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强
提 要: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思想,集中在他基于资本主义政治现实和巴黎公社革命短暂经验而作的《法兰西内战》一文。根据对《法兰西内战》的文本梳理,巴黎公社革命创造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可以概括为:社会共和国制度与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治理体系;自由的联合劳动制度与实现人的彻底解放的治理体系;真正的民主制度与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治理体系;议行合一制度与民选机关支配行政机关的治理体系;共产党领导制度与维护统一权威的治理体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就“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专题研究并作出决定。以“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作为中央全会的主题,这在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这就使得研究作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和“冠名”者的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思想,显得十分必要。巴黎公社革命是马克思在世时经历的唯一一次无产阶级取得政权的革命实践。他基于资本主义政治现实和巴黎公社革命短暂经验,对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作出原则性的设想。这些思想集中体现在其经典著作《法兰西内战》之中。
按照马克思的预想,当无产阶级革命摧毁资本统治的社会之后,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将成为通往“国家已经消亡”的共产主义社会暂时的过渡形式。那么,这一革命专政又以什么样的形态存在呢?1894 年,恩格斯在致拉法格的信中进一步指出:“对无产阶级来说,共和国和君主国不同的地方仅仅在于,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52、294页。在他看来,“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52、294页。。这表明,无产阶级在君主制与共和制之间只能选择共和制。从历史发展的长河来看,现代国家采用共和制能更好地表达统治阶级的意志,所以共和制往往被革命的进步阶级所采用。不过,当时世界上也只有法国和美国这两个大国的资产阶级采用共和国作为自己的阶级统治形式,而这种共和国“在性质上也越来越变成了资本借以压迫劳动的全国政权,变成了为进行社会奴役而组织起来的社会力量”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96、140、56、150页。。它也没有改变国家成为脱离并日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异己力量的本质属性,使无产阶级想要在它的范围内稍微改善一下自己的处境也只能是一种空想。于是,他们要提出的“革命战斗口号”就是“推翻资产阶级!工人阶级专政!”但同时,马克思也不否定无产阶级争取民主共和国的意义,认为无产阶级必须“把民主共和机构保存起来”作为无产阶级“改造社会”的工具,建立“社会共和国”,以实现对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超越。这表明,社会共和国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实现形态。晚年马克思又从巴黎公社的实践中看到了社会共和国的雏形,认为这就是1848 年革命以来工人阶级长期憧憬但只有模糊意向的“社会共和国”的“毫不含糊的形式”。正如他在撰写《法兰西内战》时谈道:“ 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充满生气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假托的社会力量(即被人民群众的压迫者所篡夺的力量)(原为人民群众自己的力量,但被组织起来反对和打击他们)。”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96、140、56、150页。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组织的这一描述彰显了他所设想的无产阶级专政的主要特点,即“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巴黎公社依然代表的是一种公共权力,它并没有取消阶级斗争,而是让无产阶级充分运用这种公共权力,通过阶级斗争致力于消灭一切阶级进而消灭一切阶级统治。正如恩格斯在1891年版的《法兰西内战》所作的序中所讲:“你想知道无产阶级专政是什么样子吗?请看巴黎公社。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96、140、56、150页。
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建立的共和制度消灭了等级、特权和专制权力,实现了社会的政治解放。但这只是使社会中的资产阶级群体解放了自己。因此,马克思提出要在政治解放的基础上实现社会解放的命题。他看到巴黎公社便是从政治解放上升到社会解放的组织形式,认为“在法国和在欧洲,共和国只有作为‘社会共和国’才有可能存在;这种共和国应该剥夺资本家和地主阶级手中的国家机器,而代之以公社;公社公开宣布‘社会解放’是共和国的伟大目标,从而以公社的组织来保证这种社会改造”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96、140、56、150页。。也就是说,巴黎公社使无产阶级在1848年革命时期所呼喊的“社会共和国”的口号变成了现实。马克思之所以认为共和国只有作为“社会共和国”才有可能存在。因为较之资产阶级共和国,社会共和国在体现共和制的基本特征方面更为彻底、更为真实、更为深刻。马克思从巴黎公社体制中看到了这种“彻底”“真实”“深刻”,即把国家这个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寄生赘瘤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了社会机体,真正体现了共和国的“社会”性质。而这种共和国的“社会”性在于:“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警察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他们立刻被免除了政治职能,而变为公社的承担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的工作人员。其他各行政部门的官员也是一样。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从前国家的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公务津贴,都随着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社会公职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不仅城市的管理,而且连先前由国家行使的全部创议权也都转归公社。”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98-99页。而且,它将分布城乡的自治社区组织成为全国性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用以取代凌驾于社会之上、与社会相对立的国家政权,使消灭了政治性质的社会公共权力重新与社会融为一体。
社会共和国的“社会”性表明,“无产阶级专政”绝不是某些人所说的所谓“专制主义”甚至“极权主义”,恰恰相反,它只是为了“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九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81页。,即“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3、123页。。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表明无产阶级专政是“去官僚化”的国家。因为国家的官僚化是国家成为社会赘瘤的“元凶”,由此衍生的官僚集团出于自身特殊利益的考量,强烈排斥社会和经济领域中自发形成的公共领域和自治行为,也必将抵制社会收回国家权力,进而造成国家与社会分离的永久存在。这与人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社会解放的目标也是背道而驰的。只有通过拒斥官僚式的国家,它才能作为工人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政治组织。无阶级社会也就意味着国家机器和政治统治走向消亡。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讲:“如果说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一定要联合为阶级,通过革命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并以统治阶级的资格用暴力消灭旧的生产关系,那么它在消灭这种生产关系的同时,也就消灭了阶级对立的存在条件,消灭阶级本身的存在条件,从而消灭了它自己这个阶级的统治。”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22页。后来,他在《国际工人协会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指出,工人阶级取得政权有别于以往的朝代更替,他们并不是要取得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为了争取平等的权利,并消灭阶级统治。
马克思之所以只对无产阶级专政作原则性预测而没有进行详细的系统设计,无产阶级专政学说之所以被认为“还不足以构成一种积极的国家理论”⑤[法]列斐伏尔:《论国家——从黑格尔到斯大林和毛泽东》,李青宜等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125页。,除了他有生之年只看到巴黎公社这一次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践之外,还在于他出于在国家问题上的一贯消极立场而对无产阶级专政赋予的过渡性、暂时性的特点。在他看来,以往的一切变革都是使国家机器更加完备,无产阶级革命则是尽自己一切破坏力量摧毁旧的国家机器。恩格斯在1891年给倍倍尔的信中写道:“巴黎公社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3、123页。这种“不完全意义上的国家”指明了无产阶级专政性质的社会共和国,是从国家向非国家的过渡形态。一方面,它还属于“国家”,依然是在现代国家要素基础上的组织,其组织形式和相关原则依然离不开现代国家的规定性。但另一方面,它这个国家已经失去了“原来意义”,其出发点及所决定的国家性质与资产阶级的现代国家完全不同,即它已不再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不再是少数剥削者镇压多数劳动者的暴力机关,旧的国家机器已被打碎,常备军、警察、官僚、僧侣和法官等国家寄生虫被彻底清除。那时,公共权力失去政治性质,并逐渐从少数社会成员手中转移到大多数乃至全部社会成员手中并为其自觉地运用,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也将先后在各个领域中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国家的政治职能仅限于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抵制资产阶级或其他剥削阶级的反抗以及外敌的入侵,且逐渐缩小其作用范围,而社会管理职能日益扩展、深化,上升为主要职能,即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社会共和国这个“不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仅仅作为一个社会管理机关服从于社会并服务于社会,仅仅作为社会为达到自身目标和利益而必要的社会组织。用马克思的话来讲,就是“旧政权的纯属压迫性质的机关予以铲除,而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0、150、143、102、107、152-153页。。
马克思明确把巴黎公社看作是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认为:“在法国和在欧洲,共和国只有作为‘社会共和国’才有可能存在;这种共和国应该剥夺资本家和地主阶级手中的国家机器,而代之以公社;公社公开宣布‘社会解放’是共和国的伟大目标,从而以公社的组织来保证这种社会改造。”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0、150、143、102、107、152-153页。而这种社会改造所要实现的“社会解放”是基于“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在马克思看来,公社代表着“劳动”的解放,即“把劳动从垄断着劳动者自己所创造的或是自然所赐予的劳动资料的那批人僭取的权力(奴役)下解放出来的政治形式”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0、150、143、102、107、152-153页。。在马克思看来,如果没有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这个条件,公社体制就没有存在的可能,就是“欺人之谈”。因为“生产者的政治统治不能与他们永久不变的社会奴隶地位并存。所以,公社要成为铲除阶级赖以存在、因而也是阶级统治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杠杆。劳动一解放,每个人都变成工人,于是生产劳动就不再是一种阶级属性了”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0、150、143、102、107、152-153页。。巴黎公社真正的民主制的实行,其前提就是劳动者经济上获得解放。劳动解放意味着劳动成为人的第一需要,而不再是人谋生的手段,即劳动将不再是被迫的强制性劳动,不再是外在于劳动者并控制劳动者的异化劳动,而是一种能自由发挥劳动者潜能并被劳动者真正驾驭的、非异己非对立的自由劳动。这从巴黎公社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便可看出,包括:“不让面包工人做夜工;用严惩的办法禁止雇主们以各种借口对工人罚款以减低工资——雇主们在这样做的时候集立法者、审判官和法警于一身,而且以罚款饱私囊。另一个此类的措施是把一切已关闭的作坊或工厂——不论是资本家逃跑了还是自动停了工——都交给工人协作社,同时给企业主保留获得补偿的权利。”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0、150、143、102、107、152-153页。这表明,只有制定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措施才能保证劳动不被资本所奴役。在马克思看来,巴黎公社所采取的这些社会措施也“已经清楚地、有意识地宣告他们的目的是解放劳动和改造社会”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0、150、143、102、107、152-153页。。
这其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变革更具根本意义。因为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首要的内容就是实现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而劳动要实现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就必须剥夺资本对劳动的经济统治地位,让生产资料由在资产阶级手里作为资产阶级统治和剥削手段,变为自由的联合劳动的形式和社会的生产资料。因此。公社“大规模的有组织的劳动,生产资料的集中,这是无产阶级追求的希望,也是无产阶级运动的物质基础,尽管目前劳动的组织是专制式的,生产资料不仅作为生产手段,而且作为剥削和奴役生产者的手段集中在垄断者的手中。无产阶级要做的事就是改变这种有组织的劳动和这些集中的劳动资料目前所具有的资本主义性质,把它们从阶级统治和阶级剥削的手段变为自由的联合劳动的形式和社会的生产资料”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46-147、102-103、143-144页。。其目的就“想要消灭那种将多数人的劳动变为少数人的财富的阶级所有制”,“想要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46-147、102-103、143-144页。这种“个人所有制”所体现的“现有生产力总和的占有”,“只有通过联合劳动才能实现”。这就决定了“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并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而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实现了对生产资料公共占有的“社会所有制”。在马克思看来,它不是要实现什么理想,而只是要解放那些由旧的正在崩溃的资产阶级社会本身孕育着的新社会因素。它既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又克服了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这样便铲除了少数人依靠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奴役他人劳动的根源,使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从而在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中处于主体地位,为其成为社会和国家的主人进而实现人的彻底解放奠定了根本基础。这就从根本上颠覆了资本支配劳动的逻辑,社会的交往规则以劳动本位取代了资本本位,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对物的依赖程度,真正让自由、平等的现代社会价值落地生根。
当然,马克思也清醒地认识到,实现自由劳动条件只能随时间的推进逐步完成。正如他在《法兰西内战》中所说:“工人阶级知道,他们必须经历阶级斗争的几个不同阶段。他们知道,以自由的联合的劳动条件去代替劳动受奴役的经济条件,只能随着时间的推进而逐步完成(这是经济改造);他们不仅需要改变分配,而且需要一种新的生产组织,或者毋宁说是使目前(现代工业所造成的)有组织的劳动中存在着的各种生产社会形式摆脱掉(解除掉)奴役的锁链和它们的目前的阶级性质,还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和国际范围内进行协调的合作。他们知道,这一革新的事业将不断地受到各种既得利益和阶级自私心理的抗拒,因而被延缓、被阻挠。他们知道,目前‘资本和地产的自然规律的自发作用’只有经过新条件的漫长发展过程才能被‘自由的联合的劳动的社会经济规律的自发作用’所代替,正如过去‘奴隶制经济规律的自发作用’和‘农奴制经济规律的自发作用’之被代替一样。但是,工人阶级同时也知道,通过公社的政治组织形式,可以立即向前大步迈进,他们知道,为了他们自己和为了人类开始这一运动的时刻已经到来了。”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46-147、102-103、143-144页。这表明,在无产阶级革命刚刚胜利、社会分工和阶级差别存在的前提下,无产阶级首先要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改变有组织的劳动和集中的生产资料所具有的资本主义性质,将从资产阶级手里夺取的全部土地、资本和一切生产工具收归无产阶级国家所有;尔后,通过合作制经济实现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局部联合,并逐步过渡到劳动者在整个社会的自由联合。
马克思一直强调的旧制度不是指一些简单的国家机器外壳,而是指压制人性自由的社会怪胎——国家。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孕育了以人民主权为核心的现代民主,而这种民主走向彻底,就必须以消除这种分离为前提。社会共和国的“社会”本性在于“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充满生气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40、55、493、98、98页。。人民群众是社会的真正主体。因而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主体意义,也意味着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逐步收回,最终使这个“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将被“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全部抛掉。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40、55、493、98、98页。这与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提出的“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正如马克思在1871年4月12日给库格曼的信中所讲:“如果你查阅一下我的《雾月十八日》的最后一章,你就会看到,我认为法国革命的下一次尝试不应该再像以前那样把官僚军事机器从一些人的手里转移到另一些人的手里,而应该把它打碎,这正是大陆上任何一次真正的人民革命的先决条件。”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40、55、493、98、98页。这表明,“打碎国家机器”主要是从打碎官僚军事机器意义上讲的。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阐发,具体来说,就是废除国家机器中的军事、警察、官僚、宗教和司法机构等压迫力量。
由于军队是国家机器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统治阶级有力的暴力工具。为此,马克思认为首先要消灭常备军等压迫人民的暴力机器,指出:“公社的第一个法令就是废除常备军而代之以武装的人民。”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40、55、493、98、98页。在他看来,由于无产阶级专政是劳动人民多数对剥削阶级少数的专政,因而建立人民的武装就足以应对剥削阶级的反抗,并不需要维持常备军。取消常备军,既一下子消除了捐税与国债之源,也消除了反动阶级梦想僭取政府权力的危险。当然,取消常备军这个国家的爪牙,并不是要工人阶级放弃暴力、放弃武装,而是用武装的人民来代替它。因为只有人民手里掌握武装力量,在战场上取得自身解放的权利,才能保证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的手中。巴黎公社革命“新的特点”就在于人民首次起义胜利后没有解除自己的武装,而是确定以工人为主体的国民自卫军为唯一的武装力量。除了常备军外,警察作为压迫人民的另一支暴力工具也要一并消灭。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巴黎公社,“警察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他们立刻被免除了政治职能,而变为公社的承担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的工作人员”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40、55、493、98、98页。。常备军被废除而代之以武装的人民,警察也被立刻罢免了政治职能而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这两支旧政府手中的物质力量被铲除后,公社也就清除了共和国身上阶级统治的政治色彩,成为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而且,国家等级制被彻底清除,官僚队伍这一国家寄生虫大军一并被撤掉,法官的虚假独立性被取消,社会公职人员成为经普选产生的、随时可以撤换的勤务员。通过这些举措,巴黎公社打碎了旧制度最明显的外壳——国家机构。此外,由于只有同时废除反动阶级的物质权力和精神压迫的双重工具,才能为实现人民的民主和权益提供有效保障。所以,公社在废除了常备军和警察这两种旧政府物质权力的工具(即镇压性国家机器)以外,便立刻宣布教会与国家分离,并剥夺一切教会所占有的财产,摧毁精神压迫的工具——“僧侣势力”(即意识形态国家机器)⑥关于“镇压性国家机器”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论述,参见[法]阿尔都塞:《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马列主义研究资料》,1988年第4辑。。这样,国家政权的性质就发生了根本的变革,即巴黎公社第一次把国家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使其不再是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阶级统治工具,而成为一个纯粹的社会内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马克思之所以认为巴黎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就在于“公社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这一口号,因为它取消了两个最大的开支项目,即常备军和国家官吏”,这就使“公社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那至少在欧洲是阶级统治的真正赘瘤和不可或缺的外衣的君主制已不复存在”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1、143、105、105页。。他把“廉价政府”看作是无产阶级政权与之前的剥削阶级政权的一个重要区别,认为:“劳动的解放——公社的伟大目标——是这样开始实现的:一方面取缔国家寄生虫的非生产性活动和胡作非为,从根源上杜绝把巨量国民产品浪费于供养国家这个魔怪,另一方面,公社的工作人员执行实际的行政管理职务,不论是地方的还是全国的,只领取工人的工资。”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1、143、105、105页。巴黎公社一开始就不仅进行政治改造,而且还厉行节约,实行经济改革。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从前国家的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公务津贴,都随着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而之前所述的常备军和官吏的废除,也就意味着国家两项最大开支的取消,进而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提出的但做不到的“廉价政府”口号。在这里,马克思特别强调了政府运行成本和人民税赋负担的最小化,纳税人能以较少的税负,廉价得到政府的服务。在他看来,“公社能使农民免除血税,能给他们一个廉价政府,能把现今吸吮着他们鲜血的公证人、律师、法警和其他法庭吸血鬼,换成由他们自己选出并对他们负责的领工资的公社勤务员。公社能使他们免除乡警、宪兵和省长的专横压迫,能用启发他们智慧的学校教师去代替麻痹头脑的教士”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1、143、105、105页。。它让善于算账的法国农民发现,“教士的薪俸不由税吏们强制征收,而只由各教区的居民依其宗教情感自愿捐赠,那是极为合理的”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1、143、105、105页。。总之,这些措施可以大规模地节省社会开支,削减国家机关的费用,减少浪费现象,以尽可能少的成本为人民提供服务。
马克思看到巴黎公社在铲除了国家的压迫性质之后,旧政权的合理职能便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这种“归还”意味着人民群众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被国家吞噬、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构成巴黎公社力量的是它自己的力量,包括国民自卫军、公社勤务员、公社机构等。国民自卫军代替常备军,公社勤务员代替国家官吏,教师代替各级僧侣,国家法官换成公社的机构,国民代表的选举成为组织起来的各公社意志的自觉表现。所有的社会公职——军事、行政、政治的职务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这一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的私有物,而是变成真正工人的职务。不仅城市的管理,而且连先前由国家行使的全部创议权也都转归公社,国家的职能只限于几项符合普遍性、全国性目的的职能。即使这些为数不多的重要职能,也不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而是是由社会本身的承担责任的勤务员来执行。人民群众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也就是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即人民通过自己或自己的组织广泛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和自身事务的管理,使公共权力逐渐失去其政治性质。概括地说,就是人民通过自治来参与国家治理,真正实现人民主权。在马克思看来,全法国都将组织起独立工作的、自治的公社。
作为自己处理自己事务的自治与来自社会又高于社会的国家治理是不同的运行逻辑。自治是社会参与和制约国家的一种形式。在资产阶级国家,自治与国家是相对抗的,而在社会共和国,自治已不再是与国家政权相对抗的东西。正如马克思所说:“公社的存在本身自然而然会带来地方自治,但这种地方自治已经不是用来牵制现在已被取代的国家政权的东西了。”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1、135、107、100、167、141、141-142页。此时,阶级对立已经消除,劳动原则超越资本原则,社会已不是被不同资本集团所分割和绑架的“市民社会”,而是逐步走向自由人联合体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这样,社会自治的实现,以对国家权力的收复以及对资本奴役的摆脱为条件,让劳动者获得解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主权。因而,马克思说:“公社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自治政府的那类东西。它不是饱食终日的市议员们、假公济私的教区委员们和穷凶极恶的习艺所监工们操纵的那种城市自治。它不是大块土地拥有者、满袋金银、头脑空空的蠢材们操纵的那种郡的自治。它不是‘无俸法官’的司法丑物。它不是借助于寡头俱乐部和阅读‘泰晤士报’来管理国家的那种政治自治。它是由人民自己当自己的家。”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七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65页。马克思提出让基层公社拥有实际的管理权,实际上就是要使国家还权于社会,使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在他看来,地方自治就是人民自我管理的实现形式。这种因公社的存在而自然带来的地方自治“已经不是用来牵制现在已被取代的国家政权的东西了”,而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通过让人民自己管理自己来防止一部分人由社会公仆蜕变为特权阶层的治理机制,也就是说,公社“恪守纯粹防御的立场,满足于巴黎实际上的自治”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1、135、107、100、167、141、141-142页。。这是马克思从权力的纵向关系上对“人民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表达。
正如马克思所说:“公社的伟大社会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和工作。它所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只能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1、135、107、100、167、141、141-142页。人民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通过人民自己实现人民的管理,意味着人民真正有权决定国家的一切事务,有权参与制约国家的一切活动,有权选举、监督和罢免国家官员。这也是人民主权的实质所在。马克思通过考察巴黎公社看到,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市政委员组成的,从而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即实行了真正的人民民主制和人民监督制。其中,人民民主制是通过普选制来实现的,公社的普选权已经“不是为了每三年或六年决定一次由统治阶级中什么人在议会里当人民的假代表,而是为了服务于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正如个人选择权服务于任何一个为自己企业招雇工人和管理人员的雇主一样”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1、135、107、100、167、141、141-142页。,而且,“警察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而应成为公社的勤务员,……法官也应该由选举产生,可以罢免,并且对选民负责”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1、135、107、100、167、141、141-142页。;而人民监督制则是通过责任制和罢免制来实现的,即公社“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因为这些勤务员总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1、135、107、100、167、141、141-142页。。公社委员、警察、所有其他各行政部门的官员、法官和审判官,都已经由旧政权权力所有者的官吏变为公社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的工作人员。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普选权在此以前一直被滥用,……而现在……这些勤务员经常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借口国家机密和国家权利玩弄的一整套骗局被公社一扫而尽”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1、135、107、100、167、141、141-142页。。对于公职人员来说,没有什么比直接由人民选举产生、接受人民监督并随时可以撤换更具威慑力了。同时,公社的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随时可以撤换,意味着政治特权的取消;公职人员薪金不得超过熟练工人,意味着物质特权的取消。这两者共同发力,就使得公社即使没有另外给代表机构的代表签发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公职人员梦想着通过升官来发财。这样,公社便通过实行民主选举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民主制度,保证其忠实地代表、维护人民的利益,并从制度上防止了公职人员由社会的公仆蜕变成为领取高薪、享有各种特权、高踞于人民之上的社会主人。于是,马克思指出:“公社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那至少在欧洲是阶级统治的真正赘瘤和不可或缺的外衣的君主制已不复存在。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1-102、97、98页。
马克思从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向第二帝国演变的实际政治运作看到,资产阶级反对君主专制时缔造的资产阶级的代议制民主和“三权鼎立”的权力制衡制度没有解决反而扩大了国家与社会相异化的矛盾。因为资产阶级为了巩固资本对劳动的统治权,“必须赋予行政机关以越来越大的镇压之权,同时还必须把它自己的议会制堡垒——国民议会——本身在行政机关面前的一切防御手段一个一个地加以剥夺”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1-102、97、98页。。这种行政权力超常发展的趋势使资产阶级议会从“代表民意”的立法机构逐步蜕化到了“清谈馆”地步。这表明,在实行“三权鼎立”的条件下,由于民选的议会在国家机关体系中还要受其他国家机关的牵制,因而它不可能树立自己的最高权威,也不可能把国家权力集中起来由自己行使,使得行政权力极易越界并使议会的权力被悬空虚置,从而形成行政权力对社会的实际控制。其实,1848年革命时期,马克思便萌发了关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统一的设想。他和恩格斯在亲身参加1848年德国革命的过程中,曾为揭露资产阶级自由派的幻想进行了不懈的斗争。他们主张法兰克福国民议会作为人民主权的体现者应当亲自执掌行政权,把全国的一切国家权力统一于自身。他们认为,在革命期间,根本不能指望依靠孟德斯鸠、德洛姆的分权学说来解决议会同国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相反,正是战时临时机构里的这种分权局面,必然要导致冲突。因此,马克思说:“在任何一个尚未组织就绪的国家机构里,有决定意义的不是这种或那种原则”,“在革命之后,任何临时性的国家机构需要专政,并且需要强有力的专政”。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75、226页。而这种专政的实现,又暂时需要借助于“立法机构对行政机构职能的干预”。“暂时的革命秩序正是在于,分权暂时被废除了,立法机关暂时攫取了行政权或者行政机关攫取了立法权”。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75、226页。作为刚刚取得政权的无产阶级,需要把国家一切权力统一于自身,即不仅要掌握立法机关,而且要掌握行政机关,要把军队置于自己指挥之下,要不折不扣地掌握全部国家权力。
马克思总结巴黎公社革命实践时,认为:“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1-102、97、98页。这就是被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概括为“议行合一”模式的经典表述。在巴黎公社,其最高权力机关是普选产生的公社委员会,政府机构是公社委员会领导下的,对公社委员会负责的执行、司法、军事、公安、财政、粮食、外交、劳动和贸易、教育、社会福利十个委员会。前者是“议”,后者是“行”,它们是合一的,是一个由选民选举产生、协同工作的统一整体。⑥参见朱光磊:《政治学概要》,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2页。其中,组成最高权力机构——公社委员会的市政委员是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而各个政府机构的执行权又由经公社选举并对公社负责的“勤务员”掌握。这种制度有如下特点:一是政权机关合一,即公社机关的设置上没有明确的分开,最高权力机关是巴黎公社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定法律,并有执行、司法、军事、公安、财政、粮食、外交、劳动和贸易、教育、社会福利十个委员会行使执行权。二是人员合一,即巴黎公社委员会的委员和各部门委员会的委员一身二任,即每一个部门委员会委员同时也是公社委员会委员,是人民代表,同时又是公职人员,组织执行公社制定的各项法令、决议,直接领导该区的政府工作。三是职权合一,即公社委员会集立法权与执行权于一身。公社委员会有权通过一切法令,并决定一切重大问题,同时直接指挥执行,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当然,这种“议行合一”实行的基本前提就是实现了“普遍的直接民主”,即普选权的真正实现。也就是说,只有使人民群众对于自己的代表能够进行直接的选举、监督和罢免的情况下,这种“议行合一”的政权组织形式才能成为真正民主的政权。否则,如果人民群众不能对自己的代表的立法和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议行合一”就很容易使权力不受限制地高度集中于某一部门或某一个人,从而导致专制主义的复活。
巴黎公社的组织形式从整体上看是“立法权”和“执行权”合二为一的,但它的革命意义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其创设了民选机关支配行政机关的权力配置原则。也就是说,“议行合一”思想的基本精神并不在于政权组织、人员及职权是否合一,也并不是反对国家机构间职能的分工(其实,公社委员会与政府部门之间也有必要的分工)。它强调人民对于国家事务拥有最高权力,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实施这种权力,人民对于各种国家职能机构具有统辖权,人民可以委托各种机构和官员执行政治职能,并对这些机构和官员有监督权和撤换权;国家的一切权力集中于民选机关,由人民选出的、有一定任期的民选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至上地位和管理国家事务的全权性,而行政机关与民选机关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决策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行政机关则处于从属地位,要受制于民选机关,只能执行民选机关的决议而不能凌驾于其之上;民选机关有权任命或撤换行政机关的官员,而行政机关却只有向民选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的义务,没有否决民选机关议案的权力,更没有解散民选机关的权力。用恩格斯的说法就是“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94页。。这就从权力的运行机制上有效控制并防止行政权力超常发展导致的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保证了社会将国家权力重新收回,使之成为“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样,“社会共和国”与“议行合一”在逻辑上具有内在一致性。其实,马克思在谈到巴黎公社时不仅没有把“议行合一”定为公社的原则,而且对巴黎公社本身也认为只是无产阶级社会共和国的“一定的形式”,适合于“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范围”。因而,在具体的运作方式上,后来无产阶级革命者不必拘泥于巴黎公社时的“三合一”的具体做法,而且还可以逐渐借鉴现代国家分权制衡原则的合理内核,以及其他一切先进的政治文明成果,使“议行合一”的基本精神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实践中得到丰富和发展。
这是马克思从反面总结巴黎公社历史教训得出的结论。巴黎公社的伟大功绩,在于摧毁了官僚集权的国家机器,造就了社会共和国的公社体制。然而,伴随着官僚化国家机器的摧毁,国家强制力也随之日趋羸弱。这也就为巴黎公社的失败埋下了一大隐患。巴黎公社失败的原因,归根到底是缺乏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的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以填补国家官僚机构退出之后的权威真空。巴黎公社著名领导人瓦尔兰、弗兰克尔、杜瓦尔等都不是马克思主义者,他们过多追求的是在公社之中实现真正的工人自治,还没有意识到要建立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在这种背景下,经过选举产生的86名巴黎公社委员中,主要分为布朗基派即多数派和蒲鲁东派即少数派。这两派都是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都没有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因而就不能正确分析革命形势,进而也提不出正确的革命路线;在革命的关键时刻领导不力、犹豫不决;在战略、策略、革命措施、内部团结等一系列重大原则问题上犯了严重错误,致使巴黎公社只坚持了72天便告失败。可以说,巴黎公社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一个领导核心。如果有一个坚强、富于自我牺牲精神的、有觉悟的核心,本来是能够加以克服的。正如曾经是普鲁东派的公社委员沙·龙格也从自己的亲身感受中说道:“当时如果有一个组织,公社在击退入侵之敌之后,就能在巴黎并且在柏林得到稳固。公社之所以失败,就是因为缺少一个我所讲的那样的组织。”①《第一国际和巴黎公社文件资料》(上册),北京:三联出版社,1978年版,第233页。这个核心、这个组织就是由工人阶级中最先进、最积极、最觉悟的一部分组成的共产党。对此,第一国际伦敦大会、海牙大会在总结巴黎公社教训时,再次重申了马克思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关于建立独立的无产阶级政党必要性的条款,即“无产阶级在反对有产阶级联合力量的斗争中,只有把自身组织成为与有产阶级建立的一切旧政党不同的、相对立的政党,才能作为一个阶级来行动。为了保证社会革命获得胜利和实现革命的最高目标——消灭阶级,无产阶级这样组织成为政党是必要的。”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73页。
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实践表明,只有共产党才是无产阶级把自身组织为与有产阶级建立的一切旧政党不同的、相对独立的政党。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精辟阐明了共产党与其他无产阶级政党的区别,指出:“共产党人同其他无产阶级政党不同的地方只是:一方面,在无产者不同的民族的斗争中,共产党人强调和坚持整个无产阶级共同的不分民族的利益;另一方面,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所经历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共产党人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13、413页。于是,“在实践方面,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在理论方面,他们胜过其余无产阶级群众的地方在于他们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13、413页。。因而,共产党始终坚持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始终代表整个无产阶级运动的利益,成为比其他工人政党更先进的无产阶级先锋队组织,从而能够将为工人阶级最近的目的和利益的斗争同实现无产阶级解放斗争的最终目标结合起来,能够把原则的坚定性与策略的灵活性结合起来,制定正确的革命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断引导革命走向胜利。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决定了共产党将走在工人阶级的前列,坚持对革命运动的领导权。而共产党对革命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将广大的工人群众和其他劳动者组织起来,用先进的理论武装群众,做好革命的准备工作;当革命形势走向高潮时,制定周密的斗争计划和行动方案,适时发出革命的指令,有力地推进革命;当决战的时刻到来时,果敢地领导武装起义,占领桥梁、车站和城市的制高点,并且集中力量向资产阶级政府的巢穴发动总攻,推翻旧政权,建立无产阶级的新政权,尔后,领导人民战胜被推翻阶级的反抗,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政权。
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正确地领导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革命运动,在于其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权威力量。当她领导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夺取政权后,要继续保持和巩固对人民群众的领导权,就必须不断保持这种权威力量。这种权威力量实际是一种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高度统一的力量,而这种高度统一又来源于崇高而明确的革命纲领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马克思认为,一个政党制定了明确的革命纲领,“这就是在全世界面前树立起可供人们用来衡量党的运动水平的界碑”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55页。。共产党的革命纲领可以概括为党的最近任务和最终奋斗目标,共产党的最近任务就是“使无产阶级成为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最终目标是“消灭私有制”,建立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的精神境界极大提高、每个人实现了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体现党的性质,决定党的发展方向,是凝聚全党、动员群众的一面旗帜。有了这一崇高而明确的纲领,就为共产党赋予了使命型政党的基本特质,即其在自身发展中需要不断明确自身的历史使命,积极主动地去把握和承担自身的历史责任,而非以扩大选民支持而赢得公职选举为主要目标。这种使命型政党的特质也使共产党“不是同其他工人政党相对立的特殊政党”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77、207页。,也使“他们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13页。。这样,共产党就不会被利益集团所绑架,不会为了赢得选举而分化选民队伍,也不会在上台后做出为了谋求连任而过度迎合选民的短期行为,其政治活动将着眼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也将凝聚广大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力量。共产党明确了自己的革命纲领之后,就需要党员为完成自己的纲领而团结奋斗,这就需要有效的组织原则加以引导和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改组共产主义者同盟过程中,便创立了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民主制,认为党“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77、207页。。因为共产党要领导无产阶级进行革命斗争,不能只靠少数人,不能搞个人独裁,而要依靠集体的智慧。后来,马克思又在领导第一国际的实践中强调了无产阶级政党(这时共产主义者同盟已经解散)的民主制与严格的组织纪律性相统一,指出:“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九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13页。因为如果没有党的集中统一和纪律约束,就会出现极端自由化,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