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智慧法院建设中诉讼平台的规则嵌入
——以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的调解前置规则为例

2020-03-12 02:39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前置程序纠纷法院

崔 鹤

(浙江财经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

据《法治蓝皮书》最新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已有82.67%的法院开通网络诉讼服务平台,可为当事人、律师提供网上预约立案、案件查询、卷宗查阅、电子送达、诉讼指南等服务。[1]由此可见,近年来现代科技与司法工作的融合愈发迅速,我国智慧法院的网络诉讼平台业务办理和诉讼服务模式已逐步建成。杭州互联网法院作为我国第一家互联网法院,无疑可以为这种科技与司法的融合提供先行经验。笔者曾亲自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注册账号尝试起诉,后又仔细考察杭州互联网法院相关工作规程、法官操作指南,由此发现:对其诉讼平台中调解前置程序的规则嵌入进行研究,不仅可以为我国众多法院诉讼平台的规则嵌入提供所需经验,而且也可以洞见到我国智慧法院建设与正在发展的智慧社会的相互影响,使法律人和其他公民为规则嵌入所开启的法治新形态做好准备。

一、规则嵌入简述

与将格兰维诺特、波兰尼等新经济社会学学者所提出的“嵌入性”概念引入法学进而发现“法律规则的嵌入性”[2]不同,“规则嵌入”源自与法学跨度更大的计算机科学。前者是将整体的法律视为一种嵌入社会的“制度技术”,探讨其与作为外部环境的社会观念的关系,后者则是将计算机领域的“嵌入式操作系统技术”[3]用于具体法律规则的实施。故本文所讲的规则嵌入是指将一个社会的具体法律规则嵌入各种电子系统和程序,而该系统或程序的使用者不必知道具体法律规定的细节、无须法律人的提醒就可以遵守法律。它也被牛津大学的萨斯坎德教授称为“嵌入型法律知识”[4]60。萨斯坎德在2013年就曾预言,规则嵌入将作为一种颠覆性技术改变法律行业运作的模式,他为此举例:“比如一辆车会提示其驾驶员和乘客,除非先通过车辆自带的吹气酒精测试,车辆不会点火启动。这个嵌入系统不要求车辆使用者必须知道法律的具体细节才能遵守法律,而是说禁止酒驾的法律规则已经嵌入车辆本身。另一个例子是能依照健康和安全法规来监控温度和其他环境条件下的‘智能’建筑。一旦超过某些限定值,警报就会响起,或者在紧急情况下,电脑屏幕会被自动锁定。……法规已经被嵌入建筑本身。而建筑看起来仿佛知道自己的安全水平,并做出相应判断。”[4]60

由此可见,规则嵌入具有科技与规范合一的核心特征:法律规则嵌入电子系统的过程其技术性特征融入了更为明显的规范性,而所嵌入的法律规则之规范性又带有明显的科技色彩。这一核心特征使得法律规范的应然与实然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也使科技领域的规范伦理乃至对数据、信息科技的法律规制愈加受人关注。而国外也愈益从“代码即法律”的技术主导式发展向“法律即代码”的技术与法律规范相融合发展转变。[5]事实上,“法律即代码”是法律规则嵌入的形象概括。我国法律领域规则嵌入最典型的实例就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在诉讼平台中对调解前置程序的嵌入。

二、杭州互联网法院调解前置程序的嵌入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17年成立之时就已将调解前置程序嵌入其诉讼平台。由于具有自动引导及释明、即时响应、开放对接等特征,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调解前置程序的嵌入也初见成效。

(一)调解前置程序嵌入的背景

首先,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调解前置程序嵌入的制度背景来源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前置、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相关司法解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限定在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及行政涉网案件。而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居多。此外,杭州互联网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其所审理的涉网案件一般诉讼标的额较小。

其次,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调解前置程序嵌入的现实背景在于我国近年来纠纷解决方面案多人少的司法压力。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4794件,审结31883件,同比分别上升22.1%和23.5%;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800万件,审结、执结2516.8万件,同比分别上升8.8%和10.6%。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3至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82383件,审结79692件,分别比前五年上升60.6%和58.8%;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8896.7万件,审结、执结8598.4万件,同比分别上升58.6%和55.6%。在此期间,全国法院从211990名法官中遴选产生120138名员额法官,法官的辞职率也有所上升。不断上升的案件数量与大幅下降的法官数量要求高效利用司法资源,调解前置程序能够过滤进入诉讼的纠纷、简化纠纷解决程序,从而达到这一目的,缓解司法压力。

最后,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调解前置程序嵌入的理念背景还在于新时代“枫桥经验”社会治理理念在全国的推广。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创造了“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它在纠纷骤增的今天被推崇为一种社会治理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在积累的基础上深化,推动乡土“枫桥经验”衍生出城镇社区“枫桥经验”、网上“枫桥经验”等形式。虽然“枫桥经验”得到司法系统领导的广泛重视,但总体效果不够明显:“相对于美国能够实现90%以上案件通过审前程序和解而言,我国大部分纠纷仍是流入诉讼渠道。”[6]针对我国纠纷解决诉前调解、社会调解、新兴领域调解的相对薄弱状况,杭州互联网法院将调解前置程序嵌入其诉讼平台,正是“枫桥经验”社会治理理念的体现。

(二)调解前置程序嵌入的特征

《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审理规程》第七条规定:“网上诉前调解。诉讼平台设置调解前置程序,进入诉前调解的案件,由调解管理员分配一名调解员,双方当事人均可在诉讼平台‘在线调解’中输入自己的调解意向,并由调解员居中调解。达成调解方案后,由调解员予以总结并在诉讼平台的‘调解信息’中书面反馈,调解时间一般为 15天,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延期。若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和解意向,则案件进入立案审核状态,转交立案法官进行审核。当事人申请诉讼外咨询、评估、仲裁、调解的,将案件导入本院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在线化解纠纷。”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据笔者实际操作,调解前置程序的嵌入确有明显优势。具体而言,有以下三个特征:

首先,自动引导及释明的特征。法官诉前引导、诉讼释明、判后答疑都是诉讼中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特有司法活动,尤其是其中的释明“作为法院参与诉讼的专属行为,既是权利也是义务”。[7]而实践中就这些特有的司法活动并无系统规定,其依据散见于诉讼方面的各种司法解释以及相对抽象的中央文件之中。资深法官虽已就法官释明的情形、时机、方法进行经验总结,但作为一家之言并未普及。杭州互联网法院将调解前置程序嵌入诉讼平台,当事人按案件类型及流程阶段直接接受诉讼平台对自己权利义务行使的指引与提醒:一方面使法官诉前引导标准化、自动化,另一方面也使法官释明的抽象指导具体化、智能化。

其次,即时响应的特征。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调解前置程序不仅需要当事人前台“自助”操作,而且需要法院后台的响应。当事人在诉讼平台提交起诉材料后,调解管理员就要在后台为当事人分配调解员;当事人随时在诉讼平台输入调解意向,调解员就要即时响应,总结出调解方案并在“调解信息”中作出反馈。15天是调解前置的一般期限,除非当事人双方同意,否则诉前调解就要结束,案件转交法官进行立案审核。据笔者操作体验,即时响应特征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是较为明显的。不过要想保持这种特征,法院无疑需要更多的资源支持。

最后,开放对接的特征。《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审理规程》第六条规定:“互联网平台可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诉讼平台传输原始数据、资料作为起诉材料。”杭州互联网法院调解前置程序嵌入诉讼平台的开放对接特征主要表现为两方面:其一,诉讼平台与电商平台的对接。涉网纠纷大多涉及电商平台,调解与审判一样需要查明证据、弄清事实,而这些证据更多掌握在电商平台。诉讼平台既可以直接与主流电商平台(如支付宝)对接调取证据,又可以通过区块链从电商平台中取证。其二,诉讼平台与浙江在线矛盾纠纷化解平台(ODR平台)的对接。这就连通了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是司法社会化的网络体现。此外,诉讼平台送达调解协议是通过阿里旺旺、电子邮件、微信等进行电子送达,这也是诉讼平台规则嵌入之开放对接特征的表现。

(三)调解前置程序嵌入的成效

杭州互联网法院调解前置程序嵌入诉讼平台至今仅两年,但已颇见成效:

首先,调解前置程序在诉讼平台的嵌入极大地发挥了诉前调解的作用,利于我国基层司法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中提出推进“诉源治理”。同年2月,司法改革“五五纲要”对“诉源治理”作出部署:“完善'诉源治理'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而早在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已有6480余件涉网纠纷因诉前和解主动撤回起诉,占诉讼平台提交案件数的29%”。[6]诉讼平台的调解前置嵌入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使得涉案金额较小、案情简单的纠纷过滤在诉讼之外解决,又使得社会的在线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得到充分利用。这无疑与“诉源治理”所要达到的效果相一致。

其次,调解前置程序在诉讼平台的嵌入将法院法官和调解员的一些行为自动化、标准化,既提高了司法效率,又提升了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实际操作中,当事人不需要与法官或调解员就证据提交、送达等程序问题进行单独交涉,更不需耗费成本与纠纷相对方见面,只需按系统提示在网络终端操作,并且调解意向的表达均记录在系统,调解各方可见。这让纠纷各方在调解前置程序的具体操作中既感到便利又感到放心。“这些便利的、快捷的、不同步的程序减少了法院诉讼程序的持续时间和成本……算法可以抑制人类自由裁量,增加一致性并减少偏见”已经在国外被证实。[8]240-241因而,调解前置程序在诉讼平台的嵌入发挥了规则嵌入的一般功能:巩固正义及正义实现方式。

最后,由于调解前置程序嵌入诉讼平台的开放对接特征,这大大激发了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的积极性。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后不仅聘请多名律师作为“特约调解员”,而且与多家大型互联网企业调解团队合作。2018年6月,百度、新浪、阿里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该院挂牌,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在该院驻点,通过委派专职调解员开展线上和线下的涉网案件调解工作。同年11月,在上海举办的“第三届新兴法律服务产业博览会暨Legal+高峰论坛”上,杭州互联网法院又与腾讯、京东、搜狗等公司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涉网纠纷调解战略合作协议。可见,诉讼平台的规则嵌入不仅可以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与整合,还可以达到强化公民参与及司法民主的成效。

三、我国法院诉讼平台规则嵌入与智慧社会

从前述杭州互联网法院调解前置程序在诉讼平台嵌入的实例,不难看出我国法院诉讼平台规则嵌入与智慧社会的互动影响。智慧社会主要有两方面含义:其一是指智慧科技的创新与应用带来的网络通信设备普及以及数字经济、智慧治理、智慧生活等新现象;其二是指数据、信息、知识等极大丰富并成为核心资源,引发知识生产和传播加速、创新活动空前活跃等新变化。[9]这可以视为我国法院诉讼平台规则嵌入更为深厚的大背景,甚至可以说是其取得成效的社会动因。

(一)诉讼平台规则嵌入满足智慧社会需要

我国法院的诉讼平台规则嵌入是智慧法院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智慧法院建设事实上也是智慧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建设智慧社会,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尤其需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10]具体到诉讼领域,智慧社会公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需要诉讼平台通过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纠纷解决的廉价与普惠、诉讼服务的智能与便捷,并且使相关的现行法律规则立即产生实效。

首先,智慧社会需要纠纷解决的廉价与普惠,诉讼平台规则嵌入致力于节约司法乃至普法的成本。一方面,智慧社会加强了不同空间和领域人们的联系,纠纷尤其是涉网纠纷也随之骤增。诉讼平台规则嵌入通过法官诉前导引和诉讼释明的智能化可以降低法院处理这些纠纷的人力成本和公民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智慧社会的法律规则愈加精细化、专业化,难以为常人掌握,而诉讼平台的规则嵌入将平台操作与遵守规则合二为一,既免去当事人的学习成本,也节约了法院的普法成本。

其次,智慧社会需要诉讼服务的智能与便捷,诉讼平台规则嵌入致力于提升公民诉讼服务的用户体验。一方面,智慧社会中公民的生活方式已然变得更为智能化、便捷化,公民对在线服务的期待和运用智能平台的能力愈益加强。正如伊森·凯什等人所发现的,即便各国政府部门上线的网络平台开始并不好用,但“真正引人注目的是,如此多的个体拥有登录并使用这一系统的技能、技术资源和意愿”。[8]226另一方面,我国法院诉讼平台的建设及普及正是对智慧社会民众线上服务期待的及时回应,而规则嵌入又是提升用户体验的关键举措。规则嵌入具有即时响应的特征实现了民众与诉讼平台随时互动的期望;规则嵌入开放对接的特征则进一步扩展了诉讼平台能动性。

最后,智慧社会需要法律规则实效的即时性,诉讼平台规则嵌入致力于杜绝司法过程中可能的人为障碍。“随着硬件本身的升级,用户对于获取信息的速度要求也越来越快,‘等不及’是计算机依赖时代下的普遍习惯。”[11]民众不仅对信息获取“等不及”,而且也对影响自己生活预期的法律规则发生实效“等不及”。不得不承认,“既有的纠纷解决方式常常是不透明的,无法确定其公平和高效的程度。”[8]249其关键在于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人为因素。诉讼平台的规则嵌入将法律规则的效力通过电子系统与程序直接转化为实效,使用诉讼平台的人会自动遵守法律,这就会杜绝司法过程中可能的人为障碍。

(二)诉讼平台规则嵌入获得智慧社会支持

诉讼平台的规则嵌入不仅可以满足智慧社会的各种需要,而且也得益于智慧社会的诸多支持条件。

首先,智慧社会所提供的技术支持是诉讼平台规则嵌入的基础。如前所述,“规则嵌入”概念源自计算机科学,而智慧社会意味着后工业时代信息社会在技术和知识方面的双重进化[9]。故智慧社会所提供的信息技术支持是诉讼平台规则嵌入的前提基础。而其中以数据获取、管理、分析、可视化应用为内容的数据技术是规则嵌入的基础技术。在智慧社会,这些技术不仅应用范围愈加广泛和深入,而且也变得愈加好操作,能为大众所掌握。故而诉讼平台的规则嵌入才会产生并得到应用。

其次,智慧社会所提供的资本支持是诉讼平台规则嵌入的保障。诉讼平台的规则嵌入需要持续的技术研发和系统维护,这些无疑需要大量资本。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提道:“将智慧法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积极争取建设经费并在预算中统筹安排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和日常运维服务经费,确保建设需求……探索采用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创新信息化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法院信息化建设。”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既有政府预算支持,也有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支持,与法院合作的“共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是阿里巴巴控股的企业。

最后,智慧社会所提供的人力支持是诉讼平台规则嵌入的动力。人既是诉讼平台规则嵌入的创造者又是其需求者,以人才为核心的人力支持其动力作用不言而喻。智慧社会对诉讼平台规则嵌入的人力支持主要包含两方面:其一,信息技术人才支持;其二,相关领域专家团队(尤其是智慧法律服务团队)支持。只有各领域人员协同合作,才能使前述技术支持和资本支持高效发挥作用;只有平台研发和后台操作人员素质不断提升,才能使现有的规则嵌入不断升级完善,更加智能好用。

(三)诉讼平台规则嵌入引领智慧社会发展

诉讼平台的规则嵌入缘起于智慧社会的各种需要和诸多条件支持,一旦它得到广泛应用,这反过来又会影响着智慧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从而加强诉讼平台规则嵌入自身的发展势头。就我国智慧社会发展而言,诉讼平台的规则嵌入不仅可以起到助推作用,甚至还会发挥一定程度的引领作用。

一方面,诉讼平台规则嵌入可以更充分地发挥所嵌入法律规则的规范作用。理论上,法“以自己特有的规范作用来实现其社会作用”[12]。法的规范作用主要表现为告知、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方面。而现实中,具体法律规则的规范作用发挥往往是不确定的,那么它通过权利与义务设定而发挥的指引作用和通过事实与后果设定而发挥的预测作用将会大打折扣。不过,诉讼平台的规则嵌入使平台使用者不遵守相关诉讼规则就无法继续诉讼进程,平台使用者对法律的遵守变得“习惯成自然”。前述法的规范作用由此得到充分发挥,而诉讼平台规则嵌入也就引领智慧社会的生活预期变得更加明确。

另一方面,诉讼平台规则嵌入不仅利于法律规则嵌入更深入广泛地应用于智慧社会其他领域,而且利于法律规则嵌入技术本身的迭代。“法律法规只能通过国家干预进行事后救济,而技术规则可以通过代码进行事先预防。”[5]故而技术与规范合一的规则嵌入在依赖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智慧社会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诉讼平台的规则嵌入既是法律规则适用核心领域对规则嵌入的应用,又是我国规则嵌入应用的先锋,显然可以为规则嵌入推广应用到其他领域提供宝贵经验。智慧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将更加智能和规范。此外,诉讼平台规则嵌入服务数据的积累可以促进用户需求和体验的收集,诉讼平台规则嵌入的运维实践也利于更精细的数据管理和分析技术的进一步改进创新。

四、我国法院诉讼平台规则嵌入的完善

如前所述,规则嵌入的核心特征在于技术与规范的合一。而我国诉讼平台的规则嵌入则更为侧重规则的技术化,对于嵌入过程的规范性则重视不够。仍以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调解前置程序嵌入为例,诉讼平台的数据安全等技术性问题已经得到最高人民法院重视,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进行专门规定。其中规范方面的问题则尚未引起足够关注——规则嵌入具有不易为人察觉的强制性。例如,是否所有涉网案件都有调解前置的法律依据?调解前置的15天期限从何而来,能否得到当事人认可?调解前置程序的优化和完善是否仅通过纯技术性的更新就可以完成?这些问题的凸显颇具普遍性:“自动执行法律可能会使我们获得效率和透明度,但我们最终也可能会减少个人的自由和自主权利。”[5]因此,如何应对这种不易为人察觉的强制性才是完善我国法院诉讼平台规则嵌入的基本思路。具体而言,需要强调如下三点:

(一)所嵌入规则的合法性审查

首先,审查所嵌入规则的法律依据。其一,规则嵌入的一大前提就是所嵌入的规则有合法依据。例如调解前置程序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的嵌入离不开前述制度背景部分关于简易程序调解前置情形与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的司法解释。其二,规则嵌入的合法依据还需要足够充分。事实上,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即所在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所有涉网民事和行政案件,这些案件并非都适用简易程序,而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并非简易程序专用。这就体现出其合法性的瑕疵。其三,所嵌入规则的法律依据即便已经存在且足够充分,还需与其他的法律规定一致。诉讼平台的调解前置程序嵌入使得所有涉网民事行政案件都要经过“调解前置”这一关,这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自愿原则是否一致尚待审查。此外,确定审查主体、权限乃至期限等都是我国法院诉讼平台规则嵌入完善的工作。

其次,审查所嵌入规则的适用范围。其一,所嵌入规则的适用情形决定了在诉讼平台嵌入的阶段和适用对象。如前所述,调解前置程序一般限定在简易程序的六种情形,这意味着所嵌入规则在诉讼平台嵌入的流程节点、对象范围需要调整。至少需要识别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所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几种情形,并使相关当事人在诉讼平台中有跳出调解前置程序的选择。当然,为了最大程度发挥诉前调解作用,使当事人梳理情绪,程序设置可以多次询问当事人意愿。其二,所嵌入规则的时空条件决定着在诉讼平台嵌入的应用频率及认可度。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将调解前置时间设定为15天,并未有人审查其参照的来源。由于互联网法院审判原则上必须通过诉讼平台,故而其调解前置程序应用频率变化不大。然而,使用诉讼平台的一些律师对调解前置程序本身难以认可,就是因为这15天作为不变期间嵌入系统影响了某些复杂案件进入诉讼的进度。不得不承认,法律是自然语言相对模糊的表达,而规则嵌入必须依靠精密的算法,这就要求某些“非法定”的时空条件在系统中具有和所嵌入规则同样的“效力”。其效力的合法性很大程度上在于利益相关者的同意,如杭州互联网法院需就调解前置的期间向民众征询意见。

最后,审查所嵌入规则的执行主体。所嵌入规则的执行主体及其相应权限决定了诉讼平台是否有权限嵌入该规则。而调解前置这一规则显然是由法院法官来执行,故而作为基层法院的杭州互联网法院有权将其嵌入诉讼平台。不过,这看似显而易见,并不代表所有嵌入诉讼平台的规则都在主体方面具有合法性。而审查所嵌入规则的执行主体与规则所嵌入平台的运营主体具有一致性,这就需要专门人员就该项合法性详细说明理由。

(二)规则嵌入前的论证与公开

规则嵌入前的论证与公开是应对规则嵌入“难以为人察觉的强制性”的关键。规则嵌入的论证如果不能使民众全心接受这种强制性的实质目的,也需要民众为了更加便利和规范而愿意服从。固然“试图通过教育使每一位公民都能够充分理解可能会适用到他头上的每一部法律的全部含义实际上是十分愚蠢的”,[13]59-60但公民自由与自主权利可因论证得到保障。规则嵌入前的公开则是要保障公民知情权,使民众获得更加明确的预期。

首先,规则嵌入前的论证需要兼顾内容与程序。其一,论证内容包括前述合法性审查的过程及结果,也包括特定规则本身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还包括嵌入后所带来的便利与规范的社会效果。其二,论证程序参与主体不仅要包括所嵌入规则的诉讼平台运营法院、该法院的上下级机关、与该法院合作的企业主体,还应包括使用该平台的律师代表、法务代表以及作为自然人的诉讼参与人代表;论证程序的时间不应与规则嵌入平台的时间离得过近,要给论证后的反馈留下一定余地;论证程序的空间则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其三,论证内容与程序的复杂程度会受所嵌入规则与公认是非观念之间的切近程度影响。所嵌入规则愈加符合公认是非观念,论证内容与程序愈加简单;而所嵌入规则技术性特征更强,论证起来会更复杂。

其次,规则嵌入前的公开需要明确范围与方式。由于规则嵌入会影响到诉讼平台操作者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实现,故而已公开的法律规则嵌入诉讼平台仍有必要公开其过程。其一,在理论上,规则嵌入前公开的主体范围应限定在平台的使用者或者潜在使用者中;而现实中,诉讼平台的使用者和潜在使用者已经涵盖了所有的社会民众。其二,规则嵌入前公开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前述论证的内容与程序。当然,必要时也须公开规则嵌入所用到的算法,以排除“算法黑箱”对正当程序、司法平等的影响。[14]其三,规则嵌入前公开的方式可以视平台的建设状况而定。如果平台还未上线,公开可与平台上线的推广一并进行;如果平台已上线运行,公开可以通过平台进行。

最后,规则嵌入前的论证与公开过程及结果还需在嵌入后的平台留有可查记录。例如,可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的“诉讼规程”板块中增加调解前置程序嵌入的论证与公开视频及解释材料。这既利于增强规则嵌入诉讼平台的合法性,又可为诉讼平台规则嵌入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基础的经验材料,是极为必要的。

(三)规则嵌入后的修正与更新

随着智慧社会的不断发展,用户需求会发生变化,规则嵌入技术会更加成熟,所嵌入的规则也有可能发生修改。因此,规则嵌入诉讼平台后仍需进一步修正或更新。

首先,需要全面掌握修正与更新的启动情形。其一,所嵌入规则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有所调整时,诉讼平台的规则嵌入一定要及时更新。其二,所嵌入规则的执行主体发生改变时,如果已经不再是诉讼平台的运营法院,那么规则嵌入需要及时取消;如果诉讼平台的运营法院仅有部分权力执行该规则,那么规则嵌入需要及时修正。此外,如果新的规则出台需要诉讼平台的运营法院执行时,相应的规则嵌入则需谨慎为之。其三,规则嵌入程序的具体操作一旦有了更为优化的技术方案,就需要适时作出更新。

其次,需要综合运用修正与更新的启动方式。其一,规则嵌入后的修正与更新最重要的启动方式就是内部专家的主动调整。这需要诉讼平台运行维护的专家及时发现是否有修正与更新的启动情形。当然,必不可少的是信息技术人员与法官的频繁交流与密切协作。其二,规则嵌入后修正与更新另一个必要启动方式是外部用户的反馈,这需要诉讼平台设置随时接收反馈意见的入口。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虽然设置了“智能客服”的入口,但其目的在于指引当事人如何获得技术支持以利用诉讼平台,尚未包括诉讼平台改进意见接收。其三,规则嵌入后也可以通过外部交流的方式发现启动修正与更新的必要性,它主要源自外部专家的间接经验,而非规则所嵌入平台的直接经验。

最后,需要即时响应修正与更新的反馈意见。修正与更新的反馈意见主要源自诉讼平台的相关用户,或者关注诉讼平台规则嵌入的专家学者。规则嵌入的特征之一就是即时响应,而对规则嵌入后修正与更新的反馈意见,诉讼平台的运营法院也应该做到即时响应。当然,即时响应是指即时对反馈者给予认真回复,而提上议程的修正与更新则需一定的周期。响应内容主要有二:其一,如果需要小的调整,要即时修正并告知反馈者。其二,如果需要大调整,要再一次论证与公开,并将进度及时告知反馈者。

五、规则嵌入开启法治新形态

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承认,智慧社会中“人-人”的关系模式正在转化为“人-技术-人”的关系模式,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变革与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等社会变革共同推动着被称之为“智能利维坦”的新型社会结构形态的形成。[15]而规则嵌入作为法律领域的颠覆性技术 ,无疑会开启“运用人类智慧解决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种高级法治形态”[16]。

以往,法治作为“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13]113,主要强调“自觉”,国家也会采取各种措施对“不自觉”的社会成员极力实施训导或强制。而随着规则嵌入在智慧社会中广泛而深入的应用,这一事业的实现方式将从强调“自觉服从”向增加“不自觉服从”转变。从前述诉讼平台规则嵌入的完善来看,增加“不自觉服从”同样会保障公民知情权并提高人们生活的预期,并不会使民众陷入被动。规则嵌入一方面会使国家事前普法和事后惩戒的成本降低,民众“不假思索”地在行为中服从规则,社会中的伤害和纠纷也因此减少;另一方面也会使国家权力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在社会各领域得到技术性限制,民众权利因此得到法律规则有效保障,政府则实现“无为”。

故而,不妨以积极的态度大胆预测:随着智慧社会的持续发展,以规则嵌入为代表的技术变革将“使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等法治具体形态更加具有科学性和智能性,也提高了我国法治治理和服务的质效性”[16]。只是这一法治新形态的全面实现不仅有赖于以法律人为核心的各个相关领域专家的持续努力,而且有赖于各领域学者尤其是法学学者眼界的开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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