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部分条文的个人见解

2020-03-05 01:16
工程与建设 2020年1期
关键词:排烟口前室楼梯间

李 威

(中交物流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 200231)

0 引 言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以下简称《标准》)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防排烟系统设计的标准。综合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95)中关于防排烟的内容。防排烟的设计要求与之前比较变化较大。其中的部分条文表述不是特别明确,造成设计师在执行过程中产生很多疑问。笔者结合自身设计经历,对其中的若干条文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1 防烟系统

(1)《标准》第3.1.3.2条规定对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 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 m的住宅建筑,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措施。而第3.1.5.2条则要求,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加压送风系统。但此条未对建筑高度提出明确要求。表3.4.2-2中建筑高度小于100 m的建筑,均可采用第3.1.3.2条的设置,明显与第3.1.5.2规定不一致,这对设计造成一定困扰。第3.1.5条文解释说是为了保证楼梯间-前室-走道之间形成压力梯度。根据《标准》第3.4.4条余压值要求,前室与走道压差为25~30 Pa,楼梯间与走道压差为40~50 Pa。可见楼梯间与走道压力差大于前室与走道压力差,如果仅对前室加压送风,是无法保证楼梯与走道余压要求的。上海的《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 J08-88-2006,简称《技术规程》)第3.1.5条文解释中说明[2],若前室加压送风楼梯间自然通风时,当前室通向楼梯间及走道的门开启时,由于楼梯间烟囱效应,会将走道的烟气倒灌至楼梯间。

《标准》表3.4.2对建筑超过一定高度时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做了最低要求,通过对比发现,前室加压送风楼梯间自然通风与两者分别加压送风时的风量要求,其实差别并不是太大,可以理解为将一套系统,分为两套系统而已。笔者认为从安全角度考虑,对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 m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当不能同时满足自然通风时应分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标准》仅对高度小于等于50 m的建筑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但对于于50 m的建筑未明确说明。只能根据表3.4.2中系统负担建筑高度时的计算风量反推,希望规范编制组在下次修订的时候能对上述问题进一步细化,并保持规范内容前后一致。

(2)《标准》第3.3.11条要求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应在顶部设置不小于1 m2的固定窗。靠外墙时楼梯间每五层设置不小于2 m2的固定窗。由于建筑平面布局的需要或结构体系要求,有些楼梯间是无法出屋面或靠外墙的,固定窗的设置也就十分困难。需要在后续中明确具体可行的做法[3]。

2 排烟系统

(1) 由于《标准》中未对中庭定义,造成设计师无法对挑空区域进行界定。中庭在《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4](GB/T 50504-2009)中定义为: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这个多层是几层、是否有面积要求,并未明确。上海的《技术规程》将中庭定义为3层或3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 m,且连通空调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 m2的大容积空间[2]。由于建筑中门厅挑空2层的情况比较常见,其建筑类别该如何定义对排烟量计算影响很大。希望编委会明确中庭定义,以利于设计人员很好地执行标准。

(2) 《标准》第4.3.6条要求设自动开启装置的区域如高度大于9 m的中庭,尚应设手动开启装置。其条文解释是为了确保即使断电、联动和自动功能失效的情况下,仍可以通过手动装置开启排烟窗。此处有两个疑问,其一对于设在屋顶的排烟窗(净高大于9 m)该如何考虑,是否有条件设置机械排烟装置;其二设置自动排烟窗的目的之一是其美观性,如果设置了自动开启装置还要设手动,那直接设手动即可,没必要再设自动装置了。且按条文解释,对于设机械排烟的系统,当断电情况下,该如何考虑呢。希望编委会能对此条的规定进一步优化,以便设计人员执行。

(3) 《标准》第4.4.2条对建筑高度超过50 m的公共建筑,要求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排烟机房的设置位置。如果是在50 m及其以下设置排烟机房,势必会占用建筑的使用空间,特别是对含宿舍和客房功能的建筑而言,当无避难层时至少要损失一个房间,这是建筑所不愿意的。部分地区的审图公司认可按50 m竖向分段,但排烟机房可以放在建筑的屋面(机房地面标高大于50 m),而非中间层。这样的做法对建筑专业而言肯定是乐意接受的,但是是否与条文编制的初衷一致,希望规范编制组能列举相应的实例加以说明。

(4) 《标准》第4.4.7条要求机械排烟不能采用土建风井,目的是为了减少漏风量,提高排烟效率。但并未注明是风机的进风段还是出风段,一般按整个排烟系统考虑。对于人防地下车库,排烟系统的出风段要经过集气室,在此设置风管是不现实的。风机的出风段漏风并不影响排烟区域排烟量,此处是否可以适当放宽要求。希望规范编制组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进风段)也是同样的问题。

(5) 《标准》第4.4.12.5条规定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的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 m。此条是在机械排烟设施章节中的规定,但部分审图老师认为,自然排烟口也应执行此条,因为无论自然还是机械排烟,都是将烟气通过窗或风口排至室外,是没有区别的。首次出版的与《标准》配套的图集,也是按自然排烟窗距疏散口不小于1.5m表示的。只是在后来出版的修订版中又将此要求去除。从条文解释理解,自然排烟口应遵循此规定。希望规范编制组能对此条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

(6) 《标准》第4.6.1条要求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设计风量即风机选型风量。此条规定是考虑漏风损耗的影响。笔者认为排烟系统长则几十米,短则十几米,风机风量若全部按1.2倍配置,则会造成设备选型偏大。特别是本《标准》是全国性的技术标准,每年全国新建工程成千上万,如果按系统服务长度加以区分,对节约初投资也是有利的。希望规范编制组酌情考虑。加压送风系统也是同样的问题。

(7) 《标准》第4.6.7条要求火灾热释放速率按公式4.6.10中的计算,且不小于表4.6.7的规定值,但是公式中并未给出火灾增长时间数值,造成无法计算,只能按表格中选取,此公式形同虚设。表4.6.7中的建筑类别与表4.6.3中的应该是相互对应关系。由于学校建筑其功能不仅有教室,还包括实验室、活动室等功能,在计算这些房间排烟量时,其火灾热释放速率只能按其他公共场所选取,但表4.6.3中却无相对应的选项(只有学校、其他公共建筑可对应)。希望规范编制组将两表格中的建筑类别一一对应,以便设计人员取值。

(8) 《标准》第4.6.14条规定排烟口临界排烟量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排烟量太大时,空气也会被卷吸进去,从而降低实际排烟量。并给出了最大允许排烟量的计算公式。但未对排烟口边缘的距离做出规定,这就造成了即使按公式计算出排烟口规格,若排烟口布置比较靠近,类似于一个排烟口,失去了分开设置的意义。有些地区对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Smin)提出了具体要求:Smin=0.9Ve1/2,公式中Ve是一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3/s)。希望规范编制组增加此要求。

3 结束语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是为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而编制的,是设计人员从事消防设计的重要依据。规范的条文编制得越是清晰明了,对设计人员执行规范就越有利。希望规范编制组能够进一步完善《标准》内容,使其在建筑火灾防排烟控制中起到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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