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人权建设的制度保障与价值取向

2020-03-11 10:59:54
广西社会科学 2020年9期
关键词:人权权利建设

(南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50)

人权是作为社会一员应该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属于应然权利范畴,实现应然权利向实然权利转向是新时代中国人权建设的目标。人权是一个复杂的权利体系,内容广泛,根据卡莱尔·瓦萨克(Karel Vasak)的“三代人权”理论划分,第一代人权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这些权利要求国家和政府不得干涉个人的各项自由,属于消极权利范畴;第二代人权指广大发展中国家极力倡导的公民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内容,这些权利要求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公民应然权利向实然权利转向,属于积极权利范畴;第三代人权指各国在应对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共同难题而提出的民族自决权、环境权、发展权、和平权等。这三代人权内容在时间上纵深发展,在空间上全面展开,体现了人类基本权利内容的深化和拓展。

中国人权建设经历“文革”中将人权看作“西方资产阶级法权”加以批判的否定阶段,到改革开放初期权利倡导、社会呼唤向学理研究转向的解禁阶段,再到新时代对人权的国家确认和制度保障的实证保护阶段,中国的人权建设始终在顶层设计的制度伦理框架内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探索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价值目标。

一、新时代中国人权理论的主要内容

人权是人类中每个人及其组合体,为了生存、发展和进步,在各方面应当受到尊重和保障而享有的基本权利,“包含着平等赋予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对弱势群体权利的特殊保护”[1]。人权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两个维度,从人权的普遍性维度看,人类在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危险面前有相似的选择,同时,不同文明背景的民族在道德上有相同的价值取向。基于此,一些基本人权得到各国法律的一致保护,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才得以确立并签署;从人权的特殊性维度看,人类存在利益上的冲突与对抗和道德上的不同价值判断,同时,人权的内容与形式还受各国历史传统及其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条件的制约。因此,不同国家在人权理论、人权政策、人权实现途径上往往采取不同的立场和做法。

(一)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中国人权建设的根本内容,同时协调推进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中国在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建设和发展道路过程中,“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2],并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水平,将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将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最大的人权。解决人民现实生存和长远发展作为人权建设的首要任务,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权建设物质制约性的客观承认。

首先,生存权是中国人民一切其他人权的逻辑起点,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生存权发源于人的生命安全权利和社会救济权利的规定,意为“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和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的权利”[3],属于社会权范畴,涵盖食物、住房、衣着、医疗等基本生活水准权和必要的社会保障及服务等内容。生存权对于经济发达国家来说并不会成为关注重点,但是,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保障十几亿中国人的生存和持续发展确是难事。一方面,生存权的实现离不开和平的国内和国际环境。中国需要通过强军战略积极为人民生存权的实现创造和平、和谐、包容的国内外空间。另一方面,贫困是生存权实现的最大障碍。“贫困的广泛存在严重妨碍人权的充分实现和享有。减缓和消除贫困,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4]进入新时代,中国政府通过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加大减贫力度,2016年10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的减贫行动与人权进步》白皮书,进一步明确“消除贫困是人类梦寐以求的理想,是各国人民追求幸福生活的基本权利”[5]。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中国积累了通过减贫解决人民生存问题的成功经验,中国对全球减贫的贡献率超过70%,率先完成联合国制定的将全球贫困水平在2015年之前降低一半的千年发展目标。

其次,发展权是实现生存权以及解决其他一切人权问题的基本手段,与其他权利一起构成人权的完整内涵。发展权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广大发展中国家为打破国际旧秩序,争取与发达国家获得平等的发展权利的国际背景。《发展权利宣言》的发表明确了“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6],一方面体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对各国民族自决权的尊重和承认,各国有义务在消除发展障碍方面交流合作,并在充分尊重《联合国宪章》基础上着眼于国际新秩序的建立。另一方面明确发展权的主体既包括个体的人也包括国家和组织。人是发展权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国家是发展政策的制定者、发展条件的创造者,也是维护好促进好个人、集体和国家发展的责任者。因此,国家应该创造条件,通过发展消除贫困、促进充分就业、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保证公平的劳动报酬、提高健康水平、扫除文盲,为所有人提供充足的住房和社区服务等。

从发展权的国内建设看,发展权既体现为个人权利,即个体自由参与社会发展并公平地从发展中获益的权利,也体现为国家发展权,指国家各项事业的进步与有效参与国际竞争的权利,只有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才能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习近平在纪念《发展权利宣言》发布30周年的贺信中强调“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始终重视通过发展落实人民的发展权利。从“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科学发展观”,到新时代“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中国的发展观念不断深化。改革开放40余年,在科学化系统化的发展理念指导下,我国社会建设总体布局从“三位一体”推进到“五位一体”,丰富和拓展了现代化建设内容,不断满足人民对各方面的权益需求,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中国人的人均寿命、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均有显著提高。

再次,在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优先地位的同时,中国政府积极构建并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落实。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两个百年目标的进程中,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落实,是我国人权建设的内在要求和重点内容。一是公民人身权利建设,不仅体现在公民的人性尊严和人格尊严被国家承认和尊重,同时还包括保障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权利不受侵犯。国家是公民人身权利实现的责任主体,因此国家必须通过积极有效的作为,为公民人身权实现提供健康有序的经济基础和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二是公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障,体现改革开放40余年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国家通过完善《劳动法》落实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和获取物质帮助的权利;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通过发展教育事业和文化产业,追加教育投资等方式,促进公民受教育权利和文化权利的实现,这些举措都说明国家对公民经济、社会、文化权的重视。三是政治权利的保障,彰显我国人民主体地位的立国思想。政治权利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参与权利,主要指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管理国家,担任公职等权利。伴随我国协商民主建设,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逐渐得到落实,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司法中的人权享有状况也得到根本改变,伴随各级政府政务信息的逐步公开,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逐步得到完善。

(二)以个人人权为基础,集体人权为保障,协调推进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实现

首先,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具有不同的规定性。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是依照不同的主体而对人权作的分类。个人人权相对于集体人权而言,是指个人对自身基本利益的要求和主张,包括生命和人格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随着人权理念的深化,个人的权利意识由自发走向自觉,并逐渐发展到成熟稳定的状态。“集体人权的权利主体是各国人民和全人类,义务主体是各国政府及其所组成的政府间组织”[7],集体人权分为国内集体人权和国际集体人权,前者是指一国范围内某一特殊群体的权利,如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权利等;后者是按照国际组织的宣言、决议或公约的确立发展而来的,国际集体人权主要指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集体人权突破了西方个人权利本位的人权观,打破只有个人才是人权的主体、只有个人才能享有人权的传统观念,是人权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其次,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是相互依存、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从构成结构看,任何集体都是由许多个人组成,没有个人就无所谓集体。个人人权为集体人权的实现奠定基础。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区别是相对的、有条件的,集体人权的实现有赖于集体中个人的积极作为,同时,集体人权实现通常以个体权利获得的方式表现。从作用和形式看,集体人权的实现是获得个人人权的有力保障,同时也是促进个人权利实现的基本条件。只有民族和国家的集体权利充分落实,而后运用集体的地位和作用,才能更好地保障集体中个人人权的实现。

中国人权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人权是为绝大多数人服务的一种权利。但是,我们并不否认个人追求正当权利的必要性,承认个人权利的实现有助于集体权利的获得,集体权利的获得可以保障个人充分地享有各方面权利。中国始终坚持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相结合的辩证人权观。

(三)中国主张辩证地认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

“保持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是发展人权的先决条件”[8]。与西方强调“人权高于主权”不同,中国坚持“主权高于人权”的立场,同时主张辩证地看待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主权是人权的基础和保障,是一国范围内最大多数人的人权,没有主权,人权亦无从谈起。人权需要通过强有力的主权才能维护和落实,主权一旦遭到侵犯,人权也无从保护。弱国无外交,弱国亦无人权,这是对近代以来中国民族危亡的深刻反思,也是对西方殖民战争的深刻总结。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马克思“类存在”哲学为理论落脚点,是应对全球人权治理困境的中国方案。人类的共同命运越来越关乎个人自身利益的实现,比如环境危机、核危机、资源危机等全球性难题关涉每一个地球成员自身人权的获得,因此,促使各国尊重彼此主权、保障落实人权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维度。马克思指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9]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共建共商共享为原则,体现了主权国家在互相尊重主权独立基础上,全人类命运与共、风雨同舟的共同体现实。人权属于主权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求各国在国际人权对话中确认各国政府在保护人权过程中有权确立本国的优先事项。中国主张在互相尊重主权的前提下,以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方式进行人权对话,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坚决抵制借口人权问题的干涉主义和强迫其他国家接受和遵从自己奉行的人权价值观的囚徒行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原则是宽容共享、协商共建,其对国际间的人权对话和促进人权的保护和尊重起到指导作用。

二、新时代中国人权建设的制度保障

人权理论需要国家制度的确认和保护才能达到保障人权的实践效果,在国家制度的顶层设计中体现和尊重人权,在制度运行实践中保障和实现人权,既有利于制度自身的发展与进步,更有利于人权在社会发展中充分保障与实现,其重要手段就是通过法律制度的建设将国家意志转化为实践,通过人权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将人权理论推广和普及。

第一,完善立法保障人权建设,使人权建设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改革开放初期,首提人权入宪,开创了人权法治化的起点。宪法的首要任务就是保障人民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改革开放后,中国人权建设与法治建设具有逻辑一致性。1982年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确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为国家权力的归属制定总基调,并为人权法治建设扫清制定障碍。此后,我国先后通过五个《宪法修正案》,在人权建设方面具有突出贡献的是1999年、2004年和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分别修正和补充了一些法律条款。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写入宪法,推动法治中国建设。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确立了《宪法》的人权原则。人权入宪具有重大意义:人权入宪首次将人权问题上升为国家意志,强调人权在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中的突出地位和作用;人权入宪将人权上升为一项宪法原则,使人权有根本大法的保障,消除了人们观念中的顾虑,激发人民生产积极性,促进权力机关转变治理方式;人权入宪加速人权保障从权利呼吁的学理研究向制度保障、法律规范的实证保护转向。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突出贡献是设立了以反腐为主要任务的国家检察机关。“腐败现象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通常会侵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侵犯弱者的权利,也经常会侵犯民主原则、侵害司法公正等”[10]。腐败的滋生和蔓延极易造成社会撕裂,因此它是人权实现的最大障碍。腐败对人权的潜在危害在于一些公职人员可能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干预政策落实,影响国家机关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也会丑化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形象。减少腐败有利于人权的回归。将反腐上升到宪法高度是将反腐任务落到实处的表现,体现国家对反腐倡廉的决心,有助于人权事业的总体推进。

改革开放40余年,相继制定了若干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全面系统地将人权建设落到实处。“法治与人权在理论与实践中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关系,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价值之一,法治是实现人权的重要保障”[11],因此,必须以宪法为统帅,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推进人权事业提供法律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律内容不断丰富完善,法律建设实现全面化系统化具体化。在民法领域,《民法总则》对公民私人领域的权利给予了规范和保障,包括对人身、财产、隐私、一般人格和特定人格的权利都有较为明确的保障规定。《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民事法律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保障提供法律支持。在刑法领域,《刑法》《刑事诉讼法》对预防和惩治犯罪、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发挥重要作用,2012年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体现我国人权法治化的重大进步。在行政法领域,《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相继颁布,使得公民权利遭到公权力侵犯时,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权提出诉讼并有法理保护。在社会保障方面,我国相继颁布《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保障弱势群体的法律,构建了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制度体系,确保弱势群体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改善了我国人权状况,为人民权利实现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而且在国家意志和法律强效的双重确认下,新时代中国人权建设更加健康有序。

第二,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明确人权建设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为加速人权理论向人权实践转向,将人权落实落细落地,也为响应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提出的各国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倡议,贯彻落实《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国国务院于2009年4月发布首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我国第一次以人权为主题制定颁布国家行动计划,标志中国人权建设向计划性、组织性阶段迈进。2012年和2016年我国分别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其重要意义表现在:其一,强调实施人权教育计划,并在2009年行动计划中确定人权教育的主客体、内容、渠道和载体等,表明国家对人权教育的重视。其二,强调根据宪法的人权原则,将保障公民人性尊严和人格尊严落到实处,夯实人权建设的法治基础,完善人权保障的各项法律。其三,强调加强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有针对性地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老年人事业发展规划》《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指导职能部门从保障人权尤其是保障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人权的视角进行规划和行动,扩大中国人权保障的主体范围,通过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一系列减贫行动,不断提高人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通过发展现代经济逐步满足人民基本生活水准权利需求;在构建协商民主、发展医疗、提高教育等方面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使人民的政治社会参与、健康、教育、寿命等各方面都有所提升。经过多年实践积累,中国于2011年成为高人类发展水平国家。中国正在努力推动人民人权从应然权利向实有权利转向,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够有尊严地生活,使人民的人性尊严和人格尊严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第三,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积极参与国际人权对话并接受国际社会的监督。1991年中国政府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作为中国第一部以人权为主题的官方文件,有力地回应了1990年底美国肯尼迪人权中心利用人权问题干涉我国内政的强权行为。人权白皮书对我国人权建设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方面,在探索中走出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对我国人权建设起到巨大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帮助国际社会更好了解中国,有助于树立中国在国际上的新形象。截至2019年,我国陆续发布40余部与人权主题相关的白皮书,包括《中国妇女的状况》《中国少数民族政策及其实践》《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中国的减贫行动与人权进步》等。其中,《伟大的跨越:西藏民主改革60年》白皮书和《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与人权保障》白皮书是2019年发布的关于西藏和新疆少数民族地区人权保障情况的全面介绍。

《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体现中国对自身制度、政策和法律的自信态度,也向国际社会全面阐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白皮书中明确提出“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12],标志着我国完全打破阶级和政治的有色眼镜,解禁将人权当作资产阶级法权的误读,并结合自身特殊国情和所处的发展阶段,提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白皮书以我国人权事实为依据,向国际社会全面系统地介绍我国人权建设积累的成就和存在的不足,表明中国愿意就人权问题与国际社会展开对话交流,也愿意接受国际人权机构的监督。但是,白皮书也明确,中国坚决主张人权是国家内政问题,坚决反对借人权问题干涉中国内政,向国际社会深刻表明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和态度;白皮书强调观察一国的人权状况必须结合自身的历史和现实,而不能割裂该国的历史脱离该国国情。主权国家有权根据自身发展的特殊性建设符合本国国情的人权模式,反对人权发展的统一模式论。《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是中国政府对中国人权建设状况的系统总结和全面审视,具有公开性、客观性、全面性、透明性的特点,既有助于国际社会观察中国人权发展概况和人权动向,更对国家未来人权建设起到方向性引领的作用。

第四,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和发展人权,彰显党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中国共产党一贯倡导尊重和保障人权。党从成立之初,就提出要消灭压迫和剥削,实现民族独立促进人民解放并获得自主和自由[13]。改革开放以来,党将人权问题上升为党的意志,体现党的初心和使命。

逐步将人权原则写入党代会报告、党章以及党的议事日程,体现中国共产党对保障人权的重视。1997年首次将“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与依法治国一并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2007年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党章》;2012年党的十八大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人权在国家法律体系和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不断提升;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纳入党的治国理政议程;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建设思想,并且设计出未来人权发展规划;2017年新修订《党章》中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强调要“逐步消灭贫穷,到共同富裕,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上述过程可见,改革开放40余年,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人权建设的领导核心,有计划、有步骤地将中国人权建设提高到党的意志的高度,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人权建设上的理论自觉,也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

制定发展战略,领导人民探索各项权利落实的具体方法。其一,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为保护人民人身财产权、人格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提供明确翔实的法律规范;其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新发展理念指导下,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通过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其三,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减少贫困发生率,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充实、更可持续;其四,“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14],在完善国家民主制度过程中,不断满足人民对政治权利的呼唤;其五,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环境问题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因此,必须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境的保护纳入百年发展目标中,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满足人民对环境权利的需求。

“人权问题上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坚定不移尊重和保障人权”[15],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理念和价值目标。中国共产党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始终关注人权建设,引领人权建设,为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提供政治保证。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中国人权事业起步晚、水平低,中国人权的发展相较于经济社会更发达的国家还有巨大进步空间,需要通过制度完善、法律保障及党的意志来确保人权建设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新时代中国人权建设的价值取向

价值取向指人们在把握客体及其发展规律、主体的需要及其发展以及客体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对现实价值关系的一种观念性把握。中国人权理论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建构和实践的,因此,中国人权建设的顶层制度设计必须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始终遵循“人民至上”的原则。同时,“中国进入新时代是中国人权发展新境界的逻辑开端和历史新起点”[16],因此,人权建设必须以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人权建设的价值目标;以坚守人民立场为人权建设的价值内核;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人权建设的价值遵循。

第一,中国人权建设追求的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7],这一转向表明人民生活已从“硬需求”阶段转向“软需求”阶段,意味着党中央领导集体通过建设小康社会、构建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一系列战略举措,基本解决人民群众的生存性需求。生存性需求是发展性需求的基础,发展性需求反映了人的本质属性,是对生存性需求的拓展和深化。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既是自然的产物,同时又是社会的产物,决定了人既有自然属性又具有社会属性。人的自然属性与动物具有一致性,在需要上表现为自然需要,是低层次的需要。人的社会属性在需要上表现为发展性需要。新矛盾论中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实质上就是人的发展性需要,切实反映了人民对发展权利的渴望。现阶段人权建设的主要任务就是在制度设计和实践中体现人权建设的价值目标,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中,切实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软需求”贯穿于国家宏观规划和具体策略之中,不断满足人民在新时代条件下的新要求。

第二,中国人权建设坚持人民为中心的主体地位。中国人权事业是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指导下建构起来的,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18],并且“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19],因此,坚守人民立场,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基本内容,也是中国人权建设的价值内核。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点为中国人权理论提供了可靠的理论基础,也凸显了我国人权建设的价值追求,即坚持享有人权的主体为广大人民群众,坚持个人人权观和集体人权观的辩证统一,在满足个人的权利要求的同时,必须关照集体人权的实现,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实现的基础,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保障,体现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上,表现为人权是基础,国家主权是人权实现的保障,这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在人权建设上的反映。只有坚守人民主体地位的价值内核,遵循和倡导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价值理念,才能在制度的顶层设计中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认识、分析和解决公共问题。

第三,中国人权建设的长远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马克思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20],因此,马克思主义理论以现实的人为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并为消灭私有制,实现人类解放,达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最高目的。“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命题,也是马克思人权观的终极目标。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从社会主体视角阐述了人的发展经历的三个形态,即由“人的依赖关系”过渡到“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发展阶段,最终达到“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21]阶段。为了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从理想维度变为现实维度,马克思论证了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亦即消灭了“异化劳动”和剥削产生的根源性因素,并打碎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国家机器和意识形态,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最终消灭阶级,从而过渡到自由人联合体,为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中国人权建设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价值遵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包含人的自由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两个相互区别相互联系的范畴,中国人权实践致力于将人的自由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相结合,并努力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实现两者自由和全面的统一。但是,必须明确,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一个历史生成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实现需要充分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条件,是社会进步不断积累的结果,只有始终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价值遵循,不背离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才能最终实现马克思主义人权建设的终极目标。

总之,中国人权建设事业历经40余年改革开放的积淀,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权利体系和格局,人权保障制度不断完善,权利体系不断拓展,人权意识不断深化,人民生活的幸福感和权利的获得感与日俱增。新时代,是中国人权建设新的逻辑起点,对人权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指导下,不断完善制度伦理,丰富人权内容,永葆党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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