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型高利贷犯罪分析及侦查

2020-03-15 17:49:21龚千淋宋利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经营型高利贷利息

龚千淋,宋利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高利贷行为自古有之,在不同的时代其发展事态不同,近年来我国高利贷呈现出规模发展,这是银行信贷不足、民间借贷兴盛的结果。根据数据统计,从2011年到2017年,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从59.4万起增加到了143万起,民间借贷纠纷上升率达200%。[1]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民间融资利率处于阶段性高位,年综合利率为25%左右,有的甚至高达40%~50%。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月利率一般为15%~20%,少数为30%;中介机构放贷月利率平均为20%~50%;部分用途急、融资期限较短的资金月利率甚至可达到50%~60%左右。[2]因此不论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还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民间借贷利率“两线三区”规定①“两线三区”是指“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大多属于法律上的“高利贷”。而之前的相关规定虽然划出了民间借贷利率红线,但也仅仅是在民事法律关系领域对高利贷进行的规制。由于高利贷本身的暴利性质,其不仅成为一些民营企业饮鸩止渴的毒药,更是成为诱发黑恶势力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毒瘤,所以仅在民事法律关系领域进行调整已经无法完整评价其危害。2019年10月21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将年利率高于36%的借贷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涵盖范围,这标志高利贷行为在我国正式入罪。并且《意见》要求对涉及不同种犯罪行为的非法放贷行为定罪不同,这对公安机关办理有关高利贷案件在线索发现、案件定性、证据收集以及涉案财物追缴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本文将在《意见》规定的视角下对以往的高利贷进行重新解构,分析有关行为在新规下办理的新变化,以此为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出可行意见。

一、高利贷的类型

作者通过登录裁判文书网,以“高利贷”为关键词,以“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为案件类型,对相关案件进行分析。根据发放高利贷的手段和行为模式,将高利贷分为两大类,探究各类型行为模式、处理方式以及《意见》对其产生的影响。

(一)暴力型

刑事案件中,高利贷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恶势力犯罪密切关联。高利贷的暴利性使其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黑恶势力敛取钱财、壮大组织势力的常规手段,而高利贷放贷行为的实施正是以集团组织所形成的压迫、暴力势力为保证,高利贷与黑恶势力的发展相辅相成。如在“孙宝国犯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②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刑监字第142号。案件以及“尚嘉贺、程鑫非法拘禁罪”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05刑终344号。案件中,犯罪分子不仅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而且通过暴力手段对借款人实施追讨债务、强迫签订虚假借条、强迫交易等行为,侵占他人财物,以此来获取经济利益、壮大势力、增强影响力。由于高利贷之前未入罪,高利贷行为本身未被评价,犯罪分子大多数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数罪并罚。《意见》第7条规定“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根据该条规定,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的犯罪就不再单独评价其非法放贷行为。因此在办理该类案件时,《意见》的颁布对公安机关办理该类型的高利贷案件影响不大,而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黑恶势力案件的处理已经规定得十分明确。经过近年来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公安机关已经形成了相对较为成熟的办案流程,因此本文不再赘述。

(二)经营型

在自然人之间借贷月利率高达15%~20%,甚至达到30%的情况下,资金借贷的利润率远远超过许多实体行业,资金倒卖成为暴利“生意”。而暴利驱动下,高利贷完成行业化。从大量的报道、文献以及调查中,可以明显看出有大批资金涌入该领域,一批人以此为业,赚取高额的利息费,并且形成了相关“行规”。一些民营企业也要借助高利贷渡过难关,尤其是民间借贷发达的地区这一现象更为明显。这部分高利贷以获取高额的利息为主要目的,这部分商人无论是以自然人形式还是公司法人形式进行放贷,都是将放贷作为生意经营的金钱贩子。因此本文将这种类型的放贷称为“经营型高利贷”。这类放贷人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使其金钱生意能够持续下去,从中赚取利润,其身份并不一定涉及黑恶势力,自身触犯恶性刑事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即使利率超过36%,这部分高利贷在《意见》颁布之前属于灰色领域。这也成为《意见》颁布以后,公安机关打击的新重点。高利贷放贷属于隐蔽行业,局外人不易窥伺其中,公安机关针对该种类型高利贷行为的侦查经验不足。若要对该类案件进行精确、有效的侦查、打击,就必须对这类案件的模式、特点进行分析,摸清“行规”,以下本文将重点对该类高利贷行为进行分析和归纳。

二、经营型高利贷特点

(一)以谋取超高利息为目的

经营型高利贷除了满足一般个人的资金需求以外,在银根收紧、银行贷款规模不足、贷款资质审核严格等因素所造成的企业贷款困难的环境下,还成为民营企业解决资金困难的重要途径。足够的流动性资金对于企业的生存至关重要,面对这些急需“救命钱”的企业,高利贷老板往往会狮子大开口。根据数据显示,在短期借贷市场上,借款的月利率往往高达50%~60%。超高利润率令无数人心动,这是这群高利贷老板的终极目标,也是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或黑恶势力放高利贷的最大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或黑恶势力通过放高利贷攫取钱财,往往是为了壮大势力,以“钱”养“人”,在更大程度上获得在某个行业或领域的控制力、影响力。而经营型高利贷老板一般自身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集团成员,也并不直接实施恶性刑事犯罪,甚至会刻意规避相关刑事法律问题。

(二)行业化

高利贷高利息、高风险,常常面临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危险,尤其是超过法定利息率不受保护的情况下,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还本付息,高利贷行业形成了一系列约定俗成的行规。首先是“砍头息”,即预收利息,将第一个月或第一年的利息从本金中预先扣除再放贷。这一操作在经营型高利贷中逐渐演变为预先收取各种费用,如信息费、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等,并且这部分预先扣除的费用会导致合同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不一致,借款人支付的实际利息远远高于出借人所承诺的利率水平,这会涉及到认定借贷实际利率的计算。其次,“息转本”也是高利贷行业的常见做法,通常指的是当借款人逾期违约,本息累计到一定程度时,出借人将拖欠的利息单独计算出来,作为另一份借款协议的借款本金,借贷双方重新签署该份新的借款协议的一种借贷方式。[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这就意味着若是前期利率超过36%的利息,若是转入本金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该视为无效,不再进入涉案金额总数的计算,否则就有重复归罪的嫌疑,这也就涉及到涉案金额的认定。另外还有银行“走账”,制造虚假银行流水等“行规”,清晰地了解这些行规对侦查人员迅速理清案情,抓住关键证据具有重要意义。

(三)模式化

在高额利息收益的吸引下,有大批资金涌入该行业。关于该行业的运作模式,作者根据相关报道以及和有关内行人员的交流,总结出了关于高利贷资金运作的以下两种模式。高利贷老板的资金有两种来源:一是自有资金,二是借款。自有资金毋庸赘言,一些个人资金充足且觊觎高利贷行业的高额利润。但更多的高利贷老板是通过借的方式来启动的。借有两个途径:一是私人借贷,这个阶段的借贷一般是在熟人圈子内完成,以血缘、业缘、地缘为纽带。这部分资金的利率不高,但也远远高于银行利率,借贷金额几十万到千万不等,这与老板的圈子有关。这些出款人大多数明知借款人借钱是为了高利贷,甚至有些是在知晓其有“门路”的情况下,主动将钱借出以获取比存放银行更高的利息。在调查分析过程中,作者发现这部分借贷有向农村地区发展的趋势并且参与人数不少,[4]这与农村风险意识薄弱、财产性投资渠道狭窄有密切联系,而农村群体的紧密性,使得高利贷犯罪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并且往往会隐藏着非法集资的风险。第二个借钱途径是银行借贷,除了以自有不动产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获取现金,再借出以外,[5]更多的高利贷老板向银行借贷几乎就是“空手套白狼”。比如在有关报道中就提到:一名高利贷老板仅在一间小小的办公室内,就利用其窃取的身份信息注册了十几家公司,借此向银行套取了数额庞大的原始资金。报道中指出,由于实体经济发展疲软,银行业务员在明知借款人是放贷者的情况下依然选择将钱放出,“比起放款给实体经济,他们还款更有保障”。同样,国家对于农业、环保企业的扶持也成为了高利贷者放贷的契机。此种类型的高利贷公司贷款方式大致有以下两种:一是通过收购那些将要破产的农业、环保企业公司进行借贷;二是通过与临破产企业合作,以一定的费用和分红为代价,使用他们的名义进行借贷。综上所述,除民间资本进入高利贷行业之外,大量的银行资本也涌入进来。[6]

将钱借出去的方式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方式是“过桥”①过桥:本指金融机构之间的过桥贷款,但在高利贷行业是指当借款人的银行贷款到期时,若无充足现金及时还款,就会向高利贷者借款以归还银行贷款,银行会在借款人按期还款后对其续贷,这样高利贷者收回贷款就有保证,并且利息高、时间短、风险低。,这种方式安全稳妥,但在银行资金收紧时会有风险。第二种方式是“倒贷”,这就是低价利息借入,高价利息借出的倒买倒卖,在这一过程容易形成金字塔式的高利贷层级,这个层级越高,涉及的数额越大。比如2015年柳州民企龙头正菱集团“过桥”失败,导致整个柳州的高利贷行业崩盘,高利贷老板跑路,涉案金额高达20亿,涉案人数众多。第三种方式是将钱借给做实业的老板。这些实业老板借高利贷除了“过桥”以外,扩大生产规模或者是应付紧急的资金流转困难也是其主要目的,但在实体经济利率润远远达不到24%的情况下,高利贷的巨额利息往往会拖垮这些实体企业。

(四)专业化

在高利贷行业化的背景下,高利贷公司粉墨登场,这些公司大多数以“寄卖行”“信息咨询公司”“金融投资公司”等形式出现,并且存在无放贷资格或是超利率放贷的问题。但这些公司无论是否有放贷资格或超利率放贷,都会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对其行为进行“合法化”掩饰,躲避法律风险,其出具的合同往往具有极强的迷惑性,掩盖其非法放贷的事实。另外高利贷公司除了有“法务部”以外,还会成立“风控部”,对借贷人进行资格审核,主要审查其是否有财产可供抵押。

(五)网络化

依靠互联网行业的兴起,高利贷发展有了网络化的趋势。典型的高利贷网络平台有“校园贷”“P2P网贷”平台等,这些网贷平台在前期常常因为暴力催债、集资诈骗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理,但除了这部分非法的网络借贷平台以外,还有一些在《意见》颁布以前的合法平台,如上文提到的“钱站”。这类高利贷平台通过网络进行宣传,贷款对象是不特定大众,脱离了传统高利贷的熟人圈子。网络化趋势不仅使高利贷放贷对象增多,而且增加了以各种明目收取费用,变相提高利率的可能性,借贷者面对这些从其账户中扣除的名目繁多的费用常常束手无策。

(六)易滋生涉黑涉恶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虽然经营型高利贷者自身并不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黑恶势力,但是由于高利贷的超高利息隐含难以收回贷款的高风险。面对借款难以收回的情况,放贷者一般不会首先采取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是由于很多高利贷实际利率超过36%,起诉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二是即使法院判决胜诉,要求贷款人还本付息,往往由于各种原因难以执行;三是如果采取法律途径,放贷者会付出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因此借助黑社会性质组织或黑恶势力的力量去催收是更普遍的方式。通过对大量涉黑涉恶案件判决书的分析,作者发现很多黑社会组织或恶势力集团不仅暴力催收本组织的高利贷业务,而且成立了专业“催收队”,专门承接一些高利贷公司的催收、扣车等业务,并以此收取提成,这无疑会助长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并且在催收过程中不管是使用“硬暴利”还是“软暴力”,都可能构成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

三、经营型高利贷案件侦查难点

(一)案件隐蔽发现难

在日常生活中,普通民众不常接触到高利贷,加之高利贷公司往往乔装打扮,因此高利贷很少暴露在大众视野。同时,民间高利贷是基于借贷双方的自由意志而成立的借贷关系,并且在熟人社会“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下,即使面对超过“两线三区”的超高利息,借款人也自愿还款。[7]其次,即使将高利贷行为入罪,但就非法放贷行为本身而言,其损害的是金融借贷市场的秩序,这类经济犯罪行为没有特定、具体的被害者,因此不存在被害人报案的情况。再次,就经营型高利贷而言,在不涉及黑恶势力的情况下,仅通过扫黑除恶很难被发现,也不易因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行为而暴露。最后,根据对一系列判决书的分析发现,即使借款人被暴力催债,也常常由于被暴力威胁的恐惧以及欠钱的心虚,很少主动报案。综上所述,可以推断出即使高利贷入罪,经营型高利贷案件的发现是公安机关办理这类案件的首要难题。

(二)案件性质认定难

一是实际利率认定。无论是线下的高利贷还是线上贷款平台,为了其形式合法,会将书面年利率规定在24%以下,但同时以各种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导致借款实际成本超过36%的年利率。根据《意见》第5条规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这意味着“变相高利贷”也被纳入打击范围,公安机关在初步审查案件时,需要对其放贷程序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并准确认定其实际利率。二是涉案金额认定。《意见》规定非法放贷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可能触及非法经营罪,并且对“情节严重”的情形做了严格的规定,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准确认定涉案金额。并且《意见》规定“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这就要求侦查人员要核对每一笔贷款的实际利率后计算涉案金额,这无疑增加了办案难度。面对更加严格的法律规制,高利贷行为无疑会有所减少,但是其超高的利息仍然会使违法犯罪分子铤而走险。而非法放贷者极有可能采取更为复杂的手段和程序来掩盖其真实利率,加大公安机关对案件性质的认定难度。

(三)涉及罪名复杂

非法放贷者在放贷过程极易触犯其他罪名,并且这些罪名之间关系复杂,可能构成牵连、竞合关系。要准确认定罪名,理清其关系,提高案件诉讼的准确性,有必要对案件中可能涉及的罪名进行初步的梳理和思考,并结合《意见》的规定,探讨公安机关在案件终结时应当以何罪名结案。

首先,非法放贷者在“借钱”时有可能会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放贷者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除了在熟人圈子内“融资”以外,还可能通过小广告、短信、电话,也有可能是以口口相传、人传人的方式进行,面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进行“收贷”。 其次,非法放贷者在从银行贷款的过程中可能涉及高利转贷罪与骗取贷款罪,但明显这两罪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而上述所提到的罪名与非法放贷行为根据《意见》第6条规定“未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的,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非法放贷人触犯以上多种罪名时,能准确认定其量刑情节。最后,经营型高利贷也与强行索要债务而产生的“硬暴力”“软暴力”息息相关。根据《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但是在经营型高利贷中,非法放贷者常常将索债“外包”给专业的“催收公司”,因此对于这部分的“雇佣、指使”,应承担教唆责任。在第6条第三款“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这款规定就明确了非法放贷者“外包”催债时,“催收队”若实施的是“软暴力”应该对非法放贷者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的原则。

(四)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

在民间借贷发达的地区,民间借贷容易形成金字塔形的层级结构,一起高利贷案件可能涉及成百上千人。层级高的非法放贷者一旦资金链断裂,由于无法继续借新还旧而选择跑路,就会导致低层次结构的崩塌,涉及的被害者数量众多,波及面广,如上文提到的广西柳州民企正菱集团董事长夫妇跑路,导致整个柳州市的高利贷市场崩盘。同时,警方办理该案件会对涉案的资金追根溯源,这会涉及到众多的非法放贷者。但这些非法放贷者不能以非法经营罪一概而论,其资金来源、放贷模式不同会导致涉及罪名不同,有些甚至并不是非法放贷行为。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一一甄别,这样层层追查无疑会增加公安机关的办案难度和压力。

四、经营型高利贷案件侦查对策

(一)增强发现案件的主动性,拓宽案件线索来源

面对经营型高利贷案件不易被发现、没有特定受害者的特征,公安机关要增强发现线索的主动性,拓宽线索渠道,积极介入,避免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1.加强对各种小贷公司的摸排。在民间借贷兴盛的地区,有众多的典当行、投资公司、信息咨询公司大张旗鼓地打招牌、发广告、设置办事处。公安机关应该加强对这类公司的清查,对其主要业务范围、公司规模、公司法人、公司实际控制者等情况进行排查,一查资质,二查经营范围,三查贷款利率。对辖区内的疑似高利贷公司做到留底登记、动态关注、定期访问,及时发现高利贷犯罪线索。

2.从日常接警中甄别高利贷纠纷。高利贷纠纷容易引发暴力催债的问题,无论是使用“硬暴力”,即对借贷者实施非法拘禁、暴力殴打、非法入侵他人住宅、寻衅滋事等行为,还是使用“软暴力”,即滋扰、恐吓借款人及其亲人,当事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极有可能报警,寻求警察的帮助。因此公安机关在遇到类似报警时,要注意仔细询问,查明起因缘由,探究背后是否有非法放贷情况。

3.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注意对非法放贷案件的发现。除了涉黑涉恶案件本身可能会涉及到非法放贷的案情需要查明,黑社会组织或恶势力集团成立的“催收队”可能涉及其他高利贷公司,如在“余彪、张鸿飞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①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刑再3号。案件中,该黑社会组织帮助本地多家高利贷公司暴力催收债务,扣押借款者车辆。

4.主动加强与法院联系,甄别民间借贷纠纷中高利贷案件。当高利贷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非法放贷者可能会将借款者诉至法院,以获取法院支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对借款双方的合同约定进行审查,公安机关应当与法院保持联系,沟通高利贷案件的新发展、新特点、新手段,通过法院准确识别,发现某些“民间借贷纠纷”的真实面目。

5.加大宣传高利贷危害,鼓励人民群众提供线索。虽然社会大众对高利贷了解不足,但是犯罪往往就发生在人民群众的周围,要加大宣传高利贷危害,尤其是加强农村地区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辨别高利贷的能力,提醒其不要因为贪图高利息而陷入高利贷的漩涡。同时,要鼓励人民群众对身边的高利贷行为积极举报,对积极提供线索者可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二)理清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对于收集到的案件线索,要进行仔细的鉴别,准确认定案件性质,这就必须对《意见》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根据《意见》,民间借贷要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超过36%的年利率进行放贷,并且包括变相高利贷行为,即除了以利率形式,还包括以中介费、管理费、服务费、咨询费或者砍头息为名收取的总和费率超过36%的,都属于高利贷。二是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所谓的经常性,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所谓的不特定对象,是指向社会公众中可能的借款对象,如果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在此列。但如果以变相形式,将不特定人员先行特定化,再发放资金的,也视为社会不特定对象。三是情节严重。②情节严重是指: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是达到前述数额、数量标准的80%,且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或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无论是持有金融牌照的法人机构还是无放贷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都涉嫌非法经营罪,因此,侦查人员应从这三个方面寻找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三)完善证据收集,形成完整证据链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时除了要查清案件客观事实,还必须注意案件法律事实的构建和证明,而这一切必须要依靠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形成完整清晰的证据链条来保证。高利贷案件案情复杂、涉案人数多、触及罪名多等特点,对公安机关准确收集关键证据提出了挑战。因此,侦查人员须熟悉了解其中的“行规”和犯罪手法,抓住犯罪构成要件,重视能判断案件性质的相关证据的收集。

1.核查放贷资质。对于“信息咨询”“典当行”“投资公司”等小贷公司检查其营业证书,核查其经营范围,对于其出示的金融牌照,核实真伪。同时,可以对小贷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了解公司主要业务、收入来源等,查明相关公司有无放贷资格或者是否超越经营范围放贷。

2.核查放贷实际利率。首先,可根据签订的借款合同,查明书面利率;其次,通过对借款人及其家属进行询问,了解实际到账金额、借款期限、偿还利息总额,是否存在收取砍头息、逾期费、咨询费等各种费用的情况;再次,通过对借款人的贷款银行账户流水、支付宝微信等转账进行核查,对询问内容进行验证,并计算实际年利率;最后,检查小贷公司的内外账本、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查明公司的资金、盈利情况是否可疑。

3.核查放贷人数。首先,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公司员工,访问公司网络主页,调取员工通话、微信聊天记录等,了解其从事放贷活动的时间、人数、对象,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放贷,以及通过何种方式进行宣传;其次,通过公司或相关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情况,可以核查资金流向及交易账户;再次,对公司账本、财务报表情况进行核查;最后,对借款人及其家属、周围群众进行调查访问,看其是否知晓该公司或个人从事专业放贷行为。

4.核查放贷规模。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公司员工,了解放贷规模;通过核查内外账本、财务报表,核查营业额及利润;核查银行流水,查明公司或个人资金流动规模;审查犯罪嫌疑人及其配偶、近亲属名下财产,是否与账面收入不符。

5.核查其他犯罪情况。询问借款人、调取监控等核查是否有暴利催债情况;核查公司或个人放贷资金的来源,查明是否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高利转贷、骗取贷款的情况。

(四)加大财物追查,及时冻结资金

在高利贷案件中,非法放贷者一旦察觉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会马上转移其资金。并且为了躲避法律制裁,犯罪分子会使用与其无关人员或者借贷公司人员的身份证去注册公司、银行开户,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以及后期的诉讼带来一定难度。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没有确实查清其实际情况前不要打草惊蛇,要对涉案账户进行及时的冻结和追查。

五、结语

《意见》的颁布正式将高利贷这一在中国社会存在数千年的灰色领域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这对稳定金融和社会秩序,防范因高利贷行为而引发的黑恶势力以及其他犯罪行为有重要意义。公安机关作为司法第一线,必须对此做出快速反应,一方面要主动出击,扩大线索来源,迅速摸清该类案件的特点,熟悉行业规则,采取合法有效的侦查措施,及时破案;另一方面,要抓住案件关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对于合法合规的借贷公司或个人借贷不能轻易介入,保证正常的民间借贷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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