建设显著降低了企业腐败水平,相对不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对企业腐败行为并无显著抑制作用。企业对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及其他组织诚信行为认知越充分,越倾向于遵守诚信相关管理制度,抑制自身腐败行为;地区传统文化等规范压力越大,地区诚信制度对企业腐败的抑制作用越显著。

【关键词】社会诚信制度;企业腐败;信用监管;组织制度理论

【中图分类号】C9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0)06-0116-9

一、引言

社会诚信道德的缺失及其引发的严重社会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亟待解决的国家级发展难题[1] 。商务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2012年国务院颁布《征信业管理条例》,到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制度化进行战略部署,诚信建设正在逐步构建起“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最新范式。这一范式的转变,意味着各地方政府针对诚信建设制度化也正在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这向我们提出亟待验证的课题:社会诚信建设制度化是否卓有成效?如何能使社会诚信制度建设更好地发挥作用?

诚信作为一种伦理上的自我约束和价值原则,对市场行为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早有学者从不同视角定性地阐述了诚信建设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实现交易主体自身利益最大化和整个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必要条件[2,3] 。近年来,逐渐有学者对社会诚信建设的经济后果进行定量研究。张一林等[4] 以食品行业企业为研究对象,发现在信任危机十分严重的食品行业,政府的监管投入即使达到极高的水平,监管也依然收效甚微。耿艳丽和鲁桂华[5] 认为,若企业纳税信用评级较高,那么其审计费用及盈余管理活动均相对较少,信息披露质量相对较高。孙雪娇等[6] 从信用监管中的税收征管出发,发现柔性税收评级制度通过激励机制,可以有效缓解企业信息不对称及提升企业声誉,进一步降低高评级企业的融资约束水平。囿于社会诚信制度建设数据的可得性,目前探讨诚信氛围对企业行为影响的文章较多,而探讨社会诚信制度对企业行为影响的研究尚不多见。本文拟运用《中国商业信用蓝皮书》中披露的信用监管数据,实证检验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对市场失范行为的影响,具体探讨对企业腐败行为的影响。

之所以选择企业腐败进行研究,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企业腐败是一种重要的市场失范行为。伴随着我国经济转型与结构调整的进一步深化,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交换市场越发繁荣,其中商人“以利围权”与官员“以权逐利”等行贿受贿现象成为腐败新趋势[7] 。据世界银行测算,个人和企业向公共部门行贿的金额在全球每年达到1万亿美元,腐败成本相当于全球GDP的5%以上。二是众多学者对企业腐败动因的研究聚焦于政治、经济等因素,而对社会伦理道德因素有所忽视。基于此,本文拟探讨两个问题:一是社会诚信制度建设是否可以抑制地区企业腐败行为;二是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如何更好地抑制企业腐败行为。

与已有研究相比,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在研究方法上,相比于传统文献定性分析诚信对经济行为的影响,本文尝试通过实证研究检验社会诚信制度对市场失范行为是否存在显著影响,为诚信的经济后果补充了有力的经验证据;在理论视角上,本文基于组织制度理论,从认知合法性和规范合法性视角,探讨非正式制度对信用监管制度有效运行的异质性影响,为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的关系提供新的补充证据。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组织制度理论着重关注组织的“合法性”,它强调为了合法性的获取与维持,组织会保持与外部环境中的法律法规、认知、规范等的一致[8] 。规则、认知和规范三个支柱较好地融合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分析要素,有助于理解、分析和预测企业行为。由于规制位于制度性因素之首[9] ,本文主要探讨规制合法性(社会诚信制度)对企业腐败行为的影响。此外,处于正式制度相同但非正式制度不同环境中的企业也会选择不同的组织行为[10] 。因此,基于组织制度理论,本文还将分别探讨在不同认知性因素与规范性因素环境中,社会诚信制度对企业腐败行为的异质性影响。

(一)社會诚信制度与企业腐败行为

规制合法性是指,组织通过遵从法律、规章、政策等正式制度而获得外部认可,与市场合法性、政治合法性紧密相关。其核心观点在于,组织内嵌于政治环境中,政策法规及权力机构所拥有的权力和奖惩手段对于组织的生产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企业具有较大动力去遵从政府相关规制,约束自身行为。较多研究论证了这一逻辑的正确性。林润辉等[11] 研究发现,外部政府规制促使企业执行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并主动运用于具体实践。毕茜等[12] 研究发现,外部环境中的规制压力会促使企业披露环境信息,并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因此,企业为了其规则合法性,也可能遵从社会诚信相关制度。

本文将信用监管作为社会诚信制度的代理变量。信用监管作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核心机制,主要指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如财政部、工商管理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对信用市场参与者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记录、评价评级、共享公开,进而分别采取“刚性钳制”(失信惩戒)和“柔性激励”(守信激励)等系列活动的总称。从信用信息的运用上看,社会诚信制度将从“刚性钳制”及“柔性激励”两个方面分别影响市场信用主体的行为。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刚性钳制”将对企业行为产生重要限制。当社会诚信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社会诚信便具有了制度的两大功能:确定性和强制性。通过信用监管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社会公众及组织会明确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边界,同时通过政府间多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惩罚失信企业,可以对不法企业及其经营者形成有力的震慑,从而有效约束企业和个人的不法行为。明清时期徽商商友内部构建系列商业自律监督机制,包括内部行事原则和交易制度,这些制度公开了对商人失信行为的惩戒,形成对不法商人的直接威慑力,减少了商人行事的不确定性和盲目性,从而减少了市场失范行为[13] 。信用监管制度通过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刚性钳制”,迫使企业诚信经营。

柔性激励机制也是信用监管制度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诚信自律的重要途径之一。较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刚性钳制机制,“柔性激励”不依赖于强制措施,而侧重于通过完备的契约激励行为主体自主履行诚信规范,同时给予诚信契约履行较好的经济主体更灵活的权利。例如,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与16个部门签署联合守信激励的合作備忘录,为守信纳税人提供涵盖18个领域的41项激励措施,其中与银保监会联合推出的“银税互动”,有助于解决守信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海关方面,高信用企业不仅可以享受国内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还能享受互认国家(地区)海关给予的优先办理通关手续、减少查验等多项便利化措施,能大大缩短通关时间和压缩贸易成本。不少学者研究发现,逃避税收、破除融资约束、简化行政审批、规避管制等都是企业腐败的动机[14,15] 。信用监管通过更好的行政服务、融资服务、公共服务和更低的监管成本、交易成本,有力强化了企业诚信动机,约束了自身不法行为。综上,提出如下假设:

H1: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可以有效地抑制地区企业腐败行为。

(二)认知合法性:诚信教育的异质性影响

规章制度对行为主体的影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作用的发挥会受到认知合法性的影响。认知合法性来源于个体或组织对外部环境的理解和认知,强调个人或组织之间的共同理解。虽然行贿受贿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但当企业意识到周围其他企业向政府官员行贿时,其自身也会随之加大政治投入[16] 。诚信文化和理念通过宣传教育逐渐内化于组织和个人并最终成为其认知范式和行为脚本,因此,本研究将诚信教育作为认知合法性的代理变量。

本文认为,诚信教育可以通过两个方面影响企业认知。一方面,诚信教育将社会信用体系产生的正反两方面案例,在当地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居民中进行生动的宣传,促使企业对组织场域中其他企业的行为及行为后果进行深入而广泛的了解;另一方面,虽然正式制度强制性通过社会奖惩使人们遵守行为规范,但是制度诚信更侧重于对底线诚信的被动守护,是一种消极被动地维系诚信运行的机制,无法培养个体积极主动的诚信品质[17] 。深入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有利于市场主体深入理解诚信的内涵,增强主体的诚信自觉,使诚信意识、诚信行为成为市场主体的主观需要,从而使信用监管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基于市场主体对诚信制度的认知及对其他组织诚信行为及后果的认知,提出如下假设:

H2:在诚信教育水平更高的地区,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对企业腐败行为的抑制作用更显著。

(三)规范合法性:儒家文化的异质性影响

正式规制只有在被社会价值体系认可后,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规则的有效运行依赖于一定的意识形态。如果缺乏共同意识形态的约束,将需要花费较高的成本使人们相信制度的合法性,这就会削弱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实证研究表明,公司管理层在受传统文化的“心灵约束”下,会更加严格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12] 。因此,社会诚信制度的有效执行受隐形的传统文化影响。本文选择儒家文化作为规范合法性的代理变量。儒家文化是我国最重要的思想流派之一,并且自秦朝以后作为一种正统思想对我国的影响长达两千多年,对组织和个人的思想均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仁义礼智信”作为儒家核心价值观,倡导人们守法、诚实、守信,约束自身的不道德行为。在此意义上,儒家文化及其价值倡导作为一种法律规章外的补充约束力量,影响着区域内组织和个人对正式制度的遵从。基于此,提出如下假设:

H3:受儒家文化影响越深的企业,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对其腐败行为的抑制效应越显著。

三、数据与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A 股上市公司作为初始样本,企业数据均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本文核心变量为企业业务招待费和信用监管。由于业务招待费并非企业必须报告的支出,加之信用监管数据披露仅有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2015年5年的数据,2010年作为首次披露年度,数据缺失严重,效度较差故不予采用。因此,本文将样本限定于2011年、2012年、2014年、2015年四年间,并对数据按照如下步骤进行筛选:①鉴于财务报表结构上的差异,删除金融、保险以及证券类上市公司的观测值;②鉴于交易和财务限制上的差异,删除 ST和?ST公司的观测值; ③删除企业所得税小于等于零公司的观测值;④删除上市年限小于一年的公司观测值;⑤删除其他数据缺失的观测值,回归中实际使用的观测值数量为3836个。为了消除极端值的影响,对企业所有连续变量进行1%的缩尾处理。信用监管、诚信教育数据均来源于《中国商业信用蓝皮书》,上市公司与儒家文化中心经纬度数据通过谷歌地球、百度地图等工具进行搜集。

(二)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本文主要针对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对企业腐败行为的影响进行研究,构建如下计量模型:

其中,因变量Bribe代表企业腐败,Rk1-95代表企业位于社会诚信制度建设排名1 ~ 95名的城市,Rk96-190代表企业位于社会诚信制度建设排名96 ~ 190名的城市,Control代表一系列控制变量,包括企业特征、反腐力度、地区经济水平,εi为随机误差项。此外,在回归模型中,还控制了行业效应和年份效应。具体变量界定如下:

1. 因变量:企业腐败。由于腐败活动的非法性和高度隐蔽性,除非经司法审理与媒体曝光,研究者难以直接获取第一手资料。目前对腐败的测度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主观指标,如表征国家腐败常用的腐败感知指数(CPI)、企业调查问卷中涉及腐败相关问题如“是否行贿”以及行贿实验等[18] 。这类指标有一定的局限性,即腐败感知或腐败报告存在主观性,和实际腐败水平存在差距。另一类是客观指标,采取相对近似的数据刻画腐败水平,如以年均腐败立案数除以党政机关在职职工数表征地区腐败水平,以企业招待、差旅费与销售额之比作为企业腐败的衡量指标[14] 。

本文借鉴褚红丽等[14] 的做法,以企业业务招待费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作为衡量企业腐败水平的指标,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其一,在我国,企业通过吃喝公关获得政府资源是常用的策略,企业腐败支出容易被包装成业务招待费;其二,与主观调查数据相比,业务招待费是直接从企业的会计账簿中提取的,数据容易获得,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2. 自变量:社会诚信制度建设。选择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诚信评价研究中心编制的CEI指数的一级指标“信用监管”作为企业所在地区的诚信建设制度化水平的替代指标。具体而言,信用监管由监管部门设置(监管部门设置数量)、监管设施(信用监管部门信用设施/完善程度,是否设立信用监管部门的黑名单系统)、信用交易规则制定与执行(地方制定的信用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数量,地方制定的信用标准数量,信用标准国家推广情况)三个二级指标和六个三级指标组成,该指标对全国285个地级以上城市的信用活动进行了测算,并按照各城市信用监管水平的高低进行排序。由于序数变量取值过多,无法对每个值都赋予一个虚拟变量,故借鉴Hamermesh等[19] 和Wooldridge[20] 的做法,将定序变量转换成虚拟变量进行处理。由于诚信制度建设的定序变量有285个,不能对每一个值都取一个虚拟变量,于是将285个城市平均分为3组进行回归分析:高质量社会诚信制度建设、中等质量社会诚信制度建设、低质量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其中以低质量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地区为基准组,分别分析高质量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组和中等质量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相较于低质量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组的差异。

3. 控制变量。控制变量主要包括文献中常见的可能影响企业腐败的因素,譬如地区人均GDP、企业税收负担、企业性质、企业规模、企业年龄、反腐力度、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率、高管人数。

变量具体的含义见表1。

(三)描述性统计

表2汇报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发现,各企业业务招待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最小值为0.014%,最大值为2.591%,这表明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存在显著差异。地区社会诚信制度建设水平位于1 ~ 95名之间的样本中位数和最大值都为1,表明大部分上市公司位于社会诚信制度建设较好的地区。其他控制变量均在合理范围之内,在此就不予赘述。

为了更便利地考察企业腐败支出的年度间变动,本文首先通过业务招待费的核密度估计结果的变动情况来描述企业行贿额的总体特征。核密度估计是一种常见的非参数估计方法,通常用于随机变量的概率密度函数估计,该方法能够用连续的密度曲线描述随机变量的分布形态。因此,本文将借助核密度估计来刻画上市公司业务招待费的变化形态(如图所示)。

可见,2011 ~ 2015年上市公司業务招待费呈现典型的单峰分布,分布函数在2011 ~ 2012年间呈现峰值逐年降低、顶点右移的趋势;但2014 ~ 2015年间,则呈现峰值逐年升高、顶点左移的趋势,且均拥有一个细长的右拖尾,反映出在此期间,招待费均值逐年减少,且各企业招待费差距逐年缩小。

四、实证分析

(一)基准回归

表3报告了社会诚信制度与企业腐败行为的实证回归结果。由于因变量大多数位于0 ~ 1之间,属于受限因变量,因此采用Tobit模型进行回归。考虑估计结果的稳健性,本文估计的是聚合在66个行业层面的稳健性标准误。虽然数据是地区排名次序,不是独立的变量,但不会影响实质的回归结果,因此,同时也运用OLS回归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到不同年份和不同行业间业务招待费支出差异较大,回归分析时均控制了年份效应和行业效应。

表3第(1)列和第(2)列分别报告了在控制行业效应和年份效应后,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对于企业腐败的影响。第(3)列和第(4)列分别报告了在加入企业特征、地区特征等控制变量后,社会诚信制度对于企业腐败的影响。列(1)和列(3)采用Tobit回归,列(2)和列(4)采用OLS回归。回归结果均显示:企业办公所在城市信用监管排名位于96 ~ 190名之间时,中等质量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组相对于低质量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组(企业办公所在城市信用监管排名位于191 ~ 285名之间),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对企业腐败的作用不显著;当公司办公所在城市信用监管排名位于1 ~ 95名之间时,高质量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组相对于低质量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组,估计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结果表明,社会诚信制度建设质量较高,即监管部门设置数量更为合理,监管设施更加完善,信用交易规则更加完备,对企业腐败的抑制作用更显著。该结论与Grieser等[21] 的结论吻合,即诚信氛围越浓厚的企业,其逃税等违规行为越少。而当社会诚信制度质量相对较低时,地区企业腐败行为无明显变化。

对于控制变量而言,其符号和预期基本相同。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与企业腐败水平呈显著正相关关系,意味着企业面临的税收负担越重,企业越倾向于通过腐败手段避税;反腐力度越大,企业腐败水平越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跟地区腐败水平呈倒U型关系;企业规模越大,企业腐败水平越低;盈利能力越强,企业进行政治投资的动机越弱。这也与Svensson[22] 的结论吻合。

(二)认知合法性:诚信教育的异质性影响

诚信教育指标取自《中国商业信用蓝皮书》一级指标;诚信教育由信用体系组织机构和诚信教育开展情况两个二级指标构成;在二级指标下又分设四个三级指标,分别为党政机关是否成立诚信教育工程领导机构,政府是否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年度举办诚信教育宣传活动次数,党政机构诚信相关网站、视频建设情况。根据排名平均数,将诚信教育建设分为两组,若地区诚信教育排名高于中位数,则该地区为认知合法性压力较低组,否则为较高组。

表4列示了认知合法性和规范合法性等非正式制度异质性的影响的实证回归结果。表4第(1)列显示,控制其他变量,在诚信教育水平较高时,所在城市信用监管排名位于96 ~ 190之间的公司相对于信用监管排名位于190名之后的企业,社会诚信制度对于企业腐败的作用不显著;所在城市信用监管排名位于前95名的公司,相较于排名位于190名之后的企业,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对企业腐败行为具有显著抑制作用。第(2)列结果显示,在地区诚信教育水平较低组,城市信用监管排名位于1 ~ 95名间和排名位于96 ~ 190之间,相对于信用监管较差组,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对企业腐败均无显著影响。分析结果表明,诚信教育对于提升企业对社会诚信制度的认知、加强诚信自觉,从而抑制腐败行为具有重要的正向影响。

(三)规范合法性:儒家文化的异质性影响

借鉴已有学者对儒家文化的测量方法,采用各上市公司注册地址与儒家文化中心之间的距离表示儒家文化的影响力大小[23,24] 。儒家文化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七个文化中心:鲁(山东曲阜)、洛(河南洛阳)、蜀(四川成都)、闵(福建三明和龙岩)、泰州(江苏东台)、浙东(浙江东部,如宁波、绍兴)和临川(江西临川)。根据上市公司注册地经纬度和儒家文化中心所在地经纬度算出两地之间的距离,用距离最小值表征该公司受儒家文化影响力的大小。类似于诚信教育分组方法,将与儒家文化中心距离大于平均距离的公司设定为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小组,反之为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大组,具体回归结果见表4列(3)、列(4)。列(3)表示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大组,城市信用监管排名位于96 ~ 190间的地区,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对企业腐败相对于基准组无显著变化,城市信用监管排名位于1 ~ 95名间的地区相对于基准组,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对企业腐败有显著抑制作用。列(4)表示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小组,城市信用监管排名位于1 ~ 95和96 ~ 190区间的地区,社会诚信制度系数均不显著。回归结果总体表明,深厚的儒家文化有助于提升社会诚信制度的合法性,从而促进企业遵守社会诚信制度,约束自身失信行为。

(四)内生性检验

考虑到本文的自变量是一个地区性变量,为缓解可能的内生性问题,本文进一步控制地区层面的遗漏变量:制度质量和地区受教育程度。制度质量可能影响地区诚信制度建设,也可能影响地区企业腐败投入,從而引起社会诚信制度影响腐败行为。为此,本文进一步选取王小鲁等[25] 编制的“市场化指数”作为制度质量。经济主体受教育程度越高,地区诚信氛围越好,企业的外部监督力度越大。受教育程度采用各省每十万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数衡量。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高质量社会诚信制度建设依然对企业腐败行为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相对不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对企业腐败行为无明显抑制作用。

(五)稳健性检验

1. 更换被解释变量。以上结论是否受不同的企业腐败代理变量影响?为了增强结论的可靠性,本文选取业务招待费地区—行业均值(Meanbribe)衡量地区企业腐败水平;同时,参照申宇等[26] 和黎文靖等[27] 的做法,以总资产对业务招待费用进行标准化,回归结果分别见表6的第(1)列和第(2)列。可以发现,在更换被解释变量时,估计系数依然显著为负,其结果与前文一致,表明本文研究结论依旧稳健。

2. 更换解释变量。为了进一步检验本文研究结果的稳健性,运用两种方法对社会诚信制度进行刻画。第一种方法是,将285个城市按照地区社会诚信制度建设水平均分为5组,以最后一组即排名位于229 ~ 285名为基准组,回归结果如表7第(1)列所示,仅当地区排名位于1 ~ 57名间时,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对企业腐败的抑制作用相对显著。也就是说,只有当社会诚信制度建设水平较高时,才能对企业腐败行为有所约束。第二种方法是,不对排名进行分组,直接运用于回归。考虑到排名越靠前,信用监管力度越大,为了将负向指标正向化,本文对排名取了相反数,同时为了缩小量纲差距,将每个城市信用监管排名除以100。回归结果如表7第(2)列所示,信用监管(Creditcon)回归系数显著为负,结果与前文结论保持一致。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社会诚信建设制度化已成为社会治理新方式。本文从信用监管出发,就信用监管制度的“刚性钳制”和“柔性激励”对于企业腐败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并基于组织制度理论,分别探讨在不同认知性因素和规范性因素环境中,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对企业腐败行为的异质性影响。以2011 ~ 2015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利用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商业信用蓝皮书》披露的信用监管排名进行实证分析,具体研究结论如下:

1. 社会诚信制度建设显著降低了企业腐败水平。较为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一方面通过联合失信惩戒,如公开披露失信信息、加大监管力度等手段增大对失信企业的威慑,促使企业不得不守法经营。另一方面,通过更便捷的行政服务、更好的融资服务、更低的交易成本等柔性激励措施,引导企业积极遵守社会诚信制度,约束自身不法行为。

2. 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对企业腐败水平的影响受到认知合法性的调节。制度的有效运行除了其强制性和规范性,还依赖于制度约束主体对制度及其他组织行为的认知。本文选取诚信教育作为认知合法性的代理变量,诚信教育通过对社会诚信制度的宣传、诚信案例宣传,辅助个人或组织深入了解场域内其他组织行为和社会诚信制度。研究发现,认知合法性对社会诚信制度的有效运行起着重要作用,只有诚信教育排名靠前的地区,社会诚信制度建设才会促使企业遵守诚信相关制度,约束自身腐败行为。

3. 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的影响受到规范合法性的调节。文化规范深刻影响着企业对正式制度的遵从。本研究选取儒家文化影响作为文化规范的代理变量,儒家文化通过“仁义礼智信”的价值追求对组织和个人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研究发现受儒家文化影响较深的企业,会积极遵循制度安排,抑制自身的腐败行为。

(二)建议

1. 各级政府继续完善诚信制度建设。地方政府尤其是社会诚信制度建设落后地区,应持续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完善地方社会诚信制度建设。一方面,应完善失信企业管理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形成有效的预警和震慑;另一方面,加强柔性激励在社会诚信制度建设中的运用,完善落实守信激励措施,为诚信主体提供多样化服务,强化市场主体守信动力。

2. 政府各级部门应加强诚信教育工作。加强诚信教育的“软性”力量,将诚信道德教育融入日常生活中,弘扬诚信文化,培育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加大力度对社会诚信制度进行宣传普及,公开鞭挞失信行为、褒扬先进典型,促进市场主体对诚信相关制度的认知和理解,从而更好地了解制度规范。通过持续的诚信教育工程,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崇尚诚信、远离失信的诚信自觉。

3. 保护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儒家文化影响我国已长达两千多年,其中蕴含的许多思想瑰宝与当今时代的主旋律相契合。诚信不仅仅是个人立身处世的法则,也是经济社会有序运行的前提。我们要继承并弘扬传统优秀文化,积极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努力培育诚信友爱、脚踏实地的社会风气和道德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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