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当代价值建构

2020-03-11 06:05马光耀
甘肃社会科学 2020年1期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马克思

马光耀

(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 300350)

提要: 通过理解国内正义理论的代表性观点,具体分析马克思原著中蕴含的正义理论,揭示正义理论的当代建构包括经济正义、政治正义、社会正义的由低到高的序列,厘清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实质是经济利益的分配与政治权力的分配,这必然有助于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当代建构。目前,一些学者对马克思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存在误解,没有澄清马克思正义理论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关系以及普遍正义与具体正义的关系。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全球性视野,割裂了政治哲学的辩证法维度,不理解共产主义社会也需要解决消费正义问题。应该反思当下人们的实际生活中出现的重大现实问题,探讨政治哲学实践层面的正义问题,彰显公平正义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目前国内学者对于马克思的正义理论研究有几种代表性的观点。王新生认为马克思的正义概念是高阶正义概念,它内涵自由主义的正义概念,即低阶正义概念[1]。林近平认为马克思拒斥正义概念,马克思批判了资本主义的正义是形式的而不是实质的,马克思超越正义的政治哲学不可能内涵低阶正义概念[2]。段忠桥认为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是规范性的而不是认知性的,唯物史观是认知性的,两者互不干涉。从而得出马克思只有相对的、具体的正义思想[3]。易小明认为,历史上出现的分配正义原则大致可以归纳为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这两大基本原则。平等与同一性原则对应是显而易见的,自由与差异性原则的对应就没有那么明显,但其内在联系也是非常密切的[4]。从国内研究正义的代表性观点来看,王新生和易小明教授对马克思正义概念的分析比较符合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辩证法维度。段忠桥教授的观点突出了事实与价值二分的特点,但是事实与价值也有统一的情况。林近平的观点割裂了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辩证法维度,对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缺乏全面客观的理解。

笔者认为,由于当下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以从全球性视域来看还未超出市场经济的模式与市民社会的限度,市民社会是社会转型期的公平正义的根基。拒斥正义在逻辑上根本不可能,相反,马克思一生为正义而战。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既是认知性的又是规范性的,突破了西方哲学自休谟以来事实与价值二分的范式,因此马克思政治哲学兼具认知性和规范性双重维度。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普遍真理与具体真理是绝对性与相对性、共性与个性、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换言之,在正义问题上,不能只承认具体的正义而否认普遍的正义,这样会导致相对主义的正义,承认正义的差异性而否认正义的同一性;也不能把普遍正义理解为永恒的正义,没有绝对的同一性,因为正义的内容会随着历史形态的变化而变化。共产主义社会基本解决了生产正义与分配正义的问题,真正实现了实质的正义。共产主义的正义是对低级阶段的正义的超越,但超越并不是不要正义,而是内涵低阶正义于自身的,是正义的高级历史形态,消费正义的问题仍然需要解决,如空气、水、环境污染问题。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了社会正义,但由于个人消费能力与需要的差异,个人之间的消费正义问题仍然需要解决。消费正义关系到生态环境与人的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因为不仅资源是有限的,而且个人之间的需求有很大差异。因此,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正义的问题域会发生变化,处理正义问题的方式也会发生变化,国家消亡以后,社会权力会代替国家权力掌握社会资源,合理地进行生产、交换、分配,进一步解决消费正义问题。所以,应该澄清那种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正义就会自然消亡的错误观点,这对于马克思正义概念的科学界定,对于中国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当代建构具有重要意义。

一、马克思政治哲学与罗尔斯政治哲学的关系

当下一些学者对马克思政治哲学与罗尔斯政治哲学关系的研究强调两者的异质性或者同质性。笔者认为两者既有异质性,又有同质性。异质性在于方法论上唯物史观与新契约论的分野,马克思的出发点是现实的个人,罗尔斯的出发点是原初状态下的无知之幕,即平等的原初状态的个人;同质性在于罗尔斯的最小最大化原则即差别原则,也是辩证法的应用,反思平衡法更是体现了开放的时代精神,关注弱势群体更是与马克思哲学的精神实质相通。罗尔斯的《正义论》标志着政治哲学的当代复兴,政治哲学的主题从自由转向平等,这表明了新自由主义的正义观是以平等为实质内容的,是对古典自由主义的超越。这突出表现了正义作为当代时代精神的重要性,作为规范性政治哲学的根本特点。正义对于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民族,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义表明该国的制度具有正当性,治理能力好,法治搞得好,社会关系比较和谐;缺失正义的国家则可能是非正义的,统治者缺乏治理能力,法制搞得比较差,因而社会秩序比较混乱。人类的社会历史实践证明了正义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这是正义的普遍性、共性,这也是作为规范性政治哲学的根本含义。

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哲学家对正义的价值追求与价值判断紧密联系,都是对社会现实的超越性构想,是一种超越性正义为主的政治哲学建构。柏拉图的《理想国》记载的苏格拉底与其他人的对话,刻画出城邦正义在于追求哲学王统治下的理想正义,各个阶层各司其职、各就其位的理想图景。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公正的也就是守法的和平等的,不公正的也就是违法的和不平等的。他把正义分为总体的正义与具体的正义,又把具体的正义分为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总体的正义相当于普遍的正义,强调的是共性。他认为,只有公民权利平等,轮番执政的制度才是正义的,也是合乎自然的。亚里士多德开创了经验性研究的政治学路径,他主张以中产阶级为主的混合政体为理想政体。自霍布斯开始,现代政治哲学转向以现实性为主,无论是霍布斯的利维坦,还是洛克的有限政府,都以自由为主要问题。霍布斯认为,人们订立契约后,除了生存权以外,其他权力都要转让,并且国家不是订立契约的一方。随后,洛克第一个提出法治和分权思想。他认为,人们订立契约后只是转让裁判权,不转让其他权利,而且个人权利还要受到国家的保护,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立法权最高,由议会行使,行政权和联盟权由君主掌握。卢梭第一个提出主权在民的政治思想,他认为人民的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能代表的。因为,“发自公意或人民意志的本真声音,一经中间人的转达和过滤,就很可能被曲解甚至遮蔽”[5]。

休谟则认为,社会契约论不能成立,国家起源于人类的需要。“历史上没有哪一个政府实际上会去征得人民的同意,有记载的任何政府都不是因人民自愿同意产生的,多半是侵占的结果。”[6]休谟继而提出了政治的无赖人的原则,即有必要假想拥有审判权力的每个人都是无赖,以保证制度和舆论对私欲的外在约束,这可以看作对卢梭的政治哲学的批判与发展。卢梭、休谟的政治思想非常深刻,揭示了一些社会问题的真相。

在德语中,正当、正义和权利是同一个词Recht。康德说:“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实际上就是关于正义和权利的形而上学。”[7]这表明,法和正义与权利紧密联系。康德认为正当优先于善,如果法律不能得到全体人民的同意,那么此类法律就是不公正的。康德的这一理性建构主义思想对罗尔斯的思想影响很大。到了当代政治哲学,罗尔斯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实现了政治哲学的当代复兴,政治哲学主题的转换,把平等作为自由的实际内容,在理论上取代了功利主义一百多年的统治地位,正义成为当代政治哲学的精神,这是一个体现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政治哲学史过程。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8]3这表明,罗尔斯的政治哲学的研究已经有经验性的描述,这种经验性的描述来自现实的政治生活。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自由和平等是正义的实质,真正的正义也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这是马克思的高阶正义概念,是对新自由主义的低阶正义概念的扬弃。

综上所述,马克思政治哲学与罗尔斯政治哲学兼具理想性与现实性双重维度,认知性与规范性、事实性与价值性双重维度。尽管马克思强调经济结构对政治结构和文化结构的决定作用,罗尔斯强调政治结构对经济结构和文化结构的决定作用,但是两者都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和处境,都以平等为政治哲学的实质内容,最初的理论来源都主要继承、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普遍正义、具体正义、分配正义思想。马克思的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的正义原则,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就是例证,两位哲学巨人的政治哲学思想恰好形成一种互补。马克思政治哲学强调革命与斗争,批判与改变现存的不合理现象,尤其适合革命时期。罗尔斯政治哲学强调合作与共享,在不改变社会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国家自觉地改变正义的分配方式,包括经济领域的分配、政治权力的分配,对资源与权力进行分配与重组,达到最佳的管理或治理效果,对国家建设时期提出了理性与经验结合的范式与设计,对当代中国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发展,对建构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第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强调个人平等的自由的优先性,提出在权利问题上到底是个人优先还是群体优先?其实对此马克思早就做出正确地解答,现实的个人是研究一切问题的真实的出发点。马克思也坚决捍卫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马克思是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考察正义问题的。

第二,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法权正义或者司法正义,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能否超越法权正义或者司法正义呢?显然,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我们不可能超越这个限度。因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关系的总和决定法权正义或者司法正义的程度。罗尔斯提出政治正义强调制度正义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强调分配正义问题在当代政治哲学中的地位。以往学术界对分配正义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够。

第三,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当代价值建构的目标是人类社会的正义与个人正义的统一。以往学术界只强调人类社会的正义而忽视个人正义与否的问题,这恰恰也是罗尔斯正义理论所忽视个人正义的问题所在。马克思正义理论之所以能够优于罗尔斯之处恰恰是马克思重视现实社会中个人的行为正义与否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制度正义的问题。因此,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确实过于理想,有为资本主义社会辩护的嫌疑。

二、马克思原著中蕴含的正义理论

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内涵丰富,涉及多个方面,主要指社会正义,包括经济正义与政治正义。马克思主要批判了虚假的、形式上的经济平等与政治平等,强调人们在经济生活与政治生活中实质的平等,指向超越性的社会正义,即共产主义社会按需分配的正义。

马克思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指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9]一方面,这里的私有财产是否定意义的,指的是对资本家非法剥夺工人所获得的私有财产的扬弃。另一方面,马克思并没有否定工人应得的私有财产,而是完全肯定工人应该得到被资本家剥削的那部分剩余价值才是正义的。马克思认为,正义与生产方式密切相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中介,生产关系的总和即经济结构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包括实体性的上层建筑如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

笔者认为,在唯物史观视野下,正义问题是在现实的个人的社会生产与交往的实践活动中显现出的社会现象,现阶段正义的根基是市民社会。正义是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统一,是利益关系与价值关系的衡量标准。换言之,人民群众最有资格判定一个国家或者社会正义与否,这是马克思唯物史观中的群众史观,无产阶级的价值观。也就是说,作为国家代表的执法者保护人民利益是正义的,作为国家代表的执法者损害人民利益是非正义的,公共权力变为私人权力是非正义的。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10]

首先,这段话说明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历史性尺度,即事实性、现实性的维度。因为法律是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具有强制性,法律仅仅作为形式是不能保证实质正义的。法律作为形式具有抽象性,缺乏现实性,所以有人违反法律,知法犯法,包括司法机关的一些丧失理想信念,唯利是图,漠视弱势群体的官员。由于深受封建传统的官本位文化影响,一部分官员的官本位思想严重,所以导致主观主义、官僚主义作风盛行。因此,从根本上来说,正义与否的关键在于司法机关是否能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代表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也就是作为权力代表的执法者是否能做到公正执法,这是由正义问题在实践生活中权力部门的核心地位所决定的,这是一个实践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

其次,现实中的正义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而历史的变化,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相对的,不能超越特定的历史阶段和历史条件。在一定历史时期条件下正义的法律过了一定的历史时期可能是非正义的。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律也是不同的,具体的正义也就不同。这主要说明了正义不能仅仅以人的主观评价为尺度,还要以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变化为客观的尺度,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最后,马克思客观描述的法权正义或者司法正义是一种基于事实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正义的程度是由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交易的正义与否来衡量的。如果生产关系决定的事实是一种正义的交易,结果就是正义的:如果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事实是一种不正义的交易,结果就是不正义的。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这个运动的条件是由现有的前提产生的。”[11]

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一著名论断表明马克思主张革命正义观,共产主义是一种现实的消灭不正义现象的革命运动。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工人阶级运动发展势头迅猛,共产主义运动有可能在全世界范围内实现,即共产主义的理想性与现实性浑然一体,现实与理想可以通达。但是,从以后的工人运动发展实际状况来看,只是在少数国家实现了社会主义,即共产主义的低阶阶段。这说明社会历史的变化发展是错综复杂的,出现了马克思、恩格斯所未预料到的情况。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主要诉诸价值尺度,即规范性维度,也就是理想性的维度。共产主义社会是一种自由人联合体,每个人的全面发展是一切人的全面发展的客观条件,是这个联合体的逻辑前提。自由人联合体是一种新的政治共同体,这个共同体能够保证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能够保护个人正义,因此也能够保证社会正义。“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2]

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的描述借鉴了康德的目的国思想、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与费尔巴哈的人类概念,界定了共产主义可能实现的条件,运用唯物史观进行了科学的论证。阶级消亡,城乡差别、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别消失,全面劳动代替了片面的劳动,自由时间与劳动时间的区分,国家消亡,人类社会代替了国家,这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预见与批判功能。这种预见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预见,包含着认知性的严密论证和规范性的价值判断。综上所述,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双重维度密不可分,缺一不可,这也符合马克思的实践辩证法或合理形态的历史辩证法的根本特征。

《资本论》的科学性已经被证明,资本逻辑与剩余价值规律在市场经济下仍然在发挥作用,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适用。马克思指出:“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13]

首先,不同时代的生产方式与交往方式是不同的,可以从生产方式的视角来审视正义。生存方式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生产技术是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是生产关系中的决定性因素。换言之,正义的审判掌握在谁的手中,谁就拥有最大的权力和资源。当下社会,司法机关掌握着审判的权力,作为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代理人,能否真正履行好公仆的身份,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本身就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比如美国最重要的法哲学家德沃金认识到裁量权的理论和实践会严重损害民主和法制,因为自由裁量权赋予法官以制定法律的权力,这是很危险的,有违法制的基本原则。

其次,从交往方式来审视正义,世故的亲属关系、人情关系、利益关系都是影响审判的客观因素。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现实情况依然严峻,不容乐观,反腐倡廉任重道远。这表明,正义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包含综合因素,受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相互影响与制约。因此,国家的司法制度改革是当务之急,应该重视中央的顶层设计,同时狠抓基层司法机关的作风建设与思想建设,真正做到使基层的司法机关取信于民。

再次,从消费方式审视正义,娱乐圈的明星身价数千万到十几亿甚至几十亿,而农民和工人仅仅能够维持生活,教学与科研人员的科研经费也远远无法与明星相比,而教学、科研人员的贡献比演员大得多。这反映了收入分配是影响消费的主要因素,收入与消费一般是成正比的,收入与国家的分配方式紧密相关。此外,全球性的气候变暖,核泄漏、原油泄漏、工业污染等造成的生态危机,全球资源减少都是由人类不合理的过度开发与消费造成的不正义的现象。

三、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当代建构

正义可以分为经济正义、政治正义、社会正义,这是一个由低到高的的序列。经济正义是政治正义的基础,政治正义是社会正义的基础。政治正义包括制度正义、司法正义。正义也可以分为形式正义、实质正义。由于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出发点是无产阶级劳苦大众,最终目标是实现个人的解放与全人类的解放,对国家管理思考不多;罗尔斯政治哲学的出发点是如何平衡每个人的权利与利益,主要思考的是国家治理能力的改善与政府对社会的人性化管理。因此,当代马克思正义理论的逻辑结构可以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兼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重点是社会基本结构,即国家对社会经济财富和政治权力的分配是否合理,涉及分配正义与实质正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辩证关系。分配正义是形式正义的实质内容,是确保实质正义的关键。

首先,先验理性或公共理性所要求的平等的自由原则是经济制度与政治法律制度的哲学基础。“这实际上意味着,社会基本结构要以在先的原则所要求的平等的自由的方式,来安排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8]40针对《正义论》的观点,洛奇克、哈耶克、麦金泰尔、哈贝马斯以及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等展开争论,但是他们都没有超过罗尔斯政治哲学,只是片面地批评罗尔斯而看不到自己的理论缺陷。例如哈贝马斯提出话语民主就是:“每一个有语言和行动能力的主体在自觉放弃权力和暴力使用的前提下,自由、平等地参与话语的论证。”[14]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实在太过于理想,因为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大部分有权力的人都不愿意放弃权力及其利益。典型的案例是国内政府机关、司法系统出现的以权代法、权钱交易、权大于法的腐败现象危害很大,被中纪委查处的腐败官员不在少数。美国的法哲学家德沃金的资源平等在某一方面发展了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首次在法哲学领域应用了正义原则。国外大多数学者对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持批评态度,国内情况也类似,这也反映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方法论出发点仍然是抽象的个人,与马克思正义理论方法论出发点的现实的个人有明显的差距。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与反思平衡法包含的辩证法思想和时代精神与马克思正义理论的一致。

其次,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彰显了建构中国当代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全球性视野。公平的正义原则具有法律规则所没有的力量和重要性程度,政治正义是司法正义的哲学基础。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1)平等的自由原则,指公民政治权利的平等。(2)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指在机会平等条件下,使工作岗位对所有人开放;最大限度地有利于社会和经济上的最不利者。从唯物史观视角评价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罗尔斯的第一个原则既包含自由原则又包含平等原则,是国内外都适用的原则,但实行起来难度最大。因为形式的、抽象的基本自由的权利平等很难兑现为实质的、具体的权利平等。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是有限度的、有条件的,实现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因为权力和机会通常属于有权力或有优势的个人,运气好的个人或家庭环境好的个人。只有差别原则最容易应用和推广,近两年中国实行的精准扶贫政策就是最好的例子。

再次,原则和标准就是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戒律主要指权力代理人的职权范围与行使权力的边界要有明确的限制,不能越权,不能为所欲为,应该受到制度和机制的约束。“一种政治的正义观之首要焦点,就是基本制度的框架和运用该框架的原则、标准和戒律。”[15]对罗尔斯《正义论》中正义原则的分析表明了正义具有普遍性特征,正义对于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民族,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共性。《政治自由主义》中的重叠共识或正义共识表明不同社会形态的正义观不同,不同时代的正义观不同,不同国家的正义观也有差异,这是特殊的正义观,这是个性。正义也有共性,正义就是国家行使政治权力的正当性,也就是国家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总之,正义是共性与个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正义的实质就是经济利益的分配与国家政治权力的分配是否合理,是否能有效地协调利益关系,是否能规范地行使政治权力,是否能维护好合法的个人权益。

反思马克思政治哲学与传统政治哲学的关系及其与当代政治哲学的关系,可以重新解读马克思正义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正义的理想性追寻是评价国家合法性与正当性的主要价值标准之一,这涉及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与传统政治哲学的关系问题,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源头出于传统古希腊政治哲学。柏拉图认为,正义的城邦应当是善的,“这个国家一定是智慧的、勇敢的、节制的和正义的”[16]。马克思扬弃了城邦正义,主张用人们的实践活动改变现实国家中存在的不正义的现象,重新建造一个美好的共产主义社会,这是对古希腊政治哲学的扬弃。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认为,权力是统治的基础,是政治学的核心范畴,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基础是老百姓的社会认同。权力的合法性主要受到具体掌握权力的个人因素的影响,市场经济的利益最大化原则驱动着这些行使权力的代理人。

第二,公平正义是最高的政治生活原则,是民主与法制的本质,这涉及马克思政治哲学与现代性问题。亚里士多德说:“公正是为政的准绳,因为实施公正可以确定是非曲直,而这就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秩序的基础。”[17]从逻辑上说,不分是非曲直的执法者应该没有执法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但是这样的人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践踏司法公正,损害党的形象,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实质是实现经济和政治的平等,实现个人的解放与人类的解放,在现代性问题上与罗尔斯政治哲学既有同质性又有异质性。从政治学视角看,基层司法腐败在中国现代性的政治生活中最为突出。这反映了当代中国的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之间的博弈,中央权力代表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地方权力代表了狭隘的地方官员的利益,所以应在理论上自觉运用马克思政治哲学反对和改变一切现存的不合理现象,在实践上将政治体制改革进行到底,这与罗尔斯的新契约方法论有所不同。

第三,政治哲学有其伦理学基础或道德基础,这也涉及传统性与现代性问题。马克思政治哲学的道义尺度就是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实现人类的解放,消除一切非正义的现象。美国伦理学家麦金太尔说:“只有那些具有正义德性的人才有可能知道怎样运用法律。”[18]可见,德性是正义的根基,无德之人是不可能实行正义的,只会知法犯法,践踏法律。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国内的司法机制存在漏洞,基层公安局、法院权力过大,权力分配不合理,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管制所致。不能只是提高司法级别,推崇高薪养廉制,这样做只能对司法机关有利。那种以为只要司法独立就可以做到司法公正的观点是片面的,因为公正与否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的好坏以及思维方式的正确与否。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是权力越大,权力寻租的机会就越大,因此权力机关贪污腐败的机会就越大,权钱交易的概率就越高,监督力度相应地会被削弱,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总之,决定公正与否命运的是司法机关,因此国家的制度约束是关键,而在这方面当下没有很好的预防机制,只能以中央权力限制和制约地方权力。

第四,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当代建构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首要内容,这涉及全球性视野。“任何有吸引力的规范的政治理论都必须解释政治制度应该如何面对这些事实。而向这个方向迈进的第一步就是去发展一种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19]这表明全球性视野下建构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政治正义对于维护政治秩序比道德正义更重要。因此,国内当代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建构可以扬弃新自由主义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因为马克思主义是发展的真理,是普遍真理与具体真理结合的产物,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要求马克思主义吸收古今中外一切优秀的、先进的文化成果,包括科学的管理经验与先进知识。

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强调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的正义原则与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的正义原则,这是对资本主义社会主要以按资本进行分配的扬弃。社会主义主要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辅以按资源分配与按资本分配的方式。既然目前经济上实现完全的平等是不可能的,那经济领域就只能遵循差别原则最大限度地有利于弱势群体,缩小贫富差距两极分化的现象;政治领域按正义原则进行分配优先于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功利主义原则放大的结果,实施正义原则适合当下中国国民生产总值已经跃居世界第二的实际情况。这样就必须改变在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十分落后的情况下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效率原则优先的政策,反对一切以经济指标与功利主义原则为主的评价标准,所以实行正义原则才适合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正义的要求。

综上所述,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义理论的当代建构需要对新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扬弃,这种扬弃需要具备全球性视野,需要辩证的态度,而不是简单拒斥所能解决的。从逻辑上讲,在当代的全球性视野和世界历史背景下,拒斥正义是不可能的。一个根本的问题是:如果拒斥正义可能,那么国家权力的正当性何在?拒斥正义在逻辑上无法自圆其说。人们会问:为什么当下社会主义社会还会存在某些非正义的现象?如贫富差距太大,国有资产流失,地方性的官员腐败与司法不力问题。简言之,政治正义是国家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基础,正义原则就是政治立场上的重叠共识。虽然近几年国内反腐倡廉的力度在逐渐加大,也实行了政务公开制度,但是司法审判还没有实行公开制度,民事审判不允许记者采访,也不允许群众参与旁听,因此司法的公正性难以保证,主观随意性较强,存在一些以权谋私、以权代法的现象。黑格尔说:“首先,法院的目的是法,作为一种普遍性,它就应当让普遍的人闻悉其事;其次,通过审判公开,公民才能信服法院的判决确实表达了法。”[20]国内出现地方性的司法腐败现象,主要是因为司法不公开,存在权力滥用、审判不公、监督不力的弊端,也就忽视了群众参与民主政治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忽视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在我国急剧的社会转型期,由于权力分配不合理与人性的复杂等因素,权力与资本联合,权力与权力联合而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必然产生权力寻租,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大于法的现象,所以当下社会必然突出显现公平正义问题。目前,除了收入分配不公平,地方性的司法腐败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因为司法审判涉及个人的利益,个人利益诉求如果是合理的,国家就应该坚决地加以保护。如果国家不能保护个人的合法的、正当的财产权益,同时对犯罪者免于处罚,必然会对受害者造成危害,那么就证明国家的司法体制存在弊端,基层司法部门存在某些非正义的现象。

所以当前国家应该大力改革司法制度,防止地方法院权力过大而产生越位现象。必须公开审判民事诉讼案。同时提高中央政府对地方法官的监督力度,从而逐步完善司法机制,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不能只讲司法独立,看不到地方司法机关权力过大而得不到有效制衡。这也是当前形势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重要意义。采取历史的、辩证的态度对待发达国家和本国,扬弃即批判吸收,看到其他国家的问题时也看到自己国家存在一些突出的民生问题需要解决。因此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坚决地要把政治体制改革进行到底,提出要把思想建党与制度建党结合起来,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深化改革的艰巨任务。

马克思批判了资本主义的正义概念,他认为资本主义的正义是形式正义而不是实质正义,经济上的不平等决定了实质的不平等。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一方面,我国的国民经济综合实力虽然突飞猛进,已经跃居世界第二大国,令人振奋。但是,国民人均收入差距过大,存在非正义的分配。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贫富差距拉大,腐败现象屡见不鲜,司法领域公平正义问题突出,这表明,人们的合理诉求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为什么会出现地方性的司法腐败呢?一方面,当前我国处于急剧转型期,国家搞好经济建设的同时还没有搞好司法体制的改革,国家权力分配不合理就存在着把公共权力变为私人的权力的风险,因此法律规定的形式正义没有被行使权力的代理人如实地执行,致使公平正义问题凸现。另一方面,党中央的政策很好,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地方执法机关的一些人由于为个人利益驱使,是非不分,做出了损害老百姓与国家利益的事情。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平等,而市场经济遵循利益最大化规律,两者显然有矛盾。因此解决好公平正义问题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在自由与平等问题上,正义意味着自由与平等关系的动态平衡。没有平等,自由也就不复存在;没有自由,平等就变成一句空话。平等的极端是完全的平等,这是马克思所批判的形式平等,结果平等才真正体现平等的实质。在现实生活中,完全的平等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会出现法律上、道德上要求平等的变成了社会上的不平等。机会不平等是由不同的家庭环境、个人地位、社会环境造成的,机会的不平等导致了结果的不平等。要实现实质平等,必须通过差别原则,有利于受害者和弱势群体,保护这些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在平等与效率问题上,应该平等优先,兼顾效率。建国初期国家实施的平均主义政策严重挫伤个人劳动的积极性,干多干少一个样,吃大锅饭抹杀了个体的天赋、劳动能力与劳动量的差异,这表明绝对的平等只能造成贫穷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极大地刺激了国内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但市场经济的消极作用也日益暴露出来,司法领域的公平正义失衡对人的全面发展造成严重的阻遏作用。

在民主与法治问题上,间接民主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时代呼唤着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诉求。基层公安、法院,还有监督机构存在一些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现象,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恶果。另外,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程度还比较低。当下的陪审员制度在基层变成了形式化的陪衬。所以应该建立评审团制度,从高校与科研机构选拔一些优秀专家成为陪审成员,代表人民群众的正义诉求,监督与预防地方基层司法腐败的发生。

总之,当下国内治党的形势依然严峻,反腐倡廉任重道远,除了需要解决好经济利益分配合理的问题外,更需要解决好国家政治权力分配合理的问题。因为从逻辑上讲,如果国家的政治权力分配不合理,那就很难实现各种权力的有效制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实践证明,党执政的经验在不断丰富,党执政的认识在不断完善,党中央的治理能力在不断提高,党中央有能力解决当下中国社会急剧转型期所面临的公平正义问题,发挥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积极性,营造一个和谐的政治生活环境和氛围,打造出一个真实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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