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剑平
(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恢复逐步走向繁荣,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也正经历着职业化转型,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正在逐渐成型。199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意味着以职业、致用为培养目标的法律硕士教育问世,2002年律师资格考试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司法考试,二者标志着职业化培养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的新趋势[1]。 2011年教育部、政法委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要求,奠定了法学教育职业化转型的基础。2018年司法部公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宣告“司考”时代的结束,作为“接力员”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意味着中国法学教育进入新的攻坚期。当前,我国法学教育面临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模糊、法科毕业生与法律职业相脱节、课程体系与课程设置不合理等困境。新时代背景下,法学院校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阵地如何在职业化教育转型过程中取得显著成效是新的重要课题。
培养目标的问题是影响法学教育改革的基础性问题。法律院校关于培养目标的设定,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学教育机构对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和基本教育理念。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问题一直以来处于百家争鸣的状态,尽管随后有2011年的《意见》和2018年法学教指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这个问题一槌定音,但是两者制定的培养目标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法学院校在贯彻执行《意见》及《标准》过程中,难免对上述培养目标理解不到位、产生分歧,以致出现培养目标不统一、教学体系不合理、法学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没有有机融合、不完善的考核评估机制、模糊的国际化标准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另外,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人才培养规格标准,我国的法学学位教育体系过于庞杂且复杂。按教育层次分类,有中专、大专、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五大层次;按教育机构的性质分类,有公办大学、民办学校、党校、社科院、军事院校、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数类机构;按教育目标及其教学内容分类,有自考类成人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司法教育机构、行政教育机构等各类学历项目。正如冯玉军所言:“我国当前已形成的法学学位体系是一种对策性学位体系,而非系统论证的逻辑性学位体系。”[2]多元化的教育层次和渠道导致我国的法学教育还无法真正确立一个全国各大法学院校都普遍认可的具体化的培养目标以及兼具高操作性和弹性的实施标准。这阻碍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进程,严重影响了法学教育的整体质量,因此,明晰当前法学教育的整体目标极具意义。
我国法学教育制度设计上存在与法律职业相对割裂的问题。一方面,法学教育机构对市场的敏感度不高,教育机构、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既没有主动适应市场要求的压力,也缺乏相应的动力。因此,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以及法律人才市场之间并没有形成良性的循环,不一致的互动关系导致法学教育质量不高,法学院校在培养理念、教育体系等方面无法适应法律职业及法律人才市场的新要求,甚至在探索中迷失了方向。另一方面,由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之间缺乏有效衔接,本应作为执业准入倒逼机制的司法考试,不但没有起到整合法学学位教育资源的作用,反而将原本失衡的法学教育推向更为尴尬的境地。据悉,法科毕业生的年平均司法考试合格率设定在大约10%,但合格者中却只有半数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工作;大量的法科毕业生涌向了普通法务市场,导致供大于求;相反,高端法务市场却面临着人才匮乏、供求关系差距极大的问题。应当说,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律人才与市场之间的供求关系是失衡的[3]。
人才培养目标是教育过程中设置课程的基础,没有明确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就无法实现法学教育课程设置的合理性,课程的设计会走向盲目性、不合科学规律,实践中常常导致如下问题:
1.重要课程的缺失与符号化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培养“三位一体”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重要一环,其在法学院校中的教学课程占比体现了当前法学院校对其的重视程度。“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我国为培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人才而设立的国家战略计划,但当前设立该计划的41所法学院校培养基地中,半数以上的法学院校并未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4]。我国法学院校“对于法科学生的培养计划,多数忽视了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5]。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缺失严重影响了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注意。
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培养定位以职业化为符号,但大多数法学院校的实际教学并不符合此定位,教学课程设置与实务、实践脱节。陈腐的教材、雷同的教案、呆板的教学方式降低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学考核达不到预期效果。多数法学院校以课堂学习为主,实践性教学占比较低,且在实践环节的考核评价机制不够完善。法学教育与职业需求的脱钩,导致法科毕业生无法适应市场需求,法学专业甚至成为了红牌专业。初步考查法学院校实践教学课程的开展状况,我们发现不少院校设置的法律诊所课程、场景模拟课程、模拟法庭活动以及竞赛徒有形式,开设的法律检索、法律适用、文书写作课程也是点缀性、辅助性的课程,而缺乏法律职业活动真正所需的法律方法论训练和法律逻辑思维训练。当然也有做得好的法律院校,但是受制于师资、实习机会、硬件设施等教学资源的经济因素,在当下教育体制内,暂时无法持续展开层层递进式的、长期性的实践教育活动,致使实践教学课程最终成为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效果的符号化课程。
2.理论性教学比重过大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采取传统教育模式主导下的灌输式讲授方法,过于偏重对学理的探讨与法学流派的各种争论。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世界多元的融合,刻板的灌输式教学方法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对于应用型、复合型高素质法律人才的要求。现有法学院校的法学课程中,近四分之一的课程为法学基础理论课程,例如法学导论、法学理论、法律思想、法律逻辑课等,且实务应用型课程中也有近三分之一的时间在讲授基础理论,法科学生的实践操作远远达不到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需求,导致法科毕业生无法迅速融入司法实践中。因此,实务界普遍反映:法科生只懂理论而不懂实务。但是如果我们透过现象看到“高分低能”背后的本质,其实法科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理解十分浅薄和贫乏,正是由于理论知识的传授需要相应的案例教学、法律思维训练的配合,只有掌握了灵活运用法律的技能,才算得上真正深入理解了法律的精神内核。
3.与地方司法实践连接不紧密
法学院校在设置法学课程时,设置的多为上位法课程,涉及地方法治教育的少之又少,且中国地幅辽阔,每个地区都有不同的司法环境,法学教育与地方司法实践连接不紧密是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一大问题。地方高校设置的法学专业课程一般不考虑地方的法律文化和司法环节,高校与地方基层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甚少。这不仅反映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现实,也反映出在法学教育中不重视地方法律实践的现实。作为法学教育者,如果我们对于那些与自身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现象都视而不见,那还谈何培养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呢?
在上述背景下,我国法学教育界的众多专家学者对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进行深入分析与思考,并探索出有建设意义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和相应机制。
关于法学教育定位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法学教育界的资深专家学者借鉴英美日等发达国家法学职业教育的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提出符合中国法律人才市场需求的法律教育目标。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潘剑锋教授认为:法学教育的内涵为全方位的“心”“智”开发,法科学生的培养不应当只是教授各个部门法,只学枯燥的法律规范条文和司法解释是远远不够的,法律价值判断、法律逻辑思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都应当纳入法学教育的内涵,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的关键就在于多层面的人文素质教育及综合能力的提升[6]。中国的高考制度决定了中国的基础教育中通识教育的缺失,而大学阶段的高等教育就必须弥补这种缺失。对法科学生而言,仅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是远不足以解决实践中复杂的问题,必须广泛涉猎,对政治、文化、经济政策有所了解,也需要具备洞悉人情世故的能力,部分交通事故、医疗、建筑等领域的律师还需要对本领域的其他专业知识有深入的了解。因此,实际上大部分学者均赞同在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中应当继续开展多门类的人文素质教育,扩宽法科学生的知识面,以法学理论知识为基础向外延展,培养法律职业伦理观念,以期培养复合型法治人才。
国家层面也在听取学界的意见、总结经验,通过相关政策文件以期指引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1996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将人文素质教育与职业化教育相结合确定为法学教育的基本内容。2011年出台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更是肯定了二者有机结合的重要性。
法治人才不仅仅是法治发展的目标之一,也是实现维护法律制度及实践法治价值精神的有效工具。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离不开法治人才,法学院校作为法律教育的重要主体,不仅仅是为政法部门输送法律人才,更要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符合各行各业需求的综合型、应用型、复合型法治人才[7]。因此,众多具有前瞻性眼光的学者都提出了法学教育职业化转型的观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认为,法治社会的形成必然需要法治人才,而法治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法学院校的法学教育,因此法学教育目标的设定对职业型法治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6]。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认为,专门的职业教育才是法学教育,而不是单一的素质教育和基础的通识教育;当然,我们在开展职业教育的同时,对学生的全面发展也应当重视,有社会责任感、学会感恩,具备科学理性的思维,同时敢于批评指正,具有创新精神,这样的法科毕业生才是一名合格的、人格较为健全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6]。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作为法学教育的目标。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亦指出法治人才与依法治国的重要关联[8]。2018年1月教育部高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在概述中明确道,法学类专业教育是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
《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出台意味着法学教育的定位问题在总体方向上的尘埃落定。法学院校在开展法学教育时,应当明晰“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的具体含义,根据这一目标定位确定具体的教学体系制度,将职业教育融入其中,培养高水平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众所周知,高度职业化是美国法学教育的重要标签之一,培养学生掌握律师应当具备的重要技能及理念是美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因此,通过分析美国律师协会对于律师应当具备的十项基本技能即问题解决、法律分析和推理技能、法律研究技能、事实调查、交流技能、咨询技能、谈判技能、诉讼和非诉讼争议解决程序、运用和管理法律工作、认识和解决伦理上的两难问题,从中我们可以知悉美国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下高素质法律精英的培养标准,即法律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熟练运用法律实务技巧的能力以及行知合一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
我国学者在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评价标准的基础上,立足我国法学教育界的研究成果和历史经验,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评价标准,并且将其逆向推导,总结出法学教育目标的具体内涵,即在法学教育实行的各个环节应当侧重实现不同的阶段性教学目标,以最终实现职业化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目的。例如,何美欢教授曾提出法学教育中的“十二项智能技能培训”受到学界广泛支持[9]。
依据《意见》,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为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以此为基准,划分为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化三种类型。复合型及应用型要求扎实法科学生的理论知识,宽口径培养,且应当加强法律职业伦理、实务应用技能、人文素质、交叉学科的培养,以期适应法律人才市场多样化的需求。而国际化则不仅仅要学习国内法律知识,更要注重国际规则的学习及外语的提升,培养适应全球化的高端国际法律人才。因此,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以理论基础、实务技能、职业伦理以及国际化为四大方向,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及培养标准。
自20世纪末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科技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的日益加强,全国各大高校的法学院创新法学教育体系,探索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但由于国家层面提供的培养目标涵盖范围过于宽泛,缺乏具体标准,全国各个法学院校之间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很难对培养目标进行精准把握。因此,法学院校之间彼此借鉴,将《意见》中过于宽泛的培养目标做简化处理,结合自身的办学特色和教学资源占有情况,提出了“三位一体”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
“三位一体”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是要求学生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和内化的法律职业伦理,注重多元化知识结构体系的构建,以提升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的综合能力为最终目标的培养模式。“三位一体”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现,需从以下几点入手:
现有的课程结构体系过于注重专业理论教育,应当进行整体性优化,提升课程结构体系的科学性,可以将课程基本结构分为思政教育、通识教育与人文素质教育,专业基础与专业必修,专业选修与专业交叉研究,实践教育四大模块。四大模块融会贯通,符合法律人才培养讲求扎实的法律基础,复合型法律人才讲求素质教育、跨学科交叉知识教育的培养目标。一方面,除开设法学理论、法律技能及人文素质教育课程,可以增加跨学科课程,融合自然、社会科学课程,创新学生选修的模式;另一方面,应当满足法科学生个人不同的职业追求,以跨学科课程、双学位和辅修专业为依托,扩宽学生的知识面,让法科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研究方向[10]。此外,不能“放羊式”培养,应当注重培养计划的科学制定,均衡理论与实践的教学占比,调整法学核心课程与其他课程的相互融合,构建“三位一体”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
建立实务型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是回应法学实践性、应用性学科的有效方式。教育部通过“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向全国法学院校提供两条路径:一是通过职业主义的教学导向,一方面在课程设置和内容安排上增强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转变传统灌输式课堂讲授方式,高效灵活地运用交互式教学、讨论式教学、情景式教学等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另一方面引导学生提前进入法律职业者的角色,增强自主学习意识,树立法律信仰和法治观念。二是校内外实践环节的增强。校内实践项目包括开设实质意义上的案例研讨课程、开展学生全程自主参与的模拟法庭、开展依托于真实案例的法律诊所等,校外实习项目的制度完善包括:建立高校与法律事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与法律实务部门共同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基地、探索构建“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等。
法学教育阶段开展的实践技能训练是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打基础。按照周世中教授的定义,“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包含逻辑思维能力、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调研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11]。笔者认为,具备逻辑思维能力、诉讼能力的前提是该生在法学教育的本科阶段掌握了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体系和训练有素的递进式的法律技能训练:第一层是法律逻辑、法律方法的思维训练,第二层是法律原理、法律规则的思辨式学习,第三层是对法律规则的熟练、灵活地运用能力训练。而交流能力、谈判能力、随机应变能力的提升离不开本科阶段良好的素质养成和充分的实践训练。另外,结合我国的法治建设新需求,周世中教授还提出了调研能力训练应该作为实践技能训练之一的独到观点。法学教育应该和地方法治建设相接轨,法学院校通过组织学生参与法律实践调研和社会调查的形式,使象牙塔里的学生走出教材、走出理论,接触、认识和了解社会现实,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评价社会现象背后的内在机理和制度因素,寻求多元化的社会治理路径。最后,通过对调研经历及相关资料的整理、撰写调研报告,以实现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双重提升。
随着法学教育职业化转型的推进,国家从党的会议政策、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这三个不同侧面都在着重引导职业伦理教育的发展。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多次提及打击腐败;2016年以来的司法考试和2018年改革后第一年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涉及法律职业伦理的考题总分值也在逐年提高;2017年教指委适应相关政策的导向修订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其中提出了法律硕士的基本培养要求: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遵守宪法和法律,德法兼修,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质,遵循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并将《法律职业伦理》设置为必修课程。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背景下,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地位将被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作为法学教育的前沿阵地,法学院校必须首先确立职业伦理教育在法律人才培育中的应有地位,将职业伦理作为专业必修课,保证充分的课时、占一定比重的学分。其次可以将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相结合,提高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平与自律意识。再次在法律实践能力训练中通过情景式教学或真实案例的法律诊所教育,加强培养法学学生正确解决问题的思维与方法的能力。通过对于法律人的个人因素(尤其是伦理价值取向)对案件影响的分析,培养法学学生对法律职业伦理他律性的认同和敬畏,使其思想行为自觉服从这种他律性的约束[12]。最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一个必须长期坚持的系统工程,法学院校以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为己任,源源不断地为中国法治进程输送人才。
春秋末期的教育学家孔子在其教学理念中强调因材施教的教学方法,并将这一理念贯彻到自身的教育事业中。现代化的高等教育也应当讲究因材施教,根据学生自身的素质和个人兴趣,区别化、多样化地进行培养。但是,国内法学院校由于存在教学规模与师资规模不成正比、教育理想与教育实践南辕北辙的种种限制因素,并不能做到因材施教。因此通过对教学方法的调整,实现从教师主导的教学模式逐渐转变为教师积极引导、学生自愿选择、师生共同参与的教学模式极为重要。不仅增加教学的互动性、趣味性、实践性,同时也通过自主学习能力的训练,帮助学生提前体验法律职业角色,提高教育质量,以实现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中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统一,人文素质和专业素质的统一。具体来说,教学方法的丰富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第一,以启发式教学为主要导向,由浅入深,引导学生加深对法学知识及实践的理解,可以结合热点案例进行引导,让学生学习兴趣更加浓厚;第二,加入情景式教学,让课堂更加生动有趣,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同时学生也能身临其境,体悟其中的法学知识,改变学生以往对法学理论的刻板印象;第三,教学过程重点以案例为载体,案例能够帮助学生对理论知识有更加深入的理解;第四,丰富第二课堂,第二课堂是法科学生进行法律实践的重要舞台,因此,必须多元化开展模拟法庭、法学实验室、实地调研、文书写作大赛、实践基地学习等第二课堂,通过第二课堂的实践课程培养学生对于法律职业伦理的感知,使其对不同法律职业者产生同理心和敬佩感。
关于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总体上属于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应当根据不同的培养层次制定不同的培养标准,法学院校可将“三位一体”复合型法律人才作为培养模式。“三位一体”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四项主要内容为课程结构体系的优化、法律技能训练的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补足、教学方法的多样化。当然,教与学两者相互配合才能组成教育的全部。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背景下,在法学教育职业化转型的进程中,法科学生应当保持积极应对的心态,顺应时代的要求来锤炼自己的各方面,戒骄戒躁,力争上游,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贡献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