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洁 孙平
一直以来,“村匪”“村霸”等涉黑恶势力的存在是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些势力在农村地区既保留了传统特征,同时又随着时代的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根据前期的扫黑除恶与综治民调走访情况来看,主要表现在:一是利用农村地区监管薄弱的现状,将黑手伸向对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影响最为重要,也是最有利可图的土地、矿产等资源。二是为获取最大利益,对基层政权的拉拢、腐蚀、渗透加剧。不法分子为攫取经济利益,在农村地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了寻求非法保护而拉拢腐蚀基层政权,或为了占有、侵夺农村各种资源而向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行贿送礼。此类行为已对农村基层政权、基层组织建设构成了严重威胁,对基层人民群众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恶劣影响。三是强装强卸、强揽工程、强行阻工等三强行为时有发生。不法分子企图通过“三强”行为来攫取经济利益,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生产秩序和营商环境。
恶势力犯罪在农村地区较为突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对农村社会的管理控制能力较弱,政府管控能力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一方面,个别行业、领域存在监管漏洞,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涉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空间。另一方面,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存在不足,对涉黑涉恶的苗头和线索排查不到位,让涉黑恶势力犯罪的产生和发展有了可乘之机。如随着我国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农村绝大部分青壮年不再愿意守着农村一亩三分地过日子,而是选择进城务工,导致农村大量的劳动力涌入城市,人口流动性大,造成农村出现“空巢”现象,留守农村的主要是老年人和小孩。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不断降低,农村社会管理不再像建国初期的“人民公社化”,基层组织通过对土地及权益的分配而建立对基层组织成员超强的社会控制能力,原有的社会管理、控制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当今社会需求,从而大大削弱了基层组织预防、遏制犯罪的功能。
二是“打小打早”的意识不强。农村涉黑恶势力的形成并非一次两次行为的体现,多是长期作恶、为害一方,对于农村“村霸”“村匪”苗头现象没有及时予以关注和打击,致使其坐大成势。比如张某仟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案,其横行乡里、为非作恶的行为持续一年多,但未能在一开始就“村霸”苗头现象予以打击,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少部分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因害怕忍气吞声或者为了维持稳定选择调解私了,从而助长了涉黑涉恶势力的嚣张气焰。
首先,农村“村霸”“村匪”的存在严重破坏了农村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村霸”“村匪”利用当前新农村建设的机会,在没有任何工程资质的情况下,通过阻工、强揽工程等手段介入经济活动,从而扰乱当地经济秩序以及工程招投标程序。
其次,“村霸”“村匪”通常占有、掌控和垄断了一定的农村资源,为追求暴利或满足非法利益,对当地的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较明显的破坏。更有甚者,通过威逼利诱、贿赂的手段腐蚀基层政权,进而破坏农村基层党群、干群关系,威胁到农村基层政权的安全,从而使人民群众失去了对党和国家的信任,甚至使群众对党和政府产生对立情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和改善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为确保农村和谐稳定和健康有序发展,笔者认为预防、打击、治理农村“村匪”“村霸”等涉黑恶势力是当务之急。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工作:
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事实证明,哪个地方的黑恶势力问题突出,该地的党委、政府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基层党建工作重视不够,基层政权组织软弱、涣散,为涉黑恶势力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农村涉黑恶势力犯罪,就必须加强和巩固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基层党组织作为党的基本方针、路线、政策的传达者和执行者,要高度重视党支部的建设工作,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农村村(居)委会等是农村基层组织的带头人,要搞好农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建设,加强对村支两委干部的党性教育,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强化履职能力,培养道德情操,改进工作方式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树立亲民为民的新形象。
对于农村村(居)两委的选举,最重要的是将政治素质过硬、德才兼备,群众认可的人才进行选拔,为建设好农村起模范带头作用。近年来,在部分地方的基层组织选举过程中,一些地方“村霸”“村匪”、宗族势力凭借自身在农村的地位和家族财富,通过贿选、威胁等方式篡夺基层政权,大大损害了当地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通过严格规范村(居)两委选举,完善群众自治制度,加强对基层民主选举的监督,确保基层政权不被地方黑恶势力所掌控。其次,在农村加强思想教育、组织整顿,强化基层组织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控制能力,使基层政权组织真正成为保护农民利益,发现基层问题、解决基层问题的战斗堡垒。
一个地方是否存在涉黑恶势力,人民群众最清楚,扫除农村涉黑恶势力不能仅仅只靠公检法等单位孤军奋战,而要积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既要鼓励人民群众对发生在身边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农村涉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又要充分调动基层派出所、基层派出法庭、国土所、司法所、村委会等运用多种方式方法形成扫黑除恶合力,积极稳妥深入村户了解当地治安环境,开展对农村集体“三资”(即资金、资源、资产)盘点排查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问题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实现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孤立和分化瓦解农村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分子。
通过加大农村地区对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促进懂法、守法、用法的新农村法治风尚的形成,提高农村居民自觉运用法律约束自己行为和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同时,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予以严厉打击的农村涉黑恶势力、“村霸”等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以彰显法治权威,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大力弘扬社会正气,促使良好村风、民风和优良家风的形成,使农村涉黑恶势力犯罪失去滋生和蔓延的气候和土壤。
搜集、发现涉黑涉恶线索是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前提,通过调研情况来看,有些群众因偶发的民间纠纷就将他人作为涉黑恶势力进行举报;再者,因对多年前的普通刑事案件处理或个别行业的乱象不满,就借助当前扫黑除惡专项斗争将其作为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进行举报,鉴于此,扫黑除恶各成员单位要及时走访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来精准地甄别涉黑涉恶线索至关重要,因此要完善涉黑涉恶线索排查机制确定涉黑涉恶线索的归口单位来管理涉黑涉恶线索,一般而言,将归口单位确定为案件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更为适宜。归口单位接受线索材料后应当将线索反映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确定专人密封管理,并及时将涉黑涉恶线索的查处情况向移送单位进行反馈,避免出现久查不决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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