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教育空间”下托育机构的多元化选址模式

2020-03-04 00:54:46汪愉栋
教育观察 2020年24期

汪愉栋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重庆,404047)

一、托育机构的概念、特点及托育空间

(一)托育机构的概念

2019年颁布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将托育机构界定为“为三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1]。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托育机构。

第一,托育机构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是法律赋予,具有开展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在社会生活中作为独立主体展示的,由成员结合或具有特殊目的财产的团体组织。[2]设立托育机构须经过登记注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满足法人的注册性物质要件,相关部门才能批准设立托育机构。

第二,托育机构的经营范围限于托育范畴。托育机构作为服务0—3岁群体的法人,为学前教育提供前置性辅助教育,为托育和学前教育无缝衔接提供便利。然而,在实践中,托育机构不具有公益性与非营利性,其服务对象不限于0—3岁幼儿,也包含4—6岁学龄前幼儿,其经营范围也不限于托育服务类,服务范围更广,对应的法律义务更多。

第三,托育机构以服务为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指出,消费者的购买范围为产品或者服务。[3]托育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因此,托育机构应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尽到经营者的义务,保障经营场所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人格尊严权等权利,保证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如果托育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出现“法律事故”,消费者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请求工商、消费者协会、公安等有关部门介入。

(二)托育机构的特点

1.托育机构设立的主体以自然人为主

民法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等。幼儿园设立的主体有国家、自然人和法人三种。托育机构设立的主体是个体化的,即设立主体以自然人为主,主要原因如下:第一,城市中心商圈商场和社区商业中心出台优惠的招商政策,吸引自然人开办托育机构。有的商业区会规划0~3岁服务楼层,提供一站式购物体验和托育服务。有些城乡接合部和老城区社区的房地产开发商会为托育机构提供两至五年免租的优惠,提高商家入驻积极性,充分激发市场活力。第二,灵活自主的办托模式、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宽严相济的行政手续、丰富多元的托育内容,提供了托育创业商机,自然人能够更快进入托育市场。第三,目前,托育行业标准、监管尚不完善,托育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使得自然人更容易进入托育市场。

2.托育机构的目标是营利

国家鼓励民事主体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设立托育机构,但托育机构多以营利为目的。

《标准》第二条规定:“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1]在市场发展活力强、国家鼓励发展托育事业的背景下,政策红利激发了人们进入托育市场的动机。同时,托育服务属于民事领域,与幼儿园相比,托育机构可以相对自由地规定服务内容、确定服务价格、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实践中,托育机构的经营范围较广,项目定价较高,利润较大。

3.托育机构的经营范围较广

在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下,与幼儿园相比,托育机构的经营范围更广,主要服务项目如下:第一,托管、保育、托育服务,包括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管保育服务。第二,0—3岁早期教育服务,包括语言类课程、艺术类课程、游戏体验类课程等。第三,衍生产品,包括母婴产品、教学产品、玩具产品等。第四,衍生服务,包括游泳服务、洗浴服务、婴幼儿游戏、高端护理服务等。

(三)托育空间

广义的教育空间泛指一切儿童生活、学习的空间,涉及信息空间、法理空间、网络空间、创业空间、智慧空间等多维领域。目前,托育机构选址更多考虑宏观层面的空间分析,从合法化、合理化的角度选址,以拓展托育机构的生存空间。

托育机构的选址空间应以托育空间构建理论为基础。托育空间中的“空间”是影响幼儿思维活动、为幼儿学习服务和托育服务的空间,应将共享和“互联网+”等智慧教育空间理念融入托育空间中,进而影响托育机构的选址。托育机构经营者应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状况设计活动空间,并体现整体化和人本化。托育空间应包括内部活动空间和外部活动空间。

二、托育机构创新化选址的重要性

(一)传统选址模式具有不稳定性与风险性

托育机构的传统选址模式遵循经验法则,经验可以让托育机构选址更便利和高效,用标准化操作快速抢占市场,以获得商业利益。但是,经验是模糊的、不确定的。[4]首先,经验具有不稳定性。托育机构经营者按照经验选址会受到外界不稳定因素的干扰,加大托育机构运营风险,如拆迁风险、可替代风险、装修风险、环境施工风险等。其次,经验缺乏科学性。托育机构经营者依照经验选址,不经过严格的交通分析、客群分析和店铺分析,也没有全过程、全成本、多版本的经济预算,会降低托育机构的存活率。最后,经验缺乏创新性。托育机构依照经验经营,会使经营者不愿走出舒适圈。在实践中,托育机构营业范围多为自主开发的高阶课程、森林课程、智慧课程等,有关幼儿可持续发展的课程较少。

(二)响应国家“二孩”政策,享受政策红利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颁布实施,托育机构选址已进入规范化轨道。托育机构经营者应在学习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把握国家早期教育、学前教育政策方向,调整经营思路,规避法律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享受“二孩”政策带来的红利,如税收优惠、行政指导、专业培训等。

(三)融入“互联网+”教育空间理论

托育机构经营者应在经营过程中充分融入多渠道、全过程、后评估的智慧教育空间理论,改变选址方式,形成差异化选址优势,为托育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例如,托育机构可充分发挥社区专业护理人员的优势,为幼儿健康管理提供专业的服务。以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代表的多所高校开设了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专业,托育机构的经营者可充分结合校企联动原则,建立实习基地,定向接收毕业生,解决托育领域的人才需求问题。同时,托育机构可以与书店合作,开展文创图书馆读书活动和开设幼儿“轻瑜伽”体验课程;可以与音乐吧合作,打造0~3岁婴幼儿音乐SPA,推出“水音乐”感统课程。这些项目既可以满足父母的自我艺术需求,又可以培养幼儿的艺术素养。

三、托育机构的创新选址模式

(一)法规化选址

1.人口聚集型选址原则

《标准》指出,“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1]。目前,在城市,婴幼儿的父母多为上班族。因此,在中央商务区、互联网产业园、广告创意园等集中办公区设立托育机构,可以满足上班族的需求。《标准》第六条规定:“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1]因此,托育机构选址还应重视城镇务工人员流入和老城区托育机构匮乏的现状,应充分考虑不同人群的婴幼儿照护的需要。

2.环境教育空间原则

托育机构要远离污染。《标准》第十二条规定:“托育机构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1]结合0—3岁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托育机构的用具、玩具、图书等要满足基本的安全和环保标准,机构人员还要尽到注意义务。

如今,人们提倡环保教育理念,托育机构在选址过程中也要注意环保。托育机构的经营者在选址时需要考量建筑设计的环保,处理好托育机构和周边环境的关系,以便有效利用环境。托育机构要让婴幼儿从小形成热爱环境、保护环境的意识,启迪婴幼儿的生态保护和资源节约意识。例如,托育机构选址可以借鉴重庆市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指标中的海绵城市建设方式。海绵式地面具备高渗透、快干、节能的作用,可以及时排掉雨水,循环利用雨水,从而降低幼儿滑倒的风险。

3.稳定经营原则

《标准》第十一条规定:“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1]因此,在缺乏行业标准和市场监管的背景下,为降低托育机构经营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标准》要求托育机构须具有有所有权的不动产,或托育机构租赁期不少于三年。[1]这可以降低托育机构的租赁风险,稳定市场秩序。然而,民事合同以双方自愿为基础,合同签订后容易达到解除条件,相关部门如何审查合同,防止双方签订虚假合同、阴阳合同,还需建立后续监管机制。

(二)科学化选址

托育机构的经营者在选址时可以充分运用SWOT分析原则,构建托育机构选址SWOT分析矩阵,研判内部和外部影响因素,科学化分析拟定选址地点的优势和劣势,对标周边选址主要竞争对手和潜在竞争对手,掌握未来托育机构发展趋势。

托育机构的经营者选址时要遵循投资拓展管理原则。以房地产开发为例,土地选址要经过严格的论证,包含立项、经济预算、可研阶段、投资上会等过程。以投资管理学为指引,专业化的选址程序可以提高托育机构项目落地的科学性。第一,考虑交通因素。托育机构立项应分析拟定选址地点的交通情况,分析选址地点外部道路通向和连接的主要干道,周边是否有停车场,是否有公交车站、地铁站等,交通是否便利。第二,进行客群分析。客群决定经营战略方向和盈利水平,客群消费观决定客群需求。白领族婴幼儿父母具有改善型托育需求,对课程内容要求更高,对产品材料要求更高,注重服务体验。老城区和城镇务工地区的婴幼儿的父母具有刚需型托育需求,对课程的要求更理论化,要求价格更亲民,注重服务的性价比,其托育需求为普遍型需求。

1.分析不利因素

托育机构选址过程中存在的不利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面:其一,店铺开间过窄,不利于婴幼儿活动。在缺乏托育行业标准和监管标准下,为节约租金,一些托育机构为了降低成本往往会选择开间较小的门面,婴幼儿的生活和学习空间被压缩,影响婴幼儿的活动。其二,店铺开发成本过高,表现为店铺外无停车场,不提供免费的车位。其三,区域竞争对手过多,一定区域内未形成差异化的产品或服务,托育机构的竞争力明显不足。

一方面,考虑不利因素的风险和经营成本后,经营者可以选择更合适的场所。另一方面,应尽量避免不利因素,节约成本的同时形成差异化空间。托育机构使用的材料应该是符合标准的,材料的质地和纹理要合适。婴幼儿的感知发展需要亲近自然,他们需要感知细腻、粗糙、粗大、细小、尖锐、迟钝、舒软、坚硬等,托育机构要让每一位接受服务的婴幼儿触碰空间的细节,感受生命的温度,回归情感的本真状态。例如,有的托育机构出入口异形与室内空间高低不一,因此打造了全采光的现代入户方式,并且挑高高低不一的大堂,提高视觉的立体感和通透感。

2.经济预算

托育机构要进行经济预算,分析租赁成本、装修成本、开发成本、产品成本、人力成本、运营成本、融资成本、税费等。经济预算后要得出托育机构内部收益率,判断盈利水平,提高项目选址的经济性。

(三)创新化选址

《标准》第十条提出了“行业合作原则”[1]。托育机构应加强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衔接,充分发挥各行业优势。例如,北京市朝阳区梦工坊馆得到区文化委员会的支持,由朝阳区图书馆与北京梦工坊咖啡有限公司联合打造,针对周边儿童、残障人士等主要客群,开设图书借阅室、多媒体区及活动场所,提供借阅盲文图书等个性化服务。位于北京朗园文化创意园的良阅城市书馆房,由朝阳区文化委员会牵头,针对文青客群,基于“互联网+”交互式运营模式,通过大数据调研获取客群感兴趣的文化活动类型,定期组织演艺和读书活动。建在城市商务区的宸冰书房馆以“民国主体”为特色,定期举办戏剧、插画等讲座。798尤伦斯馆依托艺术机构,直接针对儿童及家长举办艺术类活动,提供儿童艺术教育讲座场所。[5]上述先进的共享教育空间理念为托育机构的创新化选址提供了实践指引。托育机构可以与社区卫生机构合作,发挥卫生机构的保育优势,提供卫生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的特色服务。托育机构可以与文化机构合作,发挥文创街区的艺术优势,联合开设自闭症儿童心理音乐理疗课程。托育机构可以与体育机构合作,发挥体育机构的优势,联合开展户外森林探索的感统类创新活动。托育机构与其他行业合作,可以共享教育空间,进行跨行业联动,充分利用各行业的优势,有效利用教育资源,提高服务质量。

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和《标准》《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的正式实施,蓬勃发展的托育行业正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如今的父母追求高效型、改善型、创新型、可持续型的育儿体验,托育机构要适应市场需求,抓住创业机遇。选址是托育机构经营的前提,也是决定托育机构盈利水平和经营风险的重要环节。

传统的托育机构选址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托育机构的经营者要结合广义的教育空间理论,扩大学前教育共享空间,充分运用“互联网+”创新思维,结合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教育空间理论,进行创新、科学的选址。