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兴警理念下的经侦数据警务建设

2020-03-12 12:38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研判警务公安

李 赪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一、“科技兴警”理念的提出及其内涵

2019年5月7日至8日,习近平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全国公安工作的总体要求为“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科技兴警”要求把大数据作为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引擎,培育战斗力生成新的增长点,全面助推公安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科技”与“警务”首次被深度融合,“科技兴警”理念被确立为现阶段和今后一段时期警务工作的新目标、新任务。警务实践中,“科技”如何助推警务建设,如何在“科技兴警”的理念下,依托公安大数据战略,建设智慧经侦,打造数据经侦,使科技成为经侦警务机制转型的不竭动力,建设具有全新思维和理念、全新手段和能力、全新机制和格局的经侦队伍,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是包含经侦在内的每个侦查警种所应思考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科技兴警”理念的确立

以大数据为核心的公安科技创新之路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科技强警”目标的确立阶段。1996年3月,公安部在《“九五”公安工作纲要》中提出“坚持走科技强警之路”,首次以文件形式提出“科技强警”。二是国家大数据战略架构形成阶段。2014年3月,“大数据”首次被写入我国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正式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大数据作为战略资源上升为国家战略。三是公安科技创新发展推进阶段。2017年《公安科技创新“十三五”专项规划》发布,要求全警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强警战略,公安部随之确立“公安大数据战略”。四是公安科技创新应用和研发阶段。2019年,“科技兴警”作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要方针之一加以明确,警务技术与公安业务深度融合,公安科技创新由此走上关键性技术难题自主攻关、自主研发、深度应用以满足基层公安民警需求的信息化、智能化发展之路。

(二)“科技兴警”理念的内涵

从宏观层面看,“科技兴警”是公安大数据战略和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就公安工作历史发展来看,科技因素在每个时期的公安工作中都不同程度地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地发展,公安科技创新经历了“萌芽期”到“发展期”再渐入“活跃期”,科技创新驱动公安事业发展,助力并提升了公安机关化解风险和管控治理能力,并逐渐根植于公安工作的各个领域和环节之中。

从中观层面看,“科技兴警”意味着将科学技术有效应用于警务建设和发展,提升公安队伍的科技应用素养和公安工作的科技含量。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化解社会经济和治安防控风险,就是实现对包括经济风险在内的各类风险的预测、预警和预防,而“科技兴警”所蕴含的一项重要价值正是依托大数据技术,全时全景采集数据资源形成“数据云”,并对海量信息进行关联比对、碰撞分析,为公安工作提供多维信息资源,为实战应用提供数据资源保障,为打防管控提供技术支撑,其实现基础正是在于经济数据及其他数据背后隐藏的、可被人类所发现和认知的信息。

从微观层面看,“科技兴警”是提升公安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推动力。当前,经侦工作需要适应经济犯罪形势的新变化才能满足防范打击犯罪的需要。从发案数量上看,经济犯罪活动持续高位运行,涉案金额屡创新高,涉及人员数量庞大,除了已立案案件外,仍有大量案件未得到及时侦办,犯罪黑数较大;从表现特点上看,经济犯罪由主要侵害个体权益的犯罪转变为扰乱市场秩序和危害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犯罪,经济金融乱象丛生,在新领域、新业态中滋生了犯罪新类型、新手法,打击难度加大;从风险危害上看,经济犯罪已经成为危及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之一,经济犯罪的“传导效应”“叠加效应”“外溢效应”风险突出。在警力总数不变的情况下,只有提高经侦队伍的信息素养和数字能力,才能使打击犯罪的力度赶上并超过经济犯罪的发展速度。

二、“科技兴警”理念下经侦警务的发展与变革

我国经侦警务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时期。一是经侦队伍建立之初的“2G”时代的“汗水警务”阶段。1998年,经侦队伍在全国大部分省市被确立为新的警种,与刑侦、治安等分属不同的机制、不同的队伍、不同的案件、不同的保障。新警种创立之初,硬软件匮乏,人员构成、职业素养、警力配备和机制保障尚未达到精细化、专业化要求,经侦民警办案主要依靠线下调取、人工摸排、实战经验和人海战术。例如,获取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信息需要赴每家银行实地查询、调单取证,由于本地、省内和省外的查询程序各不相同且壁垒繁多,只能完全依靠人工整理、筛选银行账单,导致办案成本投入巨大却效率低下,这种“线索靠等,取证靠走,预审靠吼,笔录靠手”的办案模式弊端诸多。二是经侦成立过渡阶段,即“3G”时代的“数字警务”阶段。经侦民警办案手段开始从传统的侦查手段向现代化科技手段转化,通过智能化的数字应用开展行政服务、警情处置、打击犯罪。三是经侦发展转型阶段,即“4G”时代的“数据警务”阶段。“数据警务”是经侦主动顺应大数据时代警务变革趋势的举措,它将“互联网+”思维模式与侦查工作机制相结合,经侦办案模式由“人工检索比对”“单一数字比对”向“平台实时监控”“数据碰撞比对”跨越,实现了由点对点、粗放式的个案侦办向情报导侦、数据研判侦办模式的转变。四是经侦变革未来阶段,即“5G”时代的“智慧警务”阶段。“5G”时代,万物万联、数据互通整合,大数据应用向广度和深度扩展。经侦建设将构建基层应用、信息整合和信息技术一体的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现代化管理平台,实现对“人、物、车、事件”的多方感知,经侦队伍的战斗力将由被动变为主动,由防御走向防控[1]。回顾经侦警务的发展历程,在侦查思维、侦查模式、侦查手段、侦查目标等方面正在经历着新的变革。

(一)侦查思维向数据驱动思维和关联思维转变

根据能量守恒定律,一个案件的形成及发现总是由存在于时空中的多种相关因素所涵盖。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指出,大数据时代最大的转变,就是放弃对因果关系的渴求,取而代之是对相应关系的关注[2]。传统侦查思维以因果关系、逻辑思维为主,侦查员对经济犯罪案件的认识主要依赖调查和侦查措施所获取的案件信息,先运用概念、判断的思维形式推理犯罪动机,依据对刑民界分的法律判断对案件是否具备经济犯罪案件性质形成可能性认识,如果案件属于经侦管辖,再运用推理、逻辑的思维形式就案件的发生时间、地点、手段、动机和结果形成确定性认识,最后再去发现犯罪嫌疑人和认定犯罪事实。此种侦查思维关注的重心是建立在对经验和常识的基础上,虽然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缺陷也较为明显,其中重要的变量因素容易被有意或无意地忽略,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完整或不准确。数据驱动思维是以数据处理为核心,其方法论意义在于就数据本身进行分析,重视数据的客观性,透过“外观上”的数据,通过记载于数据上的“信息”,辩证地认识“本质上”的犯罪。此种侦查思维的分析过程无需明显的理论支撑,而是收集存储于现实世界中与案件相关的身份数据、物流数据、车辆数据、通信数据、账户数据和资金流数据,通过对案件可能涵盖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和处理,运用发散思维和关联思维,挖掘数据背后的可能关系,从而发掘隐秘信息,掌握罪犯实施经济犯罪的目的及过程[3]。

(二)侦查模式向主动侦查和情报导侦转变

传统侦查模式以侦查员为主体,由犯罪嫌疑人出发或由犯罪现场出发,主要依赖于侦查经验的总结,侦查计划多在案件发生之后,根据案发线索而确立,循线追踪,是一种由人到案—由物到案—由案到人的侦查模式。而在“互联网+”时代,处于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每件物品都在现实世界留有印记,而这些“印记”恰恰是侦查模式转型的基础要素。数据驱动思维主导下的侦查模式转变为“情报导侦”“数据挖掘”为主,倡导从“印记”中进行“无中生有”的预测防控。以云计算能力为基础,以经济数据为主的数据资源为核心,利用数据挖掘、数据清洗、数据比对为支撑,分析海量信息,获取数据背后的信息已经成为许多经济犯罪案件侦破的关键。

(三)侦查手段向信息化和智能化转变

大数据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第一,大数据辅助摸清犯罪。当前,经济犯罪日益成为经济社会的主流犯罪,其涉众型、涉网型特征凸显,案件参与跨省跨境,犯罪手段隐蔽专业,组织人员分工明确,资金流转快速复杂,返利复投模式多样,涉案金额难以确定。而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涉案人员账户的交易金额、频率、对手、时序等特征进行深度分析,异常账户表现出的异常风险能够使侦查员有效锁定吸金账户和返利账户,通过研判两类核心账户的“资金流”从而确定涉案金额。第二,大数据辅助追捕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传销、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常以形式上的合法公司为诱饵,通过组织内部人员分工完成犯罪。此类犯罪往往人员数量众多且关系复杂,传统的侦查方法难以锁定重点涉案人员,而大数据技术可快速梳理并可视化呈现犯罪集团的组织架构,自动计算会员所处层级、发展下线人数、总报单金额,快速锁定核心犯罪人员,有利于实施线下抓捕。第三,大数据辅助追赃挽损。通常来说,涉及非法募集资金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大多都存在着“洗钱”犯罪行为,以达到非法财物合法化的犯罪目的。而大数据知识图谱技术能够构建涉案集团的完整资金流通网络,从资金进入集团开始,持续追踪资金流向,对大额支出展开统计分析,锁定“资金池”,分析资金用途,识别资金去向,为非法资金的冻结与追回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四)侦查目标向事前预警和事中控制转变

在大数据时代,对侦查目标已不能仅仅满足于事后打击,而要以发展、联系的眼光,充分发挥经济数据覆盖经济社会全方位的特点,不断增强公安机关“察之未萌”的能力。例如,在微商等网络传销犯罪案件中,“上线”“高级会员”通常通过微信、QQ等即时通信工具,对被害人进行宣传、洗脑,与诈骗行为相关的一系列行为会通过不同载体,以数据的形式存留。在微信、微博中出现“返利”“分红”“拉人”等关键词为特征的红色标记和报警之时,利用涉众型经济犯罪监测预警平台,根据红色标记锁定重点人员,及时遏制将要发生的诈骗行为,实现事前和事中防控。又如,整合各类数据资源的一体化预警机制正在不少城市的建设和应用中。借助智能化设备和智慧城市工程建设,将城市的视频监控体系、智能交通系统、查缉布控系统和城际热点系统等信息资源,利用人像比对、车牌识别等技术,建立社会治安一体化防控体系,为经济犯罪的预警和防控提供数据支持,一旦涉及经济犯罪案件的人员轨迹、物理轨迹呈现反向指标,系统将自动报警并反馈给经侦部门,有助于及时管控和挽回损失。

三、经侦“数据警务”建设面临的困境

(一)数源整合不足,数据通道不畅

当前,经侦数据警务建设中的数据互联互通存在政策屏障,资源壁垒尚未打破,存在着孤岛型科技应用与一体化警务体系的冲突现象。例如,外部数据库与公安内部数据库不畅通,这是包括经侦在内的各警种存在的普遍问题。省内与省外、省内各地市间的数据资源尚未做到主动数据共享,大部分信息平台的数据库由各地市自主搭建,绝大部分地市的信息平台建设相对闭塞,数据库搭建滞后,无法及时更新获得需求数据。目前,只有少数由部、厅级搭建的经侦云平台能做到信息共享,但想要达到整合性、开放性的数据共享还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二)思维转变不彻底,数据素养未形成

学会应用大数据是一种能力,更是一种素养。大数据在经侦行业的应用,不仅需要大数据工具,还需要具有数据素养的“人”。目前,经侦民警所应具备的数据素养至少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五个方面:对数据的敏感性,对数据的收集能力,对数据的清洗处理能力,对数据的挖掘研判能力和对数据的批判性思维。然而,这五个方面对国内经侦队伍整体而言,尚未达到与大数据应用高度契合的程度。首先,就全国各地经侦数据警务建设情况看,存在着“东热中西冷”“上热下冷”等现实问题,即多数地区经侦队伍对数据的职业敏感性尚未养成。其次,经侦队伍中尚缺乏对各类社会信息数据在合法框架下的整合,也缺乏数据信息采集和上传制度的规范和标准。再次,缺乏常态化的数据更新与数据衔接收纳机制,部分看似无关数据的价值被忽视,人工智能系统运作所需的各种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工作亦重视不够。此外,对经侦工作需求的数据缺乏智能化清洗,数据挖掘的基础性、前提性工作解决思路单一、解决方法死板[4]。最后,对数据的批判性思维存在“两极化”“单一化”现象,即要么对大数据侦查持怀疑、抵触态度,要么过度夸大、依赖大数据在经侦中的作用。

(三)大数据应用技术与业务探索耦合度不足

目前,大数据技术在警务应用中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科技成果与业务应用的耦合度不足,公安科技投入的高效集约化水平有待提升,智能经侦警务装备的研发强度及深度有待加强。具体来说,这种不足主要体现在线上技术研发与应用和线下设备的配置与使用方面。在经侦数据警务应用体系中,前置性线下基础设施的建设是影响大数据在经侦领域运用的重要因素。第一,服务器的搭建和维护成本较高。公安部门所配备的服务器除应具备承担和保障实战服务的功能外,防止木马病毒等恶意程序入侵、做好公安数据保密工作也是重中之重。服务器构成和通用计算机架构类似,但同时需要满足公安办案实际需求,因而在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处理能力和可管理性方面要求较高,这意味着设备成本的提高。在办案经费审批严格的环境下,成规模的数据平台搭建以及后期的专业维护所需的办案经费和技术支持,是经侦部门不得不面临的一个现实难题。第二,智能移动设备配置与升级滞后。例如,河南某经侦支队办理的“吕家传”网络传销案件的研判初期,由于网络传销组织会员达38万余人,传销组织人员关系链条错综复杂,且各层级联系多依靠手机通信,犯罪嫌疑人一人持多部手机情况普遍,每部手机又都有各自的数据信息存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数据的筛选和过滤工作较为困难。在此情况下,案件组及时引进“ZJ2000”“Ibase”等设备和应用技术,对其进行了批量检测检查,通过将犯罪嫌疑人手机云端储存信息下载并保存,调取信息截图、银行转账等电子证据等方式,才得以完成研判任务。第三,公安网络技术平台研发难度较高。公安网是公安系统专用网络,许多数据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和公众安全。为保障网络安全和防止涉密信息泄露,连接公安网的电脑设备不能与外界储存设备相连接,以保证专网专用。但目前可用的公安网平台技术功能较为单一,且大多仅涉及办案程序的简化而不涉及办案的侦查和取证等实体功能,因此复杂疑难经济犯罪案件侦办的需求往往难以满足。并且,技术开发的硬件设施要求严格,无疑加大了实战应用设备开发的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侦部门的案件侦办效率[5]。

(四)缺乏专业型的数据分析人才

当前,各地多数经侦部门对数据分析人才需求迫切,经侦数据分析人才缺口显著。随着数据分析在经侦实战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数据分析人才的角色和作用愈发重要。数据分析人才难以满足实战需求,不仅易影响经济犯罪案件的实际侦办,还会影响经侦应用系统的日常管理。例如,数据平台的运营和维护中,目前由经侦部门自主研发的办案平台和各类技术应用型平台,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比较有限,各类技术平台、软件、模型的操作、维护和更新换代多依赖于第三方科技公司,很少有懂得实际操作的经侦侦查员来进行专门的日常运营。由于专业方向不对口,许多民警仅仅懂得操作,而对科技产品设备的内在原理缺乏深入了解,导致智能设备在运营和使用过程中一旦出现技术问题,难以及时得到有效解决。

四、提升经侦“数据警务”建设水平的建议

(一)系统构建数据通道,建设经侦专有数据库

笔者认为,欲打造“数据经侦”,打通数据通道、建设经侦大数据是关键,打造经侦数据化实战中枢和平台是保障,实现数据共享、促进“合成反应”是途径。经侦大数据的构建,应当以经侦专业数据为显著标志,以“经侦专业数据”为核心,汇聚数据资源,形成“合成反应”。应当优化已有的数据通道,进一步提高反馈速度和质量,积极开拓新的数据通道,不断拓展数据的可用维度。具体而言,经侦部门依法享有经济犯罪侦查权和管辖权,在经济数据的获取、研判和多维度数据集成研判方面,较之任何一家占有经济数据的单位而言,其优势不言而喻[6]。为此,打通经侦专业数据通道需要经侦部门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银保监会、银联公司、网联公司进行合作,同步打通证券、票据、税务、外汇、海关等八类与经济专业相关的数据通道,实现经侦专业数据海量汇集,使经济数据覆盖社会各个领域、各个行业。

在数据库的建立、资源和权限方面,根据现有数据库的建设现状和类型,笔者建议仍需坚持专用数据库、跨警种共享数据库和对外相对共享数据库有所区分的做法。经侦专用数据库仅仅针对经侦民警开放,首先需要以数字证书验证经侦民警身份后再向其开放数据资源。数据库信息应突出经侦案件特征,如以案件的类型可划分为非法集资案件、非法经营案件、合同诈骗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等细分数据库,经侦专用数据库建设需满足经侦实战的现实需求,能够为突破和掌握经济犯罪案件的“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关键证据提供线索和研判基础。跨警种共享数据库是指将经侦掌握的适宜全面共享的数据资源限定共享的级别和警种,对拥有数字证书的公安民警开放,如人口基本信息数据库等。对外相对共享数据库主要表现为公安数据资源与非公安数据资源的对接与共享,当前主要体现为公安依职权依程序从互联网服务机构以及金融机构获取非公安数据资源的做法,今后需要加深加强政企合作,强化和便利公安机关获取相关数据,使涉案数据在案件侦办中发挥更大效用。

(二)树立数据思维理念,创新数据导侦工作机制

2019年12月14日,公安部经侦局在“锻造全新警钟,建设经侦铁军”现场推进会上提出经侦工作要具备“四种数据思维”。所谓“四种数据思维”,是指需求思维、要素思维、关联思维、穿透思维。从实战层面看,经侦队伍要塑造“数据经侦”思维,首先要解决好要什么、怎么获取、怎么使用的问题,然后找到各要素相对应的数据,更好地认识事物,同时注重通过探寻数据联系、揭示事物本质以预测事物发展趋势。经侦队伍还需要以数据流引领业务流、管理流,以“诊断技术”引领“治疗技术”,锻造“数据即证据”的证据意识,善于将数据转化为证据。

创新经侦数据导侦工作机制,坚持实战、实用、实效导向,推进经侦情报导侦联勤中心建设。中心对上承接全国性经济犯罪数据资源并落实经侦局情报导侦工作的各项部署,依托本地警务数据为全国性情报导侦实战提供数据支撑;对非涉密的信息资源,按照人、案、物、证的要素进行划分,统一纳入综合查询平台;建立健全经侦、刑侦网安、交警等部门和电信运营商、网络服务商、银行金融机构、科技应用公司等单位的协商合作机制。对下统筹本地情报导侦工作,开展研发模型工具、组织打击、总结技战法等情报导侦工作,为市、县级经侦部门提供数据供给,横向服务其他警种部门的同时对接其他省份联勤中心。经侦情报导侦联勤中心,不仅是公安部经侦局所供给数据、研判模型和应用平台的接受者、推广者和使用者,也是属地经济数据和警务数据的聚集者、提供者和服务者。此中心依托数据中心、公安综合服务平台,借助多系统、多模型构建数据经侦神经中枢,通过大数据实现人人、人物、物物的全面感知和互通互联。目前,全国32个省级联勤中心已经全部签订数据共享协议,“经侦应用云”也在不断调试优化,未来将在云端打击机制作战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优化经侦数据武器,创新数据研判模式

目前,资金查控、类罪模型、警综平台等所有与大数据技术研发相关的、应用于经济犯罪侦查的各类软件和硬件均被统称为“经侦数据武器”。以往对经济犯罪的打击以分散打击居多,研判模式也多以分领域研判和战术研判居多,而经侦数据警务建设则要求全领域研判和战略研判,建立“部省主要研判、各地落地经营、全国统一收网”的全新打击模式。这就要求我们以应用为导向、以科技为引领,推进经侦模型工具谱系图建设,构建模型工具“反应堆”。重视经侦通用技术建设,尤其是资金查控技术、企业基因测序、非法财务软件识别锁定等部局重点推广的技术,重点加强“供需关系溯源”技术研究,优化经侦数据武器。当前,全国各地经侦部门自主或与企业合作研发的警综服务平台、大数据建模、预测感知系统等数据武器,通过计算机算法对大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掌握经济犯罪动态和规律,这些技术在侦办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成效显著。经侦数据武器的运用既体现在案件侦办中,也逐渐显现在犯罪风险预知、经济犯罪预警方面。以往对经济风险和经济犯罪的应对以事后防御、事后侦查为主,被动且对二次犯罪的抑制力较弱,而在云计算时代,大数据技术为防范经济犯罪提供了由事后防御转为事先防控的可能,尤其是在非法集资、电信诈骗、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经侦民警通过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破案、抓捕、追赃、挽损,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公众账户、资金安全和市场经济有序平稳运行[7]。

数据武器的强大,其灵魂在于“技战法”。笔者主张现阶段经侦主要侦查手段的运用应建立在“技战法”的指引下,充分挖掘运用数据武器的侦查模式,即“数据武器+技战法”的侦查模式。事实上,每一个懂得实际操作数据分析软件的民警几乎都有这样的体会,即要想软件发挥其价值,需要具有清晰的侦查思路和明确的侦查计划。如在运用某软件过程中,如果想要找寻某行为的关联人,民警需要知晓关联因素,如时间段和是否乘坐某种交通工具。又如,在侦办某手机配件企业职务侵占案件中,通过后台服务器提取了三家销售手机配件的淘宝店铺的交易、信誉、评价等数据,如果要摸清集侵占、收赃、销赃为一体的犯罪链条,无疑需要侦查人员在侦查思路的指引下运用数据武器开展数据研判。因而在数据武器的打造过程中,“技战法”因素的重要价值同样不可忽视。

(四)以数据为标准优化机构建设,加强数据分析人才的培养

创新之道,唯在得人。人才是经侦数据警务建设的核心要素。随着经济犯罪的网络化和科技化程度越来越高,经侦部门打击防范经济犯罪的能力也需要随之提升,全国各地经侦部门对经侦数据分析人才的需求愈发迫切。首先,在经侦部门内部,围绕数据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获取、收集、分析和研判等具体应用,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增设、优化经侦部门内部职能机构,为经侦数据研判人员提供优质实战平台。尤其要突出情报部门在整个经侦部门中的重要地位,以情报分析研判部门为核心,统筹强化办案大队、中队与情报分析研判部门在案件办理、日常指导、培训实操上的合作与联系。其次,提高数据分析人才比例,充实情报研判力量。在队伍建设方面,情报分析研判队伍要突出专业化、精准化,行动和侦查部门则应通用化、规范化,即“研判专业化、办案通用化”。坚持“比”“战”“训”三位一体,激发经侦民警运用大数据技术,充分发挥数据武器的主动性,建立适应科技创新需要和公安实战需求的人才奖惩机制,将经侦民警大数据应用的实际操作能力作为一项不可缺少的考评指标。

笔者认为,经侦数据分析人才并非单纯计算机专业出身或擅长数据库软件操作的人才,而是既能对经济犯罪了然于胸,又能运用数据武器预测风险并覆盖打击的人才。熟悉各类实战平台、资金查控手段的运用和类罪模型的研发对新形势下大数据时代的经济犯罪侦查员来说将是不可或缺的基本素质。为此,应当进一步强化民警的大数据作战意识,各地经侦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向国内做法先进的经侦数据研判平台看齐,不断拓展经侦民警眼界,定期召开案件讲评会,定期选派人员赴部局和省厅机关跟班学习,在“论剑”“论道”比武中锤炼大数据侦查应用能力,以“大数据头脑风暴”将大数据侦查思维内化为经侦民警的侦查自觉。与此同时,经侦部门可与国内知名企业建立协作关系,签署技术战略合作协议,培训业务骨干,联合培养经侦数据分析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实务部门还可以与教育部门合作,与省属或外省公安院校经侦专业签署校局合作、教学实践研究基地协议,培养适应数据时代的复合型经侦人才,切实提高经侦队伍的科技应用能力,使侦查办案全面提速增效,真正将数据资源转化为实战能力。

五、结语

2017年11月,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确立“两年锻造全新警种”的目标,2019年11月则进一步确立了“锻造全新警种、建设经侦铁军”的战略任务。新时代中,经侦部门的转型需要紧盯“数据导侦”这一核心战斗力,将数据确立为经侦工作定位、方向指引、机制建设、流程设计、措施制定的基础性、源头性因素。“建设数据警务、锻造数据经侦”,不仅仅是警务工作对大数据时代的积极回应,更是一场“敢为天下先、服务全警种”的自我革命。为此,新时代的经侦工作要坚持以提升履职能力为目标,不断推动经侦工作向数据警务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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