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建设的思考

2020-03-28 10:50
辽宁经济 2020年3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系统工程知识产权

〔内容提要〕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框架下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顶层设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都是依法治国最准确和最权威的表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从形式上、行文规矩、还是内容上,都不能有任何含糊和偏离,脱离上述表述,无论从政治上、技术上、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实际,都是与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背道而驰的。本文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深刻含义,并对专利法提出修改建议。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法律体系 系统工程

一、完整准确地理解依法治国的深刻含义

(一)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框架下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顶层设计

关于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都有明确无误的阐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以此为遵循,构建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

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这些表述都是依法治国最准确和最权威的表述,无论从形式上、行文规矩、还是内容上,都不能有任何含糊和偏离,脱离上述表述,无论从政治上、技术上、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实际,都是与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背道而驰的。在此,我们必须头脑清醒,把思想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知识产权保护当然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实施

毫无疑问,在我国任何一个公共服务或者监管部门的具体权力都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批准的三定方案履行职能,即权责法定。不同部门间的职权虽然有交叉,但主要职责是相对独立,也是依法界定的。每一个行政部门有上下级的领导和指导关系,有不同的层级。部门之间只是协调与合作关系,有牵头或参与部门,仅此而已。

同一事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涉及行政管理和处罚也可能涉及刑事处罚等多个方面,涉及行政主管部门也涉及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国家强力部门,每个部门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行使处罚和管理权力,属于不同的管理和处罚阶段。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处理、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由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现行的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是先有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再根据法律規定和具体情节严重程度移送司法机关。在此主要是分工不同,处理或处罚的程度不同,不存在行政主导或者司法主导之说。

(三)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

我们必须用系统工程思维解决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具体问题。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各方面工作深入开展。

法律手段首先是部门职责法定,其次对违法行为必须按法律规定处理,包括行政执法和案件移送。但不是单指依靠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手段。

经济、技术手段也是广义的行政手段或者是市场手段,发挥市场经济的决定性作用同样是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依靠,加大对侵权行为的经济处罚就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

必要的行政手段是在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到的领域,用行政的办法解决管理上的真空。如各种管理办法等,待条件成熟后上升到法律法规。

二、对专利法修改的建议

目前,正在对专利法进行修改,对专利法的修改是在国家现有法律体系内进行,要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正在审议的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衔接。这既能突出重点,又能很好利用现行法律解决问题,大大节省立法方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立法效率,使专利法律成为现行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行政处罚与司法判决的明确界定和有效衔接

现行的专利法基本上是一个专利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还是以专利的审查授权等技术性规定为主,现在看来称为专利管理条例更适合,这与我国专利制度实施的历史发展过程有紧密关系。特别是第七章的有关专利权的保护内容,第59~74条,很弱,表述的内容不够明晰,没有明确界定行政处罚和法院判决或违法犯罪处理的部门职责范围,在实际执法活动中引起不必要的交叉,导致保护效率不高和维权效果较差。

界定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各自的明确责任,行政机关在处理涉及违法事件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在这方面,现行法律法规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法律条文和法律实践,专利法中也突出强调这样的表述。如公安部关于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中明确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一般的法律法规都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移送司法机关前,进行了大量的行政管理或处罚工作,这既是一个界定,也是一个机制,更是一个通用的实践。行政与司法是不同层级的管理措施,法律是底线、是最后的底线、是最终的决定。不能指望把大量的民事和经济活动首先推到法律的面前,这既不可能解决问题,也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制定原则和实践。不可能事事找法院,若如此知识产权保护也就无法继续了,无论政府工作还是党的工作都是这样,党纪党规也是纪法分开,也是广义的行政与司法分开处理。这是法律法规的通用规定,无需争论。这样做有利于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冲突,同时也节约巨大的不必要的法律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减轻公共财政等必要的行政成本。

(二)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最近,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从目前看,现存的专利法很显然不能适应当前我国以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形势需要,特别是具有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特点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供给侧改革、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统一协调的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正在形成。在这种条件下,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显得更加紧迫更加合理。进一步明确国务院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对涉及到的有关专利法、商标法、版权著作权法、植物新品种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特别是有关刑法方面,还应加大惩罚力度。现行刑法在处罚的广度、力度方面还比较弱,应该加大司法解释,并推动刑法的修改,同时也要在现行的法律体系内进行知识产权法的制订。保证与现行法律有效衔接,相互补充。既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又使部门职责界限清晰,发挥不同执法部门的专业特长,进而提高执法效率,使知识产权保护法构成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起到很好的保障。如应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刑法等很好地衔接,形成封闭循环。

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框架

通过上述,参考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构建,建议知识产权法律建设如下图所示。即在知识产权保护法的综合法律之下,再分别对现行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植物新品种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相关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制定等。如专利代理等有关规定应该适时取消,释放社会创新能量。相应的有关刑法条文进行修改或解释。

(课题组成员:贾英姿 张 震 李宇斌 李 倩 宫 炫 李英博 程惠蕾)

责任编辑:梁 欣

辽宁省先进装备制造业工程中心知识产权保护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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