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教育“放管服”势在必行

2020-03-20 03:41陈鹏
教育家 2020年1期
关键词:放管服教育领域简政放权

陈鹏

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首次提出“放管服”改革。“放管服”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持续稳步推进,同样,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也离不开“放管服”。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上,李克强总理要求,要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释放教育事业发展生机活力。

近五年来,教育领域内“放管服”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盲点与堵点。“放管服”改革仍需持续发力,进一步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按照教育规律办教育。

是什么在掣肘“放管服”改革

前段时间,甘肃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甘肃省人社厅”)“任性用权”问题引发社会强烈关注。高层次人才结构欠优、数量不足一直是制约甘肃省发展的瓶颈,而甘肃省人社厅却为人才引进设卡,将“事后备案”改为多重“前置审批”,将“放管服”变成“管卡压”,使甘肃省高层次人才引进陷入困境。从这一个例出发,审视当前教育系统“放管服”改革,仍存在以下問题——

权力下放不协调。所谓简政放权,一是要扩大权力边界,让学校和社会能够拥有一定的权力发展教育事业;二是要下放权力,让基层政府有更多行使权力的空间。现如今,教育系统中的“放管服”改革仍存在权力下放不协调的问题,政策落实不到位,各地的落实力度和情况差异明显。一些地方权力下放有限,对学校教育的行政干预过多,一味追求工作绩效而忽略了学校的自主特色发展。有关简政放权的政策无法得到各个部门的系统配合,无法在各个环节有序运作,难以形成多元联动的权力运作机制,阻碍了教育“放管服”改革的有效推进。

监管机制不健全。放权绝不是毫无界限地放,也不是不管不问,建立相配套的管理机制尤为重要。权力下放之后,如何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管,实现行政权力的有效配置,是教育系统中应当解决的一大难题。目前,教育系统之中尚未形成健全的权力监管机制,难以保证各层级、各部门和各环节中权力的合理合法落实。从管理的内容来看,存在教条式管理的倾向,一些形式主义的行政检查评估给学校管理者和教师带来较大负担,过重的非教学压力既影响了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也不利于形成真实可靠的评估结果。从管理的方式来看,过于强调细节的管理,缺少对于总体的宏观管控,下级政府部门和学校的权力施行仍有较多限制。

服务意识和能力低。政府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是“放管服”改革对教育系统提出的新理念和新诉求。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仍存在官员做派,并未真正形成服务群众的意识,某些不必要的审批程序和“踢皮球”式的工作态度给教育系统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行政权力明显制约学术权力。学校与政府部门之间、师生与行政人员之间,难以形成融洽和谐的互动关系。

学校用权不科学。政府简政放权的同时,也考验着学校的权力运用能力。一些学校一方面期望得到更多的自主权来开展本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另一方面又担心无法有效行使权力而陷入困境,缺乏“摸着石头过河”的魄力和科学用权的能力。当权力真正下放之时,学校若缺乏健全的制度体系和科学的管理能力,也无法真正发挥权力的效用。例如在改革的实际推进过程中,一些学校思维僵化,依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政策,难以放开手脚创新权力运作方式,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现实意义

当前,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已迈入攻坚阶段,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但总体取得了良好成效,是全面深化教育领域内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必然要求。

教育领域持续深化“放管服”是教育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教育发展面临不同的机遇和挑战。“放管服”作为一种创新理念被应用到教育领域中,是一场重塑政府和学校关系的改革,是一场动利益、动格局、刀刃向内的深层次改革。教育“放管服”有利于改变政府集权的管理方式,尊重教育发展规律,释放教育事业发展生机活力,充分发挥学校办学主体作用,从源头上减少权力寻租问题,给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

教育领域持续深化“放管服”是依法治教的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教育领域是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教要求治教有法,2014年,教育部针对项目评审、教育评估等行政审批事项出台了相关意见,其中每一项权力均附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后续的规定中也显现出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的权力,教育部均将其下放到地方政府和学校的特征。这有助于教育“放管服”改革从一开始就结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理顺各涉教部门的管理项目和权责;有助于涉教部门按照“一事项一标准、一流程一规范”的要求,细化各部门的行政权力,明确每一事项办理的具体内容和流程。

正如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教育领域的简政放权不是让权力“做自由落体运动”,让学校“活”起来也并不是不守规矩。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真正学会依法依规,在办学方针、办学经费、条件保障等多方面加强监管和服务。同时积极推进教育立法,系统谋划“六修五立”(“六修”即修订教育法、教师法、职教法、高教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位条例,“五立”是制定学校法、学前教育法、考试法、家庭教育法和终身学习法),健全教育执法监督体系,为加快推进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提供优良的法律环境。

教育领域持续深化“放管服”是推动教育治理现代化发展的应有之义。2015年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强调“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依法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2016年至2017年,教育部进一步明确了“放管服”改革目标,下放了全国大学生竞赛评审权、高校教授评审权审批等权力,“放管服”成为破除制约教育事业发展体制机制障碍的重要手段。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部署了十大战略任务,其中之一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学校治理结构,推动社会参与教育治理常态化,建立健全社会参与学校管理和教育评价监管机制。

总之,构建政府、学校、社会的新型关系,由管理体制的改革带动教育治理的现代化,提供以人民为中心的教育服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应是持续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题中之义。

(作者系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院长)

责任编辑:王梦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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