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下产业创新的系统化转型及其政策组合原则

2020-03-13 00:40
管理现代化 2020年4期
关键词:转型政策数字

□ 周 莹

(华中师范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所; 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数字经济是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由于数字经济下许多产品都显示出非竞争性及互用性的特性,其创新范式是复杂且相互依赖的,主要是以分散,协同的方式进行[1]。创新政策是确保创新者将其创新商业化的重要工具[2],而数字经济所带来的创新系统的革命性变化,需要对基于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创新政策体系的观念思路、制度规则、路径方法等方面进行系统化变革。

一、数字经济下产业创新的系统化转型

(一)产业发展依赖于知识的更新和创新的速度

数字经济背景下,无形资本的重要性日益增长,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相对份额上升,与市场定价的商品不同,知识、创意、思想的价值是主观的,其生产导向策略与传统产业有很大的差异性,提供更多样化创新产品、服务才有可能获得更高的利润。数字经济下的产业科技创新强调依靠以知识、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创新能力和持续创造力。由于在数字经济中知识和技术的过时性风险很高,数字经济产业创新的速度和知识的更新成为了关键的成功因素:新知识导致新技术的形成,加快了产品的生产速度;新知识和创新的快速发展也加速了现有产品的更新速度,快速变化的技术和产品进一步强化产业主体之间的竞争,并由此导致现有知识更新和创新速度的进一步加速。

(二)产业创新生态环境是开放式的网络结构

数字经济下创新不再是以一个人或一个集团为核心来完成全部工作的,创新的生态环境是开放式的网络结构,其中的规律是:市场主体之间呈现“松耦合的组织关系”和“紧耦合的合作状态”。例如,市场主体通常利用网上合作平台实现一个如同大型集体一样的紧密合作。其中扮演中介角色的平台使得小型公司也能够联手完成更为复杂的创新活动。数字经济中的产业将独特的创新思想转化为产品开发的实践,以获得更高的利润和市场份额。因此,数字经济下创新的关键,由对产业链的核心环节控制转变为对开放性网络结构的创新核心节点进行控制[3]。创新的开放式网络结构决定了处于创新网络的核心节点的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可以掌握和控制更多的创新资源,并在创新中取得更多优势。

(三)产业创新强调价值创造和市场接受程度

数字经济下的产业利润主要是通过持续地提供新的内容而创造的,即以创意激发创新来吸引市场的兴趣。以数字文化产业为例,第一,数字经济下的产业具有高度的风险性和市场的难以预测性。为了提供可预测的服务或产品,产业需要以客户信任和忠诚度创造更多的利润,从而吸引新兴投资者,并进一步扩大市场。因此,该行业的成功取决于产品在市场上的接受程度。第二,内在的价值创造会影响客户忠诚度。数字文化产业更强调独特的能力和技术,因此增加产品或服务的附加值可以提高产出服务的价值,保持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第三,数字文化产业与传统的行业不同,其产品是独特的、多样的、高附加值的,而不是批量生产的。这也决定了数字经济下的产业必须强调价值创造和关注市场接受程度。

(四)产业创新注重合作但不受限于生产规模

数字经济下产业的生产制作过程必须面对复杂的组织合作关系,其核心是以融合为特征的中介部门。例如数字文化产业将图片,文本,视频,音频数字化,并通过媒体中介集成为新的产品或服务,都体现着融合的特征并显示着合作关系的重要性。但强调合作关系,并不等同于扩大生产规模。首先,数字经济的特点是知识资本投入密集和创新加速。因此,数字经济下的产业发展的重点不是降低成本或扩大规模,内容与创意才是影响和引发创新加速的关键因素。其次,产业更注重独特性,生产规模在这里却不是关键。因此,像新加坡,新西兰、韩国、台湾和香港等中小型国家或地区也可以在这一领域建立竞争优势。

二、促进产业创新系统化转型的政策支持框架

Patanakul 和 Pinto[4]提出,创新政策的影响是复杂的,取决于创新的类型。改变意愿,变革能力和改变机会是推动创新系统转型所必需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政策应为创新产生的支持要素的提供条件。

(一)以创新环境的解构与建构促进企业改变意愿

政策目标的实现可以通过两种路径:一是减少和最小化企业遇到的潜在障碍;二是构建促进和支持创新的能力建设[5]。这两种路径所对应的政策,可以称之为解构型政策和建构型政策。环境解构政策就是通过障碍清除的政策手段影响企业意愿的变化,创造有利的运营环境,其旨在使原有政策所造成的潜在障碍系统性崩解。环境建构型政策旨在建立的一套新的系统化促进企业能力建设的政策措施,从而对企业变革的意愿产生积极的影响[6],最常见的建构型政策是政府通过税收抵免和其他财政激励来鼓励创新;通过开放国内或国际市场准入促进创新;通过开放出口市场使企业能够在全球扩张,政府政策通过这些手段为企业提供创新财政支持、市场准入支持或市场开拓支持等,通过提高公司的变革意愿来促进创新。正如Ashford[6]所提出的,企业意愿是进行技术变革的先决条件,这种意愿取决于企业对变革的态度。涉及创新政策的作用,就意味着政府政策可以创造条件,促进企业改变意愿,作为创新推动者,政府应当认识到市场主体是创新的引擎,创造有利的创新环境是创新政策框架中的基本要素之一。

(二)通过构建创新基础提高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

政府政策可以为刺激和支持创新提供基础,包括:第一,知识型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创建业务平台连接、分享技术知识,增加创造、产制、营销等主体之间的联系,以此建构或改善创新的基础,从而培养企业的创新能力。第二,知识共享和转移。数字经济下的创新需要将各种领域的想象力、直觉和创造力融合在一起,因此政府需要制定政策,将不同领域聚集在一起,使知识能够被共享和转移。由于数字经济下的创新通常需要引入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新技术、新知识和新信息,因此,在这种创新的范式下,促进知识和信息共享是构建创新基础的必要条件。第三,科学研究。对经济进步有积极影响的创新往往取决于基础科学的突破。创新政策可以通过促进科学研究构建创新的知识和信息基础,来提高企业的能力。第四,人力资源培养。创新取决于个人的认知能力、创新能力或接受创新的能力,而教育和培训是可以用来提高个人能力的主要手段。因此,创新政策可以通过提高劳动力素质来增强企业转型的能力,例如,美国曾系统性地改进美国教育体系,以促进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劳动力素质的成长。

(三)设计明确而具体的创新目标以提供转型机会

创新型企业倾向于使组织能力适应环境的变化,并将引发创新的关键性突发事件视为追求创新活动的机会[7]。如Ashford[6]所提出的,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明确的标准和具体的政策目标来提供技术转型的机会,同时允许产业灵活运用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换句话说,创新的目标需要明确而具体,但实现路径可以多方位多领域的开拓,变革机会越多,创新也越多。明确而具体的创新目标不仅给企业创造一种改变的机会,它也代表着政府推动企业技术变革的需求。Bossink[8]研究发现,荷兰政府出台的包括“环境管理法”、“排放法令”和“建筑外部标准条例”等法令和规定要求公共和私营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标准进行创新,这种带有具体标准的环境政策有助于促进企业创新转型。

综上,政府应当以明确而具体的创新目标推动企业技术变革,并通过构建创新基础和改善创新环境促进产业创新发展和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以此作为框架的政策组合可以使政府为产业创新提供系统性的政策支持和动力。

三、数字经济下创新政策的组合原则

近年来,创新研究中的政策组合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Rogge和Reichardt[9]认为,“政策组合是指为促进创新以及解决创新过程中的问题而形成的一整套具有目标的一致性和运行协调性的政策工具的组合”。政策组合没有“最优”模型,政策工具的选择和政策组合的设计必须基于对“问题”的明确,因此,本文主要基于数字经济模式下创新的系统化转型及其政策支持框架,讨论促进数字经济下创新发展的政策组合的一般原则。

(一)对原有制度规则进行系统变革

制度在促进创新中起着关键作用,尤其是技术制度中的技术和规则,常常被认为是难以改变的路径依赖,因此,环境解构型政策工具的作用是,当旧的“制度设计”无法应对现时的发展而呈现不稳定性时,会诱发经济模式转型期间的新旧技术制度之间的竞争,直到竞争中出现新的“主导性”制度设计。转型管理理论认为,由于既有的创新体系及其行为者会阻止新的创新系统的最佳运行,因而政策干预需要通过制度和规则来影响创新行为者之间的联系互动、学习过程和知识交流[10]。Turnheim和Geels[11]提出,削弱和改变旧的主导制度的延续及其路径依赖是创造“机会之窗”以促进创新转型的必要条件。因此,需要对制度规则进行系统性改变,即通过政策干预使现有企业所持有的资源、技能和知识变得“过时”,使相关生产要素的价值降低,来打破现有规则对开拓性创新的限制与阻碍。

(二)打破既有系统中的行为者网络

转型管理理论认为,转型过程是一个新的行为者进入,挑战既定的制度实践的过程,而新的行为者可以通过“框外”的思考为创新转型及其政策过程做出重要贡献[12]。这些“外来者”在现有制度中的利益往往不同于既得利益者,现有行为者承担更多的“沉没成本”,因此更加依赖于保持现有的行为方式。政府与既有系统的行为者之间的密切关系往往被视为路径锁定的主要因素。而新的行为者则更有可能破坏和抛弃既有的主流行为方式。因此,从路径方法上,要促进数字经济下的创新范式转型,应当促使新的行为者会取代现任者,并形成新的行为者网络。数字经济下创新政策组合的政策工具选择应致力于降低旧制度的合法性,打破既有政策系统中的行为者网络及其主导的治理体系,并替换为新的行为者网络。

(三)形成“破旧”和“立新”的组合效应

创新系统失灵理论中,路径锁住失灵(Lock-in/path dependency failures)是指社会制度体系无法适应新的技术模式。强网络失灵(Strong network failures)则是指由于现有行为者之间联系过于紧密,错过了新的外部发展。这两种类型的创新系统失灵都显示,既有创新系统中的行为者之间所建立的强联系将给创新转型带来障碍。数字经济下的创新需要“破坏”既有的制度背景,从而削弱现有实践和技术的价值,从而创造创新系统转型的动力。这种创造性破坏思维运用于创新政策,就表示新的政策组合需要具有“破旧立新”的作用:“建立——激励新型的技术和组织的制度”和“破坏——削弱不符合当前发展趋势的技术和组织的制度”。因此,从观念思路上,数字经济下创新政策组合的设计特征需要具备“破旧”和“立新”两方面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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